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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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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范文.docx

    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在集团公司管理的执行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其实都是大家心知肚明却又无力解决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三者合一,决策和执行合一成为了普遍现象;董事不“懂事”,经营决策走过场;监事不“监事”,监事会作用有限,大多受制于董事会或管理层,成为“鸡肋”;独立董事不“独立”,看大股东的眼色行事,成为继监事会后第二个“橡皮图章”;经营管理层能动性不强等等。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些大家有心无力的治理结构缺陷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集团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曾经是新经济典范的世界五百强美国安然公司,经营层串谋编制财务假账炒作股价,个人从而获得巨额红利和期权,事件的曝光让全世界为之震惊,随后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监控而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虽然是针对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系统的漏洞、管理层的失职、内部控制的缺乏以及外部审计人员的道德风险等而制定,但对国内企业强化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有效防范集团经营风险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第一节 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宁波一位公司经理何小姐写来了一封信,她告诉小林:我们公司原本是一家单一的建筑公司,经过规模扩张迅速演变成的集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于一身的集团化管理的母子公司。一直让我们困惑的是,对于这个转变,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应该相应调整?小林考虑了一下,这样回信:何小姐,你的问题实际上是个如何进行治理管控的疑问,这同时也是一个目前让很多人迷糊的问题。不用做太多解释,我们都知道公司治理是企业的根源。只有在治理这个层面改善了公司的管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体系、业务体系、利益体系其他种种派生的管控措施。而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之间划分权力、责任、利益,以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组织制度安排。我想,这就要从单体公司和母子公司的法人结构说起好了。俗话说的好,“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先把这个概念搞清楚,我们才能理清母子公司的运作和治理模式。时下很多人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非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间的设置和权限划分,不管是单体公司还是母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都是一样的。这种观点不可谓不对,但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因在于:二者虽都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也都需要进行权限划分相互制衡,但两者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具体运作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单体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间的权力制衡机制,而母子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除了上述机构相互间的权力制衡外,更多的是母子公司管控关系、分权集权关系。如果说在单体公司里,董事会和经营层人员由于企业业务范围窄、个人专业能力强等原因还可以有较大重合、决策和执行合一、监督弱化的话,那么在母子公司体制下,面临集团多元化、跨地域和高速发展,母公司董事会不能也不应深入到日常经营层面,其更多的职能是独立于经理层之外,进行集团层面的相关重大决策并发挥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即使是二者法人治理结构都需要进行的相互间的权限划分,但其权限划分的程度差异较大。以对外投资决策为例,单体公司一般将某一确定金额内的投资决策权授权于经营层,超出授权金额的投资由董事会讨论决策;而母子公司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根据投资金额分级授权,另一种是投资决策权集中到母公司,子公司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 母子公司体制下的董事会更有积极性和必要性设立各专业委员会以辅助决策,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而单体公司的董事会设置各专业委员会的动力相对不足,原因在于单体公司由企业于业务范围较窄从而其董事会的决策难度和风险相对较小。即使两者都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以辅助董事会决策,但母子公司体制下的母公司董事会在专业委员会的人员选择、提案、议事、决策方面较之单体公司的董事会复杂许多。、 另外,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以及议事的深度和频度等方面二者更是差异巨大。介绍完这些基本概念,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讨论在向集团化公司转变中需要的变革。母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的更多是如何进行集团的投资或业务组合以及如何实现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上,因而为适应母子公司管控的需要,从单一企业演变成集团化母子管理的企业在如下方面可着手进行相应的管理变革: 、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能权限合理分配。