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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期简报doc-江苏法律援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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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期简报doc-江苏法律援助.docx

    江苏法律援助(电子版)2006年第2期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 2006年3月8 日重要信息国务院要求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江苏省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议会议在常州召开工作动态南京市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鼓楼区司法局制定为外来民工办实事工作方案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医院设立工伤咨询点数据分析2006年1-2月法援工作双月报2006年1-2月各地信息采用得分统计外省做法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行“专家律师分组制度”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写外出务工法律指南积极面向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法律服务通州区司法局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典型案例为ROP患儿索赔农民车祸死亡按城市居民标准获赔法援论坛浅析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维权的障碍及对策国务院要求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一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强调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返回目录江苏省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议会议在常州召开3月2829日,省司法厅在常州召开全省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会议,总结交流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绩、经验,研究分析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进行了部署。会议期间,组织参观了常州市法援中心、常州市武进区法援中心。苏州市司法局等6家单位在会上作了发言,启东市司法局等7家单位提供了书面交流材料。会议传达了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议精神,33个达标单位被授予“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铜牌。各省辖市司法局分管局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处长),部分县(市、区)司法局局长以及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同志60余人参加了会议。省司法厅副厅长方晓林同志作了题为强化措施,规范服务,全面提高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的讲话。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姜爱国同志主持会议。2004年5月,我省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全面启动,各地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积极开展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硬件条件得到了改善。不少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设立,建立了残疾人通道等无障碍设施。全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办公总面积达到了8219 平方米,办公自动化进程加快。二是专业人员配备逐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达422人,法律专业人员326名,一些援助机构配备了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接待工作。三是经费保障力度不断加大。13个省辖市和93.5%的县(市、区)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2005年全省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达1839万元,分别比前两年增长165%和41%。四是工作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在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案件指派、办理等方面建立了整套工作制度,全面实行法律援助公示制和首问负责制。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采取案情会商、报告调查取证情况、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办、出庭旁听、结案审查、回访受援人等措施。 规范化建设有力地推进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2004年、2005年两年内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和来信285270人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1150件, 向24727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为农民工追讨工资及人身损害赔偿5400多万元。全省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胜诉和主要观点被采纳的比率达96.4%。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将着重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理顺管理体制,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服务功能。二是加强基础建设,方便群众。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有足够的接待用房,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6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接待室设置要方便群众寻访,并设立明显标志。三是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提高水平。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5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3人,全部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四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提高效率。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五是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服务。按照省条例的要求,公示相关法律援助事项,加强对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工作的管理和办案质量的监督,抓好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返回目录南京市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3月10日,由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的“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 在南京安德门就业市场正式挂牌运作。这是该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举措。随着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之一。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集中表现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依法提供劳动安全保障等。加上多数外来务工人员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经济收入较低、维权意识较弱等因素,面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力维权。从2004年起,南京市先后在建邺区、江宁区、玄武区等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地和重点工程集中地设立了“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仅去年一年,先后为11167名农民工提供了咨询服务,为474人提供了法律帮助,追索劳动报酬191.2万元。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南京市在总结几年来外来务工人员维权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把做好求职就业中的政策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作为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来抓。安德门就业市场是南京市规模最大的劳动力中介市场,每年接待外来务工人员都在百万人次以上,实现就业人员达8万余人。