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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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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docx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北华大学教学设备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编号:JLZC20090510(2009年8月12日)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北华大学教学设备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方式:自本项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8月19日15:00时(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自行登陆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2确认参加谈判截止时间:2009年8月19日15:00时。请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特别注意:(1)只有按规定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才可以参加投标。供应商可以直接携带所要求的文件材料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登记,也可以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注册登记,但必须在网上注册成功之日起10日内(或者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将所要求的注册登记文件材料送达或者邮寄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并签署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注册协议。(2)为便于供应商及时参加投标,供应商只要先在网上注册成功即可参加投标。因此,供应商必须先登陆本中心网站,点击“供应商注册向导”按钮按照动画提示进行注册。供应商在网上注册成功后,继续点击“供应商投标向导”按钮,按动画提示详细了解投标注意事项。之后可点击“登录”按钮进入自己的在线工作区。(3)供应商下载谈判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3接受报价文件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及谈判预备会议时间:(1)接受报价文件时间:2009年9月1日上午8:30时至9:00时。(2)报价截止时间(谈判预备会议时间):2009年9月1日上午9:00时。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4报价地点及谈判预备会议地点: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301会议室(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三楼)。5谈判保证金:第一包2000元人民币,第二包2000元人民币,第三包2500元人民币,第四包3500元人民币。6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韩丽霞 联系电话:0431-86767322传 真:0431-86767311 邮政编码:130051 网 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长春康平街支行帐户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 号:202416073938092001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1适用法律:本次采购的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2采购组织者和采购人:本项目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为北华大学,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3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3.2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和/或经销)本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3.3 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报价。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将被拒绝。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上各款关于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报价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4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5谈判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以下简称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禁止一标多投: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套报价文件。参与提交了一套以上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将使其参与提交的全部报价文件无效。7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7.1谈判文件的构成: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合同格式;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要求;第六章 报价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第七章 附件。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者报价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8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对谈判文件质疑的供应商,均应从其登录采购中心网站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交给采购中心,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中心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并在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8.2采购中心可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补充。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并在发布谈判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8.3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供应商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8.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中心可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延长报价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谈判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报价截止时间。9.报价文件构成: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9.1报价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资格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9.2供应商应提交本谈判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9.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2条要求提交的报价保证金。10报价文件的编制10.1 报价货币: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10.2 报价语言: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提交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10.3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4 报价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谈判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制作。10.5 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以及在提交报价、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报价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10.6 采购中心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报价文件。11报价方式11.1采用两次报价方式。供应商在提交的报价文件中进行第一次报价,在谈判后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11.2两次报价均应报出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第二次报价时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1.3两次报价均应报出在谈判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供应商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11.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12谈判保证金12.1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时应向采购中心提交第一包2000元人民币、第二包2000元人民币、第三包2500元人民币、第四包3500元人民币的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提交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将谈判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采购中心帐户,并必须携带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章参加公开报价会。谈判保证金也可以在提交报价文件时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的形式提交,但采购中心建议供应商采用银行汇款(存款)的方式提交。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支票(汇票)的填写和用印等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不得由供应商直接背书,否则为无效谈判保证金。12.2谈判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中心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在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12.3谈判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12.4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2.5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其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签署合同,并按第23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2.6谈判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12.7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文件;(2)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3报价有效期:13.1报价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时起90天。报价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1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可与报价供应商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中心要求修改报价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报价文件的其他内容。13.3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14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4.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第六章报价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14.2报价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5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5.1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采购中心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15.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对报价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5.3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4在第二次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16报价文件的递交16.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谈判邀请书”规定的谈判地点和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中心。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中心对于供应商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16.2报价文件份数:供应商应提交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应骑页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6.3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16.4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如果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将重新采购或者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17.谈判预备会议17.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预备会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17.2 谈判预备会议由采购中心组织并主持。会议开始,先由监督人员或者供应商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然后,由采购中心当众宣读在规定的“确认参加谈判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提交谈判文件的情况,报价方式、谈判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17.3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报价文件将原封退回供应商。17.4采购中心将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按供应商须知第17.2款的规定在会上宣读的全部内容。