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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车组织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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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车组织规则.docx

    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行车组织规则目录总 则6用语说明6第一章 技术设备8第1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8第2条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10第3条 路外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的规定10第4条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11第5条 站台、雨棚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11第6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12第7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12第8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检查和代维修岔线设备检查的规定12第9条 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12第10条 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13第11条 利用正线、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13第12条 桥梁检定的补充规定13第13条 桥梁的巡守和监视办法14第14条 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14第15条 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维修的规定14第16条 道口管理的规定14第17条 行车安全装备管理、使用补充办法15第18条 机车乘务制度的补充规定16第19条 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16第20条 牵引超重列车的司机及机车鉴定条件的规定16第21条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导高、轨面标准线和支柱侧面限界管理的规定16第22条 在接触网引接其他用电设备和支柱附挂设施的规定17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17第23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17第24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17第25条 站细、段细编制工作的规定17第26条 车站行车备品管理的规定18第27条 道岔加锁后钥匙保管及集中操纵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18第28条 车站道岔及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18第29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19第三章 编组列车19第30条 列车编组的有关规定19第31条 列车车次20第32条 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20第33条 超长列车运行办法20第34条 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运输的规定21第35条 特种车辆过桥的规定21第36条 货物列车尾部标志的补充规定21第37条 机车回送的补充规定21第38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21第39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21第40条 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22第41条 长期不经列检进行停车技术作业固定编组、 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补充规定22第42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22第43条 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22第44条 货运交接检查的补充规定22第45条 开往电气化区段货物列车的规定23第46条 防止货物列车运行中空车脱轨的规定23第四章 调车工作23第47条 调车工作管理制度23第48条 调车作业“九固定”的补充规定23第49条 调车作业划区的规定24第50条 越区、转场作业的补充规定24第51条 利用企业自备机车调车的规定24第52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管理、使用办法24第53条 调车作业中的补充规定25第54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25第55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26第56条 牵引和推送车辆运行的补充规定27第57条 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27第58条 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28第59条 天气不良瞭望信号困难时调车作业的规定28第60条 调动故障车及正在进行装卸作业车辆的规定28第61条 调动装载标有货物车辆的规定29第62条 调动跨装车组的规定29第63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29第64条 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29第65条 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30第66条 防止停留机车溜逸的规定30第67条 停留车防溜的补充规定30第68条 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的规定30第69条 工程线、大修基地调车作业的规定31第五章 行车闭塞31第70条 管内各区间(区段)行车基本闭塞法31第71条 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32第72条 线路所行车办法33第73条 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33第74条 电话闭塞法的补充规定33第75条 行车凭证、调度命令加盖站名印及车站值班员签名的规定34第76条 特大桥梁行车组织补充规定34第六章 列车运行34第77条 机车乘务员作业程序的补充规定34第78条 单司机值乘的补充规定34第79条 机车及机车乘务人员在运行途中遇特殊情况的处理35第80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35第81条 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35第82条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检查线路空闲的规定35第83条 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35第84条 