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社团活动组织实施细则.docx
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社團活動組織實施細則民國96年08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壹、目的:為充實生活技能,提高自治精神發展群育加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特訂本細則。貳、實施對象:本校國、高中部一、二年級學生。參、實施時間:以教務處每週訂定社團時間實施之,如需於課餘時間實施,則需由社長向學務處提出申請,奉核準後始得實施之。肆、社團性質:1.學藝性社團:增加學術知能,提高學習效率。2.康樂性社團: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3.體育性社團:鍛鍊體魄,學習運動技能。4.服務性社團:服務社會大眾,提高服務精神。伍、成立要件:1.須本校學生二十人以上填表參加,並推舉一位負責發起人。2.向學務處領取社團創設申請登記表,據實詳填,報請學務處轉呈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3.申請成立各種社團,其目的及活動內容與現有社團相類似,以就該社團擴充組織或歸納合併原則,不得另行設立。4.社團人數不足二十人者,該社團得由學生事務處註銷。(社團性質特殊者除外)5.社團創設申請經提出非保證成立,須由學務處做整體考量,經公告為之。陸、一般規定:1.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學務處視情節之輕重簽請予以註銷登記,並處分社長。(1)違反政府有關法令。(2)違反本校校規。(3)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4)影響學校行政正常運作。2.學生組織社團得請訓育組協助,並經由簽請聘任具有專長之教師為社團指導老師。3.學生社團經費由社員共同負擔,不得向校外募款。4.新生於入學後依個人意願選擇社團,除第一年因創校設施尚未完成所以得半年更換一次外,其餘皆以一年為限,未經學務處核準不得任意更換社團,更換社團以一次為限。5.每一學生只得擔任一個社團幹部職務,其操行成績未達甲等,學業成績未達乙等,曾受過小過以上處分者,不得擔任社長或社團幹部。6.社長因故受小過以上之處分者,不得繼續擔任,應另行改選。7.各社團社長在社團活動時間下課後,須立即將完成的社團活動紀錄簿及點名單送交訓育組備查,並在每學期期末時辦理社團成果發表(動、靜態)。8.社團活動須請指導老師列席參加,若需離校則須事先申請並經呈報核准,始得辦理。9.社團活動須使用之公用場所,請由指導老師申請洽借,並不得與上課或學校集會時間重複,在使用完畢後,需負責場地復原及鑰匙歸還,如有破壞場地或未復原者依規定賠償或懲處。10.社團負責幹部認真負責表現優異或有特殊事宜者,可由指導老師推薦給予適當獎勵。柒、本計畫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民國96年09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壹、全名: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貳、宗旨:建立校園民主精神,促進師生間和諧溝通,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與民主、法治觀念。參、會址: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學生事務處。肆、任務:本會受學生事務處之輔導,協助推動全校性各項學生活動,充實校園生活,增進班級間之聯繫,建立和諧的校園。伍、組織:一、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主席、副主席、各會員代表、各行政組組長共同組成。二、本會置主席一人(高中生)、副主席二人(高、國中生各一名),任期一學年(備註:因創校第一年第一屆為一年半),不得連選連任。主席統轄本會各組,並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之。三、本會視會務需要編組,各行政組由主席、副主席延攬具服務熱忱之國、高中一、二年級學生有意願志願參加者組成。各組設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名,推動各組工作之進行,任期一學年。陸、會員:本校全體學生為會員。一、權利:(一)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活動。(二)享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三)可透過班級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三、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三)繳納會費。柒、會員代表:一、產生方式:各班推舉一名代表,該代表不克出席時由班長代理。二、權利:(一)在班聯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於本會之各項事務有表決權。(二)在班聯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本會之各幹部成員行使監察權及彈劾權。(三)依本會規章提出主席罷免案及章程修正案。(四)在大會之發言享有言論免責權,唯限於與本會事項有關之言論,且不得抵觸相關規則。三、義務:(一)代表該班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彙集該班經班會討論所反應之意見。(二)會員代表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若逾三次未出席者,記警告乙支,並累計之。(三)會員代表應向同學宣布各項事務,若傳達不周,視為班代過失,並予以警告處分。捌、主席、副主席一、 資格:主席、副主席候選資格如下,高中部每班推兩名候選人搭配競選;一位是主席候選人;另一位是副主席候選人。須觀念純正,具服務熱忱。高中候選人德育須達八十分,智育達七十五分以上,志工服務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並曾任班級幹部者,且不得有小過以上之處分。;國中部各班推一名副主席候選人,國中副主席候選人生活表現為優等,智育達八十分以上,志工服務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並曾任班級幹部者,且不得有小過以上之處分。二、產生方式:凡符合資格之高一、國一同學,經班級推舉及導師推薦後,均可登記為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參加全校普選。高中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主席,國中生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副主席。三、本會正副主席及各行政組正副組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提出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三)被罷免者。四、職掌: (一)負責統籌規劃本會所有事宜。(二)與副主席輪流主持本會之各項會議。(三)代表本會發言,或經學校同意後對外簽署有關全校性之契約。(四)各行政組長之任免。