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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源项目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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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源项目审核制度.docx

    财源项目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财政厅增设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的通知(黑编2007141号)(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财源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87号)(三)黑龙江省县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办200128号)四、审核条件(一)产业类财源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全省财源建设总体规划,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对财政回报水平较高,项目单位上缴税金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开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经过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批准,产业聚集水平较高。(二)经财源建设推进组实地考察论证,列入年度财源建设项目推进计划,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产业类财源项目主要通过项目单位贷款贴息、奖励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无偿资助政府方式给予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以无偿资助政府方式给予支持。五、项目申报1、由市(地)、县(市)提报产业类财源项目报告、基础设施建设类财源项目报告,省财政厅组织财源建设推进组考察论证并经财源处核准后,列入年度财源项目推进计划。2、对列入年度财源项目推进计划并提出财源建设资金扶持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3、对符合财源建设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规模内,择优给予无偿资助政府或项目贷款贴息扶持。六、资金审核(一)审核资料1、无偿资助政府项目。财源项目报告、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文件,以及政府配套资金支出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贷款贴息项目。本项目上年10月至审核日在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企业银行贷款、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账册(复印相关账页),企业本年缴税凭证,以及经上年度企业决算报表、营业执照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核程序1、承办人对项目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即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或调整。2、核查项目时,按照承办人和主管处长的顺序,进行项目相关情况初审、复审和审定。3、承办人对审定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提出处内意见报批准人。4、履行审批程序后,承办人负责起草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财源建设资金指标的通知,通过厅内办公网,由办公室核稿、预算处会稿后,报批准人审签。5、在财源建设资金指标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预算管理执行系统拨付资金。资金到达市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市)财政局县(市)提报财源项目报告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提出意见对项目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即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或调整。审定有关数据和情况综合汇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处长。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上报主管厅长、厅长审批。最终审批。财源项目审核工作流程图厅财源建设推进组厅财源处承办人厅财源处处长厅财源处处务会主管厅长,厅长、厅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下拨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关于省财政厅增设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的通知(黑编2007141号)(二)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若干政策(黑政发200530号)(三)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布局总体规划(黑政发200573号)(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发展规划和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812号)四、审核条件(一)哈大齐工业走廊招商引资超亿元奖励项目:1、项目建设地点在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区域内的园区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发展导向指南鼓励类产品目录,并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3、规定时间内,从省外、国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申报日前建成投产并投入运营;4、固定资产投资由省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购建或以实物方式直接投入。(二)东部煤电化基地招商引资超亿元奖励项目:1、申请奖励项目是在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及所辖县(市)投资建设的煤炭(煤炭开采项目除外)、电力、煤化工项目和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等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的新材料、冶金、农产品加工、林木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生物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替代产业项目。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和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发展规划要求,并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3、规定时间内,从省外、国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申报日前建成投产并投入运营。4、固定资产投资由省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购建或以实物方式直接投入。五、申报材料(一)市县财政局关于奖励项目的申请文件。(二)项目申报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到位情况。(三)附报资料。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个人出资者提供投资人身份证,企业出资者提供投资企业法人执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的入账凭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付款凭证和发票,设备购置的付款凭证和发票,以实物形式投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入账凭证)、项目完工证明、项目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纳税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六、审核程序(一)市县财政局申报材料经省财政厅推进组签属意见后报财源处,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登记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县财政局。(二)承办人对项目进行初审,整理汇总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并组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三)承办人根据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再报批准人。(四)履行审批程序后,承办人负责起草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招商项目奖励资金指标的通知,通过厅内办公网,由办公室核稿、预算处会稿后,报批准人审签。(五)在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预算管理执行系统拨付资金。资金到达市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市)财政局县(市)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对县(市)申报项目签属意见对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五日内告知县(市)。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事务所专业人员对项目投资及建设情况进行实地审核。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听取审核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上报主管厅长、厅长审批。最终审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工作流程图厅财源建设推进组厅财源处承办人厅财源处处长厅财源处处务会主管厅长、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下拨资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核审批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政策依据(一)黑龙江省(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二)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四、审核审批权限(一)对上报的100万元以上货物类、工程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计划,由主管主任审批采购方式后下达;(二)对上报的100万元以下货物类、工程类采购项目和5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采购计划,由经办人核准后下达。五、采购计划需要的相关资料(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1、填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2、提供资金用款计划,并加盖公章。(二)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1、填报黑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2、提供黑龙江省(省级)自筹资金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到账承诺书。六、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审核工作人员重点审核以下事项:1、审核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是否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内;2、审核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资金性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是否填报准确;3、审核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4、审核集中采购计划各项内容填列是否齐全及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是否审核并加盖公章。(二)主管主任审批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方式。(三)收到集中采购计划后2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通过政府采购网下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七、重大事项例会对重大事项或特殊政府采购项目需例会研究,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分管主任审核,报主任例会研究核准。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5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核审批办事程序审核502李砚石(审核教科文处、行政政法处、社保处分管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填制黑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和“用款计划”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对重大事项或特殊政府采购项目需例会研究核准后执行审批 505鲁艺(审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核报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502刘佩玉(审核农业处、经建处、经贸处分管的预算单位)138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公务用车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 (三)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 四、审批权限对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市本级除外)使用的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和通勤用大轿车由省政府采购办实行定编审批。五、审批标准(一)数量标准1、在职厅局级干部(包括中直、省直、地市和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3、县(市)级领导机关只配公务用车,不配领导用车。县委配3至4辆;县(市)政府配4至5辆;县(市)人大、政协、纪检委配1至2辆;县(市)属科局级机关和乡镇可配1辆公务用车。(二)档次标准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六、申报的材料购车单位填报购买汽车申报单同时,需提交有关附件材料。(一)新增车辆1、购车申请报告;2、机构编制批文;3、车辆调拨单(上级调拨车)。