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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质量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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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质量管理课件.ppt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三),真实 准确 完整 系统河北博大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申 禧,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三)真实 准确 完整 系统,7、施工试验记录的实施要点 (P5459) 施工试验纪录是施工过程中为验证工程质量状况、安全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各种试验(检验)的记录。严格的讲,施工试验报告也是一种施工试验记录的形式,由于施工试验报告是由试验室出具,我们把它单独介绍,这里讲的施工试验记录是在施工现场由监理人员见证、施工操作人员进行试验(检验)的记录。规程与施工试验记录有关的内容有6.2.15、6.2.17、6.2.2324 、6.2.31、6.2.3334 、6.2.4243、6.2.4950 等(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涉及实用表式38个,其中电梯实用表式15个,智能建筑实用表式5个,电梯、智能建筑安装工程要求是专业质资的队伍施工,这里不做详细介绍。,7、施工试验记录的实施要点 (P5459) 施工试,1)施工试验记录的使用及填写说明 施工试验的种类、项目应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主要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一般规定和检验批的主控项目明确提出) (1)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C2-15 P54/51)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包括采暖、给水、热水、消防等,含系统项目的单项和系统两个方面。采暖、给水、热水系统主干管起切断作用的阀门及散热器、设备在安装前也应进行测试。表C2-15主要用于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阀门 :3.2.4条 、3.2.5条 。如“3.2.4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3.2.5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1)施工试验记录的使用及填写说明 施工试验的种类、项,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室内给水:管道 4.2.1条;密闭水箱 4.4.3条; 室内热水:管道 6.2.1条;辅助设备 6.3.1、6.3.2、6.3.5条; 采暖系统:系统 8.6.1条;散热器组对 8.3.1条;金属辐射板 8.4.1条;地埋管 8.5.2条; 室外给水管网:9.2.5条;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 9.3.1条; 室外供热管网:11.3.1条; 供热锅炉:13.2.6条;辅助设备及管道 13.3.36条;换热器 13.6.1条,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2) 管道系统吹洗(脱脂)检验记录 (C2-17-1 P55/52) 管道系统吹洗(脱脂)检验是建筑安装工程的管道、设备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完成后,必须进行的测试项目。对于工作介质为水的系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除污、清洗;对于非水液体、气体工作介质的系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除污、吹洗、脱脂。表C2-17-1主要用于: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室内给水(含消火栓): 4.2.3条; 室内热水: 6.1.3条; 采暖系统: 8.6.2条; 室外给水:9.2.7条; 室外热水:11.3.2条;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空调制冷系统:8.2.7条、8.3.6条 空调水系统:9.2.2条,(2) 管道系统吹洗(脱脂)检验记录 (C2-17-1 P5,(3) 灌水试验记录 C2-17-2 排水管道灌水试验是建筑安装工程的管道、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的测试项目。对于暗装或直接埋于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间、吊顶内、墙内的隐蔽排水管道和室内雨水管道(含埋地雨水管道)隐蔽前应进行灌水试验。表C2-17-2主要用于: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室内给水、热水、采暖、供热锅炉等各类系统中的敞口水箱,均应进行灌水(满水)试验:满水后静止24小时,不渗不漏为合格。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 “ 5.2.1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 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3) 灌水试验记录 C2-17-2 排水管道灌水试, 室内雨水管道: 5.3.1条;“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灌水试验持续1h,不渗不漏。” 室外排水管道:10.2.2条;“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 检验方法:按排水检查井分段试验,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加1m,时间不小于30min,逐段观察。” 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九章“空调水系统与设备安装” 空调水系统的冷凝水管道:9.2.3条第4款:“凝结水系统采用充水试验,应以不渗漏为合格。”, 室内雨水管道: 5.3.1条;“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4)室内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C2-17-3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2.5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5)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C2-23 (P56) 电气设备调试记录是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后按规定进行交接检验、调试的记录。主要包括变压器及接地装置交接试验;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和动力、照明配电箱交接试验;发电机组交接试验;电缆电线的交接试验;低压电气动力设备、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控制回路、漏电保护的模拟动作试验等的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对于变压器、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并提供报告(可按现行试验表式),其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电气动力设备和布线,(4)室内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C2-17-3 给,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等的试验和试运行使用本表。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和动力:6.1.58 条、6.2.4 条; 照明配电箱:6.1.9 条; 柴油发电机组:附录 A; 不间断电源: 9.1.2、9.1.3 条; 低压电气动力设备:附录 B;,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等的试验和试运行使用本表。,(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C2-24-1 (P56) 凡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要求电气接地的项目安装完毕后均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并用该表记录。接地电阻实测值与季节系数乘积不得大于所规定的接地电阻。其主要内容包括:避雷系统接地装置及其引下线、接伞器;设计要求接地的金属门窗、幕墙等;电源入户的重复接地及其变压器中心点接地;设备、系统、的保护接地(分类、分系统进行)和缆线金属导管、槽架、电气设备可接近裸露导体等;以及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燃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等。接地电阻应逐项进行测试并认真记录。,(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C2-24-1 (P56),(7)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表 C2-24-2 (P57) 绝缘电阻测试包括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试;线路导线间及对地间的绝缘电阻测试;导线与金属导管、槽架间以及与可接近裸露导体间绝缘电阻测试;系统绝缘电阻测试等。