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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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编制单位:湖南方瑞节能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编制时间:二。二。年十一月目录1概述11.1 任务由来11.2 评价工作过程21.3 建设项目特点41.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4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01.6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102总则122.1 编制依据122.2 评价目的及原则152.3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162.4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182.5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232.6 环境保护目标272.7 环境功能区划273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293.1 流域及水资源开发概况293.2 项目地理位置与规模303.3 工程项目组成及工程特性303.4 工程总布置343.5 淹没、占地与移民安置移民规划概况343.6 劳动定员353.7 工程分析353.8 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38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04.1 自然环境概况404.2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434.3 区域污染源调查54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55.2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555.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55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776.1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777环境经济损益分析847.1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847.2 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分析84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68.1 环境管理868.2 环境监测计划878.3 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内容及要求879结论与建议899.1 项目概况899.2 环境质量现状899.3 主要环境影响分析899.4 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919.5 评价总体结论92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附表2大气环境影响自查表附表3地表水环境影响自查表附表4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图附图3总平面布置图附图4监测点位图附图5项目现场照片图附图6取退水影响范围图附图7项目区域水系图附图8项目与湘西州湿地公园位置关系图附图9项目与湘西州生态红线关系图附件1委托书附件2营业执照附件3取水许可证附件4土地使用证明附件5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附件6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有关事项的函(2019年7月5日)附件7花垣县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分类结果的公示附件8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湘西自治州酉水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州环函202022号)附件9检测报告附件10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花垣县县级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并纳入整改范围的说明1概述.任务由来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位于湖南省花垣县南部吉卫镇兰家坪村,总装机容量450kw,1969年开工建设,于197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15年对老机组老厂房进行增效扩容改造,改造后装机容量为875kW(lxl25+lx250+lx500kW),水头138m,引水流量Q=0.85m3s,年利用小时3103h,年发电量271万kW.h,厂房经纬度为E109.453852,N28.332400;拦河坝位于E109.448611,N28.333912,项目自兰家坪水库取水。水库正常蓄水位327.50m,总库容25万nA最大坝高23.58m,具有月调节性能。电站为引水式电站,由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所负责管理。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建设项目于2015年对老机组老厂房进行增效扩容改造,并于同年改造完成投入运行,电站枢纽总体布置由拦河坝、引水渠道、压力前池、压力管道、机房和升压站等组成。电站自建站以来一直没有开展环评、环保竣工验收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另对照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以及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水发(2019)4号)及湖南省花垣县吉卫分水岭电站“一站一策”实施方案(整改类),被列为“整改类根据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一站一策”,整改的主要任务为:完善合法合规性手续;根据核定生态流量泄放,并实施生态流量监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47542017,2019年修订),本项目属于“D4413水力发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本)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本)中“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89水力发电”类别中的“总装机IOOO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本项目总装机容量为875kW,项目位于高岩河自然保护区,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建设单位委托湖南方瑞节能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H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HJ24-2014)及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IOOkV及以下输变电电磁辐射属于豁免范围,因此本项目(IOkV)属于豁免范围,不进行评价。评价单位在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并深入进行现场踏勘后,依据国家、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在建设单位大力支持下,完成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上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2 评价工作过程环评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本次评价在接受业主委托后,首先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划,确定评价文件类型,其次与业主沟通,开展初步的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确定评价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安排进一步环境现状调查及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在资料收集完成后,进行各专题分析,提出环保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最终形成环评文件。具体工作流程见下图。第二阶段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给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三阶段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图1.3J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本次环评通过对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的调查、对项目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等方面系统性的工作,查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掌握其环境特征,分析项目污染物排放状况,分析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特点、范围和程度以及环境质量可能发生的变化。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及实施的可行性,并对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对其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提出要求。1.3 建设项目特点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于1971年竣工,2015年对老机组老厂房进行增效扩容改造,并于2015年改造完成,已建成营运多年,为补办环评项目。项目营运期,对周边的生态影响较小,严格落实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可以改善下游河段的生态环境。1.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4.1 与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属于D4413水力发电,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要求。