17.5提交报价文件及举行谈判预备会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文件:(1)报价文件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3)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的; (4)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谈判的,或者报价供应商名称与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5)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报价文件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18谈判和评审过程的保密性:从报价截止时间起,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谈判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谈判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谈判项目无关的其他人透露。19谈判程序19.1谈判小组:谈判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谈判和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谈判小组组长的,谈判小组组长由专家担任并由谈判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谈判和评标工作。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谈判和评审,负责完成谈判和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19.2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2)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4)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5)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6)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7)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报价作废标处理;(8)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10)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19.3对报价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被取消参加谈判的资格。19.4谈判: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集体与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19.5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19.5.1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改后的谈判文件”,并提交给商务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19.5.2第二次报价文件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必须与报价文件签字人相符,并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供审查,需要加盖公章时,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加盖公章);19.5.3第二次报价将在所有合格供应商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9.6审查合格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是否均超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19.7审查第二次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19.7.1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范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19.7.2重大偏离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第二次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将作为无效报价文件予以拒绝。(1)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2)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3)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4)报价文件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5)报价文件载明的货物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6)报价文件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其他非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情形。19.7.3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9.7.4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报价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19.8报价的审查:19.8.1 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以第二次公开报价会上当众宣布的总报价为准。公开宣布的总报价即为评标价。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合计与公开宣布的总报价不一致的,供应商应按公开宣布的总报价相应修改分项报价。如果供应商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总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19.8.2 谈判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报价文件的报价,修正后的报价为评标价,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19.9 澄清:谈判小组对于第二次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了“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但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评审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报价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谈判小组将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20.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要求在符合专业条件并且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中采购的,可以在符合下列程序规定的前提下,由采购人代表当场请示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直接变更采购方式采购:(1)谈判小组当场形成废标结论,向供应商宣布废标并说明废标理由。(2)没有供应商当场以书面形式对废标理由提出质疑。(3)有2家合格供应商。(4)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获得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应当场签署经批准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5)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合格供应商重新报价,谈判小组根据新的报价进行评审。(6)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提交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21评审方法及标准21.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谈判小组将对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和技术(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定成交商(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本项目不接受任何额外捐赠。谈判小组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价格扣除的依据: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1.2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前,谈判小组将当场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宣布拟评定的成交商。对于报价低的供应商未被评定为拟成交商的,谈判小组将解释原因并听取供应商的意见。如果供应商对拟评定的成交结果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并提供事实依据。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意见,谈判小组将当场评审、答复并最终评定成交商。22签订合同:22.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3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签订合同。如果成交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谈判小组评定为成交商之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成交的,按本条规定处理。22.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23履约保证金:成交商应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第三章 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签署的、在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格”系指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5)“需方”系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6)“供方”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7)“日、天”指日历天数。(8)“工作日”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后的天数。2合同标的:详见谈判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报价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3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4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包装要求及包装标志: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应按国家或者制造厂商的企业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记。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7伴随服务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8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8.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谈判文件、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8.2如果上述第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12个月。9质量保证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验收:10.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10.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0.3 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总报价中。11索赔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2履约延误12.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12.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13误期赔偿13.1除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3.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14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15不可抗力 15.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5.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供需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5.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6税费 16.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6.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7争议解决方式 17.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8违约终止合同 18.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18.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8.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9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20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21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22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合同编号:JLZC200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名称+货物名称) 项目,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 - 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国内公开采购,谈判小组评定 (供方名称) 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3.交货地点、时间、方式3.1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 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时间为交货时间。3.2交货地点:3.3 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4.付款条件和方式: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4.2财政付款:需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 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4.3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 元。需方承诺在 年 月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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