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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前期工作7个审批环节的办理过程及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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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前期工作7个审批环节的办理过程及法律依据.docx

    一 用地预审一、用地预审报件材料要求(一)批复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和备案类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的主送单位为预审批复机关。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7、面状工程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8、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号)及我厅的相关要求,需国土资源部或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专题报告。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及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情形、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由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专题报告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编。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踏勘论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及相关结论。9、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属工业项目的同时需对项目符合工业五项指标情况作出说明。10、线性工程的项目,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面状工程的项目,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相关图件。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修改方案已经批复的,提交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11、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其他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二)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及核准类项目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及核准类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上述第1、2、3、7、8、9、10、11项内容,还需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评估意见、会议纪要。二、用地预审的责任(一)建设用地单位的责任1、用地预审材料的组织及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因此用地预审材料的组织与申报需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2、用地预审的时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申请用地预审;实行核准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核准前申请用地预审;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1、用地预审的审批权限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即由哪级审批(核准、备案),哪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下放审批(核准)权限的项目同时适用这一规定。但是,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当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2、初审部门的责任按照以上规定,初审部门为县级、市级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批复部门的责任按照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结时间要求在材料完善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诺,为提高行政效率,在材料完善的情况下16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属于自治区重大项目的,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属于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三、用地预审的办理用地预审办理的过程为:(一)建设用地单位持申请文件和项目依据材料向用地涉及到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以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地图,查询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查统计项目用地情况;协商拟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三)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修改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论证和报批。(四)属于市县国土资源局有权预审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通过预审并批复;对需要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出具意见,建设用地单位将出具的意见与预审申请材料一并报有权初审或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五)有权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通过预审并批复。为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单位应尽早持项目的前期工作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项目拟用地情况,特别是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情况。如经查询项目拟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项目是否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如不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应另外选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并提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尽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举行听证和论证。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复用地预审、且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100公顷、面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35公顷的,用地单位还需提供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专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设计过程中采取的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措施。四、用地预审批复的法律效力(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3、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项目拟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同时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所编制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需通过听证和专家论证后才能通过用地预审。(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2、自治区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4、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性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5、靠近原厂址进行的改建、扩建、续建的工矿企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6、经批准城市升格、县改为市、乡镇改为县城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撤并,有关城市(镇)和乡镇功能定位提升转变,确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等,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7、行政区划调整和经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认为确需对规划约束指标进行修订,对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进行相应调整的。(二)规划修改方案的报批规划修改方案经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规划修改方案相关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听证,并出具听证会议纪要;另外还需由市级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规划修改方案通过听证和论证后由县或市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示。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有2种情况,即先批复规划修改方案再办理用地预审或通过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和论证后先通过用地预审,规划修改方案随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批条件:一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二是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的急需建设、有重大影响、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是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及铁山港(龙潭)组团、东兴(凭祥)组团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四是污水处理、垃圾填埋项目;五是扩大内需项目;六是确需调整基本农田的。2、先批复规划修改方案的情形。一是项目拟用地位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其规划修改方案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复后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二是不符合以上一并报批条件的项目。二 建设用地报批一、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要回顾自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和自治区不断的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本制度:1999年后,采取分级限额审批;1999后,按土地用途管制审批。用地审批类型:1999年以前,按具体项目逐个报批,分四级审批;1999年以后,分单独选址和城市(村庄、集镇)批次两种类型,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凡国家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征地超权限的省及以下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用地由国务院审批。除此之外,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改进审批方式。2007年前,对申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可按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批次多次申报;2007年后,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用地改为一年一报。简化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用地由原来7项减少到目前的4项,单独选址项目由原规定的35项减少到10项;报自治区审批的城市(村庄、集镇)用地由原来的13项减少到7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原来25项减少到11项。二、2009年我区建设用地保障情况(一)主动规范服务,保增长保发展成效显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积极向国土资源部争取用地指标,采取联合审批、现场审批、集中审批等方式,加快项目用地用海审批,切实保障中央、自治区扩大内需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和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用地用海需求。