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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税收征管模式的应对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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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税收征管模式的应对策略.docx

    税收征管模式与企业涉税处理技巧讲义第一部分 税收征管模式沿革及形式一、 税收征管模式概念及沿革(一) 税收征管模式概念 税收征管模式是按照税收立法要求,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科学、合理、高效地进行税收征管的组织形式,它是对一定税制下征管工作的总体把握和目标定位。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员、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的税收征管方式,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二)税收征管模式的沿革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专管员管户模式: (一员进厂各税统管,一人到户征管查责任全负,保姆式) 这一时期是我国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时期。具体形式表现为驻厂专管制,按地区、行业、经济性质实行专查专管制。一般将其概括为“一员进户,各税统管”的管理模式,管理的技术手段主要是传统的手工操作。    第二,三分离(征管查)模式“信息化+专业化”:1997年,提出“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模式的税收征管改革。 这一时期的税收征管改革以查、管分设或征、管、查分设。各地针对“一员进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职能于一身造成的权力约束缺位、执法不严等弊病,积极探索分责制约的管理办法。由开始实行管户交流、岗位转换,到后来实行征收管理与检查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的管理模式。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计算机开始应用于税收管理的主要环节。这一阶段改革的主线是分解专管员的权力,实行不同形式的分责制约。但由于片面强调内部制约,人为造成各系列间的内部矛盾,客观上忽视了对纳税人的控管,征纳双方责任不清、偷漏问题仍然比较普遍。    第三,目前(34字)“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模式。这一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主线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的提出和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行,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的转变,以及将第二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制约上升为机构间的制约和程序上的制约,并注意了对管理权限的逐步集中统一。这一阶段的税收征管改革在技术手段上把计算机技术引入了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我国税收管理开始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现代管理转变。同时还提出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管理理念,使税收管理的内涵和领域更加丰富。但在新旧模式转换过程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漏征漏管户比较严重的问题仍普遍存在。 包产到户(税务专管员制度)-流水式的大工业模式(征管查分离制度)-信息化管理方式。信息化管理方式是以信息流程为主线的网络化管理方式,它从信息采集开始,到信息存储、传输、加工、运用,依托网络,实现信息高度共享,并以此建立工作联系,形成信息大集中的管理方式。二、 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形式(一)基本形式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1)确立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网上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2、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为方便纳税人纳税,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3)积极、稳妥地税务代理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3、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关系。逐步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确保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4、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周期性常规税务审计;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审计;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案源进行的个案审计。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5、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1)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和税收计划执行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中央、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以利于为征管服务,为基层服务。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6、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的基本思想和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点1.首先,确立了纳税人在纳税中的主体地位,还纳税权利、义务、责任于纳税人。其次,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是违法行为,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的得到根本解决。再次,使缴纳税款成为纳税人的职责,纳税人由过去的被动纳税变为现在的主动纳税。最后,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取消专管员制度,把专管员从过去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继而转向强化征管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去,使税收征管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2.税务行政服务明显优化。3.税收征管的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机为依托的征管化进程。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和加大了计算机硬件建设的投入,计算机在全国税务系统普遍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已基本上实现了征管全过程的微机化。4.建立了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5.税务系统的形象明显改观。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三、税收征管模式的主要具体形式 (一)纳税评估1、纳税评估的内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从而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管理办法中所指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准确性,集中体现为计税依据与应纳税税额等关键数据指标的真实准确性。由于应纳税额是由申报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所以关键数据指标是指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的真实准确性。