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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店投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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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店投资合同.docx

    管理店投资合同合同编号: .管理店投资合同声明:本文件属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保密文件,未经授权请勿翻阅、复制、公开文件内容,否则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将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及法律责任。投资风险提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店项目经长期实践被证明为优秀的加盟模式,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将致力于专业酒店经营管理与品牌持续快速发展,以诚实、守信的原则与投资方开展合作业务,为双方业务发展、获得共同利益而不懈努力。但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品牌的成功不代表投资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店项目不存在风险:项目的实际投资收益受多重因素影响,如该项目所在地段、商圈,物业租金,物业周边竞争,毛利率等等。投资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有可能获得较大利益,也有可能出现个别项目投资回收期期较长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还有可能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毁损,投资方应慎重考虑该投资决策。同时,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为投资方提供的管理店业务指导、评估、盈利分析等工作(包括投资收益分析,周边商圈调查、市场分析和定价,平面布局图的审核等),仅作为投资方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不代表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对管理店收益或未来发展做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将与投资方共同努力降低项目投资风险,但不承担由于本投资带来的相关风险及任何损失或赔偿。以上投资风险提示,本人/ 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清楚知晓投资本项目可能蕴含的盈利机会与亏损风险,且愿意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投 资 方:_(与管理店投资合同乙方一致)日 期:_ 单店投资声明在一个城市、一个区域或一个商圈里,酒店的密集程度与该地区的住宿需求紧密相关,是市场的自然选择。既然是市场的自然选择,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不可能制止同行业的传统酒店或其他经济型酒店品牌在该地区开设酒店。所以,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也遵循市场经济的自然竞争原则,不对城市、商圈里的玖玖旅馆分店数量及规划做区域性限制,在投资模式上仅授权单店投资,也就是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仅授予本管理店项目使用玖玖旅馆品牌及经营模式,投资方可申请增开多家单店,但不能要求在某个区域由其全权进行投资。这意味着该管理店项目有可能与同一城市、商圈、甚至近距离的经济性连锁酒店(包括玖玖旅馆)相互竞争、共同分享经济型酒店市场。因此,玖玖旅馆在同一城市同一商圈开设的分店不设距离和数量保护,由市场决定。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玖玖旅馆在该城市或商圈的分布越密集,越有利于在该地区提升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能更好地发挥连锁经营优势、吸引更多客源、增加酒店收益。正常的市场竞争有利于分店保持活力,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完善自身状况,争取更多的酒店收益。目前,经济型酒店在国内酒店业市场的占比很小,未来将有更多的传统单体酒店或小型连锁酒店被全国性连锁品牌所整合,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全国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投资方签署该声明表明以上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清楚知晓投资该项目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反商业贿赂声明与投资顾问确认书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一直秉承坦诚、友好、互相尊重的精神,以诚实、守信的原则与投资方开展合作业务,为双方业务发展、获得共同利益而不懈努力。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鼓励在商业交往中的礼貌行为,但是坚决反对通过赠与礼物,给予佣金或其他形式的私人好处而对双方合作关系施加不当影响的商业贿赂行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管理店投资方索取贿赂;否则,投资方可通过以下邮箱:jubao99inn.cc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举报,同时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将保障举报人在加盟投资上的权益不受伤害。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加盟投资顾问应秉承认真严谨、耐心细致的服务态度,致力于为管理店投资方提供专业的管理店业务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包括签约前的加盟咨询、物业选址评估、投资盈利分析等,及管理店签约后分店筹建和运营期间的流程咨询与协调工作等。本项目的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加盟投资顾问信息:姓名_ ,联系电话_。如投资方认为该投资顾问未尽责提供上述服务或对该投资顾问服务不满意的,可致电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总部(021-67283766),我们将为您更换加盟投资顾问!投资方签署该声明表明认可并同意遵守上述内容,不会主动或被动向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且有义务举报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符合本声明规定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交易合作机制。同时,投资方签署该声明及确认书表明认可本项目加盟投资顾问的服务,且同意继续由该投资顾问提供流程咨询及业务协调等服务。投 资 方:_(与管理店投资合同乙方一致)日 期:_信息披露确认书特许方: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被特许方:_被特许人拟将 省 市 区 路 号房屋加盟99旅馆连锁作为特许酒店经营之用。