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授权基金法规指南.docx
投资管理协会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IMA 授权基金: 法规指南2012年3月介绍 本指南旨在为考虑投资英国授权基金和希望更详细的了解英国对授权基金的监管规定的投资者提供信息。与不受监管的基金项目不同,英国授权基金受到全面监管规定的规范,而本指南提供了一个有关监管规定的介绍。 授权基金受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FSA监管,必须遵守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集体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Sourcebook)的有关规定,内容包括运营义务和责任,投资和借贷权以及投资者关系等。 此外,金融服务业监管局手册包括11条关键业务原则,其中一条要求授权基金管理人适当考虑到其客户的利益,公平对待他们。为了强化这一原则,金融服务业监管局已发行大量的“公平对待客户Treating Customers Fairly(TCF)”的文件,其中包括针对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指南。金融服务业监管局要求所有基金管理人必须能够证明他们始终如一地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的投资结果,高级管理层通过建立贯穿业务的企业文化以确保基金管理人及其各级员工都在按照公平对待客户的规定来提供投资结果。 授权基金使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多样化的证券和其他资产组合。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被集中起来并由专业的投资经理人代为投资。 英国对于授权基金的治理结构是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责任分离为基础上的。这种责任分离是授权基金提供投资者保护的最基本要素。托管人有责任监督基金管理人在关键领域的行为并有责任保护该授权基金的资产。这一点在接下来第二部分(section 2)将会有进一步解释(见下)。本指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 总结市场上各种类型授权基金的结构;第二部分 解释英国基金的治理结构第三部分 对英国基金的运作提供了进一步信息第四部分 描述关于英国在基金方面的税收政策 我们建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利用本指南,加之有关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信息,来帮助潜在的投资者了解情况,或者将本指南中的相关部分引用到他们自己的文献资料当中。术语解释 ACD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OEIC)的授权公司董事 AMC基金管理年费AUT授权的单位信托,即契约型基金CIS集体投资计划,共同基金COBS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商业行为法规汇编COLL集体投资计划法规汇编DATA托管人及受托人协会Depositary除非另有解释说明,该术语是表示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OEIC)的托管人和授权的单位信托(即契约型基金)(AUT)受托人Trustee的一个通用说法FAIF另类投资基金的集成基金Feeder UCITS 一个UCITS联接基金,其资产的至少85%投资于一个单一主UCITS的份额中FOS 金融监察专员服务局FSAFSA 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 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英国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机构FSCS 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MA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令2000ICVC 拥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也被称为OEIC(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即公司型基金KIID 主要投资资讯文件ManagerManager除非另有解释说明,该术语是表示契约型基金AUT的管理人以及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的已授权公司董事Master UCITS具有至少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该持有人构成一个联接基金(feeder UCITS)NAV净资产值NURSNURS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即不符合UCITS指令要求,但必须给予投资者同等水平保护,并可以在英国销售给散户投资者的共同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法规汇编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ies 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即公司型基金OEIC,也被称为拥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ICVC)OEIC Regulations 开放式投资公司条例2001年版,会有不时修改PAIF物业授权投资基金REIT不动产投资信托RMP 风险管理程序 SDRT 预留印花税TEF选择性征税基金TER 总费用率Trustee一家AUT(契约型基金)的受托人OTC 场外交易-即不在官方认可的交易所进行的交易QIS合格投资者计划SORP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UCITS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符合UCITS指令的集体投资计划UCITS DirectiveUCITS Directive欧盟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指令,指令代码为2009/65/EC,不时会有修改第一部分 授权基金的种类1.1 有哪些不同的法律结构? 目前来说,基金有两种法律结构是英国法律所准许的:一种是以公司形式注册的基金,被称为拥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ies with Variable Capital or ICVCs),或者更通常的称呼是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s);另一种是授权的单位信托,即契约型基金(AUTs)。它们分属两种类型的集体投资计划或称共同基金(资金信托产品),受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令2000的规范。a. 什么是授权的单位信托(AUT)? 授权的单位信托是一种集体投资计划, 在这种投资计划内的资产由信托公司或称受托人(the Trustee)替投资者代为保管,受托人对于整个投资计划的资产具有法律所有权。授权的单位信托AUT(契约型基金)不同于基金公司(公司型基金),因为它不具备法人资格。 投资者对于投资计划内资产具有直接的经济获益权,并且是基金单元(份额)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受托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各种活动具有监督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项目的运营。