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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法律资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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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法律资讯.docx

    环球法律资讯 2008年第5/6期(总第43/44期) 月刊 2008年 6月 28 日出版目 录立法动态加拿大针对严重持枪犯罪及性侵犯更为严格的法律英国刑事司法法获得御准英国内政部立法计划加拿大加强刑法、实现刑法现代化的法案获御准澳大利亚陆克文政府建议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欧盟调解指令达成协议 司法要览英国两级裁判所系统启动倒计时澳大利亚针对抚养指令的家事争议解决方式 英国验尸官改革:赋予死者家属更多参与权澳大利亚总检察长发起法律通道计划监狱管理 加拿大联邦矫正设施内实施全面禁烟令英国启动新的服刑人员职业培训计划律师制度关于欧盟及英国、比利时、西班牙和瑞典外国律师管理制度的考察报告新加坡法律职业法修改建议稿征求公众意见法学教育美国斯坦福法学院废除字母等级评分制度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2007-2008年法学院教师名册统计报告Global Legal Newsletter No.5/6, June , 2008CONTENTSLegislative DevelopmentsCanadian Tougher Laws Come Into Force For Serious Gun Crimes And Sexual PredatorsCriminal Justice Bill receives Royal AssentDraft Legislative Programme Home Office BillsBill Strengthening And Modernizing Criminal Law Receives Royal AssentRUDD Government Proposes Ratification Of un Disabilities ConventionAgreement Of An EU Directive On MediationJudiciary OverviewCountdown To Two-tier Tribunal System Launched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For All Parenting OrdersCoroner Reform: Stronger Powers Give Families More InvolvementAttorney-General Launches New Legal PortalPrison ManagementTotal Smoking Ban Implemented In Federal Correctional FacilitiesNew Prisoners' Employment Training Initiative LaunchedLawyers SystemPublic Consultation On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Legal Profession ActLegal EducationStanford Law Drops Letter-Grade System Pamela A. MacLeanFINAL AALS Survey Of Law Schools On Programs And Courses Designed To Enhance Bar Examination Performance Committee On Bar Admissions And Lawyer Performance And Richard A. White, AALS Research Associate加拿大针对严重持枪犯罪及性侵犯更为严格的法律(2008年5月1日 渥太华) 加拿大枢密院成员、王室法律顾问、议会尼亚加拉瀑布城选区议员、加拿大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罗伯特尼科尔森阁下今天对打击暴力犯罪法的三部分内容生效表示欢迎。这三部分内容为:规定将性行为保护年龄由14岁提高为16岁,从而更好地保护青少年免受成年性侵犯者之害;对严重持枪犯罪规定更严格的强制拘留时间;以及对保释做出新规定,要求受严重持枪犯罪指控的人说明候审期间不应将其收监羁押的理由。尼科尔森部长说:“多年来,我们已经认识到,加拿大人在社区内因性侵犯者和严重持枪犯罪人而感到不安全,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政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面对前进道路上遇到的阻碍和反对,仍然实现了这些立法变革。