根据集团对子公司不同管控模式的需要,母公司董事会更多的是集团重大事项的决策功能,母子公司经理层是执行角色,监事会则是监督、约束功能。、 突出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在母子公司体制下,单个人的决策能力将因企业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而急剧下降,同时决策风险却急剧上升,因而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董事会集思广益,集体决策就显得至关重要,虽然有时候可能会牺牲一些决策时间,但却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决策失误风险。、 强化监事会作用。在母子公司体制下,由于子公司数量较多且跨地域分布,为加强对董事会、母子公司高管层的监督,因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急需强化并落到实处。、 根据企业实际,设置董事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合理设置董事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将大大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效率,实现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对各子公司、事业部、分公司的管控需要。、 调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由于母子公司体制下的母公司董事会决策事项较多,除必须进行有效的分权,把部分不是很重要的决策职能下移,以及设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辅助决策外,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调整,并着力提高董事会议事的深度和频度。罗纳普朗克是法国最大的化学公司,作为国有公司,它通过收购海外资产的方式扩张。但是高速收购扩张伴随的另一面是管理结构的适应不良,也因此罗纳普朗克在开始消化其收购的资产时,开始了结构重组。公司的重组过程中,将原有的多分部结构进行了进一步调整,5个部门被分解为15个战略业务单位(SUB)。SBU本身与其说是一个次级管理单位,不如说是一个将相关业务集合在一起,以形成共同的战略协调和思考的组合。针对某一种具体业务或一个特定的市场,这些SUB又被分割为更多个业务单位,“国家代表”则提供侧面的协调。同时,总部也开始将权限下放, 先前的总部职能或是被分散到各主要业务部,总部人员从900名削减到250名,剩下的总部职能人员只限于总部政策的制定和审核,以及分散的业务单位之间职业网络的培训。最高层的执行委员会也被缩减了,只是偶尔检查产业部的投资决定,议事内容由原来的整个集团的绩效、产业部的基本数据、战略事项、以及人力资源简化到投资监督。5位“部门顾问”行使着某种监督职能,其中通常包括2-3名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和总部职能部门的代表,这5个人每年开会3次。是否提交某事到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权属于这些顾问和产业部的领导其中很少有强制性规定。然而财务职能是集中的,所有部门都要遵守统一的报告制度。在产业部内部,协同是由松散组成的SBU及产业部的经理干预促成的。在产业部之间,协同和其他公司战略问题是通过职业网络、内部合约服务中心及向导委员会处理的;后来者的60名成员来自世界各地的最高经理,他们每年聚会3次,参加为期两天的关于公司关键主题的研讨会。共同的经理培训政策和广泛的部门、业务单位和国家间的调动强化了人事网络的形成。分权化不是组织的问题,而是行为的问题,分权化不是人为设计的,它存在于管理原则和与之同行的人的选择之中。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在母子公司体制下,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受到母子公司管控关系的极大影响和制约,甚至可以说,母子公司管控关系决定了母公司应建立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为集团的发展目标服务,原因就在于好的治理结构能有效提高母子公司效益并降低母子公司管控的风险。应该说,公司治理目标是在集团公司高级管理层、股东和董事会三方面参与者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权责关系。通行的典范做法是:企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各种专业委员会、派驻高级管理层或专业线的内部政策并配合适当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手段来监督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子公司的具体行为,以期达到最终目标“保护股东权益”。何小姐很快提出了新问题:按照你的说法,在具体管控过程中,董事会治理是母子公司管控的核心,但是让我疑惑的是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母公司董事会应该如何发挥决策会议的功能呢?小林的回复:何小姐,很高兴你已经注意到了,董事会治理是实现母子公司有效治理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既然我们已经达成共识,接下来要明确的是董事会的治理又主要体现在如何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运作上。我想,你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针对时下国内许多企业董事会存在董事不“懂事”,董事会议事决策“一言堂”,董事会成员大多就是企业的经营层出任的种种现象。同时董事会普遍缺乏一些辅助机构,如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即便设有这样的机构,它们的辅助作用也很小,不能站在集团的层面上对公司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意见和行使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这一切使得董事会形同虚设,甚至逐渐沦为企业管理层的“花瓶”,仅仅起着粉饰太平的作用,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既然看清了症结所在,接下来就是按症开方了。一般来讲,在母子公司体制下,为充分发挥母公司董事会决策会议的功能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董事会设计应遵循如下设计原则:(图43:董事会设计原则)其次,集团应利用在控股公司股东会的控制地位,间接控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构成,派出有关人员。第三,集团要对派出董事的绩效进行评价,并与薪酬挂钩。第四,集团应聘请有能力的外部独立董事以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第五,应设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效率。