列车在区间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处理的补充规定36第七章 接车与发车36第85条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程序的补充规定36第86条 进、出站信号机开、闭时机的补充规定36第87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37第88条 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37第89条 无联锁道岔的加锁办法37第90条 车站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的补充规定37第91条 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38第92条 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后再开的补充规定38第93条 信号机灭灯的处理38第八章 应急处置38第94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联系的补充规定38第95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38第96条 使用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39第97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处置的补充规定40第98条 事故车辆(含路用、自备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规定41第99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41第100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救援的补充规定41第九章 施工及维修作业42第101条 路用列车乘务人员值乘条件的规定42第102条 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42第103条 钢轨探伤车运行办法43第104条 电气化区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及作业的规定43第105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43第106条 路用列车在区间及电气化区段内装卸车的补充规定44第107条 道岔施工和使用的补充规定44第108条 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大修清筛施工的规定45第109条 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方法的补充规定45第110条 区间道岔、信号、联锁设备检修办法46第111条 电气化区段信号设备维修的规定46第112条 电气化区段通信设备维修的规定48第113条 电气化区段电力设备维修的规定48第114条 接触网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48第115条 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的基本规定49第116条 办理接触网停电的规定49第117条 办理接触网送电的规定49第118条 电气化区段车站防止将电带入无电区的规定49第119条 电气化区段列车随乘人员安全的规定49第十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50第120条 列车占用丢失处置办法50第121条 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处置办法50第122条 办理区段故障解锁的规定50第123条 分动外锁闭道岔故障的处理50第124条 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处理51第125条 铁路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发生故障时处理办法52第126条 发现接触网异状时的处理52第127条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附近发生火灾时的规定53第128条 电气化铁路附近开山爆破和处理危石、危树的规定53第129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53第十一章 信号显示53第130条 管内部分联系用手信号显示方式的规定53第131条 影响行车安全树木的处理53第132条 车辆检修作业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53第133条 响墩、火炬信号、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54第134条 手信号显示的基本要求54第135条 接发列车手信号显示时机的规定54第136条 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55第137条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55第138条 电气化区段设置安全作业标的规定55总 则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轨道交通集团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行车组织基本规章,也是轨道交通集团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铁路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则。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用语说明1.车组、车列:(1)车组: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25辆为小车组。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2)车列: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列车车列: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车列或到达列车摘机后的车列,均称为列车车列。调车车列:调车机车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2.隔开设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3.超重、超长列车:(1)超重列车: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重列车。(2)超长列车:实际牵引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1.3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长列车。4.小作业:非集中区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作业。5.扳道(操纵信号)四程序: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须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的程序。一看:看接车线是否空闲;机车车辆是否越过有关线路警冲标或联动道岔;道岔原开通位置(信号手柄或按钮位置)。二扳(按):将道岔(信号手柄或按钮)扳(按)至所需要的位置。三确认:进路有关道岔开通位置是否正确;闭止块是否落槽;尖轨是否密贴;影响接发车进路的调车作业是否停止;信号开闭状态是否正确。四显示(呼唤):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显示手信号(回报进路),并进行呼唤。6.