由此可知,纳税评估的核心不是对税收评估,而是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进行评估。评估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不是指申报数据所反映的税收经济关系合理性,而是申报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相关合理性。所以,纳税评估不是对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评估,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经济效益的评估。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会对所有纳税人进行评估,而是有重点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评估。正确地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是优质高效开展纳税评估的首要环节,通常应依据税收经济关系的宏观分析、行业税负规律特征分析结果等数据,建立预警体系,确立重点评估对象,进而实施具体的纳税评估。 2、纳税评估的作用1)纳税评估是防止虚假纳税申报的有效手段。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采集的信息,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外部信息。通过掌握税基和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了解资金的来龙去脉,可以对纳税申报进行监控。 2)纳税评估可以通过信息反馈机制,解决征收管理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纳税评估处于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结果,可通过纳税评估反馈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行政审批等各个征管环节,既可保证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协调统一,又可剖析问题,区分责任。 3)纳税评估是一个纳税服务过程。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设置能够了解和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经营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并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与偏差,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纳税评估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充分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3、纳税评估的特点1)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工作场所进行。纳税评估的主体是主管税务机关,由评估专业人员具体实施。客体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实施纳税评估时,一般仅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不对客体进行实地稽查。 2)纳税评估的基础信息资料来源广泛。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信息资料,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行政审批、发票、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银行、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取得的外部信息数据。 3)纳税评估侧重的是事后评估。纳税评估的工作环节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缴纳税款及办理有关纳税事项之后。 4)纳税评估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和数理统计学等现代科学手段,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等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揭示其异常波动程度,作为评定纳税人申报税款是否真实、准确的参照。5)纳税评估注重评估客体的陈述申辩。在实施评估过程中,由于纳税评估的全面性与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之间存在差异,评估主体可以通过约谈、提供纳税资料的方式,要求评估客体陈述举证,降低评估误差,进而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4、纳税评估程序与方法纳税评估常的基本程序与常用的技术方法如下: 1.通过宏观分析与税收征管海量数据的测算,总结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的规律特征,设置相应的预警标准建立预警体系,通过预警体系筛选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2.对纳税评估对象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3.通过横向数据对比分析、纵向数据规律分析和数据指标逻辑关系的相关合理性分析,推断和确认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疑点问题,估算纳税人的潜在的生产经营收入,推断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 4.就评估出的问题、疑点和推断的纳税能力,与纳税人进行约谈。 纳税人如能认可接受评估结果,按评估税源情况查补税款;纳税人如不能接受评估结果,将评估资料转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5、纳税评估分析的基本思路框架理论上讲,各税种都有其自身的计征特点,相应地应有各自的纳税评估特点。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考虑到税源的关联性,没有必要分税种进行纳税评估,解剖相对复杂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关系,可以理出纳税评估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1)计征特点的启示 (1).增值税计征特点 增值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以经济活动中新创造的增加值为税基的课税税种。在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可以以不同的计征方式实现这种课税理念。在我国则是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征方式实现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按这一公式计算,受不同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和税收征管相关规定的影响,短期看,纳税人可以形成零申报。如企业季节性生产一次大批量的购进原材料;认证期内专用发票的堆积并一次性抵扣;前期留抵税额的影响;出口产品免抵退税政策应抵税额的影响等。因此,单从当月的纳税申报表很难给出申报合理与否的判断,唯一的审核凭据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即应抵扣。 但是,上述各种问题,除出口产品的影响外,其它几种影响在企业长期运行过程中经平均化处理会减轻并消除影响,呈现出进项应小于销项的这一普遍存在的客观经济规律。依据增值税的这种计征特点,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增值税的分析或评估不能按月进行,但可以在较长时期的基础上开展分析。考虑到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为6个月,分析期限最短也不能低于六个月。 (2)企业所得税计征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所得分配而课税的税种。在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收核算制度经过汇算清缴调整得出的,计算关系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整减少项 综合上述两个公式的计算关系看,影响企业有无税收的变量因素有四个,即企业利润、调增项、调减项和适用税率。 由此确定的税收经济关系特点如下:(1)短期没有税基。由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所以短期内没有调整,就没有确定的税基,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定税收经济关系;(2)以利润作代表性税基。企业盈亏及互补的不确定性,使短期的税收经济关系不能确定;(3)以收入作代表性税基。以收入作代表性税基实施定率或定额征收,可再短期内建立确定的可参考的税收经济关系。 