第六,建立董事会治理文化机制也许你会觉得董事会治理文化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各个企业的企业文化又千差万别,不一而足,但是一些基本特征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例如忠诚敬业、共同创造;信息共享对称;民主与专断兼顾;深入调研,积极提案;事实详实、数据充分,进行深入论证;对事不对人地对提案进行充分质询与辩论;对集团发展具有强烈的负责任心态等。最后,董事会需要处理好与股东会、监事会、总裁之间的关系。突出制衡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就事论事的立场,不牵涉私人感情因素。决策一旦制定,就要遵照执行,鼓励良性反馈,反对阳奉阴违和故意抵触。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归纳出那些治理良好的企业在公司治理上的一致性,即权力制衡、横向协调、绩效激励和职能约束。需要提醒的是,治理结构上有一个重点,公司董事会始终是治理体系的核心,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就会详细涉及。何小姐很快提出了新问题:按照你的说法,在具体管控过程中,董事会治理是母子公司管控的核心,但是让我疑惑的是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母公司董事会应该如何发挥决策会议的功能呢?小林的回复:何小姐,很高兴你已经注意到了,董事会治理是实现母子公司有效治理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既然我们已经达成共识,接下来要明确的是董事会的治理又主要体现在如何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运作上。我想,你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针对时下国内许多企业董事会存在董事不“懂事”,董事会议事决策“一言堂”,董事会成员大多就是企业的经营层出任的种种现象。同时董事会普遍缺乏一些辅助机构,如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等,即便设有这样的机构,它们的辅助作用也很小,不能站在集团的层面上对公司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意见和行使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这一切使得董事会形同虚设,甚至逐渐沦为企业管理层的“花瓶”,仅仅起着粉饰太平的作用,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既然看清了症结所在,接下来就是按症开方了。一般来讲,在母子公司体制下,为充分发挥母公司董事会决策会议的功能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董事会设计应遵循如下设计原则:(图43:董事会设计原则)其次,集团应利用在控股公司股东会的控制地位,间接控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构成,派出有关人员。第三,集团要对派出董事的绩效进行评价,并与薪酬挂钩。第四,集团应聘请有能力的外部独立董事以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第五,应设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效率。第六,建立董事会治理文化机制也许你会觉得董事会治理文化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各个企业的企业文化又千差万别,不一而足,但是一些基本特征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例如忠诚敬业、共同创造;信息共享对称;民主与专断兼顾;深入调研,积极提案;事实详实、数据充分,进行深入论证;对事不对人地对提案进行充分质询与辩论;对集团发展具有强烈的负责任心态等。最后,董事会需要处理好与股东会、监事会、总裁之间的关系。突出制衡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就事论事的立场,不牵涉私人感情因素。决策一旦制定,就要遵照执行,鼓励良性反馈,反对阳奉阴违和故意抵触。何小姐继续提问题:我们公司已经开始实行母子公司体制,只是目前还没有设置专业委员会,有没有必要设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你能就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作用给我们解释一下吗?或者具体一点,一般应设置哪些专业委员会? 关于这个问题,小林的回答是:何小姐,很遗憾这次我恐怕无法回答你的全部问题。是否设置或设置几个专业委员会,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定,当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子公司数量较少或董事会决策能力很强的时候,可以少设或暂时不设专业委员会。但在母子公司体制下,由于企业业务多元化、跨地域和高速发展,为提高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效率,并有效防范个人决策失误对集团发展带来的风险,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董事会专业委员以辅助决策。虽然不能给你们公司提出细节性意见,但是我想还是可以就专业委员会的部门和作用给出一点建议,希望你能有所启发。一言以蔽之,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是消解多元化经营的风险,并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效果。作为董事会下属辅助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董事会重大控制内容进行专业化划分设立,通过有效利用公司外部专家资源及内部部门管理人员经验参与沟通,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为保证更好的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有三项:就专项议题进行提案;负责就专项议题对集团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核和质询;提交建议,供董事会会议决策。其中最为主要的一项内容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就专项议题的提案,其提案程序如下:对于一个多元化经营的母子公司来说,一般应考虑设置战略投资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其使命与职责、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关系等见图49至412所示。另外,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的开展情况,设置已从事或待进入行业的专业委员会,如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医疗、学校、房地产等专业委员会,以辅助董事会进行行业决策。