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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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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办学资金来源,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并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每位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杂费。第三条各系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杂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助学渠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册学生。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学杂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第六条各系是组织本单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杂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学生学杂费收缴的协调和报到注册工作,学生处负责协调助学贷款学生的学杂费收缴和报到注册工作。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八条新生收费程序。(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安排。学生处应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财务处联系银行为学生制作银行卡、校园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规定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存款。(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教务处在新生报到前10日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多退少补。(三)住宿费结算。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总务处核查每位学生的实际住宿情况,于新生开学15天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按实际住宿情况对预收的住宿费进行结算。(四)代收代支项目结算。新生入学后,各相关部门将学生代支费用实际情况报财务处,财务处对代收费用进行据实结算。第九条老生收费程序。(一)收费前期准备。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收费项目和标准上传到校园网主页并通知各系,由各系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用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二)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程序相同。第四章学籍变动缴费规定第十条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因留(降)级、延长学制、转专业、休(停)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具体规定如下:(一)留(降)级、延长学制、转专业的学生从学籍变动当学期开始,按新编入班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二)休学且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收取学杂费、住宿费,经批准复学后,从复学学期开始,按新编入班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三)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以教务处下文时间为准,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补齐(退还)学费;住宿费按每学年两学期计算,第一学期退学的,退住宿费费用额的50%,第二学期退学的,不予退费;其他杂费据实结算。(四)应征入伍的学生,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注册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学生注册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进行管理,学生办理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财务处在开学一周后向教务处和各系提供学生缴费、欠费信息,教务处、各系据此办理学生的注册与登记。第十二条因家庭经济困难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欠费在贷款额度内的,可凭银行出具的助学贷款协议书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清学杂费的全日制学生,持乡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欠费学生事务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校园网下载),经系审核同意,报学生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交部分学杂费,缓交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交期间凭欠费学生事务申请书到教务处办理临时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不予注册。第六章无故欠费认定和处理第十四条无故欠费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一)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杂费,不办理缓交手续的;(二)已办理缓缴手续,未在承诺期限内足额缴清费用的,无正当理由超过缓缴期限的;(三)因自身主观原因助学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交清欠费的。第十五条对无故欠费处理:(一)学校通过各系将欠费通知单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二)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教务处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S)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四)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暂缓毕业或学位授予。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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