其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1.5 条的要求。(P13-6) (8)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C2-31-1 (P57) 对泄漏有较严格要求的;设备随机文件或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的管道、设备、系统在强度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制冷管道系统应进行气密性和真空试验以检验制冷系统管道、设备各联接部位是否有泄漏现象。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2.4条的要求。,(7)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表 C2-24-2 (P57),(9) 冷冻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C2-31-2(P58) 冷冻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是空调制冷系统和空调水系统管道、设备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的记录。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2.7条、8.2.10条、8.3.5条、9.2.3条、9.2.4条的要求. 燃气管道系统的强度试验可使用该表。 (10) 设备单机试车记录 C2-33-1 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 C2-33-2(P58) 设备单机的测定和调整(调试)是制冷设备、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的测试项目。设备单机试车记录、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2.2条、11.3.1条的要求。 给水系统设备、热水系统设备、机械排水系统设备、消防系统设备、采暖系统设备、水处理系统设备等安装完毕,也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用该表记录。,(9) 冷冻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C2-31-2(P58),(11)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C2-34-1( P58) 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单机调试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转和调试,对系统总风量;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总流量;舒适空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恒温、恒湿房间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波动;防排烟系统的风量及正压;净化空调系统的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总风量、室内各风口风量、新风量、室内截面平均风速和风速的不均匀度、相邻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和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等进行测定和调整,并认真记录。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2.35条、11.3.24条的要求。 给水系统、热水系统、消防系统、采暖系统、水处理系统等系统调试也可用该表记录。,(11)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C2-34-1( P58),(12)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C2-34-2( P58) 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时对送风、回风、新风的风量、温度进行测试并记录。应分系统、分部位或区段记录其实测值、设计值并给出结论。 (13)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C2-34-3( P58)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壳体、组合式空调机组应进行漏风量检测并记录。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2.3条、7.2.4条的要求。 (14)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C2-34-4( P59) 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并记录。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2.5条、6.2.8条的要求。 (15) 各房间室内风量测量记录 C2-34-5(P59) 通风与空调工程调试时,应分系统的,将同一系统内的各房间的风量(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测试,记录其设计值、实测值以及相对差,并给出结论。,(12)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C2-34-2( P58),(16)管网风量平衡记录 C2-34-6( P59) 通风与空调工程调试时,应分系统的,将同一系统内的各测压点(各干管、支管)的风压、风速、风量进行测试,记录其设计值、实测值以及相对差,并给出结论。 (17)空气净化系统检测记录 C2-34-7( P59) 通风与空调工程调试时,对净化空调系统中的高效过滤器进行泄漏测试,对室内洁净度进行测定,并认真记录。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2.5条、11.1.5条、11.2.5条、13.0.7条的要求。 2)施工试验记录(通用)一般规定及表式(表C2-17-4)(解释35) 施工试验记录(通用)是指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的施工质量状况、安全和使用功能试(检)验,而又没有专用记录表式的项目所采用的实用表式。 施工单位应提前三日将试验时间、地点,试验内容、依据及标准,试验方法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时参加 施工试验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条件,须经项目监理机构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 给水排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由表 C2-17-2 改用本表式。,(16)管网风量平衡记录 C2-34-6( P59),8、中间交接与专项验收 1)中间交接检验记录 C2-8 -1( P52 ) 中间交接检验记录是指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活动的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交接,也应进行交接检验,均可使用本表记录。交接双方和监理(见证单位)按照施工图、合同和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共同对交接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对工程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如:电梯井道、设备基础、专业分包工程作业条件等。基础、主体结构实体检验也可使用本表。 2)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通用)C2-8 -2( P52 )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通用)是指专项承包工程完成,无专项表式的专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的记录。如:地基处理、幕墙、门窗、防水等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工程。,8、中间交接与专项验收 1)中间交接检验记录 C2-,9、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及实施要点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1条规定检验批合格质量条件为:(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填写 (解释25) 按照规程“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检验批合格条件,检验批质量填写应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真实的反映(记录)工程质量状况;二是真实的反映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的完整性;三是文字描述应简明扼要,语义准确,便于文件追溯和相互印证。一、二项是内容实质,第三项是型式要求。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是在检验批施工完毕,经作业人员自检、互检合格后,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逐项检查评定的记录,应逐项按规范的不同要求型式对应填写:,9、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及实施要点 1),要求用其它资料证明质量状况(如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施工试验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时要标注引证资料的编号和评定意见。 