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与防范ppt课件.ppt
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与防范,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及防范2.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3.房地产“官商勾结”等不法行为4.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及防范5.建设工程中承发包违法行为及防范6.建设合同的违法和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及防范,1.违法行为 一是围标。有的施工企业为获得工程项目中标,不择手段串通一气,采取联合三、四家甚至更多的企业一起进行投标,轮流坐庄,其中一个企业中标后,将按事先约定分享利益。,二是串通招标。一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由于招标人事先选好的这家企业投标文件制作比较精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比较全面,报价也比较合理,评标时必然得高分而中标。另一方面投标人互相串通,报价一起哄抬报高价,或者挤“牙膏”采取阶梯式报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极大地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三是挂靠。即投标人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获得了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四是低价竞标。即投标人为适应业主“少花钱多办事”的心理,以低于企业成本参与竞标等。,2.防范措施,第一,招投标工作要实行五公开。即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招投标的要求和准入条件;公开评标办法及标准;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使建设工程投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进行。 第二,严格搞好资格审查。依法必须公开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大的项目,当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9家时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第三,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评委是招投标活动评标工作的“执行法官”,必须做到有专门的软件管理,计算机抽取,不得与外界联网。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评标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大力推行新的评标定标办法。合理低价中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第五,切实加强管理体制的建设。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的信用评价体制,并将其作为评标或资格审查的要件之一。 第六,要实行现场踏勘。每个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在开标前,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以遏制规避招标,先开工后招标和开小标干大工程等虚假招标行为的发生。 第七,要畅通投诉渠道。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案件,将投诉处理作为规范招投标监督管理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使招投标工作走上正确轨道,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总之,治理和预防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把想法变成办法,把提法变成做法,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日前,中央纪委颁布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对于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将严厉整治房地产“官商勾结”等不法行为,官商勾结对房地产领域的破坏力量是巨大的。众多不法商人正是靠着某些腐败分子的默许、支持和纵容,通过对老百姓财富的疯狂掠夺而一夜暴富。官商勾结还损害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严重伤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社会和谐。,房地产领域官商勾结猖獗,根源在于监管和审批权力未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房地产业涉及面广,“婆婆”众多,每个部门都手握重权,在规划审批、开发建设、房屋销售等环节,各个环节自由裁量权都不小。而政府部门掌握的监管和审批权力,往往行使过程不透明,运行无章法,自然容易被“以小博大”的不法商人所俘获,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监察部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整治行动为期近一年近来,诸多信息已清楚地表明,正在兴起的楼市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打击房地产官商勾结。,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及防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底线。 然而,这个底线在如今却屡屡被突破。尤其是近两年来频繁出现的“楼歪歪”、“楼脆脆” 、“楼垮垮”等建筑质量问题不断给政府敲响警钟。严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迫在眉睫。,劣质建材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劣质钢材是怎样练成的() (),废旧厂房窃电炼劣质钢,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遏制劣质建材流入市场,但劣质建材远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在全国频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中,劣质建材是一大主因。,劣质钢材的原材料,众所周知,地条钢是“豆腐渣”工程的祸根,严厉打击地条钢已是国家打假的工作重点之一。倘若这些“地条钢”混入施工地,其后果不堪设想。,必须严把建筑材料进入工地的“关口”才能有效防止劣质建材的流入。要从源头上遏制劣质建材的生产,彻底关闭“地条钢”、“黏土实心砖”、劣质水泥的加工厂,加大对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要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实现第三方监督,阳光监督。应加大执法力度,全面问责,对存在失职行为或与开发商相互勾结以权谋私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不能手软。,房屋质量问题已成楼市顽疾,2012年7月21日 北京特大暴雨再次把房屋质量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据搜房网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超越高房价,房屋质量已经成为人们对房地产市场最不满意的因素。,房屋漏水绝不仅仅是一两个家庭的苦恼。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建筑工程渗漏率达60%以上,多年来居高不下。针对国内建筑事故的调查表明,70%以上的公用、民用建筑事故与屋面和外墙的渗漏有关;80%以上的剧场、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设施都出现过渗漏;80%以上的地铁、隧道及市政工程都曾出现因混凝土开裂而导致的渗漏事故。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多年承接的案件当中,有关渗漏的案件占到工程质量案件的35%,其中地下空间渗漏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地下防水往往被喻为建筑的根,根先烂了,大树会怎样?“现在城市建筑的漏水,特别是地下渗漏问题比较严重,有的工程还没验收就出毛病了。”北京市政府顾问、著名工程专家杨嗣信教授指出:“现代建筑的结构主要是由钢筋混凝土组成,而结构主体又靠地基和地下结构来支撑。因此,地下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度决定了地上结构的质量。”他告诉记者,除了人们看得见的顶漏、侧漏,看不见的底漏问题更大,严重的底漏可能导致建筑“从根部就开始烂了”。,开发商是楼盘质量第一责任人 对众多楼盘在此次暴雨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有的开发商理直气壮地说,暴雨是天灾,城市的排水系统也有问题,业主情绪化的维权是吹毛求疵;有的开发商私下表示,楼盘规模那么大,出现一点质量问题很正常,不出问题才不正常;还有的开发商“委屈”地认为,有质量问题应该找施工总包方,开发商也是受害者。对此,笔者认为,开发商多方找理由推诿责任的做法是其责任意识缺失的表现,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开发商都是楼盘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建筑工程质量负全责。 一些开发商的项目经理虽然有高学历背景,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是缺乏实践经验,很多在施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一定能及时被发现,而监理单位为了图省事,即使发现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是导致楼盘质量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楼盘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消费者共同推动,才可能有实质性的进展。应进一步完善验房机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尽快建立建筑业法律法规与刑法等法律法规相互衔接机制,行政处罚要从罚企业向罚企业和罚责任人并重转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引起开发商对楼盘质量的重视。,触目惊心的工程质量,柱子存在蜂窝、狗洞,未经监理检查及确定处理措施,私自掩盖,出现的露筋现象,梁板的支撑排架整体失稳倾覆,拉倒塔吊,造成的严重的质量与多人死亡事故,板梁筋绑扎现场,成了水电工加工现场!,刚浇完的混凝土楼板起皮,墙体开裂,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依法依规自觉规范自身的质量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社会各界有效监督,全社会齐抓共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最大限度抑制质量问题,为社会创造高品质的建筑。,建设工程中承发包违法行为的几种类型,建筑市场中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肢解发包挂靠经营行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中违法行为的分析及对策,1.