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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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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docx

    Poor Rural Communities Development Project 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 Financial Management Manual (v5)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手手册册(第 5 稿) January 16, 2005 二五年一月一十六日第 1 页,共 91 页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目目 录录 I. 总则 . 1 II. 财务管理机构、人员与分工 . 1 III. 项目支出管理 . 2 IV. 项目财产管理 . 3 V. 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要求 . 3 VI. 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 . 4 VII. 附件 . 5 第 1 页,共 91 页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 财务管理手册财务管理手册 I.I. 总则总则 1. 手册的目的手册的目的 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扶贫项目。本项目中的省级以下的项目管理人员均是第一次实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因此,编制本手册有以下三个目的: (1) 统一与规范本项目的财务管理程序及操作方法; (2) 为项目中财务人员的培训提供培训教材; (3) 为项目中财务人员的工作提供参考资料。 2. 手册的适用范围手册的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本项目中的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以及管理项目账户的机构。 3. 手册的编制依据手册的编制依据 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世界银行的项目评估文件、项目办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 2000 年 1 月制定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财世字200013 号)的规定编制。 II. 财务管理机构、人员与分工财务管理机构、人员与分工 4. 省级省级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机构机构 本项目的省级项目办应设置单独的财务部门,配备合格人员,负责从事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5. 省级省级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机构的负责人 省项目办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一名负责人, 负责财务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2) 从事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3) 了解国家与扶贫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实践; (4) 熟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知识; (5)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6. 省级省级财务管理财务管理部门的部门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人员 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会计证; (2) 从事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3) 了解国家与扶贫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实践; (4) 熟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知识; (5)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7. 省级项目办的主要省级项目办的主要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工作工作 省级项目办主要负责以下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 (1) 管理项目资金; (2) 监督、检查县项目办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3) 负责审查县项目办的年度提款报帐计划; (4) 负责审查下级项目办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帐申请; (5) 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手续; (6) 汇总全省项目的年度提款报帐计划; (7) 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 (8) 为县项目办财务人员提供指导和培训。 第 2 页,共 91 页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8. 县级项目办的县级项目办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人员 县级项目办1应设置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9. 县级项目办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会计证; (2) 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二年; (3) 了解国家与扶贫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实践; (4) 了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知识; (5)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10. 县县级项目办的主要级项目办的主要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工作工作 县项目办主要负责以下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 (1) 管理和监督本县项目资金的使用; (2) 编制本县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提款报账计划; (3) 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手续; (4) 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 11. 财务人员调动财务人员调动 各项目办应保持财务人员的稳定, 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如确需调换财务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三节的规定完成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前,原财务人员不得调动; (2) 原财务人员应完成对接替人员的必要培训工作,包括: (i) 内部控制程序; (ii) 如何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手续; (iii) 如何进行项目的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 12. 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控制控制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内部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见附件一)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控制。 13. 工程控制工程控制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 会计内部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见附件二)加强对工程及其付款的控制。 14. 采购控制采购控制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见附件三)加强对项目中采购及其付款的控制。 III. 项目支出管理项目支出管理 15. 本项目的发生的费用将由世界银行贷款与国内配套资金共同支付。但只有符合“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规定的合格费用才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支付。 16. 本项目中本项目中世界银行贷款支付的合格费用世界银行贷款支付的合格费用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项目中的费用均为合格费用,可以申请世界银行贷款的支付: (1) 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发生的费用; (2) “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签字后发生的费用; (3) “贷款协定”支付类别规定的费用; (4) 贷款帐户关闭前发生的费用; (5) 使用世界银行同意的采购程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而发生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 (6) 世界银行会员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包括在会员国境内生产的货物、从会员国境内提供的劳务等。 尽管如此,以下费用仍不属于合格费用,不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支付: (1) 在中国发生的关税和其他税款; 1 包括乡项目站。 第 3 页,共 91 页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2) 不包括在合同报价中的内陆运输费; (3) 土地征用费; (4) 供货商对推迟付款加收的罚款; (5) 大额的预付款; (6) 不包括在合同报价中的保险费。 17. 世界银行贷款在本项目中的支付比例:世界银行贷款在本项目中的支付比例: 世行贷款对各项费用类别的支付比例由项目的贷款协定所确定。 18. 国内配套资金对本项目的支付,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国内配套资金对本项目的支付,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IV. 项目财产管理项目财产管理 19. 根据项目采购中的安排,由受益人自行采购的财产,由受益人自行保管使用;由项目办采购的财产,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交付相应的受益人使用,以实现项目效益。 20. 项目办负责采购的财产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1) 项目办应对所采购的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登记的内容包括:财产名称、制造商名称、主要技术规格、产品序列号、购买价格、购买时间等(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2) 项目办根据财产接受对象编制财产交付使用清单,一式两份。 (3) 项目办将财产交付使用清单(包括发票复印件)与财产交与财产接受者。 (4) 财产接受者验收财产并与财产交付使用清单核对后,签字盖章。 (5) 财产交付使用者与接受者各持一份财产交付使用清单,并据此记账。 