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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仓储配送公司-特易捷】(DOC 3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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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仓储配送公司-特易捷】(DOC 38页).docx

    【无锡普洛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和【特易捷有限公司】之来 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房 屋 预 留/预 租/租 赁 合 同【 2008 】年【 8 】月来 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房屋预留/预租/租赁合同本房屋预留/预租/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出租人:无锡普洛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无锡新区长江路16号软件园1109室电话:0510-81813900传真:0510-81813999承租人:通信地址:来 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电话:传真:就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事宜,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基本商业条款一、协议房屋:无锡新区沪宁高速公路西侧A13号地块普洛斯无锡新区物流园B2栋第4单元。该场地根据随附于本合同的“房屋”平面图、产权的具体情况、确定地址以及相关单元号、楼层予以确定,总建筑面积为_4405.8_平方米 “房屋”的平面图作为附件A随附于本合同。如果前述面积与“房屋”的产权证上所标注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的产权证上所标注的面积为准。项目:无锡新区沪宁高速公路西侧A13号地块房屋场地:场地图见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费:自移交日起至到期日,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0.06,物业费将每三年增长10。租赁期限:六年,自“起租日”起算,至“到期日”届满。 来 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移交日:以附件三 “房屋”移交函所示实际移交日期为准。改为:2008年11月1日起租日:2009年4月1日改为:2009年3月1日到期日:2015年3月31日改为:20015年2月28日租金:第一年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0.76第二年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0.76 第三年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0.76第四年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0.836第五年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0.836第六年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0.836保证金: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保证金数额应为【 3】月的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之和,即人民币329663.99 。担保人:经纪人:CoolNet Holding Inc. 在中国的子公司:上海库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月、季度、年本租赁条款中所指的日、月、季度、年分别为日历日、日历月、日历季度、日历年。附录:来 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附件: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附件二 准入通知附件三 “房屋”移交函附件四 变更审批表如本合同第一部分基本商业条款与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应以第一部分的规定为准。在“房屋”交付承租人前,本合同应视为双方之间的“房屋”预留合同;在“房屋”交付承租人后,本合同应自动转为双方之间的“房屋”预租合同;在本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出租人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两者间较早的时间,本合同即从“房屋”预租合同自动转为“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五(5)份,出租人和承租人各两(2)份,剩余的一份用于本合同的租赁登记或备案(如法律有此要求)。每份合同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二、对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对本合同的一般条款作出如下补充和修改:条款编号补充和修改内容1. 使用-3.1将“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拍来 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卖、清仓或甩卖活动或发出有关前述通知”修改为“不得从事经营型销售”2. 使用3.1句末在“支付该等上浮的费用”后增加“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出租人的任何保险费用的增加,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该等增加的费用。”3.承租人所做的改建13.1 “出租人可对所有的“承租人改建”的施工进行监督。”后增加“如出租人因“承租人改建”而向第三方支付了审查设计图或说明书或监督施工的费用”。4. 赔偿 19在“除非是由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的疏忽”增加“或故意”造成,”5. 检查与进入20.1 在句首增加“ 经过事先通知,承租人不得不合理拒绝且紧急情况除外, 】”。6. 