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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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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docx

    FIDIC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1版 1995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何伯森 周可荣 刘 英 叶 永 译张水波 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前 言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文本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并被推荐在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通用;稍加修改,本条件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设计-建造”与“交钥匙”这两个术语,除都涉及承包商对设计完全负责外,国际上还没有公认的定义。此类单方负责可能对雇主有利,但其优点可能因使雇主减弱对设计过程的控制以及更难以强加变更的要求所抵销。 根据设计-建造合同的一般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负责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等综合的工程以及建筑工程,并随工程进度取得期中支付。第一部分中的第13条列出了支付安排。 本条件同样可用于“交钥匙”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要求通常包括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且(在转动“钥匙”时)即可投入运行。此类合同常由承包商融资。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装置、装修和设备。其范围要在其他合同文件中详细规定。此外,合同可对承包商提出运行工程的要求,可以进行几个月的试运行或依据“建造-运行-移交”合同运行数年。有关交钥匙合同规定的建议包含在第二部分中,并附有承包商融资的范例措词。 FIDIC认为本条件的英文版本是供翻译正式的和可靠的文本。 在“条件”的编制中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而同时有些条款则必须考虑到特定合同的某些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将那些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在第一部分一通用条件中,以利于把它纳入合同文件内。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和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共同构成制约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特别考虑到第一部分中包含的某些条款需参照第二部分的内容,对每一个单独的合同有必要编制第二部分的内容。 为便于编制第二部分及其他招标文件,解释性材料和措词范例与这些条件将在特殊应用条件的编制指南中一并刊出。更详细的指导将包括在本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中,此指南将于1996年初出版。目 录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 合同11 定义12 标题和旁注13 解释14 法律和语言15 合同协议书16 文件的优先次序17 现场的文件18 通讯联络19 施工文件的提供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112 保密事项113 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2 雇主2. 1 一般义务2. 2 现场的进入与占有23 许可、执照和批准24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3 雇主代表31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33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3. 3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34 雇主代表的指示35 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4 承包商4. 1 一般义务4. 2 履约保证4. 3 承包商代表4. 4 工程协调4. 5 分包商46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47 放线 48 质量保证4. 9 现场数据4. 10 影响工程实施事宜4. 11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4. 12 进场路线4. 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4. 14 进度计划4. 15 进度报告4. 16 承包商的设备4. 17 安全措施4. 18 环境保护4. 19 电、水、气4. 20 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4. 21 现场清理4. 22 现场治安4. 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4. 24 化石5 设计5. 1 一般义务5. 2 施工文件5. 3 承包商的保证5. 4 技术标准和规章55 样品5. 6 竣工图纸5. 7 操作和维修手册5. 8 承包商的错误5. 9 专利权6 职员与劳工6. 1 职员与劳工的雇用6. 2 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6. 3 为其他人服务的人员 6. 4 劳动法6. 5 工作时间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6. 7 健康与安全6. 8 承包商的监督6. 9 承包商的人员6. 10 妨碍治安的行为7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7. 1 实施方式7. 2 运至现场73 检查74 检验7. 5 拒收7. 6 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8 开工、延误和暂停8. l 工程的开工8. 2 竣工时间83 竣工时间的延长84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8. 5 进展速度8. 6 误期损害赔偿费8. 7 暂时停工88 暂停引起的后果8. 9 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8. 10 持续的暂停8. 11 复工9 竣工检验91 承包商的义务9. 2 延误的检验93 重新检验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0 雇主的接收10. 1 移交证书102 雇主的使用10. 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11 竣工后的检验111 雇主的义务112 延误的检验11. 3 重新检验11. 4 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12 缺陷责任12. 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122 修补缺陷的费用123 合同期的延长124 未能补救缺陷125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12. 6 进一步的检验127 进入权128 由承包商调查129 履约证书121O 未履行的义务13 合同价格与支付13. 1 合同价格132 预付款13. 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134 支付表13. 5 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13. 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137 支付138 延误的支付139 保留金的支付1310 竣工报表13. 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1312 结清13. 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1314 雇主责任的终止1315 外币支付的计算13. 16立法的变更14 变更14l 有权变更14.2 价值工程14.3 变更的程序14. 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145 暂定金额15 承包商的违约15. l 通知改正152 终止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4 终止后的支付155 贿赂16 雇主的违约16l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162 终止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16. 4 终止时的支付17 风险和责任17. 1 保障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173 雇主的风险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17. 5 承包商的风险17. 6 责任限度18 保险181 设计保险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 4 工人的保险185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9 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19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9. 3 承包商的责任194 雇主的责任195 对承包商的付款19. 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20 索赔、争端与仲裁201 索赔程序2O. 2 索赔的支付203 争端裁决委员会20. 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程序20. 5 友好解决20. 6 仲裁20. 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20. 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 合同定义1. 1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1 文件 1l1l“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l. 1l2 “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果有的话)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1. 1. 13 “投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l. 1. l. 4 “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 1115 “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 1. l. 1. 6 “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 l 117 “支付计划表”指第13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 l. l. 1. 8 “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9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112 人员 l121 “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 2 “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3 “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 112. 4 “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人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25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6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l. l. 3 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113l “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 1132 “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1133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l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34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35 “合同期限”指由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加上365天的总期限。 