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基本资料,内容包含:(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两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特许方: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日期: _被特许方:_日期: _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拟将位于 市 路 _ _ 号物业改造为旅馆并加盟99旅馆连锁品牌,现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披露方”)和_ _ (接受方)一致同意,为了进一步取得富有成效的商业合作,双方同意遵守如下保密条款。1 、定义: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任何披露方向接受方以书面、口头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管理合同及其附件、财务数据报表、商业计划、商业模式、工程、设计、图纸、成本、预测与评估、技术、硬件配置信息、价格等。2、接受方义务: 任何保密信息自初次披露给接受方起至甲方以书面形式允许乙方向外披露该信息或该信息进入公共流通领域流通时止的整个期限内,接受方将(a)为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保密,决不将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并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执行与该商业关系无关的活动。(b)本协议一旦终止,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复印件,无论电子或书面等任何形式,均应立即交还给披露方,如果该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或销毁。3、保密义务的排除: 接受方对以下任何保密信息的使用或披露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a)并非通过接受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在目前或从此以后为公众知悉或获得的;(b)在收到披露方信息前,由接受方合法获得的,且不受使用或披露的限制;(c)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不受使用或披露的限制;(d)没有参考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由接受方的雇员独立开发的;(e)一般情况下由披露方提供给第三方的,对披露没有限制。4、双方均同意:为了保护披露方及其商业行为,本协议中所规定的接受方义务是必要且合理的。双方明确表示由于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唯一性,因此双方均同意并确认: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可能的违约行为将对披露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且除其他任何法律或其他方面可以适用的补偿外,披露方有权(a)禁止接受方可能违反或继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b)接受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应承担一百万元的违约金;(c)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披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则披露方有权就遭受的损失向接受方进行进一步追索。5、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将继续是披露方的财产。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仅仅基于决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的目的而查阅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权利,而不应被解释为一方授予对方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权利。6、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作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双方均无约束力。7、任何一方不得将其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种转让的尝试自始无效。8 、其他: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但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因披露信息而产生的保密义务不因此而终止后持续有效。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是冲突规则除外。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将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依其规定和程序进行仲裁。披露方: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新丁香3楼接受方:_地址: _日期: _ 目 录一、合作内容9二、费用交纳10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2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2五、转让14六、利益保障14八、合同生效与解除15九、违约责任16十、保险20十一、品牌授权与委托管理22十二、权利保留23十三、保密条款23十四、其他24十五、附则25甲 方: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恕成电 话: 021-67283785传 真: 021-67283784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3楼乙 方:法定代表人:电 话:传 真:地 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以投资方式参与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店之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合作内容1.1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投资管理手册中约定的“投资管理”之商业模式进行投资合作,即甲方提供管理店筹建的咨询、指导等服务,乙方筹建符合甲方标准的“管理店”,交付甲方进行经营管理。乙方在认可甲方经营管理模式和标准的前提下签订合同。1.2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合作期限从本投资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总共 为 年整。即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1.3乙方现提供用于经营管理店的物业位于 市 区 路 号,共 层,其中作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品牌使用的酒店建筑面积为 _ _ 平方米,所在楼层为第 层(除室内面积外还包括:露台,面积 _ _ 平方米;楼顶阳台,面积 平方米;夹层,面积为 平方米;其他 ;面积为 平方米),管理店为房间数为 间。该物业的房产证编号为: ;土地证编号: 。乙方保证,其作为该物业的唯一 (产权人/合法承租人),在本合同期限内对该物业拥有完整的 (所有权/使用权),并具有将该物业用于经营甲方“管理店”的全部权利和权力。