2009年国家共下达我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4076公顷,比年初下达数9800公顷多4276公顷,增幅达43.63%;全区各地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4756公顷,比年初确定3000公顷目标多58%;全年共批准建设用地766宗,批准用地面积18956公顷,是2008年的2.48倍;批准项目用海32宗,用海面积621公顷,是2008年的1.48倍;防城港红沙核电站、桂中治旱乐滩引水灌区一期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通过国家用地预审;中央新增投资1000亿元、1300亿元、700亿元的扩大内需项目分别落实用地3361个、658个、124个,用地保障率占项目总数的98.56%、90.38%、89.21%,项目用地海得到了有力保障。(二)想方设法,闲置土地清理和存量用地盘活效果明显。 2009年,全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积极开展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各地对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登记,建立存量建设用和闲置土地地台账,摸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空闲土地和闲置土地情况和原因,对闲置土地,按照 “以用为先”的原则,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责令限期动工、调整规划用途、收取闲置费、等价置换、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依法分类处置闲置土地,加快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对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高土地供应工作效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有力保障我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截至11月20日,全区共清理出闲置土地554宗,面积1085.12公顷;共处理闲置土地446宗,占闲置土地总宗数80.5%,已处置闲置土地面积506.22公顷,占应处置的46.65%。北海、玉林、南宁、钦州等市处置的闲置土地面积最多,共占全区的66.5%;柳州、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等市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已经全部进行处置。截至2009年底,全区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4771.64公顷,占全区土地供应总量的61.57%。(三)积极主动服务,创新用地审批制度。一是加强沟通,主动对接,摸清项目用地情况。对全区14个市未落实用地的扩内需项目进行逐个摸底对接,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专人对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相关前期工作,同时主动请求自治区发改委、经委等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清单,以便加强服务指导。二是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制定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采取常规审批和现场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与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在项目核准阶段同步开展用地预审等工作。三是进一步规范先行用地审批。为规范先行用地报批管理,确保符合先行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我厅进行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的项目条件和办理先行用地的有关要求等,保证了项目按期开工。四是坚持以用为先的用地政策,积极进行区位调整。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我厅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自治区批准的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条件、报批材料要求和审查报批的程序。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2007年以来,部和自治区均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均进行了改进,国土资源部先后下发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我厅也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整和改进用地报批精神,相应地对依法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管理严格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报批工作的通知。(一)改进用地报批工作背景一是解决现行建设用地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满足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二是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省、市级政府责任和加强监管的要求;三是适应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形势,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的要求。(二)改进用地报批思路和重点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宏观调控,严格用途管制,严控用地规模;二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合理设置事权,强化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加大省、市级政府和国土部门的责任;三是科学设置各级审查内容,合理优化设置建设用地审批环节和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四是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改进用地报批的内容此次改进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优化程序,减少报件,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同时做到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进一步体现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具体来讲,是从用地申报、呈报、论证、组卷等程序和环节入手,分别体现五个特点:一是早介入,即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提前做好基础性工作。以申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为例:1、在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要提前介入,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做好用地报批准备;2、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基础工作;3、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履行征地批前程序。就征地位置、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二是快呈报,即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2、允许分段报批。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根据工程前期准备进度,先行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在不改变原有用地审批权限的前提下,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3、扩大先行用地范围,及时办理先行用地。(1)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申请办理先行用地。(2)保障扩大内需用地:按照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以下用地可以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三是先论证,即提前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论证。1、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要对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严格审查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体现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2、部开展论证范围:(1)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100公顷、面(块)状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70公顷的用地;(2)通过部用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用地报批规模超出预审控制规模10%的。3、申请用地论证阶段:在项目初步设计论证阶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向部提出申请,提前开展用地论证工作。四是减报件,即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1、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从35件减少到10件。简化后纸质材料6件,电子数据4件。2、规范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报要求。纸质材料5件,电子数据1件。3、为加强建设用地监管,增加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和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五是定责任,即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查责任。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性审查,对审查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申请用地条件;(2)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3)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4)组织报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审查情况。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审查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用地规划计划和预审意见落实情况: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申请用地现状: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3)土地利用和供应情况: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总面积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4)征地补偿安置情况: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5)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情况: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6)土地复垦和压矿、地灾评估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7)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行政或法律责任等。3、国土资源部进行复核性审查,将工作重点转向加强批后监管,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依法依规、及时合理用地。(1)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中的审查依据和结论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2)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四、当前用地报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各地的用地报件和申报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当前在用地报批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把关不严前面讲过,国土资源部及我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8个部分22个段落。但从一些省份提交的审查意见看,未能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作出说明,重点反映在项目用地是否存在信访、是否违法动工用地、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土地登记发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土地复垦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方面。有的可能是遗漏,有的则明显是回避不谈,尤其是对于项目是否存在信访及违法用地等问题上。