任何从AUT所获得的收益,如股息等由受托人(托管人)集中并分配给投资者。 一家AUT是由一个信托契约组成,该契约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the Trustee)之间签署。这两者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都必须获得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FSA的授权。并且有专门针对AUT的监管条例。该监管条例直接适用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受托人,并由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FSA负责执行。b.什么是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 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即公司型基金)不同于AUT(契约型基金), 因为前者具有公司结构并与公司类似。依据OEIC的监管条例,这样的公司需要具有至少一名董事。如果该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必须是经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令授权的公司董事,并被称为已授权公司董事ACD(Authorised Corporate Director)。在实践中,OEIC只有一名已授权公司董事ACD。 已授权公司董事负责OEIC的运营。OEIC(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必须指定一家托管人(a Depositary)对该投资计划的资产进行保管,并对该投资计划的运营进行监督。OEIC的股东通过他们在该公司所持股份具有间接的受益权。 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的结构可以是单一基金,也可以是伞形基金加上伞形基金下面的子基金。这些子基金采取分开管理、计费、记入会计账目,并为纳税目的进行分别评估。 OEIC也可以提供多种股份类别,这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关于股份类型方面的进一步信息,请参见3.6 “股份类型”。c.投资者选择哪种股份类型有什么不同吗? 实际上,针对AUT和OEIC的监管条例除了在少数技术领域内有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都是一样的。这些不同也是由于公司法或者信托法的规定使然。一家AUT的管理人和一家OEIC的已授权公司董事ACD(Authorised Corporate Director)需满足相同的要求,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于受托人和托管人也是如此。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常常同为受托人和托管人(both Trustee and Depositary),而许多基金管理人也同时经营AUT和OEIC。此外,对于这两种结构的课税方式以及对投资者的收益或资本利得的课税方式也相同。 直到不久以前,同一伞形OEIC下的各子基金的债务并没有分隔。例如,如果一个伞形的开放式投资基金(OEIC)含有一个英国证券加债券的收益基金和一个日本小公司收益基金,如果该日本小公司收益基金的债务超过其资产价值而崩溃,债权人可以利用该基金公司的英国证券加债券收益基金的资产来获得索赔。因此,一个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承担另一子基金崩溃的风险。这被称为传染性风险。由于COLL针对基金投资和借款的限制,开放式投资基金崩溃的风险很小,因而传染性风险的可能性极小。但是按照规定,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招募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公示传染性风险。 英国财政部与投资管理协会IMA针对英国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共同合作推出“债务相互隔离的受保护单元”制度。该制度已经在2011年12月21日推出。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一个子基金的资产完全属于该子基金,使得同一伞形基金的子基金之间以及子基金与该伞形基金之间得到有效分隔。如果一个子基金崩溃,同一伞形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的资产不会用于赔偿崩溃的子基金的债务。这样就对OEIC的投资者提供了更有效的保护。 对于2011年12月20日以前授权的伞形开放式投资基金 (也就是现存的OEIC),任何新签订的协议必须与此债务分离原则相一致。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现存的OEIC有一个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如果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批准,还可以延期一年)来进行再谈判,以保证这些合同也与债务分离的原则相一致。 自2011年12月21日起以后授权的伞形开放式投资基金将从一开始就内设被保护单元。1.2授权基金有哪些不同类别? 授权基金分为三个类别: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UCITS),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和合格投资者计划()。a.什么是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UCITS)? 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是按照欧盟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指令的要求建立的投资基金。该指令于1985年首次推出,允许在欧盟一成员国注册的基金可以在任何其他成员国销售,条件是必须在其母国得到授权并通过母国监管机构完成相应的通告程序。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可以持有多种形式的资产,投资和借款需要遵循有关规定,包括合格的投资产品(标的物)(例如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产品),合格的市场和风险敞口数额(例如投资,对手方风险等)。这些规定提供有关分散投资、杠杆比率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但不构成“零失败”投资计划。有关风险控制的规定认为,所有回报与风险有关,不可能完全规避投资风险。 b. 什么是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 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NURS)是指不符合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项目必须符合的条件,因此也就不可以在整个欧盟销售的基金。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可以在更广泛的合格投资产品(标的物)范围内进行投资(例如,房地产),在借贷规则方面,要求也略微松弛一些。c.什么是合格投资者项目? 合格投资者项目只提供给某些符合条件的具有经验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相比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和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NURS)的投资者来说愿意承受更高的投资风险,具有更高级别的经验和专长知识。