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复星集团。(图49:战略投资委员会)何小姐又有了新问题:按照你们的建议,我们公司准备进行董事会变革,为了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我们打算聘请一些外部独立董事,但应该如何科学选聘董事和独立董事以发挥他们的作用?能请你们给出一些真实案例吗?谢谢。小林做完相关讲座回到公司,看完来信他答道:何小姐,你好。我想我能够解答你的问题。还是先从理论上说吧, 首先,董事应由股东会选聘,在选聘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董事会结构的平衡:董事会的结构包括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技能结构、股权结构、职能结构等等。一个结构合理、平衡的董事会能够高效地制定出集团关键战略的决策,进而有益于集团长期和短期的绩效;、 保持董事会的多样性:董事会应该扩大人才库,囊括符合集团未来战略要求的候选人,从而有助于集团的正确决策和成功经营;、 结合集团发展的实际需要:董事会应不断地考虑集团的实际状况和战略需要,决定何种董事素质与能力最有利于推进董事会绩效的改进,有利于集团现在和未来的成功,有利于集团在不同阶段拥有最合适和最有效的人力资源。其次,建立独立董事选聘的制度体系。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聘请了独立董事,但实践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非常有限,有的由于是社会名流或知名人士没有时间保证参与公司具体决策,有的是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甚至很多独立董事也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另外,公司也缺少一套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保证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参政议政和决策作用,这里有不少教训以借鉴。聘请独立董事首先要真正保证其独立性,这方面的反面典型案例是美国安然公司:安然17位董事中,除董事长及CEO官外,其余都是地位显赫的独董,如斯坦福大学管理学院前院长、美国奥委会秘书长、美国商品期货交易管委会前主席、GE前主席兼CEO、德州大学校长、英国前能源部长等。但他们或是花瓶、或与安然有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7名独董和安然有咨询合约,不是有专业往来,就是有赠与关系,连三位审计委员会成员也赫然在列)、或成为安然在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代言人,没有起到独董应起的作用。有人把安然的董事会形象的形容为“有浓厚人际关系的俱乐部”。在国内,国资委显然也逐渐意识到了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引入外部独立董事的重要性。2004年6月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了宝钢、中国诚通集团等7家央企进行试点。在这份指导意见里面,国资委要求试点央企新董事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人。而宝钢在这轮改革中则走得更远,董事会采用的是“45”模式,即9名董事里,只有4名是宝钢内部董事,其余5名为国资委委任的独立董事。一改原先集团层面董事会7名董事清一色由集团经营层出任的局面。为有利于股东会选聘适合集团发展需求的外部独立董事,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候选人库”,对外部优秀人才进行动态跟踪和调整。但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选聘一要保持其独立性,避免由大股东选任、推荐独立董事,二是要保证独立董事议事的时间,制定严格的规范,三是要保证独立董事有一定的数量。最后,要对全部董事进行严格考核。由于母子公司体制下的董事会决策的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为提高董事决策的积极性和效率,同时有效防止决策的不作为或工作失误给集团发展带来的危害,对董事的考核就显得极为重要。内容包括: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体系,考核内容与决策效果挂钩,考核结果与薪酬、奖罚和聘任等挂钩。在一次行业峰会上,何小姐遇到了老朋友小唐,讨论起公司集团管理,小唐倒了一肚子苦水,何小姐把他介绍给小林,小唐的疑问是:我们是浙江一家大型企业集团,随着集团规模的迅速扩大、多元化和跨地域的发展,子公司数量越来越多,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却越来越难,虽然中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及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但由于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因而难以满足集团目前的管控需要,在强调发展速度、董事会治理、专家治企的今天,为了对母子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监督以防范风险,我们母公司监事会应该如何强化其应有的监督制衡职能并进行有效落实呢?小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小唐你好,你的苦恼我也能感同身受。应该说,这个问题具有较大的普遍性。母公司监事会是一个对集团财务和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权利行使进行监督的机构。虽然它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母公司监事会处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经营的保障,故而其责任重大。从国内企业监事会的运作来看,一般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Ø 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够强; 监事缺乏执行相应监督职能的专业技能,如财务、法律、会计等知识;ØØ 监事执行监督职能的积极性不够,并普遍缺乏对其有效的激励机制;Ø 监事会普遍不具备有效的监督权利,就是发现问题通常也不具有有效的督促整改的措施和手段。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很难发挥或作用较小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股权结构,由于相当一部分公司是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往往监事会和董事会的主要成员都是其控制股东提名的,一旦因监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发生争议,会因控制股东的作用而被调和,从而很难建立一种制衡关系;二是信息的供给受限,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监事会无法监督。