从近些年各地汇算清缴实际操作的结果来看,调整项目占企业利润的比例很小,可以说决定企业有无税收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企业利润。受不同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和税收征管相关规定的影响,短期看,纳税人很容易做成零申报。如企业季节性的供销关系;建筑业的建筑周期;企业所得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政策等。因此,单从当月或当季的纳税申报表很难给出企业申报合理与否的判断。但从年度看,所有季节性问题或一次性因素的问题都会在年度核算中均摊消除影响,呈现出“经营的最终目标是为盈利”的这一普遍存在的客观经济规律。 (3)计征特点的启示 从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特点分析可知,企业纳税评估的分析不能按月或季参考短期申报数据进行,只能开展中长期分析,最好以年度为核算期间开展分析。 2)口径差异的启示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系虽然是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但税基的实质内涵是增加值;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系虽然是计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但其税基的实质内涵是企业利润。不论增加值、利润还是应税所得额,都存在一个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的口径差异。由于会计核算是基础,税收计征关系是特性,研究两种核算口径上的差异性和关联性,有两点启发可供参考:一是利用指标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二是利用指标配比关系的规律性开展分析。由此可总结出企业纳税评估的分析分析指标体系和基本思路:一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利用企业财务指标的逻辑关系建立评估分析指标体系;二是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主导,利用财务指标的配比关系建立评估分析方法体系;三是充分认识指标口径的差异性,看重综合分析和规律分析,看重年度分析,看淡月份分析。 6、我国纳税评估与征管法的矛盾按办法规定,纳税评估对疑点问题的处理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第二种方式,是发现纳税人有漏缴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但在实际执行中,是自查补税还是移送稽查处理没有明确依据。 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因为纳税评估是案头审计,一般不进行实地检查,就无法对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虽然补缴了税款,但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一般性问题还是有违法嫌疑,没有使人信服的证据。这里面很可能有漏缴行为,通过纳税评估补缴了税款,就逃避了税收法律责任,没有受到处罚。这里有几个例子能说明这个问题。1、中国税务2007年第3期记载,山东省临沂市某县一家酒厂2005年申报消费税94万元,申报增值税为零,国税部门将其列入重点评估调查对象,根据掌握的企业财务及税收信息数据,采取约谈自查,促使企业补偿税款近2000万元。2、山东省国税局2006年开展宏观税负调查分析,共查补税款60多亿元,其中,仅通过约谈一项,企业自查补缴税款占查补税款总额的60%。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对税收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要求相关责任人的承担税收违法的法律后果。但在纳税评估办法中,由于未能查证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所以不能定性,依法追究违法责任成了一句空话。纳税评估的对疑点问题的处理方法不符合现行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不仅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增加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如果把疑点问题都移送稽查环节查证后再处理,可以准确定性,但那样就不能发挥纳税评估低对抗性、高效率的优势。 虽然办法第22条作了限制性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即纳税评估不是一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一个内部工作管理规定,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虽然有规定,但还是不能改变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过程。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处于实际操作与立法精神相背离的尴尬处境。 (二)税控系统建立我国的税务管理一直采用“以票管税“的方式,或对某些纳税人估税核定税额征收。实践证明,目前实行的“以票管税”方式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虚开发票、虚假发票和开具发票大头小尾等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以国家纳税大户超市商场为例,超市商场主要业务为商品零售,一般只使用POS机收银系统开具小票,而且大部分顾客为普通老百姓,要求开具发票的顾客较少,因而不能用开具发票总额作为征税依据,税务机关只能采取“定额税”或由超市自己报税等方式进行估税征收。由于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或纳税人故意隐瞒营业发生额等因素影响,因此超市普遍存在估税额跟法定应征税额存在严重偏差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型超市数量超过两万家,目前超市法定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之差不低于50%,每年超市方面税收流失数以亿元计,税源失控情况十分严重。    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税收。为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杜绝各种不规范纳税行为和虚假行为,国家1997年决定通过推广税控收款机来实现对税源的监控,并在全国部分地区推广试用。1、税控系统的概念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为控管流转税、扼制利用发票偷税、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的。该系统采用数字密码技术解决票据的防伪识伪;同时,由微控制器、存贮器、黑盒子和智能卡等技术的集成,从税源和票源的源头控制税收的征管。该技术的发明和推广使用,已成为辅助我国税收征管的强有力手段。它可以成功地解决国民经济中有关税务征管的重大难点问题。2、目前已经推广的税款系统1)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为控管增值税、扼制利用发票偷税、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的。金税工程的全称为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它由四个子系统组成: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发票协查子系统。其中,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构成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工程是我国经济建设实现信息化的重点工程,也是全国税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推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防止税收流失、遏制增值税发票犯罪、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而实施的一项全国性工程。金税工程全部完成后,将通过采取电子申报、防伪税控系统以及税控收款机等技术,统一进行增值税的数据采集、税源分析与控制、防伪与识伪;同时可进行计算机交叉稽核,对稽查结果进行甄别和筛选,结合其它选案标准对重点户纳税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查案线索交由各级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查处,对政府信息化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2)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根据国税发200667号通知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但开具新版货运发票需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支撑。