1.4.2 与湖南省主体功能区划(湘政发(2012)39号)符合性规划在26.1提高传统能源保障能力指出:提高现有水电装机的发电能力,在水资源综合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加快建设一批大中型水电站项目和小型水电站项目,在送电受端、负荷集中地区配套建设一些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在28.1加强水资源调配指出: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程。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供水水源结构,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供水保障程度。对省内各干流和支流因地制宜有效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加大雨洪资源、空中云水资源和中水回用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合理调配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资源需求,统筹调配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平衡各地区、各行业的水资源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粮食主产区、能源基地、重点区域和重要城市的供水安全,提高应对干旱和突发事件应急供水保隙能力。经调查,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是以发电为主,项目有利于实现“以电代燃料”,保护生态环境。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湖南省主体功能区划(湘政发(2012)39号)要求。1.4.3 与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符合性(1)退出类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严重;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影响较小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退出。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措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2)保留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保留:一是依法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3)整改类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列入整改类。对审批手续不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处罚到位。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泻放措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措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小水电业主要按照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4)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控新建项目严控新建项目具体内容如下:各地要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扶贫攻坚项目外,严控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坚持规划、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对小水电新建项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发建设。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进行重新评估。(5)本项目相关情况本项目位于高岩河自然保护区,项目在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合法建设,根据意见,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II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影响较小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退出。本项目在综合评估整改的时候被列为整改类,建议建设方征求高岩河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意见,在相关部门同意且明确对环境影响不大的前提下保留,否则应限期退出。1.4.4 与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湘水发(2019)4号)符合性分析根据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湘水发(2019)4号):主要任务:(1)全面开展小水电项目的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以县(市、区)为单元,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开展综合评估。(2)逐站制定小水电项目整改方案。根据综合评估的意见,对于列入退出类和整改类的小水电项目,按照“一站一策''和"一站一册''的原则,逐站制定整改方案,其中整改方案应重点明确退出类型、具体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节点。(3)稳妥推进清理整改工作。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水电站整改方案,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可区分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分步有序,稳妥推进清理整改工作。(4)严格验收销号。对于列入退出类和整改类的小水电,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验收销号。县级具体负责验收销号。由县级水利、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验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销号。市级组织验收销号核查。(5)严控新建小水电项目准入。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省、市、县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流域规划以及水电专业开发规划,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同时,坚持规划、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对小水电新建项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以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全部进行重新评估。实施方案将小水电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退出类、整改类、保留类”,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一致。根据实施方案,花垣县人民政府已编制完成湖南省花垣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审定稿),2019年9月,省小水电清理专家对综合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2019年10月,花垣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湖南省花垣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报批稿)。本项目属于整改类水电站,正在按照“一站一策”实施方案进行整改中(生态泄流措施及在线监测措施)。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在整改到位后与湖南省花垣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报批稿)相符。1.4.5 与湘西州武水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相符性分析根据湘西自治州武水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研究报告(2020年9月)以及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湘西自治州武水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州环函【2020】23号)中提出的流域现有水电站继续运行的环境可行性分析结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武水流域水电运行中重点考虑的问题,本项目与湘西自治州武水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研究报告(2020年9月)以及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湘西自治州武水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州环函2020123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4-1o表1.4-1项目与州环函202023号相符性分析表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湘西自治州武水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州环函202023号)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情况2003年9月1日后建设或增效扩容的水电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单个电站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环境和水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开展技术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本项目于1971年竣工投产,2015年进行了增效扩容改造,同年完成改造任务。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在进行,其中已明确生态环境和水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己开展技术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符合制定生态流量下泄管理办法,采取优化生态流量调度,利用现有或增设生态放流设施,确保满足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设置生态流量监测设施。