乙方签署本投资合同同时须将该物业租赁协议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如乙方为产权人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1.4若乙方所提供之该物业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房屋使用权、房屋用途、产权抵押、政府拆迁等问题而产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或权力主张、查封物业、行使抵押权等)或致使管理店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均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1.5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提供并披露了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乙方确认已全部知晓作为被特许人所应当了解的特许人信息。甲方披露信息除本合同约定外,还包括特许人目前的特许、财务、经营状况等。1.6乙方筹建的管理店必须以注册设立为独立法人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注册登记由乙方负责。管理店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自动取代乙方成为本合同的受许人,合同内容不做任何修改;乙方同意为履行本管理店投资管理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6合作期满,若甲乙双方需继续合作的,须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二、费用交纳 2.1双方同意,甲方收取合作费的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间房,乙方须按1.3条款约定房间数量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合作费,共计 元。2.2乙方须于本投资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合作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见投资管理手册13.2.1条款)。除双方另有约定,该合作费不予返还。2.3经双方同意,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筹建期工程支持费如下:普通物业新建:10000元,甲方为乙方提供整套非设计资质的工程方案(不含消防图)、并负责项目的工程培训、工程交底、节点检查及工程验收工作。在营翻新改造:6000元,甲方为乙方提供非设计资质的平面图、并负责项目的工程培训、工程交底、节点检查及工程验收工作。2.4双方同意店长正式到店任职前5日内:(1)如乙方已开通基本账户(基本账户按投资管理手册第十三部分第1条款定义),则乙方需向该基本账户一次性存入人民币4万元作为该分店的运营启动资金。该运营启动资金将用作筹建期人员工资支付,账户余额作为日后该分店的运营流动资金。如筹建期内运营启动资金出现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店员工工资,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向基本账户补存运营启动资金,补存金额至少为1个月本店员工满编时工资总额。(2)如乙方未开通基本账户,则乙方向甲方账户一次性存入人民币4万元作为该分店的运营启动资金,该运营启动资金将用作筹建期人员工资支付。该笔运营资金余额,在乙方开通基本账户(基本账户按投资管理手册第十三部分第1条款定义)后,再转入该基本账户作为日后运营流动资金。如筹建期内运营启动资金出现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店员工工资,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向基本账户补存运营启动资金,补存金额至少为1个月本店员工满编时工资总额。以下为甲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账号900101548000003062.5 本投资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每月按总营业额的4%收取品牌使用及管理费,从管理店品牌启用日起获得第一笔收入(包括管理店开通PMS系统之前的收入)之日开始计取,甲方有权将该笔费用直接从管理店营业收入中结算划扣。甲方收取的品牌使用及管理费与管理店日常经营状况及摊销费用等无关。(按投资管理手册第四部分第13条款执行。)2.6 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PMS初始安装费5000元。2.7为确保乙方按甲方标准筹建管理店。甲方提供必要的工程培训及支持,并收取必要的基本费用,具体标准见本投资合同附件投资管理手册。2.8乙方须于本加盟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合作费、筹建期工程支持费、PMS初装费等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见加盟手册13.2.1条款)。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1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逾期30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该合作费不予返还。2.9所有财务统计口径均为以本投资合同之约定以及附件释义中的定义为准,如有异议,则以国家相关财务法规为准。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乙方作为投资方,对本合同所述投资负全部责任。相对应于本合同2.1条款所述合作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 投资收益分析。(2) 周边商圈调查、市场分析和定价。(3) 酒店房间规划平面草图的审核。以上内容以书面形式并由乙方签字确认。如乙方收到相应文件,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签字确认,逾期视为认可。3.2甲方享有本投资合同附件投资管理手册中约定之对管理店经营和管理的权力,包括对酒店的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和财务管理权(不影响运营情况下,日常运营费用由乙方审核并支付)等;乙方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权力。3.3甲方须对管理店提供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之标准的品牌管理、商标使用、工程改造技术、酒店服务培训、市场营销宣传、销售价格体系管理等服务,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以上服务的输送。3.4乙方若违反本投资合同附件投资管理手册中之约定,经沟通仍无法解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对管理店作出停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止中央预定渠道、解散员工、撤回店长等措施责令管理店停业整改),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投资合同。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乙方作为管理店投资人,享有该管理店除管理费和员工工资等支出后的经营收入;该收入返还乙方方式按投资管理手册第四部分第13条执行。4.2本投资合同生效后,乙方须按本投资合同附件投资管理手册中之约定进行标准管理店的筹建、酒店合法经营所需全部证照的办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3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投资管理手册中之约定将符合甲方标准的管理店交付甲方经营管理,且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排除妨碍,维持管理店的正常运营。4.4乙方在不干涉管理店经营的前提下,享有对管理店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和不介入管理活动的监督权。4.5管理店在筹建及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和管理店承担,与甲方无关。