在就业市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旨在实现维权工作前移,变事后维权为事前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工作站将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就业政策法律咨询、指导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调解劳务纠纷、受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使维权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需求。同时,使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了解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并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京市司法局供稿)返回目录鼓楼区司法局制定为外来民工办实事工作方案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新市民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抓紧抓好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全力实施政府为外来民工办实事工程,鼓楼区司法局制定下发了2006年鼓楼区法律援助为外来民工办实事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为外来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一、明确目标。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外来民工都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办理外来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达80件以上,并把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放在首位,力求案件满意率达100%。二、明确服务措施1、架设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外来民工讨要工资、劳动用工纠纷等维权事项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当日办理当日指派,手续不全的先行办理,后补手续;在流动人口集中的街道设外来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场办理法律援助初审手续;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窗口,凡有民工咨询法律事宜,一律免费,需要法律援助的,直接将其带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手续;向常驻鼓楼区的外来民工家庭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大力推进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的便捷服务活动,以简化过多、过繁杂的手续,切实方便外来民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畅通法律援助服务热线,进一步保证外来民工随时随地寻求法律咨询,充分发挥“12348”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声讯电话的作用。2、打造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外来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区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是外来民工寻求法律援助最集中的地方,因此,鼓楼区中心和外来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将进一步做好接待室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用最快捷的方式、最简短的手续、最朴实的语言,及时告知外来民工获取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的途径和方法,让他们带着苦恼来,满怀希望走。3、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不断提高外来民工的法律援助知晓率。在江东等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居住集中地段开展法律援助社区行维护外来民工合法权益专场咨询活动;开展法律援助知识巡讲活动;将制作的宣传展板在各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地巡回展出;在各街道、社区利用已有的宣传阵地宣传法律援助;在江东、莫愁街道的各社区发放法律援助服务手册,宣传外来民工法律援助典型案例。4、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外来民工法律素质。与宣传科共同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社区学堂举办外来务工人员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等,切实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外来务工人员的矛盾纠纷,减少或避免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探索从源头上预防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新路子。三、确保工作落实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成立鼓楼区法律援助为外来民工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严忠琴任组长,局长助理姜宏斌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司法所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工作由法律援助科负责组织落实。2、构筑维护外来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在江东等街道专设外来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工作站接待、受理、初审工作,畅通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渠道;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外来民工接待窗口;在各社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集中地、工作地设法律援助联络员。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接待质量和管理指导水平,提高接待咨询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强对援助案件的监督,通过出庭旁听、结案审查、案件回访等措施对外来民工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察;指派骨干律师办理外来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援助案件质量。 (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供稿)返回目录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医院设立工伤咨询点3月16日,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云亭法律援助站医院咨询办公室挂牌成立。市司法局、卫生局有关领导出席了揭牌仪式。近年来江阴市法律援助案件不断上升,其中,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更是居高不下,约占全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0%。该类案件中,受害人多为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地群众,由于信息渠道不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维护,应得的赔偿难以兑现。针对这一情况,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尝试把法律援助咨询点前移至有骨伤专科特色的云亭镇卫生院,志在探索贴近群众、及时介入的快速援助服务模式。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江阴市云亭镇司法所和云亭法律服务所将安排法律工作人员定期接待群众咨询。  ( 江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江阴市云亭镇司法所 供稿 )返回目录2006年1-2月法律援助工作双月报全省1-2月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897件,2992人获得了法律援助代理、辩护服务,两项数据分别较去年同期增加205%和496%。在这些案件中,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共有971件,占法律援助机构办案总数的51%,较去年同期(860件)增加了111件,同比增长129%。民事行政案件中,比例最高的依然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为350件,占民事行政案件的37%;其次是婚姻家庭类254件,占26%;劳动争议207件,占213%;因工伤而请求赔偿案件名列第三,共69件,占7%。 