21. 项目办应督促项目受益人加强对项目财产的保护,确保财产的安全,保证项目效益的发挥。每年年终,项目办应对项目财产进行实地检查。 V. 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要求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要求 22. 本项目的世界银行贷款提款签字人由省财政厅指定,提款手续按世界银行支付手册的规定办理。世界银行贷款专用账户由省财政厅按世界银行的要求开设、管理与使用。地(市)、县级的提款签字人由当地财政部门指定。 23. 世界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的国内提款的国内提款程序程序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应由项目办首先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再提交给上级项目办办理相关的确认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 县项目办提出的申请,经县财政局确认后,提交给市项目办。县财政局的确认时间不应超过 5 个工作日。市项目办在申请市财政局进行确认后,再提交给省项目办。市项目办和市财政局各自的确认时间不应超过 5 个工作日。省项目办在对市项目办提交的申请审查后,提请省财政厅支付。省项目办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2) 省项目办提出的申请,直接交省财政厅进行支付。省财政厅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作。 24. 世界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的国内提款所需的国内提款所需文件文件 所有的提款申请,均应提交由债务代表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的三份提款申请书原件, 一份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及有关证明文件。 提款申请书应注明详细的付款指示。提款申请书、摘要表及费用报表以中文形式报送。 25. 省财政厅在对提款申请书审核批准后,将一联退还提款人,一联退还省项目办,并注明审核意见及实际批准金额。市县财政局可以照此处理市县项目办的提款申请书。 26. 国内提款申请书的使用国内提款申请书的使用 根据提款目的的不同,提款申请书分为三种: (1) 提款申请书(一),适用于要求偿还已用自有资金垫付款项。 (2) 提款申请书(二),适用于要求将款项直接付给供货商、承包商或受益人,或要求开立信用证向供货商支付款项。 (3) 提款申请书(三),适用于出国考察及培训团组的提款。 27. 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提款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提款 除提款申请书外, 第 4 页,共 91 页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1) 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货物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见附件五),同时应附两份合同、发票及一份装运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的复印件。如申请办理信用证,只需提供两份合同副本及开立信用证申请;如申请向世界银行办理特别承诺,需提交两份合同副本及三份信用证。 (2) 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土建工程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见附件五),同时应附两份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的复印件。 (3) 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咨询服务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见附件五),同时应附两份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 28. 出国考察、培训费用的提款出国考察、培训费用的提款,除提款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一份出国任务批件、出国费用预算表、考察或培训大纲、对方邀请电、财政部出国任务计划批复的复印件。 29. 单项合同金额在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费用报表限额以下的货物、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工程、咨询和国内培训、咨询和国内培训与与考察及其他类考察及其他类别的提款别的提款,除提款申请书外,只需报一份费用报表(见附件六)即可。有关单据不需报送,应按世界银行的要求,作为会计档案统一保留在项目办,以备检查。 30. 社区参与采购的提款社区参与采购的提款,除提款申请书外,还应报送一份社区参与采购费用报表(见附件六)。有关单据不需报送,应按世界银行的要求,作为会计档案统一保留在项目办,以备检查。 VI. 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 31. 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核算办法 本项目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财世字200013 号)(见附件七)。 32. 各级项目办应当为本项目建立独立、完整的项目会计核算体系,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负责本项目全部资金的会计核算。 33. 基本核算单位基本核算单位 本项目以县项目办为基本核算单位。因此,县本级及县级以下发生费用的全部原始单据应汇集县项目办进行核算,并由县项目办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34. 本本项目常用会计科目项目常用会计科目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附件八之一列出了适用于本项目的主要科目。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中的其他科目,项目办的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专业判断予以使用。 35. 本项目常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本项目常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附件八列出了本项目常用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36.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 各级项目办的财务人员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第三章的要求,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37. 各级项目办的财务人员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如果因为有关管理规定的原因,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财务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1) 从原始凭证保管单位复印有关的原始凭证。复印前,财务人员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只有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进行复印。 (2) 原始凭证复印件上应注明原件保存单位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以便以后检查。 (3) 复印的原始凭证至少应包括资金占用类原始凭证。 (4) 复印的原始凭证如字迹不清楚时,应根据原始凭证在复印件的空白处用签字注明,但不得在原字迹处进行描写。 (5) 项目办财务人员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后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 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工作应定期进行。据此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应根据资金占用数来确定资金来源数。 不得将大于资金占用数的资金来源数记入货币资金。 第 5 页,共 91 页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7) 需要复印的原始凭证数量过多时,可以编制原始凭证清单,而不必复印每张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38. 财务财务报表报表 各级项目办需要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 (1) 资金平衡表(见附件九); (2) 项目进度表(见附件十)。 39. 项目办财务报表的编制说明项目办财务报表的编制说明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本项目中应由项目办编制的财务报表做如下编制说明: 40. 项目办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项目办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 本项目财务报表每半年向世界银行报送一次。具体报表时间为当年的 8 月 15 日和次年的 3 月 15 日, 因此, 各级项目办的财务报表报送时间确定如下: 第一次报送时间 第二次报送时间 说明 县项目办 当年 7 月 1 日前 次年 2 月 1 日前 编制本级财务报表 市项目办 当年 7 月 15 日前 次年 2 月 15 日前 汇总县级财务报表 省项目办 当年 8 月 15 日前 次年 3 月 15 日 编制本级财务报表并与市级财务报表进行汇总 VII. 附件附件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附件一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试行) 财会200141 号 发布日期:2001 年 6 月 22 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根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第二十二条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附件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工程项目( (试行试行) ) 发文文号:财会200330 号 发文日期:2003 年 10 月 12 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第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项目决策控制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第五章 价款支付控制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理,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第七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附件三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采购与付款( (试行试行) ) 发文文号:财会200221 号 发文时间:2002 年 12 月 23 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E:wenkufile_temp2022-12156797bf42-552a-464c-94c6-3c8e27958b03cc550a4f8abe23c14ea9aa094e5ff008.docx 第九条第九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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