4.6甲方的软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CRS系统、管理软件等)以及内部文件和管理技术等均属于商业机密,乙方不得进行复制、传阅、披露等,或帮助第三方进行模仿。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甲方所授予的99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和经营技术等。乙方对与甲方合作期间获悉的甲方之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违反则构成泄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内容在本投资合同期满后或终止、解除后仍然有效。4.7乙方在不影响正常运营情况下,可以负责审批和支付分店日常运营的费用。管理店的税款申报及缴纳(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店长、店助的个人所得税)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在税款申报、缴纳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4.8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5条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下称“丙方”)之名称不能侵犯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之品牌,包括但不仅限于“玖玖”或“99”之字样。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自丙方设立日起概括转让给丙方,乙方为丙方承担无固定期限、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责任。4.9乙方提供的物业结构图、供水供电情况、消防系统资料、供气采暖资料、物业大堂/电梯资料、物业租赁区域、加建情况/扩建情况/加固工程方案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如因加盟商提供的上述资料不真实、过时效或不准确,导致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上述不真实、过时效或不准确的资料出具的项目酒店房间规划平面草图及项目平面细化图等后期图纸设计不能完全落实,最终导致项目建设不能准确按照设计图纸完工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房间数量大于或小于原计划数量、项目建设房间面积大于或小于原计划面积、项目建设房间格局规划与原设计不符、返工费、拆建费、装修费、材料费等均由加盟商自行承担,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五、转让5.1乙方不得将管理店股权转让给同甲方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任何未经甲方同意而进行上述转让均构成对合同的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须确保管理店享有该房屋完整使用权,不得将该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5.3在本合同期限内,如:(1) 乙方出售或转让管理店全部或部分之股权;(2) 管理酒店任何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有所变动;(3) 因抵押权或财产留置权之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使乙方须放弃其在管理店中全部或大部分之股权时;5.4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并有权选择与新的所有权人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本合同之期限及所有条文对新的所有权人有同样约束力。六、利益保障6.1乙方确认甲方向管理店派驻的酒店总经理有经营管理酒店的自主权。6.2管理店经营中发生的费用支出、诉讼纠纷及其他权利义务应由乙方承担。6.3乙方在管理店授权区域(指同一城市内),如需扩大、发展和经营住宿业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或是委托他人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或出租、承包给他人经营等方式),都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具有优先权,如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10天之后未答复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理。但如乙方自营或委托管理的酒店,对甲方授权之其他管理店、或甲方及关联公司旗下酒店的经营造成严重威胁和影响,为避免在同一区域内过度竞争,甲方有权不予同意,也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七、流动资金7.1若乙方在筹备、经营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并经沟通、书面整改单等仍无明显改善时,甲方有权从基本账户(基本账户按投资管理手册第十三部分第1条款定义)流动资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款项作为罚金或违约金。7.2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从流动资金中扣除滞纳金、违约金、罚金、代付费用等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流动资金,如果乙方未按期补足流动资金,经甲方催告后5日内仍然未补足流动资金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7.3本合同期限到期后,甲方将基本账户中流动资返还给乙方;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先行扣除罚金或违约金,并将剩余的流动资金返还给乙方。八、合同生效与解除8.1 本投资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并附件齐全。8.2 乙方履行2.2条款之约定且合作费已到达甲方账户后,本投资合同及附件生效。8.3 本投资合同期满或协议中(终)止、解除后,乙方和管理店须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一切品牌、名称、广告标识、软件系统及宣传资料等。乙方任何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均构成对甲方的侵权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乙方或丙方同意甲方按人民币1万元/天收取侵权损害赔偿金,若该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自愿承担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4 对于管理店所处的整体物业中,在本投资合同1.3条款约定范围外的其余部分物业(以下简称“该部分物业”)若属于乙方名下或乙方拥有使用权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部分物业再行经营或转租作酒店旅馆或娱乐业用途。否则,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投资合同。8.5 乙方在本投资合同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否则,乙方构成欺诈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投资合同。8.6 如乙方发生本投资合同附件投资管理手册中约定的导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之事宜,则甲方有权按本投资合同附件之约定解除合同。