要求用实测法(靠、吊、量、套)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时,应标注出抽查实测值,并做出标注(建议用以下方法进行标注: 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的不标符号;超出规范允许偏差,但在规范可接收限度内的用“”圈住该值;规范不能接收的数值在数值旁划“”)。 要求用目测法(看、模、敲、照)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时,标注目测检查评定意见(如“符合要求”,划“”等)。,要求用其它资料证明质量状况(如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是检验批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验(报送工程报验单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及有关附件)时,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的记录。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对上述第一种型式主要是核查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和符合要求,第二、三种型式是对实物质量现场检查,标注要求同“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为“合格”,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签名,并标注检查日期。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对于合格检验批签署“同意验收”,并签名标注验收日期。凡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建设)单位应拒绝签字,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表B2-4)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是检验批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向监,2)砖混结构建筑中是否应填写“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解释20)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8章配筋砌体工程中,构造柱、墙拉筋是其重要的验收项目(5个主控制项目中4项有其验收内容),砖混结构中的构造柱和墙拉筋应按该章进行验收。因此在砖混结构建筑中应填写“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与“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配套使用。 3)“钢筋原材料检验批”按钢筋进场的批次验收 (解释22) “钢筋原材料检验批”的划分问题,现在有的将“钢筋原材料检验批”是随着“连接”、“加工”、“安装”检验批每次都填报,这一用法是不准确的。“钢筋原材料检验批”应按钢筋进场的批次验收、记录。但在钢筋使用前和钢筋隐蔽验收时均应对“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进行全数观感检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2)砖混结构建筑中是否应填写“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0、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2-11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填写 表C2-11 P5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2条规定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条件为:(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B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填写。 2)地基与基础混凝土子分部“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实用表式(解释21) 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 B 对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主体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下有“混凝土”和“现浇结构”两个分项,地基与基础分部混凝土基础子分部下有“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三个分项。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第7章为“混凝土分项工程”,,10、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2-11 1)分,第8章为“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对现场浇筑混凝土如何采用验收规范和使用质量验收记录? 现场浇筑的主体混凝土(含后浇带)工程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直接对应使用。现场浇筑的基础混凝土工程,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8章“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合并为混凝土分项,使用其5个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04-1216)“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相应条款执行,使用其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注:地基与基础中含有地下防水子分部内容时,使用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第8章为“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对现场浇筑混凝土如何采用验收规,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2-10 52/11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3条规定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为:(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另须增加两类检查项目。一是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二是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详见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的介绍。,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2-10 52/11,三)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P6971)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监理的见证下进行检验并记录,在工程验收时对检验情况进行核查且分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还应进行再抽查以验证其工程安全和主要功能符合有关规定。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共26项,建筑与结构9项,包括:屋面淋水试验记录,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抽气(风)道检查记录,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节能、保温测试记录,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给排水与采暖5项,包括: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建筑电气4项,包括: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通风与空调4项,包括: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风量、 温度测试记录,,三)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P6971,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电梯有电梯运行记录、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2项;智能建筑有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2项。 1、 淋(防)水试验记录 C3-1(69) 屋面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100%进行防水性能检验并记录,屋面防水层要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地面隔离层要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均为强制性条款。