违约24.2增加24.2条下列每一事件均构成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1)出租人申请起诉或开始任何程序或其它行动寻求其解散、破产、被接管或清算,或其停止业务经营或其进行主要业务经营所需的任何营业执照、批准、同意或许可被中止或取消,或任何可能影响其法律主体的存在或主要业务经营能力的其它情形(合称“不利情形”);(6)任何根据本合同要求须由出租人保有的保险未被出租人投保、被取消、提前终止、期满未续保、或数额减少、或实质性变更的,但本合同允许的任一情形除外;来 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1.租赁1.1鉴于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以及鉴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出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限”内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且承租人以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前提,从出租人处接受“房屋”以在“租赁期限”内占有和使用“房屋”。2.“房屋”的接受2.1以所有适用的法律、条例、法规、承诺和限制为前提,承来 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租人应接受如“移交日”建设状况的“房屋”,但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对“房屋”是否适合承租人开展业务进行独立判断,出租人对于“房屋”是否适合承租人开展业务不作任何保证。除非第11条另有规定,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房屋”的任何瑕疵或任何使用上的限制不负任何责任。占用“房屋”是承租人接受了“房屋”且“房屋”在被占用时处于良好状况的最终证明,但出租人和承租人书面确认的建设缺陷清单中的任何事项除外。 。3.使用3.1“房屋”应仅用于轻加工及相关的接收、仓储、运送和出售(但仅限于批发)仅由承租人或其客户制造和/或由其分销的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的储存物品类别丙 (2)类的产品、材料和商品之用途,以及该等用途可能附带的其它合法用途。承租人保证其对“房屋”的使用应遵守且不超越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所允许的范围。承租人应在所有的时候遵守、保持其营业执照有效。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拍卖、清仓或甩卖活动或发出有关前述活动的通知。改为:不得从事经营性销售。承租人将以一种审慎、安全和恰当的方式使用“房屋”,且不能从事任何会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使“房屋”的楼面或结构超负荷、或将“房屋”用于可能会损害“房屋”的任何活动。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时不得发生任何令人反感或令人不愉快的气味、烟、尘、气体、噪音或振动,或从事任何其它会造成妨害的行为。非经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禁止承租人室外贮存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在非停车场区域贮存卡车和其它车辆。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和占有应符合适用于“房屋”的所有的适用法律、命令、判决、条例、法规、法典、指令、许可、执照、规定和限制,包括消防条例(合称“法定要求”)。如果由于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业务操作方式、承租人使用或存放货物或其它财产的性质、或由于承租人的要求,根据法定要求(包括承租人使用或占有“房屋”应遵守的消防条例)需要对房屋”内外进行改造或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或其使用“房屋”的目的或方式不得导致承租人或出租人的保险无效或增加保险风险且不应允许房屋为前述目的或以前述方式被使用。如果因承租人使用或占有“房屋”或在腾空“房屋”时导致房屋”或“项目”的任何保险费用的任何上浮,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该等上浮的费用句末增加:如果因承租人的 原因导致出租人的任何保险费用的增加,则承租人应向 出租人支付该等增加的费用。如果承租人在“起租日”前已开始对“房屋”的任何占有,则承租人应遵守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4.期限4.1以遵守本合同的条款为前提,承租人应在自“移交日”始至“到期日”止的“租赁期限”内占有和 使用“房屋”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5.租金5.1承租人应根据基本商业条款中列明的金额支付“租金”。5.2承租人应于本合同起租日后改为:签署日后十(10)日内支付“保证金”、“租赁期限”内第一个季度的“租金”和第一期季度“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基本商业条款所载标准计算),且承租人保证在“起租日”之后的每个季度的第一天(即每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十月一日)的当日或之前,无需任何要求,向出租人预先支付该季度“租金” (即日“租金”乘以365 或366天(根据该年的日历天数而定),再除以4季度),并不得作任何扣减或抵销(但本合同明确规定可以或出租人明确同意的扣减或抵销的除外)。在租赁开始时的第一个日历季度或租赁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日历季度中,对于承租人使用“房屋”不满一个季度的,其“租金”应按比例结算,即用季度“租金”减去当季承租人未租赁“房屋”的天数与日“租金”的乘积。5.3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需向出租人(或出租人可能不时书面确定的其他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电汇至出租人可能不时给承租人书面指定的帐户,但出租人改变帐户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5.4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出租人支付房租和其它款项的义务与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义务。除非本合同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在任何时候均无权撤销、扣减或抵销本合同项下到期的任何“租金”。