8.7 甲方选择解除管理店投资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本投资合同自甲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之日起10天后自动解除。8.8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可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已向甲方支付的特许加盟费和筹建期启动资金甲方不予退还;如乙方尚未缴纳一次性合作费和筹建期启动资金的,乙方需于合同签订后20日内足额交纳相当于一次性合作费和筹建期启动资金的解约金后方可解除合同。如乙方逾期提出解约要求或逾期支付解约金,则对于乙方的解约要求,甲方不予认可。九、违约责任9.1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导致该管理店无法正常经营的,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本投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9.2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甲方支付一次性合作费及店长正式到店任职前5日内乙方未向基本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存入筹建期启动资金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合同。9.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出现第一章第1.3条约定的管理店地址的租赁合同早于本合同终止情形,本合同也同时终止。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将不向乙方退还一次性合作费。9.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的,视为违约,每逾期支付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拖欠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甲方有权从流动资金中扣除。如乙方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应补足的流动资金)延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将乙方从99旅馆连锁网站上删除管理店名称;延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暂停管理店的CRS预订服务;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暂停管理店的PMS服务;延期超过45天甲方有权撤回向乙方委派的总经理和酒店会计;若延期超过7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5乙方未经甲方开业验收和许可而擅自接待顾客的,甲方有权按照如下标准收取罚金:擅自接待客人期间的营业收入×4%×2。如乙方未按此缴纳的,甲方有权从流动资金中扣除并解除本合同。9.6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不退还已收取的一次合作费和流动资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1) 乙方实施自动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同意非自愿破产或重组;为其大部分资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或其大部分资产被执行破产;且任何一种上述的命令在60日的期限内未能中止;(2) 管理店的资产净值或流动资金水平达不到最低要求且近期无恢复的可能;(3) 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将管理店转让、出租、承包、委托经营或股权变更;(4) 乙方在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中对甲方有不实的陈述或有重大隐瞒并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影响;(5) 由于乙方原因,在本合同期间内连续30日停业或者甲方合理地提出管理店难以继续经营的;(6) 乙方干涉甲方派驻管理店总经理的正常管理工作,导致甲方总经理的管理决定无法贯彻执行的;(7) 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乙方丧失、部分丧失管理店物业使用权或使用权受限制,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8)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经营或报税或其他严重影响99旅馆连锁品牌声誉的行为。9.7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单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改正,未按时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之一次性合作费和流动资金,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第一条约定,滥用甲方商标、标识的;(2) 乙方未按照甲方出具或认可的深化设计图纸施工,无深化设计图纸即施工,或未按照甲方的其他工程标准、产品标准实施或改造的;(3) 乙方新建或改建计划、增减客房方案未正式书面上报甲方,或未经甲方许可施工,或在施工整改中未按甲方整改要求执行; (4)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乙方仍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99连锁标准开业经营的;(5) 乙方开业验收未合格后,经过30天仍未符合甲方合同要求的开业条件;(6) 乙方通过甲方开业验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完成酒店经营所需证照的;(7)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尚未按照99旅馆连锁工程标准等对管理店进行物业改造和装饰工程施工;(8) 乙方未及时向与管理店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支付应付款项,且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9) 因乙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导致管理店经营受到严重不良影响的,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解决的;(10) 恶意中断与甲方的经营数据连结或乙方未能提交准确真实的酒店经营数据;(11) 乙方没有将管理店在品牌启用日起至PMS系统安装到位前获得收入在PMS系统安装后一个月内录入PMS系统。(12) 乙方未执行甲方开业验收流程或验收不合格未整改完成而擅自开业;(13) 乙方冒用甲方名义或者99旅馆连锁名义对外进行其他宣传或联系工作的;(1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的;(15) 管理店出现其他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硬件标准等未按照甲方所确定的各项标准执行,乙方收到甲方三封及以上书面整改单的;(16) 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9.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严重违约,除须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外,还须按损失赔偿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擅自解除本投资合同或严重违反本投资合同及附件投资管理手册之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2)因乙方责任而导致管理店不具备经营条件及经营环境的;9.9 甲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本合同剩余期限天数×本管理店于合同已履行天数内的平均收入额×4%。