返回目录2006年1-2月各地信息采用得分统计市采 用 文 章刊物类别得分南京市南京市江宁区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显成效(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50分南京市司法局采取五项措施 保证农民工维权实效 (南京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南京市采取五项措施保证农民工维权实效(南京市法援中心)江苏法律援助(电子版)以规范求创新以创新创发展(秦淮区法援中心)调研文章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创新法律援助构建和谐栖霞(栖霞区法援中心)调研文章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在法律援助中引入ADR机制(江宁区法援中心)江苏法律援助(电子版)南通市继续强化法律援助中心达标后的规范化建设(南通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70分热情服务,节后第一天,12348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百余件(南通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海安县组织律师培训班专题学习法律援助业务(海安县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海安县委副书记陈友龙强调法律援助工作须在坚持“四要”上下功夫(海安县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海安县表彰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海安县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三次法律援助为销售员赢得26万元工伤赔款(海安县法援中心) 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回访14名缓刑少年犯(通州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多措并举维护妇女权益(通州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通州市将法律援助条例纳入普法内容(通州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启东市继续强化法律援助中心达标后的规范化建设 (启东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如东县委、县政府被列入十大民心工程(如东县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冯某的盗窃行为是否认定 (崇川区法援中心)调研文章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调诉结合,案结事了(崇川区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盐城市法律援助实施诉前调解整合资源积极为民解忧(东台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50分急老人所急、帮老人所需(东台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法律援助五项措施做好息访、稳定工作(东台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盐城市受援人对于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满意率达96% (盐城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重提二十三年前旧案,法援为瘫痪职工赢得补偿(大丰市法援中心) 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江苏省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探索民事案件诉前调解(东台市法援中心)江苏法律援助(电子版)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探索诉前调解新途径取得实效(东台市法援中心)中国法律援助第2期徐州市徐州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十天接办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三十三件(云龙区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10分法律援助为泣血父亲争回双胞子女监护权(云龙区法援中心) 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宿迁市司法政风热线折射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民心 (宿迁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10分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外出务工送法(泗洪县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苏州市我为哑女辩护 (常熟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45分一朝赔款到位,三年悬石落地 (常熟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法律援助为丁乾乾辩护 (常熟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浅谈法律援助事项优先原则 (吴中区法援中心)调研文章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四指缺失 公司解约 法援维权 (昆山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为了孀妻弱子 法律援助全力以赴 (昆山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智障残疾人又遭车祸 法律援助全力维权 (金阊区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法律援助双管齐下 血尿民工获得工伤赔偿 (金阊区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无锡市江阴市法援中心座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江阴市法援中心)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5分连云港市一份司法建议解决了一位老人的老有所养问题(东海县法援中心) 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5分扬州市扬州市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加全市律师岗位培训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15分对扬州市政协第4013号提案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答复 (调研文章)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常州市2005年度常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调研文章)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30分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调研文章)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关于加强民事法律援助事项代号仲裁前组织进行调解工作(调研文章)江苏司法行政网法律援助栏目返回目录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行“专家律师分组制度”2006年开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开始探索推行专家律师分组制度,把已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注册的志愿者律师按照其专业擅长,分别组成刑事、劳动争议、行政诉讼、人身伤害、未成年人维权等6个专家组,代理重大、疑难案件。同时,对其他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业务指导、评估办案质量、交流工作信息、开展学术研读。日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已着手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库,并将律师、专家、擅长专业、成功案例等有关信息资料在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网站公布,以便当事人在参考律师资料后,向法律援助机构建议自己看中的律师提供代理。据统计,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登记的志愿者已达130多人。返回目录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写外出务工法律指南积极面向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法律服务日前,湖北省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编写外出务工法律指南,该指南以法律问答、收录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较为全面的介绍了外出务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如何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该市法律援助机构维护外出务工者合法权益,服务劳务经济的又一举措。2005年以来,该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始终把服务劳务经济作为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质高效地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涉农”案件,共为192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184件,追回赔偿金、抚恤金、工资等1182.4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外出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该市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返回目录通州区司法局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通知,结合通州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一、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经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询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进行调解的活动。