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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质量安全体系考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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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质量安全体系考核标准.docx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质量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行业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其他区市进行监督指导。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本地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外地入青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本地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外地入青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本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工程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档案。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5亿元或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每增加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各增加1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每季度组织开展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配备必备检测检验仪器,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督促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     (十六)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履职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项目部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配备情况;项目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制定落实情况;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整理情况;     (九)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十)项目经理执业签章情况;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签订情况;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每季度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十六)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履职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九)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执行落实情况;     (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严禁无证作业人员上岗,抓好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十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     第十五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标准(附件2)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十六条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抽查该企业5%的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企业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的,可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九条 企业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分值70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与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对该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通过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系统上报自查结果。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青岛市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青岛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时,应首先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督促现场人员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好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抽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质量、安全、队伍、工程监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附件3),对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工程,可推荐"青岛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对考核评价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工程,列为重点监管项目督促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要依法予以停工,并不打招呼组织召开现场会进行曝光。     第二十五条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考核一年(含)以上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七)施工现场未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投诉处理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的;     (八)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标准           3.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一、汇总表企业名称资质类别及等级单位负责人企业地址质量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在对应项目打)12345考核实际得分质量管理体系(20分)管理机构设置(20分)质量教育培训(10分)质量投诉处理(20分)质量标准化管理(30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检查结论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在对应项目打)检查人员姓名:(主管部门)执法证书编号:检查时间 年 月 日受检(自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受检(自查)时间 年 月 日姓名:(主管部门)执法证书编号:考核评分说明1、此表及以下表格可作为企业自查使用,也可作为主管部门抽查使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对应5个分表,考核结果汇总所得分值,作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依据。结合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结果。2、考核实际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考核实际得分70分(含)至8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考核实际得分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汇总得分计算方法(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1)各分表中20分(含)以上项目为主要评价项目,20分以下项目为一般评价项目。每个分表中有2项主要评价项目或3项一般评价项目得分为0,该分表不得分。汇总表单项得0分,考核实际得分为0分。(2)汇总表(分表)实际得分=汇总表(分表)在考核表中实得分之和乘以汇总表(分表)该分项应得分值/100。(3)表中每项扣减分数总和超出该项应得分后,该项实得分数为零。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动态考核分表2-1: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序号评 价 项 目检查评价方法应得分评 分 标 准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查企业管理文件201、未按规定建立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0分。2、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变化而适时更新、修订完善的,扣10分。3、虽建立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但内容不明确的,每一项扣5分:1)制度内容空泛、不具体、不符合实际情况、缺乏可操作性的。2)部门、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不明确的。3)部门、岗位的质量管理权限不明确的。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201、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或体系不健全的,扣20分。2、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0 分:1)未建立质量管理决策机构。2)未明确组织体系各层次第一责任人。3、未按照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或自查情况弄虚作假的,扣20分3企业质量管理目标落实情况201、企业未制定远期或阶段性质量管理目标的,扣20分。2、企业未进行质量管理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兑现的,扣20分。3、企业质量管理目标未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的,扣10分。4、企业质量管理目标未分解到分公司或项目部的,扣5分。5、职能部门未制定部门质量管理控制目标的,扣5分。6、分公司或项目部未制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目标的,扣5分。4质量管理奖惩考核落实情况201、企业未建立质量管理奖惩考核制度的,扣20分。2、质量管理奖惩考核制度不健全的,扣5-10分。3、未按质量管理奖惩考核制度落实奖罚的,扣10分。4、质量管理奖惩考核制度奖罚落实不到位的,扣5-10分。5分包队伍质量管理查管理文件及施工现场201、企业未建立分包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扣20分。2、企业未制定对分包单位选择、评价办法的,扣20分。3、企业未对分包单位实施定期检查和考核的,扣20分。4、企业对分包单位检查和考核内容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扣5分:1)分包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2)违约违章记录3)绩效5、企业未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的,扣5分。6、企业未检查督促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扣10分。7、企业未建立分包单位资质、人员等证件档案台账,扣10分。8、证件档案不齐全的,扣5-10分。9、企业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实施统一质量管理,每一项扣5分:1)未选择合法的分包单位。2)未与分包(供)单位签订质量管理协议。3)未对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实施检查和考核。4)未及时清退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分包(供)单位。5)未在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其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价。检查项目小计1002-2: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检查表序号评 价 项 目检查评价方法应得分评 分 标 准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查管理文件查施工现场查管理文件查施工现场201、未建立专门质量管理机构的或未明确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扣20分。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具备相关资格的,扣10分。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3、缺少证明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任命负责人相关文件的,扣10分。4、质量管理机构职责的制定缺少质量管理体系季度自查、项目检查、教育培训、标准化管理、质量保修与投诉等质量监督职责的,扣5-10分。5、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弄虚作假或未行使职能的 ,扣10-20分。