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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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docx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多边体制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反倾销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第三节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概述 补贴的概念和特征、种类 反补贴措施和争端解决 监督机制发展中国家待遇我国面临的反补贴问题我国一直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最大受害国。但很长时期以来,美国、欧盟等国对我国启用反补贴 措施的情况比较少。为什么?一般以反倾销措施代替“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价格受到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 区分开来。SCM协定对补贴的态度;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国外首次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¾ 2004年8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 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做出反倾销及反补贴初 裁,认定我国上述产品对加拿大出口存在倾销 和补贴,初步裁定2家涉案的中国应诉企业加 权平均倾销幅度为7.2%和28.9%,其他企业 为57.5%,涉案企业的补贴幅度均为16%。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征收34.6%的临时反倾销税和16%的临时反补贴税。反补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现实危害。“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华实施反补贴法, 同时同意对美国造纸行业的进口保护请求予以考虑。美国商 务部部长古铁雷斯(Carlos Gutierrez)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 表示,中国已取得发展,再也不同于20世纪80年代那个苏 联式的经济体了,如今美国能够衡量中国的补贴程度了。“美国国会对总统布什进一步施加压力,要求后者在中美贸 易问题上采取更为强硬的态度。06年美中贸易逆差达2,330亿美元。国会议员已推出相关法案,旨在促使布什解除对中国和越南等中央计划经济体实行的补贴免于处罚的政策美国公司可以针对倾销或售价低于成本的进口产品请求获得贸易保护。“20多年来,美国政府一直无法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 产品的补贴程度。“古铁雷斯称,与10年前相比,中国企业 针对补贴政策的生产和出口决策已有所改变。他表示,这些 改变使经济学家和美国商务部能够衡量补贴带来的财务影 响。”中国连续成为遭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商务部2009年11月28日表示,2008年至2009年9 月,国外对华共启动20起反补贴调查,其中19起是 与反倾销调查合并启动。中国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 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 大受害国。截止2009年11月,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 起102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有116.8亿美元; 涉案金额一亿美元以上的贸易救济调查有17起,且 遭遇贸易救济调查近九成由G20成员发起。此外,反补贴和“特保”案日益增多;钢铁、纺织和化 工等成为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产品;贸易和 技术等壁垒措施对出口产品影响增大。一、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补贴 反补贴实施国的态度相对国的态度GATT/WTO的态度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协定什么是补贴?2007年2月,美国把“中国补贴问题”诉诸世贸组织,后 来墨西哥也加入申诉。该争端主要涉及中国有关“增值税和 所得税退税、减免的一些优惠政策”。美国和墨西哥指出:中国利用减税、免税和其他补偿措 施对本国产品的出口进行变相补贴,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补贴是各种社会都存在的经济概念。Subsidy:A sum of money granted by the state or a public body to assist an industry or business so that the price of a commodity or service may remain low or competitive补贴的表现为国内法或国内政策,表现为:政府或 公共机构“减少某些经营者的税负或公共开支,或给与资金与其他好处。”对补贴的认识采取补贴的国家国际贸易中补贴的实质:政府通过财政手 段或公共机构集合整体性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价 格竞争优势。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实现其社会、 经济目标的重要经济政策: 救济穷人,资助科研和新技术 发展,发展教育、对处于不利 条件的群体或地区提供帮助; 为抵消其他政策不利影响的补 救,刺激出口等。不平等竞争措施 和贸易行为贸易壁垒企业无法与政府 相竞争各国纷纷使用 反补贴措施抵制 补贴产品对本国 产业的侵害。对反补贴的认识实施反补贴的国家抵消任何商品在生产、 制造或出口时直接间 接给予的任何补助或 补贴。采用反补贴以保护本 国正常贸易和产业。目的:保证公平贸易。国际贸易中各国反补贴规则欠缺 公平性,反补贴措施 屡遭滥用,蜕化成贸 易保护的工具,抵销 关税降低的效果。成为国际贸易中隐蔽 的非关税壁垒之一;严重阻碍国际贸易正 常发展。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在GATT/WTO体制中的历史发展关贸总协定(GATT) 第6、16条的原则性规定 第16条的增补条款:规定“禁止补贴的范围”,但仅 涉及初级产品以外的产品的出口补贴。东京回合谈判 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 条的协定:确立了征收反补贴税的调查程序,对 各种不同的补贴进行了一定的分类并区别对待。乌拉圭回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定) 美国、欧共体、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态度。二、补贴的概念和特征补贴的概念补贴的成立条件 补贴的特征 专向性补贴补贴的专向性(一)补贴的概念SCM协定第1条,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 机构向“某些企业” (即指一个企业/产业或一 组企业/产业)提供财政资助、收入支持或价格 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补贴成立条件9提供了财政资助;9由WTO成员领土内的政府 或公共机构提供资助;9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二)补贴的特征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广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政府公共机构的补贴行为 行为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提供的补贴行为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政府的 财政性 干预行为政府直接提供资金;潜在的 直接转让资金或债务;财政资助政府放弃本应征收的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 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被补贴者获得收入或价格支持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SCM协定未对“利益”作出明确定义一般认为,这种利益应该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 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 的价值。具体表现: 企业收入增多,成本减少或税金减免等。没有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思考】如何理解SCM协定第1条所规定的补贴?(三)SCM中规定的补贴的基本类型红灯类黄灯类 绿灯类美国在东京回 合中首先提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 不可诉补贴乌拉圭回合达成 的SCM协议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红色补贴”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出口贸易,违背WTO公平竞争原则。SCM协议第二部分:“PROHIBITED SUBSIDIES ”。 成员方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此种补贴措施,禁止 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 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a.3“Prohibition ”) 否则,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可采取反补贴措施或通过 协定规定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a.4“Remedies ”)¾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1、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指在法律或事实上,仅依据出口行为提供 的补贴。