多元化、跨地域和高速发展要求母公司必须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以有效的解决母子公司间的信息黑洞问题。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性是一个系统工程,出现上述任一方面的问题都容易使监事会成为“花瓶”。我想,这也是你最关心的问题了,对此我们的建议是,母公司监事会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除了公司章程必须详细规定监事会的权利、义务、责任、议事规则外,还必须注意如下四个方面:首先,监事的选择:、 应注重其参政议政能力,弱化其先进性、模范性;、 保证其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如要具有法律、财务、会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保证监事能胜任主要内容为财务监督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为合法性监督的监事会工作;、 要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股东监事,保证其有监督的动力;、 可以考虑引入独立监事制度,聘请社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会计、管理方面的专家出任;、 避免由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监事的情形出现,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其次,提高监事会的运作效率:、 设置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并由专职人员担任;、 明确规定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办公室仅对监事会负责,避免经理层管辖。、 强化监事会的权利,如:财务监督权、职务监察权、损害行为纠正请求权、董事会会议列席权以及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并从程序上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机制、表决程序,如监事会如何召集、如何表决以及决议通过的原则、一年召开多少次会议等事项;、 加强对监事会成员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明确其义务和责任。监事虽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处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经营的保障,故而其责任可谓重大,若监事怠于行使监督权,致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时,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扩大监事会的监督范围。被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强化监事会的作用。一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二是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三是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四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五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根据股东的书面请求,监事会可对其提起诉讼。由此,监事会不仅可以通过参与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进行事前监督,而且享有建议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其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障监事会经费。这就以法定形式保障了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经费,从经济上确保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正确处理好集团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平行关系,同时授权监事会可以罢免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行使到位。最后,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体系以加强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罚,提高监事执行监督职能的积极性。第六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小唐很快回了信:谢谢你们的建议,我们公司现在针对你们的意见展开激烈的争论,正在讨论重新设计管控模式。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公司由于集团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由原来的单一法人企业演变为现在的拥有控股、参股十几家法人企业的集团公司,但在集团的日常管理中,由于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企业,也都有自己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集团对子公司的管控受到了很大制约,很多情况下很难实现对子公司加强管控的设想。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又应该如何看待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呢?小林针对这个疑问作出如下解释:亲爱的小唐,关于母子公司体制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究竟应该如何运作才能更好的符合母公司的发展需要,进而为集团的发展战略目标需要的问题,可以说是业内争论的焦点之一,我且慢慢一路道来好了,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现在社会上一般有如下三种观点:、 “规范论”:即通过规范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达到母公司的管控需要;、 “操纵论”:即母公司通过操纵子公司的董事会,使子公司的发展符合母公司发展的需要;、 “虚化论”:即虚化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母公司全面介入子公司战略发展决策、日常运营管理,使子公司更多的是扮演执行者的角色。