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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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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会(2022)5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现将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10月31日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在更大范围简化审批,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2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便民利企为导向、诚信守诺为支撑,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通过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三方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真正向宽进严管、高效便民、公开透明转变,加快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二、改革任务(一)改革事项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涉及财政事项两项:1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类型为“承诺代替申请材料”。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类型为“承诺免于实质审查”。(二)改革时间及范围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三)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办理方式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时,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告知承诺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后果等,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容缺条件、材料真实有效等书面承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证照批文。三、实施细则(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L承诺条件。按照“承诺代替申请材料”改革方式进行,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容缺条件的书面承诺,提交告知承诺书等相关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3 .承诺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承诺书替代的具体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5 .履行承诺核查方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6 .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一是限期开展现场核查。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二是依法追究承诺责任。财政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三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财政部门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1 .承诺条件。按照“承诺免于实质审查”改革方式进行,申请人对其依法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自愿作出书面承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2 .承诺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履行承诺核查方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财政部门。4 .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一是开展现场核查。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二是依法追究承诺责任。财政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财政部门。三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财政部门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意识,把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主体,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落实落地。(二)强化监管举措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依托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三)加大宣传培训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要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行使层级行级行业主管部IJ告知承诺类型一般程序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代替的申请材料/可限期补齐补全的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省级省财政厅承诺代替申请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6.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3.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市级、县级省财政厅承诺免于实质审查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无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年)第号(一式两份)事项名称:申请人:单位名称: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联系方式: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告知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卜七条;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八条。三、许可条件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 .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3 .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L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4 .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5 .有经营场所。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3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6 .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第1项、第2项、第3项。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第4项、第5项、第6项。六、承诺效力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七、监督核查财政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八、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九、诚信管理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十、公开范围及期限公开范围:口县域内口市域内省域内公开期限:口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长期申请人的承诺书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曰0附件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年)第号(一式两份)事项名称:申请人:单位名称: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联系方式: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三、许可条件L为依法设立的企业;3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5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7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8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申请人应提交上述第四项中全部申请材料。六、承诺效力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七、监督核查财政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八、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九、诚信管理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十、公开范围及期限公开范围:县域内口市域内口省域内公开期限:口3个月口6个月口9个月口1年长期申请人的承诺书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行政审批实施部(盖章)年月曰(签字盖章)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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