在站无作业的列车:列车在车站无下列任何作业时,称为在站无作业的列车:(1)摘挂车辆及列车开口;(2)车辆技术检查及修理;(3)货运检查及处理;(4)摘挂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7.天窗:是指在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旅客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货物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8.道口:系指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道口分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两种。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后简称监护道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9.人行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不足2.5m,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m,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m。人行过道只准行人及自行车通过,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10.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岔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11.大型养路机械:是指清筛机、捣固车、稳定车、配砟车、打磨车、大修列车、道岔换铺设备、吹砟车、移动式焊轨车、铣磨车、钢轨探伤车、轨道检查车、物料运输车、捣固稳定车、路基处理车、道床吸污车等。12.重型轨道车:是指功率在16.5kW以上,不能由随乘人员及时撤出线路外的轨道车。13.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当单轨小车装有不少于以下任何一种料具时):(1)4.5m及其以上长度的一根钢轨。(2)一组辙叉。(3)一根混凝土轨枕。(4)五根普通木枕。(5)240kg以上的其他物品。14.长轨列车:是承担长钢轨的装、运、卸及旧轨回收的专用设备,适用于50m及以上长钢轨运输。15.铁路线路允许速度:是指根据工务、电务、房建等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确定的列车通过铁路线路时的最高允许速度。16.附挂机车:根据运输、检修、回送等需要,挂于本务机车后部的机车。17.重联机车:联挂于本务机车之后,与本务机车共同担当牵引工作的机车。18.信号机前方、后方、内方、外方: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反之为后方。信号机防护的一方为内方,反之为外方。19.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往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20.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不超过、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均包括本数。21.控制台:车站联锁控制台是行车人员办理进路、闭塞、控制信号及监督了解设备状态的人机交互设备。根据联锁设备的不同分为面板式、单元式和控显终端。6502电气集中联锁设备采用单元式控制台,计算机联锁设备采用控显终端或单元控制台,色灯电锁器设备采用单元控制台或面板式控制台,统称为“控制台”。控制台揭挂表示牌的作业项目,采用控显终端的控制台可使用钮封按钮(包括起封闭作用的戴帽、封闭、加封、扣帽等按钮)进行封闭。22.双人双电台引导:推送车辆、车列时,两名引导员持电台位于前端引导作业为双人双电台引导。推送车辆、车列需进行双人双电台引导作业时,一位引导员位于前端,另一位引导员站在被连挂车辆的停留车位置处(推送车列前端预计停车地点),与推进车辆前端引导员相互能在目视范围内,且能随时掌握推进车辆运行动态,遇突发情况或电台故障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认定为双人双电台引导。23.推送车辆前端引导:推进车辆运行前,调车长确认前方引导人员困难时,调车长要询问前端引导员,前端引导人员要及时汇报位置。24.推送前试拉:推送车辆前或编成列车(包括坐编列车)后必须确认整列试拉好,并确认最末端车辆移动1米以上。25徒步引导作业:调车作业中原则上不得徒步引导作业。遇特殊情况,需徒步引导作业时,引导人员不得超过车列的前端。岔区、行走不便区段及天气不良作业时严禁徒步引导。各站要结合本站线路坡度、线路两侧走行通道、高站台、信号机位置、咽喉岔区、平过道、道口、货物线及专用线使用的卸煤机、龙门吊、油鹤等设备、施工作业前后带来的设备及线路变化、季节特点等,明确本站禁止徒步引导的作业地点。第一章 技术设备第1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新建、改建工程除按规定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和设备接管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1工务部门提供:(1)正线线路平、纵断面缩图(应包括钢轨类型、曲线半径及起讫里程、桥涵、隧道、道口中心里程、区间岔线接轨点里程等)。(2)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及有效长,线间距离,钢轨类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3)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4)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5)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6)站线(不含到发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使用机车类型及其地点、限制条件资料。 2信号部门提供:(1)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联锁表、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信号机中心里程位置。 (2)电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3.通信部门提供:(1)有线、无线通信设备概况(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设置地点、有无语音记录装置及使用说明等)。(2)车站与行车有关的其他通信设备的技术资料。4水电部门提供:(1)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2)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3)供电、给水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5.信息部门提供:车站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的设备、使用维护办法。6房建部门提供:(1)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风雨棚、天桥的长度和宽度及其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界资料等。(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7.机务部门提供: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8.车辆部门提供:车辆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9.新开通线路的区间运转时分、限制条件等技术资料由轨道交通集团在开通文件中一并公布。