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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1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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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11课件.ppt

    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1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2 第二节 代位继承3 第三节 转继承4 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1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1.1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1.2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1.3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4 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1.1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具有如下特点:1.法定继承的规范具有强制性2.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一)遗嘱在先原则(二)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2)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不能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又全部无效(3)遗嘱未处分的遗产(4)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6)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配偶1.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继承权问题2.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时一方死亡的继承问题3.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的继承问题,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二)子女1.婚生子女2.非婚生子女3.养子女4.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三)父母1.生父母2.养父母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二)子女,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四)兄弟姐妹1.同父母的兄弟姐妹2.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3.养兄弟姐妹4.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五)祖父母、外祖父母1.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3.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外祖父母(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2.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地位3.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不受再婚及子女代为继承与否的影响,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五)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确定继承顺序的根据其他国家,除配偶外,其他血亲继承顺序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血缘关系的远近。我国的主要依据有:,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1)血亲关系的亲疏(2)生活关系的依赖程度(3)相互法定义务的性质(二)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在父母死亡时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1)血亲关系的亲疏,第二节 代位继承,2.1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2.2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2.3 三、代位继承的条件2.4 四、代位继承的应继份额,第二节 代位继承2.1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第二节 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小明的爸爸去世后,小明能不能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第二节 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小明的爸爸去世后,小,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包含以下四层含义:1.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中无代位继承的适用2.代位继承人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3.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4.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包含以下四层含义:,第二节 代位继承,二、代位继承的性质1.固有权说。该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只要被代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可以继承。2.代表权说。该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不是基于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发生代位继承。民法典对代位继承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采取代表权说。,第二节 代位继承二、代位继承的性质,第二节 代位继承,三、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前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节 代位继承三、代位继承的条件,第二节 代位继承,四、代位继承的应继承份额(一)代位继承应继份额的立法例1.按份均分说2.按人均分说(二)我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明确坚持按份均分说。不论被代位继承人是否全部死亡,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二节 代位继承四、代位继承的应继承份额,第三节 转继承,3.1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3.2 二、转继承的条件3.3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第三节 转继承3.1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第三节 转继承,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一)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了转继承制度。在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成为被转继承人,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第三节 转继承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第三节 转继承,(二)转继承的性质1.转继承为本位继承2.转继承的客体的争论(1)继承权说(2)遗产份额说3.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二、转继承的条件(一)被转继承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二)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三)遗嘱没有另有安排,第三节 转继承,第三节 转继承,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一)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代位继承则与本位继承对应,是由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三)主体不同。转继承情况下,享有转继承权的人并不局限于被转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第三节 转继承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4.1 一、应继份4.2 二、酌情分得遗产,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4.1 一、应继份,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一、应继份(一)应继份确定方式的立法例1.分股原则2.均分原则(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典采用均分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一、应继份,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二、酌情分得遗产(一)酌情分得遗产人的种类与条件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二)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1.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额2.酌情分得遗产数额的认定标准(三)酌情分得遗产的保护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二、酌情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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