它是利民便民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二、诉前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诉前调解必须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为原则,不搞强迫调解;(二)合法原则。诉前调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诉前调解必须在律师到法院立案前进行;(四)诉前调解应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主持;(五)诉前调解以诉讼手段为保障,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到法院立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三、诉前调解的程序(略:与法律援助范围相一致)四、诉前调解的程序(一)调解前的准备。1、熟悉案件基本情况;2、了解矛盾纠纷焦点;3、查明适用法律依据;4、对案件进行分析预测;5、判断调解的可能性。(二)当面向双方当事人宣讲调解的作用及原则,并征求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意见,口头或书面表示均可,并记录在案,由双方签字同意后即可进入调解程序。(三)即时调解。1、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各自的主张和理由并举证;2、审查案件证据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分析;3、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就矛盾纠纷的焦点进行协商;4、双方达成协议,制作协议书。(四)立卷归档。按照法律援助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形成案卷材料。五、不能进入调解程序或在10个工作日之内调解不成,及时转入诉讼程序。返回目录 为ROP患儿索赔2006年2月15日,随着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法官的当庭宣判,两位小朋友诉南京某妇幼保健医院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终于以院方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定残前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2772.23元而告一段落。看着这份沉甸甸判决书,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的心也是沉沉的,由于ROP,两位小朋友将面临终身失明,希望这份赔偿能为他们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增加一份保障。2005年4月18日,有一位老人来到南京市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从提包里拿出一些材料说道:“我叫张某,住在六合区,我女儿和女婿结婚后,于2000年9月4日在南京某妇幼保健医院产下一对双胞胎,两孩子因早产、低体重,出现病危,被送进暖箱吸氧,出院后一段时间,老是揉眼睛,于是我们带着孩子去南京一家医院检查治疗。检查中医生问是不是早产,进暖箱吸氧的?当得到肯定答复时,医生说,这是视网膜病变。从此后,我们全家就走上了漫漫求医之路,我们去了许多医院,到上海、济南、广州,最后才知道,两孩子的双眼没救了,因为错过治疗的最佳时间。听到这个消息,我们全家如五雷轰顶,欲哭无泪。2004年9月,我们申请医学鉴定,但鉴定书说不构成医疗事故。无奈之下,我们听说有法律援助部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就抱着试试看的心里,来向你们求助,希望能帮我们讨回一个公道。”听了张某老人的一席话,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为其办理援助手续,安排援助中心律师何金诚、梁正新为两个孩子提供法律援助。援助人员首先研究了医学术语“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原来,这是一种严重的并发症,英文缩写为ROP,民间俗称“人工盲童”。这种病多发生于早产儿、低体重儿和有吸氧史的新生儿。一般认为在出院后46周是治疗的最佳时期,过了这个时间段,将会终身双目失明。经过进一步分析,援助人员发现,此类案件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每一个患儿的发病过程也类似:因早产、低体重病危进暖箱吸氧导致双目失明。然而,由于目前救治早产、低体重儿的唯一方法,就是将患儿放进暖箱进行吸氧,医学上也没有确定吸氧是诱发病变产生的唯一因素,所以在医疗鉴定过程中往往不认为是医疗事故,患者起诉后的胜诉率不高。其诉讼请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医疗事故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是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院方举证后如何认定院方有过错,却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进暖房吸氧治疗是目前救助早产、低体重儿病危的唯一途径,所以院方很容易证明自己实施这一治疗行为的合理性,从而提出自己并无过错。而现代医学又不能确定吸氧是导致ROP的唯一原因,所以要想胜诉就必须证明病变是院方在救助患儿过程中用氧浓度超标所导致。如果没有这个直接证据,想打赢官司就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二种,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此类诉讼方式的结果也是胜诉率很低。因为在患儿出院时,合同终止,而出现患儿视网膜病变是在出院后一段时间才发生,同时也要说明一点,不是每个患儿吸氧进暖房都会导致视网膜病变,所以也不能确定院方过错,因为依据现行医学界的共识,早产、低体重也是导致视网膜病变的因素之一。同时,合同法有明确的诉讼时效问题,而患儿的家人在发现患儿病情时,此时此刻往往一心想着赶快求医治疗,而忽视了诉讼时效,其结果往往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种,以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应享有的安全权和知情权受侵犯提起诉讼。但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服务明确纳入消费者服务而加以保护,现在也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有规定,认定消费者包括接受医院治疗的患者。如珠海市人民法院就曾经以消法和广东省地方性条例判决一例ROP患者胜诉。但在我省和其他省、市还没有这方面胜诉的报道。本案中,两位原告小朋友是于2000年9月4日在被告南京某妇幼保健医院出生,出生时因早产、低体重出现面红,呼吸稍促,进暖箱、吸氧,氧浓度不高于30。同年9月18日家长签字要求出院,出院时医嘱写道,母乳喂养,复查耳声发射,高危门诊随诊,42天后预防接种。出院后家长发现两原告眼睛异常,遂于2001年年初带两原告至南京儿童医院就诊,并于同年的3月13日经该院B超检查为,双眼晶体后纤维增生及视网膜病变。在治疗的过程中,于2004年9月左右向南京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南京市医学会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了医鉴(2004)08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认为院方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之处,从而认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综上,在本案中,医疗鉴定已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从医疗事故、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三种常规诉讼途径去诉讼几乎都没有胜诉的可能,但患儿的残疾是终身,这个痛苦是无法挽回的,如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困扰援助人员的一个难题。经过仔细研究,援助人员从医鉴(2004)08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找到了两个突破口:第一,从鉴定书中可以发现,医院在医嘱中并没有在出院时告知患儿的家长患儿有产生ROP病变的可能,最终导致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间,这对最终导致患儿终身残疾是有因果关系的。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医嘱未履行告之义务与患儿的损害无疑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但这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呢?经过援助人员调查,早产儿视网膜病原称晶体后纤维增生症,1984年由世界眼科学会正式定名。也就是说,早在1984年,这种病变就已经成为了医学界共识。作为一家专业的妇幼医院,理应早已知晓这种病变的后果。所以,医院没有告知,应该可以认定为有重大过失,也就具备了依据该司法解释进行诉讼的前提。第二,该鉴定为本案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本案发生在2000年,民法通则中对于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一年,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的鉴定书决定了患方于2005年提起诉讼仍有胜诉可能性。确定了诉讼思路后,援助人员大胆创新,排除三种传统诉讼请求,从人身损害赔偿角度为患者撰写了起诉书,为此类案件提供一种新的求偿方式。在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援助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了残疾等级鉴定和定残后护理时间及残疾用具的司法鉴定,最终获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切实保障了患儿的合法权益。就在本案暂告一段落之时,白下区法援中心收到来自常州一家律师所的求助电话,说他们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正在援助一起常州ROP患儿的案件,希望白下区法援中心就本案的诉讼经验交流一下。据了解,全国ROP患者有许多,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黑龙江、河南、湖北、福建等地都有相关的报道。虽然有的患儿得到了赔偿,但是,更多的家长仍然在旷日持久的诉讼中举步维艰。