授予对象: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的形式: SCM协议附件1:专门列举了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清单。【注意】区分-出口补贴: “法律上” 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事实上” 以出口或预期的出口为条件而事实上授 予的补贴调查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举证责任不同: “法律上” 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事实上” 客观事实:授予补贴实际或预期的出口 补贴以出口为条件2、进口替代补贴,import substitution subsidies对本应使用进口产品时,如果使用者改用国产产品, 政府给予使用者或该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 是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授予对象:用于国内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或使用者。 国产品的生产商,使用者或消费者。目的:减少进口及外汇支出,发展本国相关产业。对国际贸易影响: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的本国产品的 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对进口贸 易起抑制和扭曲作用。¾ SCM协定将之纳入禁止范畴:但是对进口替代补贴并没 有象出口补贴那样提供一个示例性的清单。形式与出口补贴形式基本类似。可诉性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黄灯补贴” “黄色补贴”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 但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其它成员方的经济 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便可向使用这类补贴 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向WTO争 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可诉补贴不包括按农业协议第13条给予 农产品的补贴。可诉补贴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合理性:一国在一定时 期为了使国民 经济相对平衡 发展,需要扶 助某些企业, 同时限制某些 企业。不合理性: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补贴 有可能使这些受补贴企业 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 非正常的竞争力,或在国 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 口替代竞争能力,从而对 别国经贸利益造成损害。SCM协定并不绝对禁止SCM协定允许对其提起申诉加以限制“不利影响”1、损害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指一成员方政府的补贴对另一成员方国内产 业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与倾销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非常相似。反倾销协定:实质损害 a 关于倾销产品的数量。(较前大量增长) b 对进口方市场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 c 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有关产业的影响。 反倾销协定第3.4:应综合考虑的因素2、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丧失或减损,尤其是对关税减让利 益的损害:一成员方实施补贴,使另一成员方本应获得 的市场准入机会受到削弱。3、严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判断标准:SCM协定6.3:“严重损害”协定6.7: “排斥或阻碍”同类产品的严重损害不能成立的情况;协定6.1:推定存在不利影响的条款:5年过渡期内,申诉方成员的举 证责任反置推定存在不利影响。该条款1999年12月31日到期。SCM协定6.1: “桔红色补贴” “深琥珀色补贴”申诉方无需证明不利影响已确定发生,只要说明上述补贴存在。被申诉成员方可举证证明没有产 生6.3列举的不利影响。临时适用5年,1999.12.31失效。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绿灯补贴” “绿色补贴”指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时一般不受其它成员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协议规定两种情况 :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那些不是向某个企业、某个 产业提供,而是具有普遍性,是所有企业、产业都能 获得的补贴 不会引起WTO规则下的任何反补贴 措施; 特殊专向性补贴,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及环保的 补贴。(应符合条件。若与标准不符,即可能被视为 可诉性补贴)SCM协定对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不可诉补贴一般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消极影响,SCM协议一般不予干涉。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应通知委员会,一旦这些措施被认 为与协议规定标准不符,可能被视为可诉补贴;补贴即使符合SCM协议规定的不可诉补贴标准, 但若该专向性补贴对其它成员方造成难以弥补的不利 影响,则应进入磋商程序,以澄清事实,达成双方均 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只能在临时的基础上适用,时间为5年。只要上述补贴存在专向性,并造成对另一成员的损害、利 益丧失或减损或严重侵害,则其他成员有权就此类措施通过反补贴措施或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获得补偿。补贴的专向性¾ “专向性”源自美国1979年反补贴税法¾ 补贴的专向性是相对于补贴的普遍性而言的:定义:(SCM协定)指提供补贴的政府当局仅将补贴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 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而非普遍给予社会的方方面面或所有生产部门。为什么要区分普遍补贴和专向性补贴?确定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的法律意义SCM协定1.2:协定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协定 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但是,如果补贴具有专 向性,则仅遵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含义: 如果补贴具有专向性,就应遵守协定关于“可起诉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可起诉的补贴”以具备专向性 为前提条件。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确定补贴专向性的原则1. 有关当局、立法明确规定补贴获得仅限于特定 企业。2. 有关当局或相关立法中确立了取得补贴资格与 金额的客观标准或条件: 如果相关标准或条件是中性的,不特殊优惠特定 企业;并是纯经济性的,水平适用于所有符合标 准或条件的企业,这种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如果企业即使严格遵守这些条件或标准却不能自动取得补贴的资格, 这种补贴具有专向性。3. 虽然按前两个原则有关补贴表现为非专向性,但如果有理由证明其事实上具有专向 性,那么,该补贴仍具有专向性。4. 如果补贴仅提供给特定地区的特定企业,则 该补贴具有专向性。例外:地区普遍适用的税率修订5. 被禁止的补贴应被认定具有专向性。根据该原则,无论某项被禁止的补贴是否确实具有 专向性,都将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客观上使被禁止的补贴同时具有可诉性,从而使受 损害方可以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WTO对被禁止的补贴的态度:即使某项补贴是一种 被禁止的补贴,进口方也不能随便采取反补贴措施。(某项补贴具有专向性,就应该遵守协定关于“可诉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与可诉补贴不同:对禁止性补贴的起诉是不以存在 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为前提要件,而仅以存在禁止 性补贴的事实为前提要件。6. 对补贴专向性的任何认定都应该以确凿证据证实。