今天,这些变革正式成为加拿大刑法典的一部分,这令我们感到自豪,我们的社区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免受这些罪犯的侵害。”为给予警察、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以及其他刑事司法系统人员额外的时间,使他们为实施打击暴力犯罪法带来的重要变革做好准备,该法另外两部分,即非法驾驶和危险罪犯,将于2008年7月2日生效。该法后两部分的条款将:为防止高风险性的危险罪犯重新犯罪而规定更为有效的量刑与监控;并且为探测及调查服用药物后非法驾驶规定新方法,并对非法驾驶规定更为严厉的刑罚。除全面采取措施打击暴力犯罪、履行使加拿大社区更加安全的承诺外,加拿大政府还采取了以下措施:立法打击财产盗窃,包括严重汽车盗窃罪在内。立法加强对街头飚车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终止对严重人身伤害和包括性侵犯在内的暴力犯罪适用附条件监禁刑判决(本宅软禁);提出打击毒品国家战略,包括对严重毒品犯罪规定强制拘留时间的立法;立法加强青少年刑事司法法;并宣布于2008年对该法进行全面审查;立法保护加拿大人免受身份盗窃之害;以及投资在加拿大全国开展面对青少年的预防犯罪社区项目。【编译 宋金莹】英国刑事司法法获得御准 (2008年5月9日 英国) 日前,刑事司法和移民法获得御准,为进一步采取重大措施打击犯罪和再犯罪提供了保障。 为重新平衡刑事司法体系利益关系,在倾向保护受害人和绝大多数守法民众利益的基础上,新法确立了对刑事司法体系的十年改革计划。这些改革措施将有助于保护公众利益,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增强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 法案基本内容:l 煽动基于性取向的仇恨被确立为新的刑事犯罪;l 阐明自卫的法律规定,明确政府的义务保护那些在自卫过程中因善意而使用暴力手段的人;l 对严重违反信息保护原则的罪行确立新的民事罚金制度;l 废除普通法中的亵渎神明罪和亵渎神教罪;l 恢复对监狱官劳工行动(罢工等)的法定禁止;l 对判处不定期公众保护刑的犯人,引入两年的申请假释前最低服刑期限;l 对因不当宽恕而在初审判决时获不定期刑的犯人,终止自动减刑;l 赋予法院一定权力,对那些由法院自主判处无期徒刑,具有危险性的犯人,法院可要求其在获得假释资格前,须服满更高比例的刑期。l 不因被告缺席而终止治安法庭的审判程序。l 规定“持有色情图片”构成新的犯罪;l 扩大当前的“毒品交易场所查封权” 即警察、地方当局有权暂时关闭和查封对邻人造成持续骚扰损害的发生毒品交易的房产。参见<New House Closure Powers For Neighbours From Hell >一文,http:/press.homeoffice.gov.uk/press-releases/new-house-closure-powers-asb . (crack house closure powers) ,规定在发生严重、持续的混乱或损害的场所内,该权力的行使不受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限制;l 规定在国民医疗保健系统所辖地区内引发骚乱或导致损害的行为构成新的犯罪;l 对不具危险性而违反了假释许可条件的犯人,规定长达28天的固定重新收监期限;l 为青年犯创设“青年附条件警告” (the Youth Conditional Caution)制度;l 对误判者的赔偿采取与犯罪受害人赔偿相一致的原则;l 对当前因法律原因无法转移出境的恐怖分子和重刑犯规定特殊移民身份。【编译:余佳】英国内政部立法计划(2008年5月14日 英国)今日,英国首相详尽公布了内政部三部法案的立法纲要,这三部法案将在下一届会期内提出。 立法草案如下:l 警察与减少犯罪法为提高警力,减少犯罪设立本法;通过施行警察改革、依靠地方警力职能,收回公共区域;内容包括采取措施打击反社会行为和酗酒行为;主张直接选举代表以给予地方民众对警察优先权和不作为的更多控制权。l 公民、移民和边境法本法是过去35年来,使英国边境安全和移民制度产生最大变革的法案。法案为经许可停留于英国的人制定规范,进一步加强边境安全保护,减少不必要手续,提高移民法的执行效率。l 通讯信息法依据本法,基于反恐和犯罪调查的目的,公共部门可继续获取必要的通讯信息。对个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而言,安全与保障是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政府有义务提高警力,以更好的满足公众对安全与保障的需要。警察与减少犯罪法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加强管理以改善警力表现、打击官僚作风、提高透明度将增强公众对警察的信心,新举措将赋予地方民众对警务重点更大的影响力,同时使警务人员更好地负起责任。内政大臣雅基·史密斯(Jacqui Smith) 说道:“随着社区警察制度的成功开展,我们已经看到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并以此为先开展工作是改革前进的正确道路。”