1136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ll4 检验与竣工 l.1.4.l “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 l.l.4.2 “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 l.l.4.3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 ll44 “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 129款颁发的证书。ll5 款项与支付 l.1.5.l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书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l.l.5.2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l.l.5.3 “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l.l.5.4 “保留金”指根据第 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 1.1.5.5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1.1.5.6 “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5.7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l.1.5.8 “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 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 l.l59 “最终报表”指第 13.11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l.l.6 其他定义 1.1.6.1 “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 l. 1. 6. 2 “变更”指根据第 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1163 “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ll64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 1. 1. 6. 5 “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6. 6 “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 1167 “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 1168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16. 9 “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 11610 “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l.1.6.11 “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标题和旁注 1.2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法律和语言 1.4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合同协议书 1.5 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其印花税费用和法律规定征收的类似费用应由雇主承担。文件优先次序1.6 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雇主代表将向承包商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雇主的要求; (d)投标书; (e)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f)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g)资料表; 以及 (h)承包商的建议书。现场的文件 1.7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根据第18款发出和颁布的其他通讯联络以及在第54款中提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33款中提到的)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通讯联络 18 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所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全部证明、通知或书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商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通过航空邮寄或由一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施工文件的提供 19 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6份复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33款所提到的)。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0 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雇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1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布给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没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雇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保密事项 112 承包商不应被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遵守法规、现章与法律 113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每一国家的法律。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1. 14 如果承包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个联营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完成合同条款时对雇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 2 雇主一般义务 21 雇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现场的进入与占有 22 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有权可不为承包商所独享。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决定:(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以及(b)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许可、执照和批准 23 在承何商请求和承费用的前提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为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的运送(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的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上述请求也可包含: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要求雇主协助申请任何必须的政府批准。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24 在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将复制件交给雇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发生终止合同事件时,承包商:(a)应按照第163款的要求执行, 以及(b)应按照第196款从雇主处得到支付。 在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时间内工程不得重新开始实施。3 雇主代表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 雇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雇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雇主对雇主代表任命的条件,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其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具体批准时,则此类要求应于第二部分中注明。否则,雇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均被认为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第53款和第54款的责任。雇主代表应根据合同将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函件复制给雇主。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 2 雇主代表应当是具备本条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或雇用此类合格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让他们为完成合同随时听候使用。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3 雇主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为书面的,并且在复制件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前不能生效。由雇主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a)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b)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雇主代表的指示 34 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商应遵守雇主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指示。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35 当要求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对之作出决定。 4 承包商一般义务 41 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的、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承包商应在竣工时间内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期内修补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或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雇主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及第47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承包商应将雇主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第14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不管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履约保证 42 承包商应从第三方处自费取得一份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与货币种类应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相一致,并在生效日期后28天内交付给雇主。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提供,并采用 本条件附录中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实施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应持续有效。履约保证应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承包商代表 43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以取得同意。没有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承包商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代表(代表承包商)还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承包商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雇主代表。