根据湖南省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一站一策"实施方案整改内容要求,本次确定电站生态流量为0.0408m3So同时对生态泄放设施改造,并安装视频在线监测方式,在取水口附件建筑物临河侧外安装摄像头。符合研究报告涉及的评价河段不再新建水项目于1971年建设。下游为不独峡电站符合电梯级,流域内各水电站应加强与上下游电站的沟通,制定科学的流量调度方案。以及东乐电站,接受政府部门调度与指挥。整改类电站做好废油管理,维护好防漏油污染设施。定期清运生活垃圾和水面烂渣。本项目属于整改类电站,项目废油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同时已做好防渗防漏措施,保证废油不流入兰家坪溪内造成污染;项目设置垃圾桶,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在垃圾桶中,由员工定期清运至周边垃圾转运站,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打捞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符合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和“不造成二次破坏"的原则,做好退出后的电站生态修复工作本项目属于评价范围内的整改类,项目在营运期采取一定的生态措施后,对周边生态影响较小。项目不属于退出类根据湘西自治州武水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研究报告(2020年9月)总评价结论:从现有的水环境、生态环境角度分析,武水流域上拦河水利工程建设已达到较高水平。严格执行整改措施,保护水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项目较合理。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总体规划要求,再充分利用武水流域水力资源的前提下,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电力,对改善沿岸居民生活条件起到了较好的效果。由于电站建设阻隔了河道,对水文情势、水环境及生态环境,特别是对河流的纵向连通性以及水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本电站通过加强生态恢复,保证河道生态水量的情况下,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的继续运行不会对流域内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项目建设合理。因此,本项目与湘西自治州武水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研究报告相符合。1.4.6 与高岩河自然保护区符合性分析湖南花垣高岩河自然保护区保护类型为森林生态系统,为县级保护区,1998年划定批准,保护面积为7533.33平方千米(11.3万亩)。根据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花垣县县级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并纳入整改范围的说明及花垣县县级自然保护区坐标分布,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位于湖南花垣高岩河自然保护区内,但对整体生态影响不大,故作为保留类电站纳入小水电清理整改范围,花垣县政府已按程序向上级申报调整撤销湖南花垣高岩河自然保护区。项目与湖南花垣高岩河自然保护区规划不冲突。1.4.7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湘政发(2018)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要求,湖南省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详情如下:生态红线划定面积。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为4.2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0.23%。生态红线分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为“一湖三山四水”:“一湖”为洞庭湖(主要包括东洞庭湖、南洞庭湖、横岭湖、西洞庭湖等自然保护区和长江岸线),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三山”包括武陵雪峰山脉生态屏障,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土保持;罗霄幕阜山脉生态屏障,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南岭山脉生态屏障,主要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其中南岭山脉生态屏障是南方丘陵山地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水”为湘资沅澧(湘江、资水、沅江、澧水)的源头区及重要水域。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按主导生态功能分为洪水调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土保持3大类,共14个片区。本项目位于花垣县南部吉卫镇兰家坪村,根据花垣县33个小水电生态红线涉及情况说明,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项目通过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可降低项目对水库及下游周边的生态影响。(2)环境质量底线区域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功能区、地表水水体环境功能属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n类功能区、区域声环境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功能区;监测数据表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较好;具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废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定期清掏作为农田堆肥使用;在对机电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可使厂界噪声排放水平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不会对周边声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项目三废均能有效处理,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建设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属于水电站项目,电站为引水式,利用兰家坪水库丰富的水能进行发电,根据花垣县吉卫分水岭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明确电站生态流量为0.0408m3s,对水生生态影响较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取水、退水工作,因此,项目充分利用了兰家坪水库水能资源,并且能妥善处理发电与灌溉用水的矛盾,能保证下游的生态流量。项目营运过程中无工业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实现循环利用不外排水体),项目建成后,利用了水资源发电,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来发电,减少了燃煤发电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因此本项目建设不会造成水、气等资源利用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负面准入清单本项目为水力发电项目,通过设置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保证了下泄生态流量。不属于国家和地方对于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要求中的拆除类项目,故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项目对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简要回顾,重点是评述项目目前现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报告中指出项目目前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指导项目在后续运营管理中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减免各种不利影响,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1)施工期环境影响由于项目建设时间较早,电站建设施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已基本消除。根据环评期间现场调查结果显示,坝址及发电厂房等处因电站建设造成的植被破坏已经完成自然恢复,目前植被恢复情况良好,无裸露空地、边坡存在,区域环境现状良好。目前本工程所在河流生态系统保持良好。项目区内无遗留的施工环境问题。项目整改施工量小,整改期很短,少量设备包装物运至村垃圾收集点集中处置。施工噪声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结束,对环境影响不大。(2)运营期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的要点水电站运行期间可能产生的“三废”污染,主要是电站生产区运行管理及生产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发电设备运行中产生的机械噪声。这些“三废”影响经相应的环保措施控制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明显。另外,水电站的建成和运营会对所在流域的水文情势、泥沙淤积、环境地质、水生生态、土地资源等多方面带来一定的影响。由于本项目为引水式水电站,上述相关影响,在采取合理的环保措施下,可控制到自然环境可接受的水平,不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但花垣高岩河自然保护区范围内。1.6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为已建项目,根据现状调查,营运多年以来,工程对周边的影响总体较小,主要是营运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在整改后设置生态流量泄放口并安装下泄流量动态视频监测站,通过加强生产管理,在保证生态流量的前提下,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位于高岩河自然保护区,项目在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合法建设,根据四部委文件,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影响较小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退出。