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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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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x

    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为确保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参保范围第一条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二)各类企业(含中央、省驻州企业)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我州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已在我州行政区域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变更第二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编委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第三条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变更资料或终止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四条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减少、调动、退休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凭人事劳动关系证明、调函、退休批复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登记及变更手续。第五条.个体参保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变更、注销等手续。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职工医保基金的利息;(四)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职工医保基金的其它收入。第七条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第八条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9%,其中:(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参加职工医保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数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数比例在035:1以下的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超过035以上的,由单位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9%继续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超过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三)个体参保人员按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缴费费率以4%方式参保的,可按原方式继续参保,也可由本人申请将缴费费率转为以9%方式补缴参保。补缴以办理时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参保缴费起计算补缴月数,缴费费率按照9%计算差额补缴部分。补缴金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补缴后建立个人账户。第九条职工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机关单位工资总额(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地方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考核奖;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地方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考核奖。(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10%、绩效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目标考核奖。(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职工医保基金分设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构成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统筹基金中划入。个人账户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1 .在职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X2%+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X0.1%又实足年龄。2 .退休人员: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X2%+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X0.1%X实足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缴费费率以4%方式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停止划入,补缴后再按规定补划。第十三条在职人员在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个人账户通过阿坝州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结算。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中心挂失;挂失前社会保障卡被冒用,造成的个人账户损失由本人承担。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职工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应在30日内凭死亡证明、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核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死亡后,因所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终止职工医保关系,造成个人账户多划入的部分,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时予以扣回,无法扣回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同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个人账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第四章待遇享受时间和关系转移接续第十八条初次参保人员,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日起,暂停支付职工医保待遇。(一)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按规定足额补缴的,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二)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可办理补缴。按规定足额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划个人账户。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从补缴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三)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视同初次参保,设置医保待遇等待期。第二十条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一)参保人员将医保关系从我州转出至州外,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关系转移。(二)参保人员将医保关系从州外转入至我州,按以下办法接续:1.3个月以内(含3个月)办理转移接续关系,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办理转移接续关系,按规定足额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划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从补缴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再办理转移接续,视同初次参保,设置医保待遇等待期。(三)参保人员医保关系在州内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增减员方式办理。第二十一条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可相互转移接续,相互转接后,仍保留其原参保缴费记录。(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参保居民需转入职工医保的,可按照我州职工医保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差额后,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以转入职工医保时的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标准。(二)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待遇从转入并补足职工医保差额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补足差额的按照首次参保确定职工医保医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失业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从接续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第二十二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接续。第五章缴费年限第二十三条建立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制度。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我州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第二十四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参保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最低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州实际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转入人员缴费年限达到我州累计缴费最低年限且在我州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一次性强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第二十五条缴费年限计算(一)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暂停记录其缴费年限,保留原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职工医保关系跨地区转入人员,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刑满释放参加职工医保的,被判刑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职工医保社区服刑人员可继续参加职工医保,享受相应待遇。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被判开山刑满释放后要求继续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其缴费年限不足我州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由参保人员按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补缴办法一次性是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四)参保人员重复缴费的,重复年限不累计。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应持退休审批机构出具的退休批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其中单位职工由单位代办。符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标准的,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第二十七条退休补缴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以下方式补缴。(一)用人单位退休补缴办法。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7%一次性也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补缴金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二)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补缴办法。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7%一次性冤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补缴金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缴费费率以4%方式参保的补缴,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4%一次性是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逐年缴纳,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第六章职工医保待遇第二十八条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住院医疗待遇;(二)生育医疗待遇;(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四)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待遇。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应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再按规定报销,具体自付比例为:(一)乙类药品个人自付10%。(二)特殊检查L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CT)、血栓弹力图试验(TEG)、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个人自付10%;2 .心脏及血管造影、临床监测(麻醉监测除外)、核磁共振(MRI)检查、腔镜检查个人自付20%;3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SPECT)检查个人自付30%。(三)特殊治疗L腔镜手术及治疗、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电切术、肿瘤热疗法、高压氧仓、体外震波碎石等治疗项目个人自付20%;2 .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直流电治疗、脑电治疗、体外反搏治疗、电子生物反馈治疗等辅助治疗项目个人自付20%;3 .血液透析、血液滤过治疗项目、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仪器治疗项目个人自付20%;4 .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激光打孔等心血管介入治疗、射频消融、核素内照射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5 .