“我承诺全国范围内各个阶层的警察都要接受民众的关注与监督,警察与减少犯罪法所建立的基础是业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即打击犯罪、减少狂欢作乐引发的骚乱以及未成年人饮酒问题。”【编译:余佳】加拿大加强刑法、实现刑法现代化的法案获御准( 2008年6月2日 渥太华) 加拿大枢密院成员、王室法律顾问、议会尼亚加拉瀑布城选区议员、加拿大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罗伯特尼科尔森阁下今天宣布,C-13号法案于2008年5月29日获御准。这部刑法典修正法(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语言、量刑及其它修正)将改进并更新加拿大刑法。尼科尔森部长表示:“这部法律进一步实现了刑事司法系统现代化,改善了该系统的工作效率与效果。法案回应了目前为改进诉讼程序、更正或明确某些刑法典条文而进行技术修正的需要”。 该法包含大量内容,其中有:对与法院相关语言权利的有关规定加以改进;使禁止接触令更容易获得,以便更好地保护犯罪被害人,使其不与服刑期间的犯罪人发生不必要的接触 明确非法驾驶罪的刑罚;将轻罪(简易程序定罪)罚金最高限额由2000加元提高至5000加元。这一限额20多年来一直没有更新。明确与审判语言规定相关的法律现状并将其法典化;以及设立更为高效的跨省搜查令执行程序。法案包含约40条修正,包括了近年来由加拿大统一法律会议以及联邦/省/地区各工作组提出并考虑的建议。C-13号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自御准时生效,涉及量刑以及法院相关语言权利规定的条款将于日后生效。【编译:宋金莹】澳大利亚陆克文政府建议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6月4日 澳大利亚) 陆克文政府今日向议会呈交了国家利益分析报告,建议澳大利亚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承认残疾人有资格与他人享有平等的人权。”总检察长罗伯特·麦克莱兰(Robert McClelland)说。这还将帮助全世界的国家提高对这些权利的认识并且采取实际措施帮助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 国家利益分析报告审查了了批准公约会给澳大利亚以及澳大利亚残疾人带来的影响。这一过程征求了残疾人群体,商业,州和领地,相关联邦政府机构和更广泛的社区意见的产物。该报告确认澳大利亚将遵守公约规定,并实质上已经承担了公约义务。“批准该公约传递了明确的信息即残疾人应该得到像其他人一样的待遇,而不是被当作二等公民。”负责残疾人和儿童服务部的议会次长比尔·肖尔(Bill Shorten)说。“陆克文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包括通过一个国家残疾人战略来实现这一目的。”目前议会的条约联合常设委员会(Parliaments Joint Standing Committee on Treaties)正在审议政府批准公约的建议。【编译:杜宁】欧盟调解指令达成协议(2008年6月18日 英国) 日前,又一项有助于欧盟成员国间民事及商事主体跨境法律争议解决的重要法律手段获得一致通过。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共同批准了一项涉及民事、商事和家事问题的调解指令。英国司法部政务次官圣布里奇特·普伦蒂斯(Bridget Prentice)说道:“政府不仅坚信法院应是那些身陷民事或家事纠纷当事人的最终诉求之地,同时也对欧盟这项提议表示支持,以此鼓励在欧盟境内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跨境争议。早在调解协议谈判初期,即2005年英国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英国最先提出该动议,我本人对指令的通过表示欢迎。”除了鼓励在跨境争议解决中使用调解方式,指令还第一次架构了依据调解手段解决争议的制度框架。在新框架下,当事人双方能够安全地进行调解程序,一旦调解失败,调解人对于程序进行中所提交的相关事实等实质性问题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在时效期内,当事人仍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编译:余佳】英国两级裁判所系统启动倒计时(2008年5月19日 英国) 今天,英国政府披露了将在裁判所 英文原文tribunal , 一般译作裁判所,审裁所。指在普通法院之外,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某些专门裁判组织,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系统开展的一场根本性变革。具有相同管辖权的单独裁判所将被整合纳入一个单一化的裁判所系统,系统包含初级和高级裁判所,并将于2008年11月3日起开始运作。大法官加恩·沃斯(Garnwarth)任高级裁判所主席,领导新的裁判所系统,该系统将提高裁判所的效率,使公众更加容易了解裁判程序,并将分散在每一裁判所管辖范围内的大量专业知识与技能集中为一体。