如果承租人拖欠任何 “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或任何其它款超过5天,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时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该等滞纳金应根据承租人欠交的款额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付款项应交之日(包括应交日)起计算,直至承租人还清所有拖欠款项的当日为止。出租人收取该等滞纳金不应防碍出租人依据本合同项下或及法律的规定行使所有其它权利和寻求救济。如果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额、义务和责任,承租人仍有支付义务。6.保证金6.1出租人有权在整个“租赁期限”内持有“保证金”,以确保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押金,亦不是承租人违约时对出租人的损害赔偿的衡量。一俟发生违约事件(定义如下)或承租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或责任,出租人可扣减和使用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以支付承租人拖欠的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款项、滞纳金、违约金、该等违约事件或承租人的其它违约行为而应由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其给出租人造成的任何损害、人身伤害、支出或债务。前述对“保证金”的规定不应影响本合同或由法律规定的出租人的任何其它权利和救济。6.2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保证金,则出租人有权相应顺延移交日,且承租人每迟延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一日租金的违约金。如承租人迟延支付保证金达到三十(30)天,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后加入:且承租人应另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整个租期的总租金的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 。6.3 在出租人按上述第6.1款对“保证金”作扣付后,在出租人要求后,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相应差额,以使“保证金”回复至原有金额。在出租人 持有“保证金”期间,该 “保证金”不应计任何利息。在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交还房屋,付清款项后的一个月内改为:履行完毕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后1个月内。出租人应将“保证金”全额或按本合同的规定扣付后的余额支付给承租人,出租方逾期归还的,还应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逾期贷款利息向承租方交纳滞纳金拒绝加入。7.“房屋”管理服务7.1承租人在自“移交日改为:2008年12月1日”至“起租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如果“移交日”和“起租日”为不同的日期)在“租赁期限”内每个季度的“租金”到期的同一天或之前向出租人支付基本商业条款中列载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2如果由于政府和/或公用事业设施提供方的规费改为:公共事业费的增加或由于承租人或其承包商、被邀请人、代理人的原因而使出租人在任何一年因物业管理服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以每一平方米为基础分配)高于承租人支付的该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则承租人应在出租人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向出租人支付差额。7.3尽管基本商业条款中已列明了金额,如果由于政府和/或公用设施提供方的规费的增加,出租人可每年一次增加承租人应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从而使该等“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将承担的成本的增加相一致。8.公用设施8.1承租人应支付与其使用“房屋”或运营有关的所有水、煤气/天燃气、电、热、照明、动力、电信、喷淋服务、垃圾(除办公室垃圾外)收集以及其它类似的公用设施费用、以及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而由任何政府实体或公用设施提供者收取的任何税款、罚款、附加费和其它费用等。出租人可促使对公用设施提供者提供给承租人的任何公用设施予以单独计量或由公用设施提供者直接向承租人收费(由此引发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支付由出租人合理计算的共同计量的公用设施的全部收费中对应承租人消耗量的那部分费用(包括相关的营业税,如有)。公用设施的中断或停止供应不导致本合同的终止或“租金”的减少。承租人同意进水和排水系统的使用应限于厕所的正常用途。9.税款9.1以遵守9.3款的规定为前提,出租人应支付“移交日”至“到期日”针对“房屋”或“土地”征收或收取的所有税款、摊派税款和政府收费(合称“税费”)。如果任何税款或消费税直接向承租人征收或收取,则承租人应按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负责支付该等税款或消费税。对承租人放置在“房屋”内的任何个人财产或安置的任何附着物所征收或收取的所有税款,无论该等税款是向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征收或收取,承租人均应承担并支付。9.2 如本合同签署后,政府或相关部门新征或提高征收与土地或“房屋”相关的税费,或开始征收与土地或“房屋”有关的、法律已规定但执行中尚未开征或暂停征收的税费,则就出租人因此应多支付的税费,双方同意相应地调整租金。9.3承租人应按时支付与承租人财产有关的财产税。如果承租人没有支付该等税款,出租人可支付税款(和任何罚款),但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要求后的7天内向出租人偿还该等款项(包括罚款和罚金)。10.保险10.1出租人应保有保险责任范围为“房屋”全部重置成本的财产一切险并在“移交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内维持其持续有效。出租人可以将“房屋”列入其总部的综合保险单的方式办理与“房屋”有关的保险。10.