(五)為確保主席、副主席之成績因公務而退步,任期中主席之段考成績平均低於七十分以下時,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直至期段考成績總平均回升至七十分以上,副主席之段考成績須達平均八十分,若副主席也未達標準,則由各組幹部聯合主持會務。玖、選舉與罷免:一、於每年五月底由本校全體學生進行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高中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主席,國中生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副主席。二、候選人得以展開為期兩星期之競選活動(公辦政見發表會、各班拉票、海報張貼等),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結束。三、改選期限: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前改選完成。四、任期:自交接日起,至下學年止,為期一年,不得連任。五、交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前率各行政組長進行交接。六、當選條件:候選人所得票未達以下標準者,視為無效,應由取得較高票數之前三組候選人重新投票。(一)七組以上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二十。(二)六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三)五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三十。(四)四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五)三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四十。(六)二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五十。(七)一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全校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七、廢票數多於最高得票數組之票數時應重新投票。八、本會主席、副主席怠忽職守時,得經全體班代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草案,經學務處核可後於一週內進行表決。九、罷免案經出席之會員代表決議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罷免案成立。十、罷免案通過後應於兩週之內改選,原各組織幹部亦應總辭,新任主席、副主席立即籌組幹部接任,於兩週之內完成。拾、行政組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得設副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一、組長、副組長資格:德育達八十分,智育達七十分者,且不得有小過(含)以上處分者。產生方式:各行政組組長由主席、副主席任免(須於交接前產生);副組長、組員由各組組長任免;組長、副組長經指導單位審核後任命之。二、職掌:(一)文書組:1.負責發放開會通知,並邀請相關師長列席。2.負責各項會議紀錄之謄寫及存檔,並依會議結束,分別呈報各相關單位。3.申請公假等事宜4.負責針對全校性大問題進行問卷調查,並公佈統計結果。(二)活動組:1.負責申辦各項活動。2.負責規劃及執行各項活動,並提出檢討報告。(三)總務組:1.負責帳目整理及收據保存,受班代大會直接監督定期於每次活動後公布各項支出,且於學期末公布總收支表。2.負責收取及提存各種款項。(四)公關組:1.負責各項活動之宜傳及接洽事宜。2.負責於每次改組後製作及寄發公關函至各校。3.負責收存各校公關函及邀請函,並有效傳達。4.負責聯絡與他校之意見交換及經驗諮詢之工作。(五)美編組:1.負責各項活動之票卷、海報設計及場地佈置。2.負責該屆紀念物之相關事宜。3.班聯會會訊之製作。三、若行政組長、副組長有怠忽職守及不適任情形發生,得經二分之一會員代表同意後移交班聯會主席副主席予以解職。拾壹、會議:本會各項會議,除有特殊規定外,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之。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一)法定人數:應出席會員代表人數四分之三。(二)出席人員各班會員代表及主席、副主席;本會各行政組組長、副組長列席參加。(三)開會時間:原則上每月固定召開乙次,若遇段考前一週則延至段考後一週召開。二、臨時會議:如遇特殊需要或重大專案時得以下列方式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一)由主席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二)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通過。三、幹部會議:會中提出各組工作報告並負責策劃一切事宜,供大會討論。(一)人員:主席、副主席、本會行政各組組長、副組長。(二)次數與時間:1.固定時間:每二週乙次(考前一週暫停)。2.臨時會議:主席視情況而定 。拾貳、經費:一、會費:於每學期開學前,擬定學期活動預算表,由預算決定會員應繳費用,並由學務處核准後收款。二、上學年盈餘。三、學校(包括家長會)補助。四、舉辦各項活動之盈餘。五、經學校核可後向外募款。拾參、附則:一、修改章程:(一)若會員對現行章程有不妥之處,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向大會提出修改提議,並提具體之修改內容。(二)由大會提出討論,並交付大會表決,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修改章程。(三)各組行政人員執行中若有任何不妥之處,經內部開會討論之,並交付班代大會表決,得以修改章程。二、本會所做之決定僅供學校行政之參考,不得與校規、學校之行政及規定事項相抵觸。拾肆、本組織章程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學生班會組織計劃民國96年08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一、為培養學生互動、自治、互助、合作之精神,了解會議進行程序,培養民主政治理念,砥礪學行,聯絡感情以促進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訂定本計劃。二、凡屬本班學生均應參加班會。三、班會成員享有選舉、罷免幹部,履行班會決議繳納班費。四、班會設正副班長各一人,下設學藝、風紀、康樂、服務、事務、衛生、環保、輔導、圖書、視聽十股,各股置股長一人。五、正副班長及各股股長皆由班會選任之,經班會通過充任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六、正副班長及各股長須具備下列條件:上學期學業成績優異,操行八十分以上且未曾受記過處分者。思想純正,信仰堅定,愛護團體,熱心服務者。七、正副班長及各股股長職掌如下:(一)班長:承導師指導中綜理本班一切事務及向有關處室或執行交辦事項並負責輔導各股推展班務,代表本班參與各項集會。(二)副班長:承導師指導協助班長綜理本班一切事務填寫點名簿,掌握學生人數。(三)學藝股:掌理壁報刊物出版、學術、研討、通信、宣傳、班務設計、收發作業、會議記錄及填寫教室 日誌等事項。(四)風紀股:掌理秩序及禮節儀容、紀律的整飭與糾察事項。(五)康樂股:掌理體育活動及康樂活動等事項。