9.10 甲方承诺除不可抗力、政府拆迁因素及第六条约定的导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不会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按合同剩余年限赔偿乙方一次性合作费。(赔偿乙方合作费金额=剩余合作年限/8年*本合同2.1条款约定一次性合作费金额)9.11乙方出现本章第9.4款及其他违约事由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服务(包括甲方派遣人员的支持服务、中央预订系统(CRS)服务、PMS系统服务等)直至乙方纠正该违约行为。甲方的暂停服务并不代表本合同的终止,暂定服务期间乙方仍应支付甲方相关费用。乙方未能整改的,甲方在向乙方发出第二封书面整改单后,有权对管理店摘牌,并停止对管理店的销售、市场、采购、IT等支持。乙方违约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可对乙方予以处罚,属于本合同解约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9.12管理店投资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1) 甲乙双方48小时内共同对管理店进行财务审计和工作交接,若48小时内乙方不能及时安排审计或工作交接完毕的,则甲方有权在48小时后撤除管理并不再承担乙方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任何责任,乙方应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费用。(2) 乙方停止使用甲方的经营资料和技术文本,并无条件地完整归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特许业务有关的宣传材料、标准手册、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等无偿退回甲方。(3) 乙方中涉及甲方商标、标识、字号、知识产权的有关物品必须48小时内归还甲方或在甲方现场监督下就地销毁,乙方保证不再使用。(4) 乙方应拆除属于甲方的酒店管理系统、总机语音话务台、设备设施及卸载相关技术支持软件,若乙方未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5)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使用与甲方商标、标识相类似的标识,使公众产生混淆。(6) 除甲方同意外,乙方应当清除原管理店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器具。且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经营场合。(7) 本合同终止之前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预定系统产生的所有订单,乙方应保证客人可按照不高于预订确认的价格入住原订酒店或邻近的99连锁旅馆,并按照既定的佣金标准进行返佣。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结清加盟期间产生的所有中介佣金。(8) 乙方不再享有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冒用甲方名义或者甲方特许店名义对外进行宣传或联系工作。(9) 上述行为所发生的拆除或销毁费用或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9.13如乙方签署的99旅馆连锁投资管理手册终止,则本合同随之终止。9.14本合同生效后,由于乙方原因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在流动资金和管理店经营帐户中扣除本合同特许期间内乙方欠甲方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或其它资产予以补足。9.15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双方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将欠款余额在本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支付到对方指定银行帐户;逾期未支付的除应及时补交外,违约方应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承担日违约金。9.16乙方如果违约,除了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之外,还应赔偿甲方为了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十、保险10.1 乙方有义务为管理店办理该物业房产、装修装潢(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添置设备)等财产之财产保险以及在酒店经营中必须购买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若发生保险理赔,管理店根据所投保的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10.2 乙方有义务为管理店针对管理店装修装潢(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添置设备)及房屋建筑购买财产一切险;针对第三者责任购买公众责任险。若乙方认为前述保险尚不足以完全保障管理店权益,可自行向保险公司另行增加保险种类和金额。10.3保险费用、权益及其他约定(1) 乙方需保证根据上述要求所购买的所有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效。(2) 乙方应保证按照本章第1条的规定购买保险,并在保单上指明甲方及乙方的任何融资方为“附加被保险人”;(3) 乙方购买保险的费用以及主张保险权利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以及保险免赔额,应列为管理店的经营费用。(4) 乙方保证及时支付上述各保单下由乙方支付所有的保险费或依法应缴纳的所有征税。(5) 在乙方进行建筑装修时,工程承包商必须投保,投保金额需符合工程需求。(6) 责任保险保单应该包括或应该背书有区分被保险人(或交叉保险)的标准格式,以规定根据该保单如果发生被保险人之一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向另一应负或要负责赔款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本保单对该被索赔的被保险人予以负责,如同各个被保险人均分别持有保单一样。(7) 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购买之保险单必须明确批注,除非向乙方和甲方发送不少于九十(9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不得取消或实质性变更保险单;(8) 乙方应保证甲方获得乙方所购买保险之保险证书,以证明上述保险要求已经得到满足。10.4乙方应注意甲方的下列要求:(1) 乙方所购买的保险应可以完全承担自身的经营责任,不应导致甲方成为责任人或被索赔人,如发生引致甲方成为责任人或被索赔人事件,甲方有权就全部损失向乙方进行追索。(2) 乙方应根据甲方保险标准进行投保,如乙方未能于开业前进行投保,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开业申请。管理店运营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保险过期或不符合甲方保险要求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未能整改的,甲方有权代管理店进行投保(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或增加保额并从流动资流动资金中扣除相应费用。(3) 乙方认为9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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