这时的子公司法人治理更多的是充当母公司风险隔离墙的作用。小唐,讲到这里我要提醒一句,不管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何设置,有一点必须明确: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母公司有效防范风险的墙,但并不是隔断母子公司间管控关系的墙!三种观点各有各的道理,在母子公司管理的实施中,母公司可根据其发展战略的需要,对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对从事集团核心产业、利润率大的、待发展的产业等业务的子公司,可以采取虚化子公司治理结构的方式加强控制;对于集团参股企业和仅仅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子公司可以通过规范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以保障集团的利益;而对介于二者之间的子公司可以适时采用操纵的方式以达到为集团发展战略目标服务的目的。华源集团在整合上药的过程中得出了把母子公司体制向事业部体制过渡的经验。在以往的上药集团,母公司之下最深的跨度有7层子公司,子公司层层设障,集团母公司的管控职能几乎形同虚设。 三年间,华源集团裁撤了上药的198家法人,留下的子公司合并为五大事业部,解决母公司空心化问题。这直接有力推动了华源在产品战略上对上药进行“瘦身”,在2002年,上药集团的净利润即以1.5亿人民币达到了其历史最高水平,几年来,上药集团每年的利润增长都在50%以上。小林在上公司网上论坛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帖子,帖子的问题是:我们是厦门的一家软件公司,今年的工作重心是筹备上市,初步计划在明年十月份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近期在与不少券商在接触,经常谈及萨班斯法案,据说美国上市公司都要遵守,能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法案具体是什么回事吗?小林觉得这个问题很具实际意义,他把萨班斯法案作了一个详细的总结:、 法案产生之背景2001年后,安然,世通等知名公司相继暴露出严重的管理层欺诈丑闻,使美国上市公司深陷信用危机。管理层欺诈丑闻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会计系统出现漏洞、管理层失职、缺乏内部控制以及外部审计人员的道德风险。重建公司信用,规范高级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关系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刻不容缓。在这种情况下,萨班斯法案是美国国会为恢复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所推出的亡羊补牢之举。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于2002年7月颁布,又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故称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法案出台之目的 重建公司信用,培育公众信心,振兴证券市场。² 加强公司监管,规范业务运作。²² 增加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确保公司管理层可以从有效监控的系统中获取重要信息。²² 公司管理层必须对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存档的材料和向投资者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法案之主要内容- 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职业- 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要求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 要求强化财务披露义务- 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增加经费拨款,强化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 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 法案对于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规定与影响 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不论规模,均需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有关规定。²² 即使上一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不表示公司现有的内控系统已经符合法案的规定。根据法案的规定,独立审计人员还需另外证明客户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有效的。² 公司对其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公允性、充分性和正确性负有责任。法案规定独立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为:证明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系统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有效的评估是合理的。换句话说,管理层必须独立地评估,执行和监控内部控制程序(但是可以聘请独立审计人员以外的咨询人员协助就绪及评估工作)。独立审计人员则可以在一个限定的范围内对公司已有的内部控制程序提出优化建议和协助。按照萨班斯法案生效时的约定,数千家大中型美国本土上市公司必须在2004年11月15日后结束的财政年度中遵守404条款,非美国本土公司的遵守日期则约定在2006年7月15日。其中以404条款最为严格,涉及涵盖企业经营、IT系统控制、投融资管理、财务监控、法律法规监督等13个大类、38个细项,一旦投入实施,必将引起企业整体控管流程的重组,人员岗位职责的改变,对于企业内部流程梳理、加强财务投资监管、协调内部资源分配、提高管理透明度等方面都将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该法案虽然是针对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系统的漏洞、管理层的失职、内部控制的缺乏以及外部审计人员的道德风险等而制定,但对国内企业强化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有效防范集团经营风险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第八节 金地集团的管理模式萨班斯法案的案例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小林也收到不少来信,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一致的:林顾问,你好,对于你总结的案例我们都很感兴趣,也觉得深受启发,但是美国的法律和市场现状毕竟和中国有较大的区别,你能不能讲讲我们身边的公司管控事例呢?