司法大臣圣布里奇特·普伦蒂斯(Bridget Prentice)说道:“将单独裁判所纳入单一完整的体系内是50年来裁判所系统最根本性变革的核心。”“这一真正现代、统一的司法服务系统将帮助民众找到属于他们自己的争议解决道路,同时能够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他们的相关法律问题。”“公民感受法律程序的唯一经历通常发生在裁判所内,对这种经历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司法效率以及对公民诉求的满足。这场改革不会破坏裁判所提供司法服务的连续性、专业性以及裁判所服务本身。”在对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the Tribunals, Courts and Enforcement Act)的实施进行咨询后,有提案主张设立五个初级裁判所法庭和三个高级裁判所法庭。初级系统中的两个裁判所法庭社会权利法庭以及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障法庭将于2008年11月3日开始运作。尽管劳工法庭和劳工上诉法庭与初级和高级裁判所系统存在紧密联系,但仍要将此二者从以上系统中分离出来。当前,政府正在考虑将庇护和移民法庭纳入统一的裁判所系统中,相关磋商有可能很快展开。高级裁判所,属于高级存卷法庭(Superior Court of Record Court of record 存卷法庭,最初指那些其行为和程序被记录在羊皮纸上的法庭。17世纪普通法法庭发展出这样的原则,即只有存卷法庭方能对藐视法庭的行为处以罚金或监禁。这随后便成为现代定义存卷法庭的一般原则,即存卷法庭是能对藐视法庭自己的那些行为处以罚金或监禁的法庭。存卷法庭分为上级存卷法庭和下级存卷法庭,前者包括上议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庭,后者包括郡法庭、验尸官法庭等。存卷法庭对它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所采取措施均要作记录,记录是相关问题的结论性证据。),有权处理上诉案件并开展司法审查。裁判所服务局(The Tribunal Service),一个属于司法部的行政机构,将继续为新的裁判所系统提供综合性的行政管理服务。对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实施是裁判所服务局变革裁判所系统计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改革裁判所系统计划包括今年晚些时候,在主要的城镇里引入并建立多个司法审判中心,以便向更多采用裁判所这一法律救济手段的公民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内容。【编译:余佳】附注:1、 初级裁判所包括:l 社会权利法庭l 综合管理法庭(General Regulatory )l 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障法庭l 税收法庭l 土地、财产和房屋法庭2、 高级裁判所包括:l 行政上诉法庭l 土地法庭l 财税法庭3、 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规定的“裁判所程序委员会”于2008年5月19日建立,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与初级和高级裁判所系统相关的实践与程序规则。大法官(the Lord Chancellor),首席大法官(the Lord Chief Justice),枢密院院长(the Lord President)以及高级裁判所长官(the Senior President of Tribunals)任命以下人员:l 伊莱亚斯法官劳工上诉法庭主席l 马克·罗兰社会保障与儿童抚养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委员长l 莱斯利·克莱尔社会保障和儿童抚养上诉法庭地区主席l 布伦特里的牛顿法官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主席l 卡罗琳·柯比事务律师协会l 菲利普·布鲁克·史密斯出庭律师公会义务工作组(Bar Pro Bono Unit)l 迈克尔·詹姆士·里德免费法律代理服务署l 道格拉斯·梅社会保障和儿童抚养委员会高级委员4、 裁判所服务局的工作宗旨:l 对裁判所开展直接、高效的管理;l 通过管理提高裁决质量;l 为谋求当事人和广大民众的利益,改革裁判所司法体系;l 保护和促进裁判所系统的司法独立性。澳大利亚针对抚养指令的家事争议解决方式(2008年6月6日 澳大利亚) 根据修改后的家事法,所有向家事法院或联邦治安法庭提出抚养申请的人必须首先接受家事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家事法的修改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并且新的规定将帮助破裂的家庭通过诉讼之外的方式解决争议。