【司考试题】2005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 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答案:C【解析】我国法律中关于“补贴”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 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 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 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 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 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 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解析】我国法律中关于“补贴的专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 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 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 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 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 得的补贴。【司考试题】200324.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采取反补贴措施 的补贴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出口补贴 B.国内补贴 C.出口国专向补贴 D.出口国普遍补贴答案:C【司考试题】2008·四川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补贴属 于有专向性的补贴? A.由出口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获得的补贴 B.环保组织以改善环保为条件对企业提供的赠款 C.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D.世界银行对贫困地区提供的无息贷款答案:A C三、对补贴的救济措施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双轨制救济措施: (1)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 (2)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得到救济。对于一项补贴,成员方可平行引用这两种程序。最终救济措施只有一个: 或通过WTO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或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1、国内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 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 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 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 争,保护国内受到损害的相关产业。SCM协定规定的反补贴调查与产业损害确定的 程序与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则相似【司考试题】2009中国某化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向中国商务部提 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类化工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申请。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 承诺 B.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出境调查时,必须通过司法协 助途径 C.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D.甲国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是反补贴税的纳税人答案: C2、关于补贴的WTO争端解决程序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争端解决程序: 禁止性补贴的争端解决 不同于DSM一般程序规定 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举证:损害,因果关系 不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专向性补贴+无可挽救的不利影响注意其特别规定在2007年7月24举行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美国 和墨西哥重复了2月对中国进行的指控,即中国利用减税、免 税和其他补偿措施对本国产品的出口进行变相补贴,造成不 公平的竞争环境。两国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按照相关程序,WTO依据中方请求否决。中国代表卢先堃在会议上发表声明,对美墨两国不顾相关磋 商所取得的进展,执意要求成立专家组的做法表示失望和遗 憾。声明指出,在专家组调查过程中,中方将继续捍卫自己 的立场和利益,并坚信中国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符合世贸组织 规则。这是美国和墨西哥第二次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此案进 行调查。2007年8月31日,WTO决定成立专家组,就美国和墨西哥 声称的中国“违规贸易补贴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决。按照相关程序,世贸组织专家组到位需要45天左右,完成首份裁决报告则至少需要半年时间,而且中方有权就专家组的 裁决提出上诉。四、SCM监督机制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常设专家小组成员方的通知义务: 国内反补贴法律法规 各种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 包括不可诉补贴 反补贴案件调查情况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对某些产业实行财政补贴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维护社会安定,增加就业 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SCM协定第八部分具体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 成员的差别和特殊待遇。特殊和差别待遇SCM协定将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分为三类:第一类:联合国指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中的WTO成 员;第二类: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的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低于1000美圆的20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1 、关于禁止性补贴规则的优惠2 、关于可诉补贴规则的优惠3 、忽略不计的标准差别4、 经济转型成员方的过渡期【延伸阅读】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2001年1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简称反补贴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延伸阅读】2012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关税法修订案,该法案 的公共法编号为112-99,根据该法案,美国商务部可对“非市 场经济国家”产品征收反补贴税。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现有法律并未授 权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即美国商务部 对非市场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需获得国会授权。2012年2月29日,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DaveCamp提出一项要求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提案,H.R.4105法案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第二部分建议对非市 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相关程序进行修改。H.R.4105在参议院的编号为S.2153,根据规定,参议院收到众议院法 案并进行编号后,众议院随后将直接通过。3月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 S.2153法案,3月6日众议院通过H.R.4105法案。截至3月7日凌晨,该 法案已获得127名议员的支持。目前该法案待总统奥巴马签署后立即生 效。据称,该法案在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同时对反倾销调查程序进行了修改,有效避免了世贸组织此前 裁定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双反调查中存在的“双重救济” 情形。第二章 第三节 课后复习阅读教材相应章节,参考典型案例本节重点问题: 识记:补贴的概念、特征;SCM协定规定的补贴 的种类及各种补贴的涵义;补贴的专向性的概念 和特征、确定补贴专向性的原则;双轨制救济措 施(内容) 。 理解:WTO对于补贴的态度;SCM的适用(农产 品、发展中国家);禁止性补贴的种类和内容; 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措施的异同;关于补贴的 WTO争端解决程序(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