因此相应来说,他们在投资和借款权限方面所受的法定规则约束也较少。d.哪些是属于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NURS),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以及合格投资者基金项目(QIS)可以进行投资的合格投资产品(标的物)?下表提供一个概要:UCITS 欧盟市场NURS- 只限英国 合格投资者项目允许投资的标的物 股份 金边债券/债券 权证 存款 存托凭证 现金 信用债券 被批准的信用债券 其它投资基金中的份额 衍生产品 投资信托产品 政府与公共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远期合同 指数追踪基金 所有允许UCITS进行投资的标的物 直接投资物业 黄金(最多占10%) 不受监管的投资项目/基金(至多20%) 另类投资基金的集成基金(FAIF)对不受监管的项目投资可高达100% 所有允许UCITS进行投资的标的物 直接投资物业 贵金属(金,银,铂金) 不受监管的投资项目/基金 合格投资者项目 贷款 存托养老金计划(英国的一种低管理费用的养老金)下的权益 大宗商品 集体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中对资本财产投资于每项资产的比例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更多细节见3.2f节:“投资与借款权限”。第二部分-基金治理2.1直接或间接适用于授权基金的法律和监管条例有哪些? 直接或者间接适用于基金的法律和监管条例分为四个层次:欧盟立法、英国立法、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监管条例(包括规则与指南)以及共同基金本身的组成文件。这些构成了一个多层级的法律和规则框架,每深入一层就会有更多的细节呈现。a.欧盟针对基金的立法是哪一部? 在欧盟立法这一层,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指令(UCITS Directive)是针对某些类别基金的规范性文件。该指令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了区分,并规定了他们各自的责任。而英国的法规则又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例如,根据英国法规, 托管人有更加宽泛的监督责任, 一方面要符合不同的法律和监管条例中有关监督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担当受托人角色时普通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另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相互分离。因此,一家AUT的受托人(the Trustee)和管理人完全独立,一家OEIC的托管人(the Depositary)和已授权公司董事ACD之间也完全独立。这样就增加了给予投资者的保护水平。b.英国的主要立法是哪一部? 英国的主要立法是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令2000(FSMA 2000)。 该法令规定了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如何申请基金授权以及谁将作为托管人。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监管条例(OEIC Regulations)也是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的规范性文件, 而信托法也是AUT(授权的单位信托)的规范性文件。c.什么是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监管条例? 授权基金应当遵循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直接针对基金运营的规则和指南。该规则以及指南将欧盟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指令进行了有效移植,并提供了一些基本材料对OEIC的企业行为准则进行了重要的补充。还有更多的规则来规范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这些规则包含在几份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文件材料和手册中,比如集体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商业行为法规汇编COBS以及SYSC(高层管理安排,制度与控制)。d.请进一步介绍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作用 基金必须经过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授权方能销售给大众投资者。为获得授权,基金管理人必须向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提交申请表,包括各种文件,如公司章程草案副本(针对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或者信托契约(针对授权的单位信托AUT),说明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约符合FSMA 2000或OEIC监管条例的相关要求的律师证明、招募说明书、主要投资资讯文件、简明版招募说明书或投资基金主要特点说明书、以及一个三年期的商业计划。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是经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授权的英国公司。假如是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UCITS的话,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一家欧洲经济区的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人。但这样一家公司也需要获得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授权才可以管理英国的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指定的独立审计员也必须合格且具有相当经验。e.有哪些文件是规范基金管理人的? 每一家授权基金都有自己的基金组成文件, (AUT的组成文件是信托契约, OEIC的基金组成文件是公司章程。) 这些文件详细说明了每一家授权基金的特点,权利并大体介绍了基金的规则(并且基本上吸收了监管条例中的内容)。而日常的操作规则在每个授权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陈述, 包括详细的投资目标、为实现目标制定的投资策略、每一种股份类别的详细信息(例如不同的收费标准等)。一方面招募说明书和其它的基金组成文件中的许多细节条款都是由基金管理人在一定的参数范围内制定,或者是以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列出的选择范围为基础制定的, 另一方面基金的组成文件和招募说明书也包含了细节层面的要求。f.主要参与授权基金治理的参与方都有哪些? 英国授权基金治理结构是以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分离为基础的。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授权(或认可)的范围包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本身。 