这一新的要求将对所有根据1975年家事法涉及儿童事项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签发抚养指令的申请产生影响,而不论法院是否已经对抚养申请作出决定。“目前,如果收养人在2007年7月1日以后下载了新的申请表格,他们仅被要求参加家事争议解决方式。”麦克莱兰先生说。“这些新的措施凸现出政府决心发展一种文化理念:将家事争议诉诸法院是最后的救济方式。“家事争议解决方式的例外则在于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或紧急状况。”麦克莱兰说。抚养指令是法院就一对夫妻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所作出的一系列指令。抚养指令一经签发,每一个与指令相关的个体必须遵从这一指令。【编译:杜宁】英国验尸官改革:赋予死者家属更多参与权(2008年6月28日 英国) 今天,司法大臣圣布里奇特·普伦蒂斯(Bridget Prentice)在回应死者家属言论时宣布新的验尸官规定将有助于防止发生可以避免的死亡。 从7月17日开始,各机构将肩负一项新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与验尸官报告中有关防止未来死亡所采取的措施手段有关。验尸官报告将对死者家属公开,家属因此能够知晓验尸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手段。在宣布改革措施时,圣布里奇特·普伦蒂斯说道:“死者家属通常希望验尸官的调查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并希望相关机构能够采取预防手段而不至于使其亲人白白丧生。依据新规定,机构不能再对送交给他们的验尸官报告视而不见,并且要出具反馈意见。死者家属不但能够取得报告和机构意见的复本,还有机会获知可能采取哪些预防手段。”由于验尸官和死亡证明法案将于下一届议会会期时公布,先期引入的新规定内容如下:l 为接收验尸官报告的机构设定一项新的法定义务:即在接收报告之日起56日内出具反馈意见;l 验尸官必须向以下相关方公开验尸报告和反馈意见内容:死者家属以及死者家属指定的利害关系人;l 应在第一时间对验尸报告和意见进行集中比较,以鉴别、掌握每一种趋势变化,并能使所获经验得到广泛共享。验尸官规定的另一变化将有助于调查儿童死亡的各机构之间更好的开展合作。新规定要求验尸官向地方儿童安全保护局(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 简写为LSCBs) 通报每一例儿童死亡情况,向其提供相关信息(诸如尸检报告以及可作为证据的调查记录)。这一规定有助于LSCBs完成其所肩负的包括儿童死亡调查在内法定义务。附注:1、 修改提案将对1984年验尸官规定第43条做出修改,并增加第57条A款。2、 2008年验尸官规定(修订)于2008年6月26日提交国会,2008年7月17日生效。与规则一并提交的还有一份说明书。3、 新规定有关向LSCBs 提供信息的部分已经在与儿童、学校和家庭部的合作中获得发展。【编译:余佳】澳大利亚总检察长发起法律通道计划总检察长罗伯特·麦克莱兰(Robert McClelland)今日启动了联邦法院通道计划(the Commonwealth Courts Portal),该计划将使律师更加容易了解到审讯过程、提交的法律文书和法院的指令。联邦法院、家事法院和联邦治安法庭共同参与实施计划,提供基于互联网的通路。该通道是联邦法院之间合作的典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节省成本。该通道计划将允许使用者采用电子交易的方式进行文件下载、提交指令、查询听证日期和了解未来计划。麦克莱兰先生认为:“法律从业者都知道一个有效率的司法体系会不断要求发展更有效的处理诉讼的方式从提起诉讼到终审判决。“这一计划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我确定法律从业者将热情的欢迎这一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服务。”【编译:杜宁】加拿大联邦矫正设施内实施全面禁烟令(2008年5月5日 渥太华) 加拿大矫正局今天开始在其管辖的矫正设施内实施全面禁烟令。禁令实施后,联邦监狱设施内,包括私人家庭会见区以及加拿大矫正局矫正设施范围内的户外场所,均不允许吸烟。加拿大矫正局长基斯·库尔特表示:“加拿大矫正局2006年1月31日实施室内禁烟令时,承诺一年后对这项政策进行效果评估,经过各方面的认真协商与考虑,决定实施全面禁烟令。加拿大矫正局致力于为管理人员和服刑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而在我们的机构中杜绝二手烟是为实现这项目标而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更加顺利地过渡到全面禁烟,加拿大矫正局为管理人员和服刑人员提供了教育材料和知识普及材料。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医疗卫生公共服务计划(Public Service Health Care Plan)获得戒烟帮助,希望在全面禁烟令实施前戒烟的服刑人员也可获得戒烟帮助。为应对这项新政策可能造成的骚乱,加拿大矫正局制定了应急预案。