对于报件存在的此类问题,部在发补正通知时已经进行提醒强调,但有的省份下次报批时还是存在同样问题。(二)项目用地报件不齐备有的跨多个市县的用地项目,仅报送汇总的 “一书四方案”,缺少分市县的 “一书四方案”;有的“一书四方案”中表格填报不完整,较多用地项目的呈报说明书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政府未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的项目电子报件与纸质报件数据不一致。(三)对于报件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补充完善对于在初审和各处、局审查中发现或提出的问题,我们都会及时汇总并向地方发出补正通知,要求限期内补充完善,但有不少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及时缴纳一些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自治区政务中心及时将用地审批及缴费情况通知到各市,但有的市或项目建设单位未能及时缴纳或延迟缴纳,影响了用地批复下发。(五)办理先行用地后不及时申报正式用地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应该是在项目正式用地已开始组卷或组卷到一定程度,为加快工期,可以申请控制性工程提前开工用地,同时应抓紧组织正式用地报批。部对于办理的先行用地,一般规定块状工程要在3个月内、线形工程要在6个月内申报正式用地。从实际情况看,我区申报的贵广铁路、湘桂铁路、南广铁路等一批办理先行用地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正式用地,存在“欠帐”问题。目前,因为这些用地因不能按时组织材料上报,国土资源部也暂停我区报部先行用地申请。五、用地报批中要注意把握的关键问题(一)征地补偿安置问题1、征地补偿方面,要合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已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须执行新的标准;目前我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14个设区市均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公布,时间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征地安置方面,要多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重点要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1、要足额收取耕地开垦费用;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当地标准从高缴纳耕地开垦费。2、建设占用耕地应先补后占;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节约集约用地问题1、项目选址选线时应尽量避让耕地或基本农田,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控制占地规模。用地审查时要对此严格把关。2、对于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四)依法规范用地问题1、关注重大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建设用地单位及时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工期紧、任务重的建设项目,可申请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2、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安排缴纳土地有关费用。3、督导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用地规模使用土地;先行用地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已办理先行用地,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正式用地。自2010年2月20日起,部正式启用了先行用地审批信息系统,报部的先行用地实行网上申报并统一由政务大厅接件。下一步,还将实现先行用地审批系统和正式用地审批系统的自动联接,未及时报送正式用地的,系统将无法接受该省份先行用地申请。(五)国家产业政策问题要高度关注并及时掌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把握好用地审批的节奏和速度。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将以稳增长、调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对于用地审查工作,要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各地要切实落实中央精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对国家已明确严控的钢铁、水泥、煤化工、多晶硅、平板玻璃、风电设备等行业用地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在保增长中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六)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1、省(市、县)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正式批准的,按新规划进行用地报批。2、省(市、县)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规划大纲已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对于纳入新规划大纲的国家或省级立项项目,项目用地按新规划大纲申报,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涉及占用现行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报批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提交的审查意见中应说明项目纳入新规划大纲以及其中包含报批项目目录情况。3、建设项目已纳入正在修编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中,新规划大纲尚未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对于按现行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报批时应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补划基本农田;对于县级立项项目,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通过调整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用地。4、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未纳入经批准或审核通过的新一轮规划或大纲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七)卫片执法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从2010年1月起,卫星执法监察将全域覆盖,若发现有可凝图斑,经对报部备案的建设用地查出未经审批的用地,即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对该宗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属未报即用,则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对地方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三 征占用林地一、征占用林地管理基本知识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林业生产建设和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林地资源有不可再生性,但是有连续使用性。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好林地,对于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管理是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规范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杜绝非法使用林地或者非法批准使用林地的重要保证。随着形势的发展,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格。自2008年起,全国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一)基本概念1、林地林地,即直接或间接用于林业的土地,无论其目前有无林木,统称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另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林地还应当包括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未改变林业用地性质的用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为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农、牧、副、渔等辅助生产用地。按林种功能划分,林地包括:防护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等。2、征用林地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的林地性质变更过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用途都发生了改变,林地使用权由集体或个人转给国家建设单位,林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3、占用林地占用林地是建设工程需要依法使用林地的用地形式。主要特征是林地使用权和林地用途改变,而林地所有权没有改变。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工程占用集体林地等。4、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是占用林地的一种类型,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实需要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搭建工棚、修临时便道或取土场等。临时占用林地的主要特点是使用时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后林地可以恢复林地使用条件。(二)征占用林地有关规定1、征占用林地的规定森林法第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这一规定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作为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一个法定的前置条件。对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的林地,建设用地申请也存在着获得批准或不批准的可能,但是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同意使用的林地,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批地,是违法行为。2、临时占用林地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地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占用林地时间超过两年,或者占用之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原则上不能按临时占用办理手续,而应按征用占用林地程序办理手续。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也必须按规定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超过两年和到期后仍然需要继续使用林的,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自治区政府关于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防护走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53号)规定,高压架空输电线线路建设工程的塔基所占用的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高压架空输电线线路防护走廊,不需要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但应尽可能不砍伐林木或少砍伐林木,确需砍伐林木的,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 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一)征占用林地办理程序1、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用地单位凭有关材料向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用地申请(被征用占用的林地属自治区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的,用地单位直接向该单位提出用地申请;被征用占用的林地属地级市所属森林经营单位的,用地单位向森林经营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同时告知被用地单位;被征占用的林地跨地级市和跨县(市、区)的,用地单位按照行政区域分别向所辖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同时告知被用地单位),领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按要求逐项填写。根据有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时,必须明确使用林地单位和被使用林地单位。使用林地单位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建设项目批复的用地单位为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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