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改为移交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内自费保有以下保险并维持其持续有效:财产一切险(该保险责任范围应包括承租人自费在“房屋”内安装或放置的所有财产、改善设施及货物的全部重置成本)货物所有人,已对货物投保财产险(有保单,可出示),我司是否可以不再投保。、工伤险(其保险额应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以及可在市场中获得的商业责任险(该保险应对“房屋”内或“房屋”周围发生的财产损坏、人员伤亡承保,且其最低的最低承保额应不少于8,000,000元人民币)。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的操作方式和业务内容合理要求承租人承保其它额外保险责任范围和/或要求合理提高任何该等最低保险额。商业责任保险单应将出租人列为一名额外的被保险人,以发生保险事故而不是索赔为基础投保。被删除任何保险由可令出租人合理接受的保险公司签发。除非业已提前30天向出租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否则不得取消任何保险单。任何商业责任保险单应包含恶意火灾批单和合同责任批单以及向出租人提供主保险(任何签发给出租人的规定重复或相似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单应视作是承租人保险单外的超额保险)。承租人应在“移交日”开始时以及该等保险每次续展时向出租人交付上述所有保险单或证书。10.3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投保的财产一切险应表明保险公司已同意放弃其代位求偿权以及所有基于被保险人的让与而产生的权利(该等权利与投保的损失或损害有关并且是针对出租人或承租人或他们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经理、代理人、受邀请人或承包商的)。任何一方或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经理、代理人、受邀请人或承包商均无须为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向另一方承担责任,且各方均放弃向另一方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经理、代理人、受邀请人以及承包商就该等损失或损害提起索赔主张的权利。即使一方未按本条的要求投保其应投保的财产一切险并并保持其有效,也不应造成该等弃权无效。出租人及其代理人、雇员以及承包商不应对承租人或任何通过承租人提起索赔主张的人士因在该“房屋”或“项目”中或之上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任何事故或事件而导致的业务中断或由于该业务中断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出租人或其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的疏忽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造成的损害)负责,且承租人在此放弃所有提起该等索赔的权利。10.4如果投保的财产是由第三方(简称“第三方所有权人”)所有而不是本合同项下有义务办理该财产一切险的一方(简称“投保方”)所有,如果损失是有本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或损失是由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在第三方所有权人对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索赔时,投保方应促使其保险公司直接对第三方所有权人进行直接赔偿,无论第三方所有权人是否对投保方提出索赔。在投保方的保险公司已经对第三方所有权人赔偿后,投保方不得(并促使其保险公司不得)对本合同的另一方主张代位求偿权或由此产生的其他权利。如果本合同另一方已向第三方所有权人先行作出了赔偿,投保方应或促使其保险公司对本合同另一方作出全额补偿(包括法律和律师费用)。11.出租人的修缮11.1出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建筑物的房顶、地基以及外墙的结构牢固以及维护良好,并对消防系统进行维修。对在交付日无法发现的隐蔽的建设缺陷,出租人应负责维修。但出租人不对正常损耗以及由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和承包商所造成的未投保的损失及损害负责。出租人对非由其造成的窗、玻璃或平板玻璃、门或升降门、特殊店面、卸货台的缓冲块、升降板或升降平台、或办公区入口的损坏,出租人不承担修缮义务。若发生任何依照本第11条须由出租人负责的修缮,承租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出租人,句末增加:如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本条所指维修义务超过30 天(除非根据义务的性质,该等维修、维护将需要超过30天的履行期间,则为该等合理必须的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有权在书面通知出租人后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该等维修、维护,因此产生的实际合理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在建筑物需要出租人履行承诺维修义务时,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被删除11.2出租人应保持停车场以及“房屋”外的其它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车道、走道、绿化以及“房屋”周围的场地)的修缮及状况良好。12.承租人的修缮12.1取决于出租人在第11条项下的义务以及第10条和第1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修缮、替换和维护“房屋”的所有部分以及所有区域、改善设施和专供“房屋”使用的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卸货台、装卸区、仓库门、管道、水管及污水管直至公共连接口的部分,入口,门,天花板,窗,内墙,隔离墙内侧以及供热、通风和空调系统)的状况良好,但由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坏除外。前述修缮和替换所需的费用支出和修理可使其益处延续至“租赁期限”届满之后。供热、通风以及空调系统以及其他供“房屋”使用的机械和建筑系统应由承租人负担费用并按照维护服务合同的规定加以维护,但由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坏除外。该等维护服务合同由承租人签订,或者,出租人可以选择自行签订。该等维护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范围以及承包商应由出租人合理批准。