基金管理人(在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UCITS中,假如基金管理人是一家欧洲经济区的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管理公司的情况除外)和托管人受到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FSA的监管,需要遵守被授权人制度和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商业行为法规汇编。此外,虽然两者都被允许将某些活动委托给第三方去完成,但他们还是要为基金的运营负全责。 在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UCITS中,假如基金管理人是一家欧洲经济区的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管理公司的话,监管责任则由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和这家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管理公司的母国监管机构分别承担。g.请进一步介绍被授权人制度 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令FSMA,在授权公司中履行被监管职能的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中,假如基金管理人是一家欧洲经济区的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管理公司的情况除外)和托管人, 只有在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认为符合条件并授权以后,才可以担当那项职能。他们也必须遵守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关于被授权人原则声明和执业守则。 在评估一个人是否符合条件时,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将考察被考察人的诚实、正直与声誉、胜任力和能力以及财务状况。 在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中,假如基金管理人是一家欧洲经济区的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管理公司,对该公司组织方面的要求由这家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管理公司的母国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进行规范。h.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有哪些? 基金管理人要为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虽然基金管理人可以将某些活动委托给其它方去完成,但监管条例还是会追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守一整套的规则,该套规则是为了保证授权基金运营的公平,以及基金管理人能负起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投资者有照管资产的义务。这是来自信托法、集体投资计划监管条例和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原则一个共同概念。而监管条例则力图将这种照管资产的义务条文化并对这种义务的履行进行衡量。但其核心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以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来行事。该原则居于授权基金、运营者和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中心,决定了这三者间关系的性质。i. 托管人的责任都有哪些?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在一些关键领域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这些领域包括基金份额的定价、交易、投资组合估值、以及在遵守投资和借贷权限的限制条款方面。托管人也对授权基金的资产保全负有责任。将授权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运营管理相分离是授权基金所提供的投资者保护方面最基本的要素。 托管人也有责任保护新进入、即将退出以及继续投资的投资者的利益。虽然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承担直接责任,托管人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基金管理人是在恰当地履行责任。这一点不同于其他散户储蓄产品,如存款、储蓄存款账户、保险产品和结构性产品。 由于市场的选择结果,托管人往往是大型银行集团的分支机构或分部 (虽然按照规定他们不必如此). 实际上,这些机构代表着非常多的具备专业素养和资质的人才资源,同时又有IT技术的支持、处理能力、以及专家资源。j.授权基金的治理安排中有无其他方的参与? 独立审计人员对授权基金也起到重要作用。具备资格的独立估价师也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 需要他们对基金持有的房地产进行估值。k.英国的治理结构有什么独到的地方? 英国授权基金的治理体制相比欧盟的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指令更加细致和严格,体现在它对托管人提出了几项额外的责任,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完全独立。这种独立性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以及管理利益冲突,假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属于同一群公司的话,这种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无疑会增加。 此外,要求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更广泛多样的监督,并要遵守许多的执业操守规则以及其它的监管要求。这就使得英国同与其竞争的其它国家有所不同。证据表明,英国提供一种更加强劲的投资者保护结构。l.英国治理结构是怎样在其它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 在英国,假如有不利证据说明基金管理人以及/或托管人有过错的话,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FSA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及/或托管人对授权基金进行赔偿。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也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并且对公司里的个人进行罚款或禁止从业。此外,授权基金管理也受到金融监察专员服务局(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和金融服务业赔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FSCS)的规制。金融监察专员服务局负责处理投资者投诉,假如调查结果证明基金管理人有过错的话,金融监察专员服务局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如果基金管理人违约并不能按照金融监察专员服务局或者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要求对基金或投资者进行赔偿,金融服务业赔偿计划将处理投资者赔偿有关事宜。(注意: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不影响基金的资产,基金的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自身的资产是相当分离的。)