另外要求进行防水检验的还有:有防水要求地面的找平层(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9.8条“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尺检查”。)和面层(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2.7条(9-8)、6.2.13条(9-10)、6.3.10条(9-11))。检验屋面有无渗漏和积水、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可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以后进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隔离层:防水材料铺设后,必须蓄水检验,蓄水深度应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并做记录。,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电梯有电梯运行,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C3-2(69): 为保证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强化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表3.0.1 规定了地下防水等级标准,附录C规定了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调查与量测方法。(P8-4、8-19) 1 级防水: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2 级防水: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 防水等级 2 级,“湿渍面积”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比例不大于 1%。,单个湿渍最大面积不大于 0.1 m2,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1处。,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C3-2(69): 为,3、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C3-4(69)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是工程安全和功能核查项目,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查。根据规范要求应在结构工程完成时,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见证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和全高进行实测。主体结构验收时,验收人员提出抽查要求,施工单位也应组织,在验收人员的见证下实测。测量点的选择应包括建筑物四周转角处、建筑物凹凸处和测量点间距超过 20m 的墙面(即测量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一测量位置均应对垂直度、全高、各层标高进行测量。在建筑物转角和凹凸处测量建筑物垂直度应对两个方向都进行测量,“实测值”填其较大者。“标高测量”测量各层结构顶标高,实测值依次填写从首层到顶层各层标高的平均值(测量值中有超出规范要求时在说明栏中注明)。标高、全高“实测值”均是填写相对误差。“施工阶段”填写“结构”。垂直度测量栏“说明”标注建,3、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C3-4(69),筑物平面简图和测量点编号,标高测量栏“说明”标注各层标高测量时超出规范要求点的位置和实际偏差值(代正负符号)。全高测量栏“说明”标注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 4、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C3-5 (P70) 建筑工程完成后应对其通风效果(抽风、漏风和串风)进行检查并记录;抽气(风)道、垃圾道应100%检查。 5、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 C3-6 (P70) 为保证幕墙及外窗的密封性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9.1.2条第6款和5.1.3条第2款分别对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进行检测的要求。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提供检测报告。表式可按检测单位现行表式。,筑物平面简图和测量点编号,标高测量栏“说明”标注各层标高测量,6、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C3-7 (A9-2 P91 )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同时废止。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 加层、扩建建筑;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6、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C3-7 (A9-2 P9,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 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5.5建筑沉降观测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 周边或开挖面出,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口周围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4 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l00 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7、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C3-8 (P7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为: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应按其第14章“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的内容及要求进行检验并记录且满足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条件。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提供检测报告。表式可按检测单位现行表式。,7、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C3-8 (P70),8、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C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主要包括氡、游离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提供检测报告。表式可按检测单位现行表式。 9、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C2-17-4 为保证使用功能,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2.2条规定,给水系统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10、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C3-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2.2条规定,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水试验给、排水畅通。所有的卫生器具均应作满水通水试验,以检验其使用效果。,8、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C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11、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C3-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3.1.2条规定: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12、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C3-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9.1.1 条第1款、19.1.2条规定,凡灯具重量大于3kg,的花灯、吊灯、手术无影灯等大型花灯均应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其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并记录。,11、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C3-15 建筑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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