(六)服務股:掌理班級服務、週報、公差、值日生編排等事項。(七)事務股:掌理班級公務保管、出納、會計、採購等項。(八)衛生股:掌理衛生整潔、勞動、社會服務、值日生編排等事項。(九)環保股:掌理環保回收等事項。(十)輔導股:掌理輔導室各項活動及紀錄。(十一)圖書股:掌理班級圖書事項。八、班會實施時間由班長依規定日間召集開會時會員應全體出席,並應有導師列席指導。九、班會不得作干涉學校行政之決議,如有建議事項,可請導師陳轉列入班會記錄。十、班會議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成立。十一、幹部任職期間表現優異者由導師於學期末簽請獎勵。十二、正副班長,各股股長如有曠、廢職守或破壞本班聲譽者,得有全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予以罷免,另改選(或由導師遴選接任)。十三、正副班長,各股股長如有違背校規受小過兩次以上之處分者視同解職另行改選(或由導師遴選接充)。十四、班級經費之收支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向全體同學提出報告,並編制收支明細表公佈之以資徵信。十五、班會記錄應於當日會後送學生事務處訓育組審閱。十六、本計劃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定時亦同。附件:班會程序表1.班會開始2.主席就位3.主席報告4.工作報告5.討論及檢討6.導師指導7.散會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民國96年0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台南市慈濟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慈濟高中附設國中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 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六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七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八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十條 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一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二條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三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四條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 危害校園安全。 五、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 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學務處(訓導處)與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十九條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第十八條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十一條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與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第二十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搜查女學生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本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本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在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下,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第二十四條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處(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第二十七條 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教師、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八條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二十九條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本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本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本縣(市)政府或教育部通報。 第三十條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三十一條 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本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三十三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五條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第三十七條 申訴之提起 本校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本校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本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八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縣(市)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由本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第四十二條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違法處罰之類型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正向管教措施例示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一、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二、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除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