10.设备变更后,应及时将修改或更新的资料分送有关单位。第2条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第8、236条)1.技规修改后,轨道交通集团运输营销部组织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的修改;各运输单位组织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和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2.铁路总公司、轨道交通集团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技术规章。3.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4.既有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新技术、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启用前,由设备管理专业部门依据设备技术资料制定“修、管、用”办法,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公布实施。5.制定行车组织办法和设备“修、管、用”办法,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系统时,由动议专业部门组织起草,并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研究确定。6.上级技术规章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后或因技术设备和作业组织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对站细、段细等修订、补充、完善。第3条 路外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的规定(技规第14、53、54、143、204条)1.路外单位在管内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时,修建单位应向各运输单位提出申请,运输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轨道交通集团受理。 2.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立交桥项目受理后,轨道交通集团运输营销部组织各专业处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立交桥以外的项目:(1)建设单位应向运输单位提出新建、改建管线穿跨既有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并附有关资料。(2)运输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确定建设方案。(3)运输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经过审查后,附审查意见报轨道交通集团审批。(4)穿跨管线项目建设和铁路设备管理以轨道交通集团批准文件为依据,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需变更调整,须经轨道交通集团同意。(5)施工单位于开工前,应根据上级批复的文件提出施工组织、施工安全措施等,经运输单位核实同意后,签订设备管理协议书和施工安全协议,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由运输单位列入施工计划。3.路外单位穿跨铁路修建各种设施时,修建单位应填报设备变动申请书(见第1表)。第1表 设备变动申请书申请单位日期设备变动项目地点申请理由及示意图主要内容及 安 全措 施设备管理部门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管理处(公 司)意见分管领导: 负责人: 年 月 日(规格: 220 mm×150mm)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施工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并监护行车设备。第4条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技规第14、142、204条)1.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电力输电线路、房舍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设备质量的其他电线路及设施,须事先向运输单位提出申请,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经运输单位审查提出意见报轨道交通集团批准后实施。2.高压线、广播线及其他通信电线路靠近铁路通信电线路时,应符合国家有关通信规章、标准的规定,并采取防干扰措施。修建上述电线路时,应由修建单位提出设计文件及安全措施,填写设备变动申请书,经运输单位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报轨道交通集团审批。 3.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并监护行车设备。第5条 站台、雨棚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条)1.对侵限的站台、雨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由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理。2.凡需要破坏站台面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征得运输单位同意,并与有关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3.铺装(或移动)站台帽石,翻修站台、雨棚以及在邻近站台、雨棚的线路上进行起道、拨道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须制定防侵限措施,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会同设备管理单位确认站台限界现状;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复查限界情况。因施工作业造成的站台、雨棚侵限,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限界。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站台安全线以外范围和雨棚上设置广告设施等附属物,经批准设置的附属物,须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限界。5.新建、大修和改造的站台、雨棚投入使用前,限界须符合相关标准,施工单位须按规定提供完整的限界资料报设备管理单位,并由设备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第6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轨道交通集团以分管工电设备领导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抽查。原则上各运输单位每季度对管内行车设备全面检查一遍。铁路技术设备专项检查由各运输单位有关部门按技规第22条执行。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第7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2条)1.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设施设备限界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变化的限界资料,每年春秋两季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时,须认真核查其限界变化情况(桥梁等必须使用专用检测车的设施设备除外)。