小林就此做了一个统一回复:金地集团初创于1988年,在形成地产开发业务的核心竞争优势后,从一个区域性的项目公司逐渐发展为一个业务遍及各大板块的跨区域集团公司。随着金地集团的业务扩展,职责不清晰、流程不明确的问题逐渐暴露,集团原来的管控模式,集权较为明显,决策流程长,同时集团某些部门在不熟悉一线市场和项目开发节奏的情况下不敢决策,导致集团拿地的效率和项目开发的效率差强人意,在2003-2004年地产市场飞速成长的时期,丧失了一些土地机会和销售黄金期。因此,如何保证集团运转的效率和速度,充分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如何分级分权,将经营权充分下放给子公司,也是金地集团在2000年以来思考的问题。通过母子公司管控体系的设计,金地集团将保持“产品主义”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创造客户价值,保证企业“作最有价值地产企业”愿经得实现,实现企业战略规划中制定的五年战略发展目标。在设计“金地集团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前,金地集团对“前进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梳理,主要主要集中于跨区域开发的战略协同缺失、组织能力缺位、缺乏机制、资源摊薄。(图414:金地集团原有的“操作型的管控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公司每年滚动制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以指导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全局。金地的发展战略指出,无论房地产市场怎么发展,地产开发业务都是集团主业,应该实现战略性的全国化布局、区域聚焦、产品聚焦、品牌聚焦,把区域市场和细分市场做深作透,实现战略、管理、效率、成本、效益的提升。在这种“聚集能力,集中突破”的战略思想指导下,金地集团提出通过母子公司管控体系的设计使“母公司做精,子公司做强”,这种思想的具体体现可以见下表:通过不断地调整整合,到2006年2月,金地集团建立了自有的组织结构:母公司的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联合形成集团的“管理线”,子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运营管理中心、行政人事部和成本管理部。母公司的技术管理部,形成集团的“产品线”,具体子公司的归口部门是市场营销部、设计工程部。母公司的财务管理部,其内部的审计监察模块,形成集团的“监察线”,对应子公司的接口部门是财务管理部。由此,金地集团形成了管理链的闭合,形成了有效母子管控的基本架构。第九节 治理管控在有关萨班斯法案和金地集团案例的帖子贴出后,网上掀起了关于母子公司管理的讨论高潮,小林又收到了一封信:“ 小林,你好,我也一直在研究集团管理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治理是企业最根源的层面,相当于企业生命的DNA,企业所有的管理体系、业务体系、权利体系、利益体系全部是公司治理这个大树之根上长出的枝离叶蔓。所以我认为在在公司治理这个层面改善集团公司管控才是治本清源之计,我非常认同你的观点:一个富有竞争力的企业在治理上要保证制衡性、激励性、约束性和协调性,但是对于如何设计治理管控我还有不少疑问,希望能和你一一探讨。 老赵”小林的回信:老赵,你好!的确,如你所言,治理管控是母子公司管控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治理管控的底蕴就是通过集团内各权力机关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和母子公司之间的职能制衡来进行集团公司管控运作。这个问题我们之前已经讨论过,这里就不加赘言了。 不过,在设计治理管控体系之前,我们先来试着回答三个问题: 公司最有效地运行的方式是什么? 公司怎样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何保证? 由此我们发现一个的良好公司治理体系需要满足以下六点:1、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有清晰的界定;2、股东通过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总公司高级管理层有足够的监控能力;3、董事会能有效的发现公司问题并上报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公司经理层进行有效地监督;4、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且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5、能够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管理;6、能够及时、充分地进行重要信息的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考虑设计公司的治理方案。公司治理方案需要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此外,在设计治理方案的同时,理顺产权关系也是不可忽视的步骤。尤其是国资集团,由于行政性资源调配的关系,加上原有隶属关系的影响,当企业集团进入中央管理状态后,就会出现集团内部的企业组织结构混乱,有些与集团有产权关系,有些还没有。这就要求集团总部对其下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产权审计,通过产权审计搞清资产现状。 集团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产权层级的控制。集团公司的产权层级越多,法定运作程序就会越复杂,这必然使得管控链条相应也越长,信息失真也越严重,管控成本也越高,管控效果也越差。从经验实践而言,集团公司内部的产权层级一般不应该超过三级(除非纯粹的财务型管控),那些所谓的“重孙公司”都是些笑话。最后,让我们回到治理管控的设计。治理运作设计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是由三种基本模式可以参照: 1、集团为执委会制,二级公司总经理制。这种结构下控股层董事会比较超脱,权力重心在执委会成员,同时执行会成员需有很强的沟通协调及决策能力,同时执委会成员一般不超过1/3而董事长也不兼任公司总裁;2、集团为执行董事制,二级公司总经理制。与执委会制相反,这种模式的管控的权力重心在控股层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需有很强的沟通协调及决策能力。3、集团为执委会制,二级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制。在这种模式下,权力重心在执委会尤其是集团总裁,执委会成员需有很强的操作层面经营管理能力。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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