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的违法行为,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的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界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违法转包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所谓直接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转包给他人;所谓变相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如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均属工程转包行为。 (2)一次转包与多次转包。所谓一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包的行为;所谓多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数次转包的行为。,肢解工程的概念及基本形式,肢解工程是指工程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 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挂靠经营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挂靠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借用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资质从事建筑活动, 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 被挂靠的企业向挂靠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不对实际建筑活动实施管理, 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挂户企业和个人多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实际上经营风险却由被挂靠企业承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危害,在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实务中,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极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工期延误等问题。 工程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除带来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外,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分包,还破坏了合同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工程招标,慎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并与其订立合同。如承包人擅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分包给他人,不仅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而且对工程的其他投标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对工程项目违法行为的治理,一是完善我省招标投标制度。以我省清理规范招投标文件为契机, 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如界定肢解工程范围, 推行预选承包商和资格后审制度等。二是从严从重惩戒不良行为。与监察部门建立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入围不投标企业给予停业整顿处理, 以增加串标的难度和成本。三是建立和落实违法记录公告制度四是强化“市场”与“现场”的监管联动, 提高监管效能。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肢解发包、挂靠等行为在承发包过程中不易发现, 但工程实施过程中易于暴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项目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进行自检, 并把检查和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五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做好建筑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平台建设、信息采集、数据维护与使用,激励守信企业, 惩戒失信企业。六是完善现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规则与WTO国家接轨, 逐步向国际通行的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模式, 实行个人资格准入制度, 把准入控制到了最基本的单元, 即具体的人, 保证了进入市场的每个人都符合规定的标准, 同时相关执业人员的责、权、利明朗化, 个人执业行为由个人负责, 技术人员靠提供优质服务、靠信誉和靠提高效益去竞争, 并在竞争中发展;企业具有的技术人员数量、主要业绩等因素不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而是作为市场竞争的因素来考虑。这种体制符合市场运作规律, 实现了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小结,根据上述规定,对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相对要容易些。但分包人如果在承包时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又取得了资质条件,此时能否认定为违法分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要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以推断,总承包人将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如果分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将不以违法分包论。因此工程建设中可以允许合法分包,杜绝违法分包,治理部分建设单位肢解分包行为和转包行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关于建设合同的违法行为和防范,一.“黑白合同”二.“暗箱”操作三.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四.违法行为防范,一.黑白合同,当前,在我国建筑市场,“黑白合同”并存已成为公开的秘密,“黑白合同”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根源之一。由于我国当前建筑市场的发育还不完善,体制和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建筑市场主体缺乏契约信用风险意识、履约意识较为薄弱,加上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等原因,签订“黑白合同”成为部分建筑开发商和承建商规避政府监管,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而“黑白合同”的签订又带来了诸如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款久拖不付、违法分包、转包和拖欠甚至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这不仅给整个建筑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严重损害了作为弱者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研究我国当前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黑白合同”问题,无论对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建筑市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而要对“黑白合同”进行监管,仅仅依靠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缔造一个讲求缔约信用的法治环境,从源头上治理此类问题。,二.“暗箱”操作举例,有一个建设项目开标后,在签订合同时,本地人带着一帮人同某外地公司发生争执,以其递介绍信为由,要求分包工程及索取“辛苦费”。另一方面,对业主缺少制约,业主可以随心所欲地确定参加投标企业,在商量评标办法时,有意识地向某方倾斜,出现了“明招暗定”的不规范行为。有形建筑市场雏形形成后,上述情况有了较大改现,但仍需进一步规范,比如对外地建筑企业的入市壁垒,评标办法不公正,评标人员的固定化等等,应该增加随机性,加大透明度,使整个建设市场充满“阳光”,使众多建筑企业在“阳光”下进行公开竞争。,三.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是业主和承包商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约束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遵照施工合同,承包商应完成业主方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任务,同时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且支付工程价款。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一方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对工程承发包活动作出约束,避免合同纠纷;另一方面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自觉履行合同的意识,可以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竟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发包方必需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安全生产合格证以及其以往承包工程的质量等。建议经验不够丰富的发包人可选择一些各级工商部门评出的“重合同、守信用”建筑单位,因为这些单位的资质条件已经经过工商部门的严格审核,信誉程度较高。 其次,建设工程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建人,并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操作。招投标应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定标时要综合评价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方案等,择优确定中标人。实际中,许多工程未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合同,而是搞人情发包,导致“豆腐渣”工程泛滥成灾。,四.违法行为防范,再者,合同条款约定必须明确,以免给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带来困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质量、价款支付、工程期限、工程验收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等条款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既影响工程建设,又造成经济损失。,四.违法行为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