第三部分 基金的运作3.1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 在英国,根据监管条例,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或投资基金后,能够及时获得该基金最新的详尽信息。这些规定使投资者可以参与其投资的基金的关键问题的决策并确保他们能定期收到有关基金的信息。a.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是什么? 对于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而言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就是公司章程,而对于授权的单位信托(AUT)而言,就是信托契约。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规定了基金组成的条款、基金名称、所在地和投资目标以及基金内部管理规则等内容。该文书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情况和保护投资者,并确保共同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型或股份类型的持有人都受到公平对待。 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也规定了基金的权力与限制、如何管理基金并为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提供基准,以保障基金管理人能如约对基金进行运作。需确保所有现有及潜在投资者都能够通过申请获得一份免费的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b.什么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英国监管条例,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全面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及其顾问在投资任一授权基金之前做出平衡和基于充分信息的决定。此类信息包含在招募说明书内。招募说明书中的信息包括基金投资目标、运营以及负责运营该基金的人员。招募说明书也包含基金投资策略、投资与借贷权限,合格市场,估值与定价政策,所有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以及所有稀释征费/调整的安排。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招募说明书不包含对基金的投资者利益有任何偏见不公的条款,并且经常修订,时常更新。 需确保所有现有及潜在投资者都能够通过申请获得一份免费的招募说明书。c.什么是主要投资资讯文件KIID和简明版招募说明书? 欧盟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指令要求每家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提供主要投资资讯文件KIID替代简明版招募说明书。所有自2011年7月1日起授权的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都需制作主要投资资讯文件。所有在2011年7月1日以前授权的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需要在2012年7月1日前用主要投资资讯文件替代简明版招募说明书。 不属于UCITS的英国授权基金可以选择制定主要投资资讯文件、简明版招募说明书或者投资基金主要特点说明书 (参见以下)。这可以在欧盟引入了整套零售投资产品(Packaged Retail Investment Products)新政之后加以改变。整套零售投资产品新政是为了针对欧洲所有零售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提供一个统一的制度。 欧盟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指令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其经营的每一个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公布主要投资资讯文件(在2012年7月1日之前是必须提供并公布简明版招募说明书)。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用其它耐久媒介提供与公布。该指令精确地规定了主要投资资讯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这些文件包含了投资者作出基于充分信息的决定所需要的信息,以决定是否投资该项目。此外,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定期修订主要投资资讯文件, 若遇到有重大变化时必须马上修订。主要投资资讯文件必须每年更新。d.什么是投资基金主要特点说明书? 在推出简明版招募说明书的几年以前, 为了完善给投资者提供的信息, 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引入了投资基金主要特点说明书概念,要求提供投资基金主要特点说明书的规范不仅针对基金,也针对所有“打包产品”。在英国引入英国零售分销审查(Retail Distribution Review,RDR)之后,这项规定将适用于所有英国针对散户的投资产品,而不只包括“打包产品”。该说明书旨在为潜在投资者提供关于基金的更为核心的信息。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要求所有基金都为投资者提供一份书面或者电子文档的投资基金主要特点说明书。 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NURS可以选择提供主要投资资讯文件或者继续提供简明版招募说明书作为替代。但是他们当中仍然有一部分还继续提供投资基金主要特点说明书。e.投资者是否有权获得关于基金的报告? 在英国,既有法律也有监管方面的要求,要求授权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这些报告使得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及他们的顾问可以定期获得基金财务状况的最新信息。这些要求规定基金管理人公布年度报告与账目( 在年度决算期最后四个月内),以及在中期会计决算日以后的两个月之内公布中期或半年期的报告与账目。此规范也详细规定了谁负责制作报告,这些报告中需要包含的信息,各项报告的时间要求和公布范围。两份报告都必须包含在一份细节文件中,称为长报告(Long Report),以及一个简明报告中,这是一种更为用户友好型的文件,称为短报告(Short Report)。f.短报告中含有何种信息? 年度短报告需要包含相关年度期内的基金投资活动和绩效的有关信息,使得投资者更容易清楚地了解投资组合投到了什么地方以及在这一时期投资组合产生了多大程度的变化。该报告需要包含一张对照表使投资者可以了解该基金在过去五个年度的绩效记录,或者假如该基金的存在还不足五年的话,基金整个生命期的绩效记录。任何对基金的规模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可能影响了基金绩效的目标改变也需得到详细说明。g.长报告中含有何种信息? 年度长报告需要包含年度会计期的账目信息,报告制作的方式必须符合“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ORP)中的要求。 长报告也需要包含一个上面解释过的对照表。此外,需要包含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和独立审计员提供的报告。基金管理人报告必须包含基金的目标、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投资政策与策略、以及这一阶段投资活动的总结回顾。