桥梁、站台、信号设备及其他有关建筑物的建筑接近限界,由运输单位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每五年联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保管,发现侵入限界的设备,应及时采取措施。第8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检查和代维修岔线设备检查的规定(技规第22、35条)1. 复测线路平面,纵断面的期限规定为:每十年一次。另根据运输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的报告对正线平面、纵断面复杂,易发生变化的处所,随时安排复测。复测工作由各运输单位报轨道交通集团审批后实施。2. 运输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复测的技术资料,结合设备检查、运用情况,提出措施,安排整修,恢复其原设计标准状态。3. 代维修企业专用线,每年重点检查一次,两年全面检查一次,由运输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第9条 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40、341条)每台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必须配备复轨器1副;每台机车必须配备简易紧急制动阀1套。复轨器使用后,由事故现场指挥人负责派人将复轨器放回到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机车应配齐下列防护用品:手信号旗1副(红、黄色),手信号灯1个(红、黄、白色),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便携电台)1部,响墩6个,火炬3根,短路铜线3根。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以车组为单位,大型养路机械只配备防溜铁鞋4只)。第10条 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7条)在路基范围内设置各种光(电)缆沟槽和各种杆架、管线时,应做好径路设计、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稳定性检算,并报轨道交通集团批准,电缆沟槽埋设后要按规定设置警示牌和电缆标桩。1.铺设电缆应尽可能避开路基。如因地形限制不能避开时,无论路堤、路堑,均不得铺设在边坡(由路基面过渡到路基坡脚的短径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也不得损坏原有路基排水及其防护加固设备。2.沿路堤坡脚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水平距离2m以外(困难条件下为1m)。沿路堑顶部埋设时,应在堑顶边天沟水平距离2m以外,无天沟时,应在堑顶水平距离5m以外。3.困难条件下,不得不在路肩或路堤边坡上通过时,应进行径路结构设计(即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施,保证路基完整及稳定)和施工设计。4.横穿线路时,要采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5.路基范围内沟槽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回填的填料及其压实强度应达到铁路路基施工验收标准。6.在路基上设置的电杆、接触网支柱等设备,其内侧距线路中心线不应少于3.1m,必须同时处理好路基排水问题,防止因排水不良诱发路基下沉、边坡溜坍等病害。7.在路基范围内铺设电缆,与有关运输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准开工。铺设电缆直接影响工务设备的完整状态时,应由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整修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8.工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缆沟槽施工的监护,对于不按规定施工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令其恢复原有路基状态。第11条 利用正线、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不准利用正线装卸货物(路料除外)。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须经运输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同意,装卸完毕,应及时清出道心,露出钢轨和轨枕,不得损坏运输设备,保证行车安全。对经常需要装卸散装货物的到发线,应加挡砟墙、护坡或铺设片石路面。第12条 桥梁检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39条)1.桥梁检定:对现有承载系数不明及设计与现行载重等级不符的桥梁,要进行检定和复检。对一些技术复杂、结构薄弱有严重病害及重要的桥隧,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定。检定办法要根据铁路桥梁检定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2.桥梁结构试验:对一些特大、高墩、有严重病害、新型结构及大修加固后的桥梁、梁跨(包括圬工梁拱)和墩台进行仪器试验,以测定静、动活载作用下的实际变形、弹性挠度、应力、位移、振动和冲击等。3.桥梁水文检算:对大桥及有水害的桥涵,要进行孔径检算和冲刷计算。4.桥梁墩台基础挖验和钻探:对墩台基础深度不明的桥梁,应进行挖验和钻探,摸清情况,特大、大桥由轨道交通集团组织,中、小桥由各运输单位组织。对浅基墩台要根据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和加固。第13条 桥梁的巡守和监视办法(技规第38、39条)1.位于城镇附近、行人繁忙地点的桥隧或结构复杂、地位重要以及有严重病害,需要经常观测的桥梁,要有相应的保障安全措施和办法,必要的应设立巡守。2.设立巡守的桥梁应根据需要设置照明、通信设施及安全警报装置。第14条 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技规第41、42、48条)凡改变轨道结构及其组成部分的标准设计状态或在轨道上安装其他设备,须经轨道交通集团审查批准。施工时应经运输单位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在工务部门派人监督下进行,对妨碍行车安全或削弱轨道强度及其稳定性的设备,工务部门有权拆除,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时应追究责任。属工务部门养护维修的线路,均应符合铁路线路标准结构状态,具备养护维修技术条件。第15条 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9条)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务、电务部门提出。工务负责安装锁板,电务负责设置闭止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加锁装置丢失和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部门应及时补齐、修理或更换。第16条 道口管理的规定(技规第50、51条)1.管理权限(1)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向轨道交通集团提出申请。(2)平过道的增设、移设、加宽由各运输单位核实,报轨道交通集团审批。(3)道口、平过道、人行过道的拆除,由各运输单位决定,报轨道交通集团运输营销部备案。(4)有人看守、监护的道口需撤消看守、监护时,须报轨道交通集团审批。2.