例如,机构内突发事件应急队已经到位,掌握控制危机情况的各种手段和备选方案。加拿大矫正局正在采取分阶段实施方式。全面禁烟令首先在所有最高戒备等级矫正机构、特殊犯人处理单位(the Special Handling Unit)以及多戒备等级男子矫正机构,包括地区治疗中心(安大略省和太平洋沿岸地区)以及地区精神病中心(草原三省)等机构中实施。2008年5月20日起,禁令在中级戒备矫正设施以及中级戒备矫正设施内的治疗中心(大西洋沿岸地区和魁北克)实施,2008年6月2日起在所有最低戒备等级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和女子矫正机构实施。【编译:宋金莹】英国启动新的服刑人员职业培训计划(2008年6月1日 英国) 日前,两位下院议员监狱事务大臣大卫·汉森(David Hanson)和技能部大臣大卫·拉米(David Lammy)发起了一项旨在通过科学技术与职业技能培训而改变服刑人员生活的革新计划。该计划同时获得了工作与养老金部(the 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的支持。在旺兹沃斯监狱开展的职业培训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培训服刑人员掌握雇主青睐的技能以确保他们出狱后能找到工作。该计划与思科(Cisco)、泛达(Panduit)公司的计算机和科技专家开展合作,并获得宝维士(Bovis)建筑公司的支持。思科公司与宝维士公司组成公司联盟,以推动包括100多家组织机构参与的雇主承诺活动的开展。思科/泛达培训机构向各方示范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如何开展合作共同向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培训机构教服刑人员掌握声音与数据同步传输电缆的安装技能,而应用这项技能的领域对熟练工人的需求至少超过供给20%。一旦刑满释放,犯人就能获得就业机会,并能得到进一步的培训。监狱事务大臣大卫·汉森说道:“对犯人开展再教育,使其能够对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这同剥夺其自由以示对其罪行的惩罚一样,也是监狱工作的内容,也符合社会与企业界的需要。”“类似在旺兹沃斯监狱开展的职业培训计划是令人备受鼓舞的良好例证,它使我们懂得如何利用公共和私人部门的专业技术与知识增加出狱犯人的就业机会,以避免他们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这也就是在减少犯罪,减少犯罪受害人。”“我向与我们开展合作,给予犯人一个远离犯罪的生活机会的私人公司表示感谢与祝贺。”技能部大臣大卫·拉米说道:“监狱信息与通信技术学院(Prisons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cademy 简写为PICTA)项目是雇主联合为企业带来收益的力证。该项目改变了服刑人员的生活,并通过减少再犯罪率改善了社会治安。我尤其支持对于受益培训'服务(Train to Gain)能够善加利用的项目计划,该计划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也能坚持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有助于为企业雇主和社会带来长期的收益。”“我希望所有参与PICTA项目的各方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机构都能获得成功。我要鼓励所有的雇主关注与监狱开展合作,对服刑人员进行培训、提供就业机会所带来的商业利润。”过去十年,服刑人员职业培训已取得重大进展。当雇主需求发生改变时,为满足其需求,监狱的培训和工作开展也随之改变。为减少再犯罪率,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服刑人员掌握能够胜任工作的各项技能,使其在刑满释放时能够获得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对减少再犯罪率的重要意义已获得广泛认可,国家罪犯管理服务局积极投身于与各方雇主的合作中,创建各类技能培训,为正在服刑犯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各种就业机会。开办职业培训机构这类项目充分说明了监狱服务局与企业界在保证提供能够满足市场与雇主需求的质量可靠的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每年,监狱人员工作时间接近1200万工时,创造的商业价值约为3000万英镑。去年,有近40,000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满前获得职业技能培训和工作机会。