6、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少一人扣10分。本地总承包特级企业不少于6人,外地入青总承包特级企业不少于4人;本地总承包一级企业不少于4人,外地入青总承包一级企业不少于3人;本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不少于2人。工程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2现场质量管理人员201、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的,扣20分。项目经理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扣20分。项目经理未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扣20分。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扣20分。2、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扣20分。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每缺少一人扣10分。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5亿元或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得少于3人,每增加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增加1人,并设立质量主管。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质量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扣10分。4、项目部未开展每周一次质量检查的,每缺少一次扣10分。5、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少于20天的,每发现一人扣5分。6、项目部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7、未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8、未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9、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扣10分。3质量管理机构设备与经费51、质量管理机构未配备日常检查设备的,扣5分。2、质量管理机构无管理必要经费的,扣5分。3、质量管理机构设备与经费管理混乱的,扣1-5分4、质量管理机构未配备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的,扣5分。5、质量管理机构未配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扣5分。4质量管理机构责任分工101、质量管理机构人员无责任分工的,扣10分。2、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责任分工不明确的,扣5-10分。3、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责任未落实的,扣5-10分。5质量检查制度的制定101、未制定质量检查制度的,扣10分。2、制定的质量检查制度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规定的,扣5-10分。3、质量检查制度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扣5-10分。6质量检查制度的落实301、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对青岛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项工程质量检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0分。2、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管理机构对青岛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每少一次扣10分。3、企业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4、企业质量检查记录中提出的隐患字迹模糊、检查记录不全、不清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5、质量管理人员未及时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6、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7、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或质量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8、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与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9、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扣30分。7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公布检查、处罚情况,部署任务查管理文件51、未建立质量管理会议制度的,扣5分。2、会议记录收集不全的,扣1-5分。检查项目小计1002-3:质量教育培训检查表序号评 价 项 目检查评价方法应得分评 分 标 准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质量教育培训制度查管理文件201、未制定质量教育培训制度的,扣20分。2、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扣5-10分。3、质量教育培训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扣5-10分。2企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201、未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的,扣20分。2、计划中未规定教育培训频次的,扣5分。3、计划中未规定教育培训内容的,扣5分。4、计划中未规定教育培训负责人的,扣5分。5、计划中未规定教育培训参加范围的,扣5分。3实施教育培训活动,培训考核有记录查培训档案201、未组织质量教育培训活动的,扣20分。2、未分层次组织质量教育培训活动的,扣10分。3、无法提供教育培训活动签到表的,扣5分。4、无法提供教育培训活动内容原始记录的,扣5分。5、教育培训后未组织考核的,扣5分。4企业管理人员教育档案201、未建立企业总部管理人员质量教育档案的,扣10分。2、管理人员教育档案记录不全的,扣5-10分。5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教育档案201、未建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质量教育档案的,扣10分。2、管理人员教育档案记录不全的,扣5-10分。检查项目小计1002-4:质量投诉处理检查表序号评 价 项 目检查评价方法应得分评 分 标 准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查管理文件101、未制定投诉处理制度的,扣10分。2、未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的,扣5分。3、投诉处理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扣5-10分。2设置企业专门投诉处理人员查相关记录201、未设置投诉处理专职部门的,扣20分。2、未设置投诉处理负责人的,扣20分3、未设置专门投诉处理人员的,扣20分。3投诉处理记录、齐全101、无投诉处理记录的,扣20分。2、投诉处理记录不全的,扣5-10分。4在建工程回访服务201、未制定在建工程定期回访服务制度的,扣20分。2、未定期回访并做记录的,扣20分。3、未开展雨后排查的,扣20分,雨后排查记录不全的扣10分。4、回访记录不全或未定期进行的,扣5-10分。5投诉处理结果401、因施工质量原因,每发生一起投诉扣10分,同一工程连续发生3起或3起以上投诉的,扣40分。2、对投诉处理推诿扯皮,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的,每发生一起扣40分。3、投诉处理不力,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未处结的,扣20分。检查项目小计1002-5: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序号评 价 项 目检查评价方法应得分评 分 标 准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图纸会审查管理文件查施工现场查相关记录81、不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2、影响使用功能,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2深化设计61、结构施工阶段,是否及时,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2、装饰装修阶段,是否及时,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3、设备安装阶段,是否及时,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3技术交底5简图、图片交底或文字交底是否及时完备,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4材料设备样品库3结构材料样品、装修材料样品及设备安装材料样品是否及时更新,缺少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5图片展板5质量通病文件展板、土建工艺做法展板、设备工艺做法展板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技术展板,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6实物样板101、主体结构展示内容、墙体砌筑展示内容、门窗安装展示内容、外墙保温展示内容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2、卫生间建筑做法展示内容、屋面建筑做法展示内容,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7工程样板10楼地面面层做法展示、内墙面防开裂措施、天棚装修做法展示、厨卫间墙面做法展示、水暖管道敷设、管沟面层做法展示,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8平面与高程31、墙面500mm标高控制线是否弹线设置,是否及时,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2、墙体外边沿200mm平面控制线是否弹线设置,是否及时,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9水电设备标识31、水、电、暖设备位置是否喷色标识。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2、功能是否贴字标识。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3、管线走向是否弹线标识。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10止水节设置5卫生间大便器受水口、洗脸盆甩口等部位采用成品止水节,未设置的扣5分;设置位置不当的,扣3分。11考核、验收记录标识51、主体实测实量专用章、数据、位置标识是否上墙,是否及时,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2、装修考核专用章、考核数据、考核位置标识是否上墙,是否及时,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12对拉螺栓孔防水封堵121、地下室外墙螺栓孔防水封堵情况,是否按照要求施工,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2、地上楼层对拉螺栓孔防水封堵情况,是否按照要求施工,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13填充墙体砌筑101、拉结筋设置位置、标示是否符合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2、是否设置皮数杆砌筑,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3、梁、板底是否设置预制三角形块,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14墙体抹灰101、不同基地交接处、墙面剔槽处、施工洞口处等钢丝网片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2、在抹面层灰前整个墙面是否满铺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15成品保护51、门窗框、玻璃是否覆膜保护,是否及时,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2、管道、地漏是否缠绕塑料布保护,预留管道承插口是否采用专用护具保护等,是否及时,缺少或不完整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检查项目小计100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一、汇总表:企业名称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企业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考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在对应项目打)12345678910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分)安全生产投入(15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5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20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10分)安全教育培训(5分)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10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5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5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10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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