因此,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之日起,就是新版货运税控发票的实际启用日期。如果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采用“先交税,后开票”模式,且完税凭证在开票软件中进行开具。3)机动车销售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4)加油站目前有些地方使用的安装在汽车加油站加油机内的税控装置,由于两个装置采用的计量标准、计费标准存在差异,实际上很难真实反映加油站企业的实际营运情况。同时,由于加装内置式税控装置需要改动加油机的电路连接方式,这有可能会给加油机带来安全上的隐患。(三)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1、概念:税收信息化是集先进税收管理理念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其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税收工作,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实现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使税收工作水平跃上新台阶。近年来,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税收深化征管改革速度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带来的相应管理模式转变必将覆盖税收征管的每一个环节。高度的信息化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效率,将税收具体业务由手工改变为机器操作,大量地减少了人员的需求,增加了业务的信息量,为税务机关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分析创造了条件,为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提供了可能。2、应用的范围:税收征管信息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前台的信息化。税收征管软件是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征管软件的信息化直接提高了申报纳税的效率,使前台税务人员能从容地应对众多的纳税人;二是后台的信息化。后台的信息化表现为对前台录入数据资源的信息化处理,通过分析发现问题。总局提出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就是致力于此。3、优化的途径    (1)以金税三期工程为契机,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应该说,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对税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金税工程(三期)是在金税一期、二期基础上国家于2005年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筹划运作的重点项目。金税三期包括了征管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等,是税务电子化的关键工程。从整个项目的规划上看,金税三期与金税一期、二期有很大的质的区别,完全是从整体的整合角度来规划的。它是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建立基于全国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总局和省一级税务局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税收工作重要环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包括征收管理、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系统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简而言之,就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    金税工程三期的建设对于充分整合和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推进依法治税,保障税收收入等,都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2)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税源监控等方面推动信息化向横向发展 (四)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原则,是过去多年来实行的对合并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这里,首先应弄清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区别。汇总纳税是指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在汇总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是指母、子公司机构的企业,在合并其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过去在所得税管理中,把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统称为汇总(合并)纳税,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原则实施征收管理,其缺点是可能造成就地预缴后在汇总清算时超缴税款无法退库。新税法把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两个问题分开处理,为了解决预缴超缴税款的问题,加上了“财政调库”的处理原则。 2、办法的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即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这是因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是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划分的,本办法主要解决的是中央与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所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汇总纳税企业适用本办法。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联合制定。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收入跨地区缴纳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所以不适用本办法。 由于一些大公司的层级多,如果层层预缴会使操作过于复杂,所以,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办法对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一些影响地方收入不大,就地预缴不好操作的,不实行就地预缴。具体包括: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3、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为了防止企业预缴超缴税款,要求企业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为了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25%预缴税款人中央国库,一是为了解决在汇算清缴时对企业预缴超缴税款的退税,二是为了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再从财政预算上对各地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为: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为: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l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为: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预缴税款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为: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l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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