白下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真诚地希望,医院能在医疗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对医德、医风能上一个新的台阶,多为患者想想,毕竟再多的钱也挽回不了患儿的终身遗憾。                                             (南京市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何金诚供稿) 返回目录农民车祸死亡按城市居民标准获赔日前,海安律师办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帮助受援人索赔246300元。2005年11月18日下午,海安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满载货物的轻型箱式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跌倒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1日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孟某负次要责任。李某,37岁,农业人口,生前为某石油化工运输公司的劳务工,其父母双亲年过古稀,妻子下岗,女儿年幼。李某不幸遭难,使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倒了顶梁柱。为事故理赔,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未果。2005年12月26日李妻受家人所托向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了帮助这个不幸的家庭依法维权,县中心及时指派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志承办此案。王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多方调查取证,发现李某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其生前已在县城工作、生活了十多年时间,并在县城置有房产,依据公平原则应当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通过调取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卷宗,律师获悉保险公司已为孟某驾驶的货车设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保额为20万元。据此,经县中心通案会商,王律师代理受援人将孟某及为孟某所驾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肇事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孟某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两被告均无异议,但对李某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住院抢救期间的护理人数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等争议较大。由于王律师事先准备工作充分,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有力,其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受援人)有关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损失20万元;被告孟某按责承担原告(受援人)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的上述各项损失46342.22元(含已经支付的15241元)。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开创了本县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农业人口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先例。             (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返回目录 浅析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维权的障碍及对策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凌盛广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长期形成的一种社会顽疾,因为矛盾比较突出,加上拖欠工资形成的原因复杂,法律援助介入清欠工作遇到了许多障碍。笔者现就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 “清欠”工作中的法律障碍 众所周知,建筑领域内转分包工程市场非常活跃,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管理上的疏漏,通过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获得工程承包的现象大量存在。清欠实践中难度最大的通常是对"工程款债务链"的清理,在这类工程承包纠纷中,从建筑工程业主发包到农民工进场施工往往少则三四次转分包,多则转手七八次。“债务链”一旦形成,他们之间便产生了相互依存又各自独立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相互间主要是合同关系为主,合同关系崇尚的是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作为“债务链”最末端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对上端每一级都有依赖性,保障措施少,风险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 1、工资支付环节脱节。一是因为工程发包方只要工程款3050到位,工程即可开工建设,发包方剩下的工程款不到位,产生拖欠工程款现象;二是工程发包方借口工程质量问题故意拖延下拨资金;三是建筑单位(或包工头)垫资承包工程,资金短缺,再拿支付款 “补洞”。四是有些大型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工程款已经到位,但中间转包单位将钱滞留或是克扣、挪用,以致民工无法拿到工资;五是基层包工头借口种种原因不发工资或将资金私吞潜逃;六是民工头或民工本人因其他原因做不下去致使上家不愿支付工资款。 2、“包工头”的利己倾向。“包工头”作为单纯的自然人民事主体,在建筑行业里大量出现,有很多的历史原因。在农民工就业体系中,包工头实际上扮演了双重角色。一些人认为,一方面包工头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供了一个快捷的渠道。包工头一接到工程,就可以马上组织农民务工,实现其就业,效率非常高,从这个角度讲,“包工头”这个群体,是适应当前农民进城务工趋势的产物。另一方面,包工头时常也扮演了损害农民工利益的主要角色。如不与农民工签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笔者认为,“包工头”尽管可能在某一时期带来一些积极影响,但是他在建筑领域和劳动领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应当予以取缔和清理。1998年3月施行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见,法律对工程的转分包行为是有着严格规定的,“包工头”在建筑领域内承包工程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二、不规范用工行为形成的劳动关系障碍 一般建筑企业在承包了工程以后,为急于开工,降低成本,往往将一些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工作再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给包工头,这样就形成了包工头与甲方的承包合同关系;之后,由包工头或民工头再将一些与自己有关联的农民工带进场施工,而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通常是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法对用工主体的要求,包工头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这类用工关系,只能是雇佣关系。而法律有关雇员的保护远不及对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是:1、从属关系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是独立的两个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价值交换的行为,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而劳动合同更强调一方的有偿劳务的给付是在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 2、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雇佣合同的被雇佣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 3、纠纷解决适用的程序不同。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因雇佣合同的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处理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因雇佣合同的纠纷,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而因劳动合同的纠纷,仲裁机关和法院处理时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5、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同。劳动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苛以用人单位更多的义务,如培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合同的雇主则没有为雇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 三、 清欠中的社会意识障碍 在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大的背景下,各级政府都相继成立专门的“清欠”领导组织机构,一般有建设、劳动、工商、公安、工会及司法行政等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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