湖南花垣高岩河自然保护区保护类型为森林生态系统,为县级保护区,1998年划定批准,保护面积为7533.33平方千米(11.3万亩)。根据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花垣县县级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并纳入整改范围的说明及花垣县县级自然保护区坐标分布,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位于湖南花垣高岩河自然保护区内,但对整体生态影响不大,故作为保留类电站纳入小水电清理整改范围,花垣县政府已按程序向上级申报调整撤销湖南花垣高岩河自然保护区。湖南花垣高岩河自然保护区调整撤销后,项目从环境角度可行,否则应限期退出。2总则2.1 编制依据2.1.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H)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订;(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39号令,2016年8月1日;(16)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2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2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2010年12月1日);(2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6)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28日);(27)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5月23日起实施)(28)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办20124号,2012年1月6日);(29)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环发201443号,20利年3月21日);(30)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93号,2006年6月18日);(31)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发改办能源(2018)606号,2018年5月28日);(32)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四部委,水电2018312号,2018年12月6日);(33)国家能源局发布水力发电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2016年11月19日);(3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3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3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3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修改),(3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修正案(2019年调整);(3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修订,2020年6月调整);(40)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4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12月11B);(42)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2.1.2 地方法规、规划等(1)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2)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湘发200614号);(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5)湖南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2020);(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422号);(7)湖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43/T388-2020)。(8)湖南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9)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10)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6月1日施行);(H)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年10月31日);(12)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20年3月31日);(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年1月17日);(15)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1月23日);(1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31B);(17)关于印发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水发20194号);(1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19)湖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第一档批复)2016;(21)湖南省花垣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2.1.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2.3-2018);(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I9-201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I69-2018);(9)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I92-2015);(10)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1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年第4号);(1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14)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o2.1.4 技术性文件及相关资料(1)花垣县吉卫分水岭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委托书;(2)花垣县吉卫分水岭电站“一站一策”实施方案;(3)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资料。2.2 评价目的及原则2.2.1 评价目的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旨在查明工程地区的环境现状,分析预测工程建设对周边区域、河流生态环境和区域社会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针对工程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从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的角度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具体目的如下:(1)调查了解受工程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规划要求;(2)结合本项目建设的开展,预测、评价项目工程对所在地区及河流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3)针对工程建设对周边,尤其是对环境敏感点带来的不利影响,制定可行的对策和措施,保证工程顺利施工与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保障工程周边地区居民生活环境、居住环境及生产环境不因项目的建设而受到严重干扰;(4)分析项目运行期区域生态环境,尤其是河流生态环境及河流水文情势与水质等的可能变化趋势,分析探讨有利和不利影响的程度、范围与强度,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5)为该项目的审批机关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依据,为该项目的管理机关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和结论,为本工程的设计、建设单位提供减免不利环境影响的可靠与可行设计依据。2.2.2 评价原则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原则,优先考虑流域生态保护,统筹考虑流域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保留必要的生态空间,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坚持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2)符合流域开发规划的原则。工程建设应符合流域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选点,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使环境保护与水能资源开发协调发展。(3)符合产业政策的原则。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计划发展纲要的总体战略要求,符合花垣县关于中小型电站开发建设的基本思路,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4)合理分配利用水资源原则。合理分配利用水资源,确保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区域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5)污染物达标排放原则。运营期废水、固废及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因此,针对运营期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提出污染控制和预防措施,做到达标排放,降低影响程度。(6)环保措施合理性原则。环保措施的拟定,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经济、可靠、实用,便于环保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2.3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