道口设备及防护设施(1)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道口房、栏杆(门)、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道路交通标志、护桩(栏)、防护栅栏、鸣笛标、公告牌、限界门及揭示牌(电气化铁路)、电源、照明、道口自动通知(列车接近报警装置)、道口自动信号(警示灯)、短路设备(轨道电路区段)、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固定电台或便携电台等)及信号工具备品。选用设备:道口电话、遮断信号、道口无线报警装置、道口视频监控设备、列车接近预警器、道口广播、作业记录仪、栏杆(门)开闭显示装置、电子警察以及其他安全强化设施。由各运输单位提出申请,报轨道交通集团列入计划安排实施。(2)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夜间交通量少的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可定时关闭栏杆(门),有车辆、行人通过时开启,无车辆、行人通过时关闭并加锁。关闭栏杆的时间段由道口管理单位确定,并在道口两侧设置公告牌。(3)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置限界门,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3.道口设备管理分工各运输单位要明确道口设备管理分工,认真做好维修及定期保养,经常保持道口设备的完好状态。同一区间相邻道口之间必须满足“闭合链”式的通知要求。4.管理分工(1)区间有人看守道口和监护道口由工务负责;站内有人看守道口由各运输单位指定工务段或车站负责。当道口仅有一个单位使用时,由该单位负责看守;临时道口由申请单位负责看守。道口通知办法由各运输单位制定,相关条款纳入站细。(2)路产岔线、货物线平交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机务段、车辆段等段管线平交道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3)非路产岔线上的平交道,由产权单位自行看守(护)管理,与接轨车站签订安全协议,确保安全。(4)站内平过道由车站统一管理,对有多个单位使用的平过道,由车站指定主要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5.对繁忙平过道,管理单位应设置栏杆(门)等安全防护设施(其他平过道可由管理单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并制定安全措施。6.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区段的平交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5m或触及限高架的限制装置;严禁在高度超过2m的车辆上部或货物上坐(卧)人;持有木棒、竹竿、彩旗和皮鞭等长大、飘动等物件,不准高举挥动,须使物件与牵引供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第17条 行车安全装备管理、使用补充办法(技规第167、171、193、194、335、336条)1.机务、电务、通信等单位对列控车载设备、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行车安全装备,在出入段时认真检查、设备不良的不准出段,并按规定添乘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机务、电务、通信等单位应加强对列控车载设备、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行车安全装备管理,不得损坏、丢失。进厂大修、长期备用和报废的机车,机务段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电务段(工电段)将设备拆除。新配属、厂修后及启用长期备用的机车,机务段应及时书面通知电务段安装。电务段(工电段)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将设备拆除或恢复。3.运用中的列控车载设备、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及车站的通信设备严禁擅自“关机”。4.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中,严禁谈及与行车无关事项。5.运行途中,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临时故障,列车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车站值班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汇报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下达允许列车继续运行的调度命令,通知前方各站,注意监护列车运行。6.未安装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机车不准出段牵引列车。7.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GYK、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管理、使用按本规定办理。第18条 机车乘务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9条)机车乘务制度由机务段商列车调度员根据机车交路、机车用途等确定。第19条 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条)运用机车均应安装前后小排障器,其高度距钢轨顶面为25mm,容许误差5 mm、2mm。第20条 牵引超重列车的司机及机车鉴定条件的规定(技规第170、240条)1.司机鉴定条件(1)有一年以上的独立操纵列车的实际经验。(2)在任何停车处所(列车运行图规定的限制停车处除外)起车时,能做到起车稳、加速快。(3)能按规定操纵程序操纵列车。经操纵鉴定达到作业标准化的机班,并消灭操纵鉴定单项不合格。(4)能按规定正确使用制动机和动力制动,准确掌握速度及制动距离。(5)能充分利用动能闯坡,并保证坡顶速度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2.内燃机车鉴定条件(1)柴油机各缸头、各管路无泄漏,性能作用良好。(2)主发电机、各牵引电动机工作状态正常。电器线路及各种保护装置作用良好。(3)冷却装置、撒砂装置及走行部性能作用良好。第21条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导高、轨面标准线和支柱侧面限界管理的规定(技规第13、18、202条)1.实际轨面标准线与标明的轨面标准线高差不得大于30mm;实际侧面限界与标明的侧面限界之差不得大于30mm,且实际侧面限界不得小于技规规定的最小值;实际超高和标明的超高之差不得大于7mm。各单位进行线路和接触网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标准,不得擅自变更。2.工务线路大修、改造必须变更轨面标高、超高以及侧面限界者,大修、改造的设计文件必须经轨道交通集团审查批准后方准施工。施工前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批准文件测量复核,竣工后设备管理部门共同重新测定,测量资料经双方签认各持一份,长期保存。第22条 在接触网引接其他用电设备和支柱附挂设施的规定(技规第197、199、204条)牵引供电设备不得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23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技规第228条)1.各行车岗位均应配置钟表,并保证正常使用。钟表的配置、检查和修理由使用单位负责,需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电池,发现故障及时修理或更换。2.设备维护单位须加强铁路地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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