2008年1月,司法大臣宣布一项新的监狱政策,新政策为打击再犯罪引入一系列措施,包括:推动更多公司、公共部门和非官方机构参与对服刑人员的职业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本月初,大卫·汉森和大卫·拉米召集有关各方举办了“监狱工业与工厂”论坛,很多参加论坛的企业和组织已经为监禁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就业与福利改革大臣斯蒂芬·蒂姆斯(Stephen Timms)说道:“对有前科者来说,在其刑满释放前后最为关键的是他们能够获得一份工作并得到引导与规劝,这样才能使他们远离过去的犯罪生活,走上工作岗位。”“我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项目计划用以帮助数以千计的青年犯获得培训与工作的机会。我们期望能够在此基础上展开更多行动以帮助有前科者走上工作岗位,减少再犯罪的发生,使他们对社会做出有价值的贡献。”【编译:余佳】关于欧盟及英国、比利时、西班牙和瑞典外国律师管理制度的考察报告 为了解欧盟以及英国、比利时、西班牙和瑞典的外国律师管理制度,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提供借鉴,由我司杜国兴司长为团长,部分省市律师管理干部、全国律协相关负责同志和律师代表组成的“欧盟支持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法律服务考察团一行12人,于2007年12月2日至14日对英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典和欧盟总部(设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本文是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处对本次访问所作的考察报告。 一、考察概况此次考察系欧盟支持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项目之一,由欧盟项目办公室在我部提出的考察提纲基础上负责协调安排考察项目。根据安排,考察团在英国拜访了英国大律师公会(Bar Council)、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旁听了上诉法院的庭审和下议院的辩论;在比利时,拜访了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y of Europe)、欧盟贸易总司和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Directorate-Generals Of Trade And Internal Market of EU)以及布鲁塞尔律师协会(The Bar of Brussels),并与安理律师事务所(Allen & Overy LLP)比利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在西班牙,拜访了西班牙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和西班牙律师协会(Consejo General de la Abogacia Espanola),参观了西班牙乌利亚律师事务所(Uria Menendez);在瑞典,拜访了司法部程序法与法庭事务司(Ministry of Justice/Division for Procedural Law and Court Issues)和瑞典律师协会(The Swedeish Bar Association)。整个考察活动,主题明确、内容丰富、日程紧凑、层次多样。通过与欧盟总部相关机构及欧盟部分成员国律师管理部门的座谈和交流,从不同角度了解了欧盟法律服务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英国、比利时、西班牙和瑞典四个成员国家的律师管理体制和外国律师管理制度,并就外国律师与本国律师的合作模式、双重税收和双重惩戒、如何处理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本国律师业发展的关系、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此外,也应相关国家的要求介绍了我国律师法修订的基本情况。这次考察访问,增进了我国与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在律师管理体制和外国律师管理制度方面的相互了解,加深了彼此认识,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法律服务领域开放,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管理,提升我国律师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参考。二、欧盟及英、比、西、瑞四国外国律师管理基本情况(一)欧盟法律服务开放概况1、欧盟委员会及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决定、向欧盟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监督欧盟法规的实施、代表欧盟负责对外联系及经贸谈判,对外派驻使团。