(二)更新车辆1、购车申请报告;2、原车辆黑龙江省汽车定编证;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变卖车协议、车辆调拨单;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报程序1、省本级单位购车:先报部门预算,经政府采购车辆后(非预算单位除外),填报所需材料,经主管部门(厅级除外)、财政主管处盖章(非预算单位除外),报省政府采购办;2、市(地)所属单位购车:填报所需材料,经市(地)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采购办;3、县(市)所属单位购车:填报所需材料,经县(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采购办。(二)审批程序1、审查申报材料:刘振友(501室);2、签批:王凯峰(507室);3、开具编控手续:刘振友(501室);4、审验盖章:那延会(503室)。(三)审批时限对申报的车辆符合政策标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随到随办。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公务用车审批办事程序填报所需材料:购车申请报告;填写购买汽车申报单,并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公章;新增车辆附机构编制批文;调拨车辆附车辆调拨单;更新车辆附原车辆黑龙江省汽车定编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及变卖车协议或报废车辆回收证明。省级部门预算批 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省本级预算单位审 核501室刘振友签 批507室王凯峰办理编控手续501室刘振友审验盖章503室那延会省本级非预算单位市(地)级及所属单位市(地)政府采购办审核县(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县(市)级及所属单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审批和确认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批和确认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三)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 四、审批和确认权限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由省财政厅审批和确认。 五、审批和确认条件(一)审批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二)确认条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外),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确认资格申请。六、申报材料(一)审批资格。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确认资格。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3、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政府采购办提交申请材料,承办人依据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政府采购办组成工作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代理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三)工作组将考核意见上报主任,主任对符合规定的拟审批或确认的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审签公示;(四)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将拟审批或确认的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名单公示七天;(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代理机构,呈主管厅长签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六)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审批或确认文件;(七)颁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八)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正式公告。(九)政府采购办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八、监督检查办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审批和确认工作程序审 核李锡军依据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 签赵谦对符合规定的拟审批或确认的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审签公示。考 察王永林李锡军刘振友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办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考核意见。公 示李锡军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将拟审批或确认的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名单公示七天。签 批省财政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代理机构,呈主管厅长签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发 证省财政厅颁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发 文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审批或确认文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注册管理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四、审核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申报材料1.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登记表;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合并的单位,提供合并后的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5. 法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 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7. 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电脑打印件);8. 特殊行业(计算机、建筑、安装、医疗、印刷等)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9. 经营类供应商需提供生产厂家对其授予的授权书。10.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成立时间少于一年的企业公司不用提供此项);11.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办理程序1. 申请进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上传图片。2. 供应商代表将上述材料报政府采购办,由承办人对供应商资格注册所需材料的原件、复印件逐一审核。3. 供应商资格所需材料审核无误后,交由承办人对供应商网上注册信息、上传图片逐一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审核入供应商库,审核结果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范围内资源共享。七、维护管理 政府采购办对进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程序同上),符合条件的继续存在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办,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八、监督检查办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注册管理审核程序网上注册供应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上传图片,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吴海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材料逐一审核。复审曹璐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网上对供应商的网上注册信息、上传图片逐项审核、入供应商库。网上公示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合格供应商名单。在黑龙江省内资源共享。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注册管理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四、审核条件 (一)身体健康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政府采购办要求的其他条件。五、申报材料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专家登记表(此表需加盖申请人员单位公章);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两张二寸彩色照片。六、办理程序1.申请入专家库人员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上传图片。2.申请入专家库人员将上述材料报政府采购办审核。3.承办人对申请入评审专家库人员提交的材料逐一审核。4.承办人对申请入评审专家库人员网上注册信息、上传图片逐一审核,审核无误后入评审专家库。七、维护管理评审专家相关信息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统一管理。政府采购办评审专家库管理人员负责网上维护专家库,确保专家库信息时时更新。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注册管理审核流程网上注册评审专家申请入评审专家库的人员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上传图片,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吴海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评审专家提交的申请材料逐一审核。复审曹璐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网上对评审专家的网上注册信息、上传图片逐项审核、入评审专家库。网上公示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合格评审专家名单。会计从业资格证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二、责任人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二)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三)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32号)。四、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调转、补发等项目应分别提交材料:(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需申报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办法。1、申请人应当先在网上进行预报名,下载打印“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预约时间到现场确认报名。2、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需携带“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并交纳报名费。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需申报材料。1、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手续的,需持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工作单位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可以在网上下载填写,也可以到办公现场领取。2、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手续的,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开具的调转登记表、调入工作单位证明、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手续需申报材料。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发。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的申请书、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并交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如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理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办理程序及时限(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欲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先在登陆龙江会计网注册用户,选择报名点、填写考生信息,预约现场确认时间。按预约时间携带相关证件到进行现场确认,承办人采集考生指纹,收取报名、考务费,告知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考生网上查询考试时间,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交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日期领证。考生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后,即可申请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承办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承办人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申请办理调出手续的。申请人填写“调转登记表”后,提供会计从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交承办人办理调出手续。承办人审核同意后,在会计从业证书“变更记录”页和“调转登记表”中“调出地会计管理部门审核”栏盖“调出审验章”。将“调转登记表”交申请人两份,留存一份。申请办理调入手续的。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承办人审核同意后,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和“调转登记表”中“调入地会计管理部门审核”栏加盖“调入审验章”。如需换发新证的,一次告知取证时间、地点、费用。申请人完成调出手续后,需在3个月内到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办。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补证申请材料,经承办人同意,一般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六、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七、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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