若承租人未能履行应由其承担的修缮或替换义务,出租人可自行加以修缮或替换,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发出偿还该等修缮或者替换费用要求后10日内向出租人进行补偿。取决于第10条及第1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对由其或其代理人、承包商或者受邀请人造成的损坏所导致的对“房屋”或场地的任何部分的修缮或者替换以及仅对“房屋”有益的修缮承担全部费用。13.承租人所作的改建以及商业装置13.1承租人或者以承租人名义对“房屋”做出的任何变动、添附或者改良(以下简称“承租人改建”)应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所有的“承租人改建”符合保险要求以及“法定要求”,并应自负费用作出法定要求所需的由于任何“承租人改建”而引起的任何变更或改良。所有的“承租人改建”都必须在出租人同意下文明、安全施工,所用建筑材料也必须经出租人确认。所有的重大“承租人改建”或可能影响或涉及房顶、墙、基础、地坪、器械系统、电子系统、电力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或其它系统的“承租人改建”的设计图和说明书应呈交出租人以供其批准。出租人可对所有的“承租人改建”的施工进行监督。后增加:如出租人因“承租人改建”而向第三方支 付了审查设计图或说明书或监督施工的费用承租人应补偿出租人因审查设计图和说明书以及监督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出租人仅为其自身利益审查设计图和说明书以及监督施工。出租人无义务确保该等设计图和说明书或者施工符合可适用的法律、法典、规则和条例的规定。承租人应在开工前向出租人提供所有承揽施工的承包商或者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及通信地址,出租人可依照适用的法律在“房屋”上或“房屋”周围张贴免责通知。承租人应提供涵盖工人赔偿及其它风险的保险证明,以保护出租人免于承担施工期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失赔偿。该等保险的金额以及保险人均应令出租人满意。一俟所有的“承租人改建”完工,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载有所有承揽承租人所作的变动的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名称以及所有承包商与分包商最终放弃任何优先受偿权或其它特权的保证书。返还“房屋”时,所有的“承租人改建”以及任何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移交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内所作的改良应作为出租人的财产保留在“房屋”中,除非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将该等改建或改良移除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出租人对所有的“承租人改建”的认可另行书面约定。承租人应对该等移除所造成的任何损坏加以修复。13.2承租人,自负费用并无须出租人事先批准,可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设立货架、垃圾箱、机械及商业设施(合称“商业设施”),但是该等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基本特性,不使“房屋”超负荷或对其造成损害,并且该等设施可予以移除而不对“房屋”造成损害,并且该等施工、设立和安装符合所有的法律要求以及出租人的前述要求。承租人应移除其商业设施并对移除所造成的任何损坏加以修复。14.标志14.1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房屋”的外部做任何改变,不得安装能在“房屋”外看到的任何户外灯箱、装饰、汽球、旗帜、三角旗、标语或图案、或者设立或安装任何标记、在窗或门上的字母图案、标语牌、装饰或任何形式的广告形式。在返还或腾空“房屋”时,承租人应移除所有标志并且对标志附着的建筑物表面进行修补、油漆和/或替换。承租人应为标记及外部装修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和许可。所有可在“房屋”外看到的标志、装饰、广告形式、百叶窗、窗帘以及其它窗饰或栅栏或其它安全设施的安装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在各方面均符合出租人的要求。15.停车15.1承租人有权与“房屋”中的其他承租人一样在非预留车位的区域停车。若出租人认为停车设施已变得拥挤,则出租人可在承租人与“项目”的其他承租人之间分配停车位。出租人不负责针对任何第三方维护承租人的停车权利,除非承租人和出租人另行书面约定。16.恢复原状16.1若“房屋”(或其主要部分)在“移交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因火灾或其它重大事故而遭到损坏导致“房屋”整个或部分完全无法使用,出租人应在该等损坏发生后的60天内告知承租人修复“房屋”合理预计花费的时间,并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出租人设施内货物的安全,否则承租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索权利。拒绝增加若修复时间预计超过6个月,出租人或承租人可在出租人发出上述告知后30天内选择以书面通知对方的形式终止本合同。若双方均未选择终止本合同或者出租人预计修复将耗时6个月或少于6个月,则,取决于收到充分的保险赔款,出租人应及时修复“房屋”(承租人安装或由出租人安装但由承租人付费的改良物除外)。出租人前述义务的履行可能因保险赔款的收取或不可抗力事件而迟延。16.2若“房屋”(或其主要部分)在“移交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因火灾或其它重大事故而遭到损坏,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履行无须出租人承担的修缮或修复的工作并立即再次进入“房屋”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开始营业。承租人前述义务的履行可能因保险赔款的收取或不可抗力事件而迟延。16.3尽管有上述规定,若“房屋”在“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年损坏并且出租人合理预计修复该等损坏将耗时三个月以上,则任何一方均可决定终止本合同。16.4在对“房屋”进行修复期间的“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按照承租人不能使用的部分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相应减少。减少“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仅有和唯一的救济,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承租人放弃任何因损坏或灾难损失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17.