托管人报告中必须说明,在任何重大的方面以下几项是否按照规则、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是否按照OEIC监管规则和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得到处理: 基金份额的发行、销售、赎回和注销; 基金份额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收入的运用; 以及适用于该基金的投资与借贷权力与限制是否被超越。 审计员报告必须从审计员的角度证实账目信息是否按照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ORP)、集体投资计划法规汇编的规定以及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进行制定。 此外,应该含有一段陈述,说明账目是否真实公平地反映了该会计决算期内该基金资产的净收入、净利得或损失、 截止该决算期末基金的财务状况、会计记录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同账目一致。 半年度长报告的内容有一点不同,即不需要提供对照表或者/和托管人报告。由于半年度账目不需要经过审计,所以也不需包括审计报告。h.假如要对基金做一个更改时需要做什么? 有各种规定和指南帮助基金管理人判定应如何处理该基金管理人建议的基金更改以及如何就这些更改通知投资者。有一些变更,如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者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的变更,需要事先获得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批准。其它一些变更则需要事先获得该基金投资者的批准。依据监管条例,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逐个考虑每种类型的更改或事件以判定对基金和基金投资者的重大影响。这种影响的重大程度将决定该变更是否被作为事先通知还是事后通知的事项、重大的还是根本性变更来处理。而这也会影响到通知该基金投资者的方式。i.请进一步介绍可以对基金做什么样的变更?根本性变更 根本性变更是指:改变基金的目标或者性质的变化或者事件;严重不利于某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变化或者事件; 改变了该投资项目风险水平的变化或者事件; 或为基金的资产带来了一种新的支出的变化或者事件。例如投资策略或者目标的改变、基金特点的改变,可能由每月分配收入改为每年分配收入, 或者引入了有限额的赎回计划安排。在此情况下,规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作出改变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股东大会获得他们的同意方可执行。也有规则规定这样的会议应在何时以及采取何种方式通知投资者。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变化会作为一项动议 (或称决议)交付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来解决。 除非在宣布举手表决的结果之前或之后,又有进一步的建议,要求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股东拥有一票权。但是,在投票表决中,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股东的投票权的大小是依据他们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票在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发出会议通知前某一天的价值占已发行基金份额或股票总价值的比例所决定的。对于某些事项,需要经过特别决议程序, 在这种程序中,需要75%的投票支持,该决议才能被通过。但是,投资者需要认识到,还有一些不同的合同条款安排会影响到他们表决权的行使。这些情况也需要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重大变更重大变更虽然不被看作是根本性的变更,但却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自己在投资方面权利的能力; 根据常理判断,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考虑他们在基金中的投资; 导致基金的资产用于对某些相关方支付的增加。在此情况下,至少要提前60天通知投资者, 以便投资者基于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是否继续持有该基金。重大变更要求基金管理人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通知的变更需要通知的变更是指相当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基金的变更。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必须根据事件的性质,以恰当的方式并在恰当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变更。这些将取决于该事件的性质。此类变更可能包括估值时间点的变化,或者一个已经影响到基金或基金运作的重大政治事件,并且是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的。有关此类事件的通知,将采取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在公司网站公布有关信息,或将此类事件的信息包括到基金下一期的长报告当中。 短报告中也将包含这些变更的详细信息。可以事后通知的非重要变更, 基金管理人通常可以事后在半年期的短报告中对这些变化做一个详细介绍。对于那些被认为需要事先通知的变更,需专门制作通知文件。3.2投资与借贷权限a.基金是否有投资与借贷的权力限制?依据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规定,基金经理必须保证基金在可以投资何种资产、可以投资于某种资产的比例以及基金范围内可以准许何种交易方面都应符合某种最低标准。 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以及招募说明书可能会进一步影响这些标准,前提是要满足监管条例的限制条件。对于可以从事的借贷量同样也有限制。 对于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UCITS)、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NURS)以及合格投资者项目(QIS)限制条件各不相同。这些限制条件的设置是为了保证通过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充分分散风险,通常是以基金资产的占比来规定的。 对于不同的投资资产类型设定了最高限,比如:可转让证券(股份、信用债券、政府与公共证券、认股权证以及代表某种证券的凭证)、已授权货币市场工具、CIS中的单元、衍生产品和远期交易、以及存款。对于可转让证券,监管条例对在合格市场上交易的已授权证券和不在合格市场交易的未授权证券进行了区分。 (有关更多关于未授权证券的信息请参照3.2c“请进一步介绍UCITS和NURS的投资与借贷通用权限”)。基金经理需兼顾到最新公布的招募说明书中所陈述的投资基金目标与政策,保证基金的资产有一个审慎的风险分布。b.请进一步介绍合格市场从规则的定义来说, 欧洲经济区内(EEA)的任何市场只要是受监管的、合规运营的、并对公众开放的,就可以认为是投资或基金交易的合格市场、或者既可以进行投资也可以进行基金交易。 欧洲经济区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果满足某些标准也可能被认为是合格市场,例如市场受到监管、合规运营并受到一家海外监管机构的认可、对公众开放并有充分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定市场是否合格,并做市场尽职调查报告来证明市场对于投资或基金交易活动,或兼做两者的合适性。基金管理人需与托管人磋商以确保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