欧盟委员会由37个总署和专门机构组成,其中“对外贸易总司”负责规范和改善有利于个人和商务的贸易环境,并代表欧盟参加国际协定(如WTO)的谈判,其管理范围涵盖包括法律服务内地的所有贸易领域;“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的主要作用是在欧盟单一市场内协调欧盟委员会的政策,从而确保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CCBE)1960年成立于比利时,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所有欧盟及欧盟经济区国家的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协会均为CCBE的正式成员,其他欧洲国家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协会为CCBE的观察员,目前CCBE共有31个正式成员和6个观察员。理事会通过作为其成员的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协会代表欧洲70万律师。理事会与各国政府无关,运作资金来源于各国律师协会,工作重点是制定律师管理法律,特别是律师跨境执业规范,1988年理事会制定的致力于解决欧洲各国律师执业规范冲突问题的律师执业规则(Code of Conduct)得到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认可,并被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律师协会所采纳,有力地推动了律师的跨境执业活动,增强了律师在欧洲内部的流动性。2、欧盟内部法律服务的开放欧盟内部法律服务的开放是通过欧盟的三项指令逐步实现的:(1)1977年律师服务指令(Service Directive 77/249/EEC)赋予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律师临时到其他成员国提供服务,而不必事先在该成员国的律师协会或其他权利机构登记的权利。律师凭母国的律师资格在东道国提供服务,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代表诉讼当事人的外国律师必须同一位经被诉方司法机构认可的本地执业律师合作。(2)1988年文凭互认指令(Directive 89/48/EEC)和2006年职业资格认可指令规定,一成员国应当对另一成员国律师在其母国取得的文凭和职业资格予以认可。而在上述指令颁布之前,一成员国的律师要获得另一成员国的律师资格,必须接受另一成员国的全套法律教育,其在母国获得的法律教育和资格不被承认。(3)1998年律师执业指令(Establishment Directive 98/5/EC)赋予一成员国的律师在其他成员国进行永久执业的权利,无论是个人执业还是以受雇的方式。在执业之前,律师必须在东道国的律师协会注册登记,一成员国律师并不需取得东道国的律师资格或执业许可,只要其持有在母国取得的律师资格证明,东道国的律师协会就必须接受该律师的注册。一成员国的律师在东道国律师协会注册后,即可凭其母国的律师资格并以母国律师名义执业,并且与东道国律师一样服从东道国律师协会的管理,包括接受惩戒。一成员国的律师在东道国的执业范围与东道国律师相同,可以就母国法,欧共体法,国际法和东道国法提供法律咨询。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代表诉讼当事人的其他成员国律师必须同一位经被诉方司法机构认可的本地执业律师合作。一成员国律师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并连续执业3年后,即可取得东道国的律师资格。3、对非欧盟外国律师的开放总体而言,欧盟各成员国对非欧盟外国律师的开放是由各个成员国自己决定的,欧盟并无统一规范,而且欧盟根据其所一贯秉持的“subsidarity”的原则(即能够在成员国层面解决的事情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也无意对各成员国的对外开放政策进行统一,但是CCBE表示,欧盟各国在WTO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中普遍作出了改进出价,扩大了对非欧盟国家法律服务领域的开放,这些改进出价在此轮WTO谈判结束后将正式生效。(二)英国律师管理制度的新变化及对外国律师的管理英国有三个不同的法律辖区: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英格兰和威尔士法以及苏格兰法,此次我们考察的主要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管理制度。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除一些特定领域(如提起诉讼、拟写诉讼文书、出庭发言、与财产权和继承权有关的法律事务以及移民事务)外,任何人都可以开展法律咨询业务,但不得以“事务律师”(solic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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