骨髓或外周血干细胞冷冻保存、骨髓或外周血干细胞体外净化、外周血干细胞回输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6 .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治疗项目个人自付40%;7 .使用L刀、X-刀治疗项目个人自付40%。(四)医用材料L单价在IoO元以下(含100元)的个人不先行自付;2 .单价在1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自付10%;3 .单价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自付15%;4 .单价在5000元以上至IOOOo元(含IooOo元)的个人自付25%;5 .单价在Ioooo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个人自付30%;6 .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35虬(五)其它治疗用血个人自付30%o第三十条住院医疗待遇(一)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起付线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比例支付,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如下:类别内容未定级一级二级三级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起付线(元)200300500700符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剩余部分按70%报销。报销比例(%)在职90908785退休93939088L住院起付线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2 .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由下级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起付线只补差额部分;由上级转入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再另行计算起付线;同级别医疗机构转院,按第二次住院计算起付线。3 .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州外就医未申报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相应医疗机构对应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计算出报销金额的60%为实际支付金额。4 .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就近抢救治疗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在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报销。(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日限额报销,其床位费标准如下:医疗机构等级最高支付限额(元)危重监护病房床位(ICU/CCU)限额(元)一级及以下1560二级2560三级3560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计算,高于支付标准的按限额计算。第三十一条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因分娩发生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医疗机构等级实行限额结算。医疗机构等级限额(元)顺产剖宫产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二级及以下25004000三级350060001 .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限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2 .参保人员因分娩引起的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报销。3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不享受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患病后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慢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两类。(一)疾病病种慢性疾病:1.高血压病;2.糖尿病;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肝硬化;5.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减退症;6.系统性红斑狼疮;7.类风湿关节炎;8.慢性肺源性心脏病;9.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1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IL慢性病毒性肝炎;12.结核病;13.帕金森病;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风湿性心脏病;16.高原性心脏病;17.痛风;18.肾病综合征;19.干燥综合症;20.癫痫;2L硬皮病;22.阿尔茨海默病;23.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瘢;24.强直性脊柱炎;25.重症肌无力;26.视网膜黄斑病变。重特大疾病:L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3.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二)报销标准L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可申请多个病种,单病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两种及以上病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2.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可申请多个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计算一次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与住院统筹基金报销合并计算。(三)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有效年限管理,费用按年度报销。(四)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实行动态管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基金收支及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五)门诊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三十三条职工医保实行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严格考核、依法评估,在准入条件下实行动态退出机制。第三十四条对我州和成都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纳入异地就医平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属地(不含成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视为我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第三十五条州外确定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统一由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统一管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按年度签订,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规范、费用控制指标、结算办法、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第三十六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当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依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购销存台账。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患病需要治疗的,应就近到参保地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须主动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认真核验参保身份,防止冒名就医。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3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到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应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结算。第四十条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要主动为参保患者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参保患者出院时,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核实签字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四十一条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院带药限量规定,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限量为: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剂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日剂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日剂量。出院超量带药以及出院时开出的治疗、检查项目费用和注射剂(针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因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条件有限不能在当地进行诊治的危重病参保患者,可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申请办理转诊转院的程序是:由就医地高级别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主管医师填写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申请表,由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保科(力、)初审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同意后,方可转诊转院。因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凡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身份证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出差、外出学习、探亲、旅游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就地住院抢救治疗的,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因各种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首诊医师要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并由参保患者在病历上签字。患者或其代理人需在入院24小时内如实填写外伤入院登记表,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如记载外伤情况与事实不符、未按时或不如实申报、经审核认定为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员因病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及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在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应在9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提供资料:发票原件、门诊处方、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鲜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和银行开户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外伤病人还需提供经医院医保科(力、)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等资料。第四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跨年度的,可自行选择职工医保待遇结算时间,职工医保待遇按年度计算。第四十八条参保人员及医疗机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3月31日前申报结算,逾期不再受理。第八章基金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九条职工医保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分账核算、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五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五十一条职工医保基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按基金预算管理原则和风险预控机制,编制年度基金预算,保证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职工医保基金征收年度目标任务,编制计划并组织征收工作。第五十三条州级统筹基金对职工医保待遇支付实行按季结算、年终清算的结算方式。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季5日前编制上报下季度职工医保基金支出计划,每季末20日前由州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州财政部门申请下季度职工医保基金支出计划。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当年职工医保基金清算。第五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适时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协议管理医药机构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第五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检查协议管理医药机构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职工医保政策情况及考核,按照协议处理医药机构的违规行为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五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和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涉及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卧龙特别行政区职工医保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六十条本细则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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