征用17.1若“房屋”或“项目”的任何部分依照政府法律、法令或条例要被收回用于公共或准公共用途,或由于国家征用权的行使(以下简称“收回”),并且该等收回使得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或严重影响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或者按照出租人的判断该等收回将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其所有权或者对“项目”的运营,则一经出租人书面通知本合同即被终止,“租金”为到收回日期为止的相应金额。若部分“房屋”将被收回,且本合同并未按照上述规定终止,本合同项下剩余租赁期间应付的“租金”应减少至在该等情形下公平和合理的程度。若发生任何该等收回,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出租人代表其就其因收回而可能应得的补偿进行谈判,但出租人无义务对承租人的任何补偿作出保证。承租人应有权向征用部门(但不是出租人)提起单独的赔偿主张(但不得因此减少出租人的补偿),该等补偿可单独给予或者(如若单独的赔偿给予承租人)可以弥补承租人移除商业设施的费用和损失。18.转租和分租18.1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房屋”或者将“房屋”的任何部分分租、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其权益或授予在“房屋”内的任何特许权或许可。任何从事前述行为的尝试均属无效。为本条款之目的,转让控制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应被视为本合同规定的转租(除非该等所有者权益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对此,承租人应取得出租人对该等转让所有者权益的事先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不得不合理地不予同意。尽管有上述规定,承租人可向控制承租人、为承租人所控制或与承租人一起同为他人所控制的实体(以下简称“承租人关联公司”)转租“房屋”或分租 “房屋”的任何部分,而无须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应补偿出租人与任何转租或分租有关的所有的合理支出。一俟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希望转租“房屋”或分租 “房屋”的任何部分(不包括向承租人关联公司的转租或分租)的书面通知后,出租人可在收到承租人的通知后的30天内通过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于承租人发出的通知中列明的拟议转租或分租开始的日期,终止在承租人发出的通知中所述的“房屋”部分的租赁关系。18.2不论是否发生任何转租或分租,或即使出租人同意该转租或分租并签署了相关的补充合同或新的合同,承租人以及担保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人或担保人应始终对“租金”的支付以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负完全责任(无论是否业已获得出租人对该等转租或分租的批准),除非出租人书面声明不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或担保人承担上述责任。承租人不得以转租或分租赢利,其因转租和分租而收取的超过本合同项下“租金”的赢利(或在该等转租或分租项下的应付“租金”加任何奖金或其他对价或偶然所得)应归出租人所有,分承租人转承租人则承租人应有义务在收到任何该等赢利后的10天内将其作为附加“租金”支付给出租人。18.3若“房屋”被转租或被分租或承租人的租赁权益被抵押、质押或出质、或授予在“房屋”内的任何特许权或许可或“房屋”部分或全部地被承租人之外的第三人占有,则在承租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时,出租人可向转承租人、分承租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特许权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或者其他(“房屋”)占有人收取“租金”,并且,除非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可将收到的“租金”用作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下一期“租金”。出租人有权直接向转承租人、分承租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特许权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或者其他(“房屋”)占有人开具发票。如果承租人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付款义务前已收取该等“租金”,承租人应为出租人的利益代为持有该等“租金”,并应立即转交给出租人。但是,出租人的该等交易、 “租金”的收取、开具发票或“租金”的运用不应被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让本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权利的放弃或免除承租人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职责或义务的进一步履行。19.赔偿19.1除非是由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的疏忽造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租人同意对因第三人就发生在“项目”期间的或与之有关的,因“房屋”的使用和占用而引起的,或因承租人所作的、允许的、或遭受的在“房屋”中或与“房屋”有关的任何其它活动、工作或事情而引起,或由于承租人及其分承租人、转承租人、被邀请人、雇员、承包商和代理人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坏、失窃、挪用或损失而提起的索赔主张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债务、损害赔偿、支出及费用(包括律师费),对出租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承包商进行赔偿,使其免受损失。提供本合同项下所要求的保险不应被视为限制承租人在本第19条项下之义务。删除,并改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第三方因承租人或其雇员、转承租人、承包商、代理人、被邀请人的行为或“厂房”的占有或使用受到损失导致第三方向出租人索赔的,承租人应负责处理使出租人不受任何损失,除非该等第三方损失是由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的故意或疏忽造成。