承包商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雇主代表事先收到由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注明这些权力与职责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承包商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工程协调 4.4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包括与雇主的要求规定范围内的 其他承包商的协调。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中所作的规定为下述人员 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a)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他们的工人;(b)雇主的工人; 以及(c)任何合法公共当局的工人,这些工人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 近从事雇主所需的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承包商应将来自分包商的全部详细资料(包括在现场之外从事工作的细 节)收集、整理并提交给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为了保证其他分包商、承 包商本人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商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 或材料存放地负责。分包商 4.5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非在第二部分另有规定:(a)承包商在购买材料时或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c)在每位分包商现场开工预定日期之前,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 以及 (d)如果可行,承包商应为来自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提供一个被选为分包商的公平合理的机会。 承包商应对所有分包商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4. 6 如果分包商在工程的设计和实施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时于雇主提出要求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放线4. 7 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雇主代表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自费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质量保证 48 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任何文件在签发给雇主代表时,都应按合同规定的细节,附有经签字的质量说明。雇主代表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现场数据 4. 9 在基准日期之前在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由雇主委托他人根据该项工程勘测所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数据,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在费用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彻底搞清了以下内容:(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水文与气候条件,(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以及(d)进入现场的手段和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其投标书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 意外事件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影响工程实施事宜 410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宜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了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合理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411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够检查这类条件。在收到这类通知并检查和调研之后,若这类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在基准日期之前)预见到的,则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a)根据第83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b)这类条件所导致的附加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进场路线 4.12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 承包商(就双方之间而言)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承包商应提供他认 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 承包商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也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413 承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进度计划 414 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其参考。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各个阶段),(b)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c)根据第52款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 以及(d)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前导网络技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不论雇主代表何时要求,承包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承包商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其参考。在本通知雇主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进度报告 4.15 承包商应编制月度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雇主代表。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 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a)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 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b)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状况的图表;(c)(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 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d)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商的设备的记录;(e)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f)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以及(g)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承包商的设备 416 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为完成该工程所必需的全部承商的设备。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雇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此类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安全措施 4. 17 承包商应在他的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从现场开工至移交雇主,承包商应提供: (a)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以及(b)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环境保护 4.18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承包商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电、水、气 419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上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在雇主的要求中给出。承包商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雇主。雇主代表应测定消耗量并将应付金额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类测定和设施的使用提供任何必须的仪器。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420 雇主应按照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节负责提供各类机械和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此类机械和材料运交承包商。 在收到机械和材料后,承包商应在原地目测检查,并应将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雇主和雇主代表。随后,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或作为一项变更,由承包商(若承包商与雇主代表达成一致)进行此类弥补。在目测检查后,此类机械和材料将们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类机械和材料中任何未发现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雇主还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则、安排及收费,保证各类机械和设备的运行。承包商应将这些费用付给雇主,雇主代表应负责确定这些应付款额,并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现场清理 421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 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与工程处于雇主代表满意的清 洁和安全状态。除此之外,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履行承包商合同 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合同期结束。 若承包商不能在履约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运走所有留下的承包商的设 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雇主可予出售或另作处理。雇 主有权从此类出售的收益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 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补偿雇主的支出,则雇主可从承包商处收回不足部分的款额。现场治安 422 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b)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和雇主或雇主代表授权的人员。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3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可能由承包商提供,并得到雇主同意作为作业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和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化石 424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双方而言)应为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执行雇主代表的这些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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