如果出租人对第三方作出赔偿,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作出全额补偿(包括律师费)。20.检查与进入20.1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删除,改为:经过事先通知,承租人不得不合理拒绝且紧 急情况除外, 出租人及其代理人、代表及承包商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房屋”,对“房屋”进行检查,进行根据本合同所要求或允许的修缮,亦可为任何其它商业目的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房屋”。出租人及出租人的代表可在工作时间进入“房屋”,目的是向可能的买家,或是在“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年,向可能的承租人展示“房屋”。出租人可在“房屋”上树立一个适当的标志,表明“房屋”待租或“项目”待售。出租人可在“房屋”上或周围给予地役权,设立公共标志,指定公共区域和设定限制,但前提是该等地役权、标志、指定或限制不会实质性地影响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或占有。应出租人的请求,承租人应签署为该等地役权、指定或限制所必需的文件。21.“房屋”产权转让21.1出租人有权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对此,承租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转让“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但对此转让,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房屋”产权转让后,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房屋”产权转让后自动转让给该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不受“房屋”的产权转让的影响。22.返还22.1若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将“房屋”打扫干净,“房屋”的状况应与当初接受“房屋”时相同,但第16条及第17条中所涵盖的灾难损坏以及征用除外。承租人按本合同允许或要求未移除的任何商业设施、承租人所作的变动及财产应被视为放弃,并可由出租人保存、移除或处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放弃就出租人对该等财产的留置和处置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向出租人进行索赔的任何权利主张。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在“租赁期限”终止时尚未完全履行的义务在“租赁期限”终止后仍存续,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义务,与“物业管理服务费”有关的付款义务以及有关“房屋”状况和修缮的义务。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在此明确放弃优先承租权。23.延期占有23.1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后对“房屋”延期占有,出租人可以随时终止该等占有,并且该延期占有期间仍适用本合同的所有其它条款和规定(任何续约、续约选择权或其它类似权利或选择权除外);但是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要求向出租人支付按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有效的“租金”标准的两倍作为延期占有期间的“租金”,该等延期占有期间以每整季度或部分予以计算。所有其它在本租赁项下的款项承租人都应当继续支付。此外,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因该等延期占有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另行明确约定,否则,承租人的延期占有,无论是否得到出租人的同意,都不应被理解为续展本合同,并且本第23条不应该被解释为对承租人延期占有“房屋”的同意。24违约事件24.1下列每一事件均构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1)承租人没有支付本合同要求的任何一期的到期“租金”或任何其它到期款项,并且在该等款项“到期日”起(包括“到期日”在内)的5天内仍然没有支付的;(2)除非本合同另行允许,未经出租人事前书面同意,承租人将本合同转让或将“房屋”或其任何一部分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方,或将其在本合同中权利和相关利益抵押、出质或另行处置;(3) 承租人或担保人(如有)申请起诉或开始任何程序或其它行动寻求其解散、破产、被接管或清算,或其停止业务经营或其进行主要业务经营所需的任何营业执照、批准、同意或许可被中止或取消,或任何可能影响其法律主体的存在或主要业务经营能力的其它情形(合称“不利情形”);(4) 任何寻求不利情形的案件、程序或行动被除承租人或担保人(如有)之外的任何其它主体发起或启动,且在其发起或启动后的60日内未被撤销的;(5)改变了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6)任何根据本合同要求须由承租人保有的保险未被承租人投保、被取消、提前终止、期满未续保、或数额减少、或实质性变更的,但本合同允许的任一情形除外;(7)如果承租人违反本租赁的约定而使“房屋”上产生留置权或债务负担,且未在该针对“房屋”的留置权或债务负担设置之后的30天内解除“房屋”上的任何留置权;或(8)除了在本第24.1款特别述及的条款以外,且除非本合同另行明确规定,承租人没有遵守本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出租人就前述违约向承租人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后超过30天仍处于未予纠正的。24.2增加24.2条下列每一事件均构成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 下简称“违约事件”): (1) 出租人申请起诉或开始任何程序或其它行动寻求其 解散、破产、被接管或清算,或其停止业务经营或其进行主要业务经营所需的任何营业执照、批准、同意或许可被中止或取消,或任何可能影响其法律主体的存在或主要业务经营能力的其它情形(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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