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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风险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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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风险讲座.docx

    物流键入公司名称2013物流法律风险案例搜集浙江省物产集团物流中心李文顺整理杭州市环城西路56号1、未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12、承运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43、货物包装要求约定不明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84、托运人托运不明或者违法货物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105、托运人未申报货物价值或申报过低,货物毁损时承运人的法律风险146、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损的法律风险187、承运人承运危险品时承担的法律风险218、承运人未使运输工具处于适于运输状态的法律风险249、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的法律风险2810、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的法律风险3211、承运人未适当向收货人履行到货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3512、承运人未适当向托运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3913、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法律风险42风险解读4214、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发生返运的法律风险4615、承运人对送货单回单管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4916、承运人被拖欠运费的法律风险5217、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5518、货物冒领导致误交付,承运人承担的法律风险5919、承运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引起的法律风险6320、承运人转移运输合同中主要义务的法律风险6621、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的法律风险6922、实际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7323、托运人解除合同致承运人损失的法律风险7724、没有在诉讼时效期内请求赔偿的法律风险8125、运输合同约定的承运人赔偿原则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法律风险8726、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条件交付货物的法律风险9027、托运货物丢失或毁损的法律风险9328、运输货物毁损,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毁损原因的法律风险9629、托运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决定承运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10030、承运人未对货损赔偿额进行约定的法律风险10331、承运人约定赔偿限额的法律风险10632、承运人为证明证货物毁损属于合理损耗的法律风险11033、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代收货款的法律风险11334、物流企业委托他人代收货款的法律风险11635、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的法律风险12036、海上货物运输保函换清洁提单的法律风险12437、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提货的法律风险12738、多式联运中承运人无法证明货物毁损区段的法律风险13239、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具有货损区段免责适用资格的法律风险13540、合同关系与其他合同关系发生混淆的法律风险13941、保管人未签发仓单的法律风险14342、仓储合同中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14643、仓库不符合仓储条件导致仓储物毁损的法律风险15144、保管人未对仓储物采取妥善验收导致的法律风险15445、保管人保管易变质物品或危险物品时的法律风险15846、保管人履行异状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16247、仓储合同与仓库租赁合同因诉讼时效计算不同导致的法律风险16648、违反约定程序提取仓储货物致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16949、保管人以“不可抗力”为免责理由的法律风险17250、保管人提存逾期未提货物的法律风险17751、仓单背书转让的法律风险18052、保管人行使紧急处置权的法律风险18453、保管人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1881、未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直接依据。但是在现实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交易简便,往往不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而由承运人直接向托运人出具货物运单。这就容易造成严重隐患:一方面,没有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就没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虽然实践中货物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但其效力弱于书面运输合同,而且运单一般被法院认定为承运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从而不利于承运人。 法规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三条;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四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典型案例广州市广慧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柏鸿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06年11月10日,广州市广慧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广慧公司)受客户委托运输服装60箱至郑州雅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并且收取了运费及保险费。次日,广慧公司委托广州柏鸿基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柏鸿基公司)运输上述货物至郑州,柏鸿基公司向广慧公司出具托运单,注明:托运人为广慧;货物名称为鞋服,数量为 60件,运费为480元;到达站为郑州;托运人注意事项:3、托运普通货物必须参加保价运输。4、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已保价的,按货物投保价值平均值80赔偿,未保价的须经本公司调查、取证、核实,赔偿30,但最多不超过托运费的5倍广慧公司收执该托运单,并向柏鸿基公司支付了运费480元,但未支付保价费。上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34箱共879件服装。广慧公司向客户赔付了201678元,后向柏鸿基公司索赔该款,但遭拒。柏鸿基公司只同意按托运单上“托运人注意事项”第4点的约定进行赔偿。故广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柏鸿基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01768元及利息。此外,广慧公司与柏鸿基公司素有业务往来,每次广慧公司委托柏鸿基公司运输货物,均由柏鸿基公司出具与本案相同格式的托运单,并交广慧公司收执。 法院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双方未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柏鸿基公司所出具的托运单是否可以作为运输合同。广慧公司认为柏鸿基公司所出具的托运单上没有广慧公司签章,并非广慧公司与柏鸿基公司建立运输关系的书面合同,故托运单上的条款没有约束力;柏鸿基公司认为广慧公司依据托运单起诉,故托运单即为双方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双方均应受托运单的条款约束。法院认为,广慧公司委托柏鸿基公司运输货物,由柏鸿基公司出具托运单,虽然广慧公司没有在托运单中签章,但双方没有另行签订其他书面合同,则广慧公司收执托运单,向柏鸿基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并向柏鸿基公司支付运费的一系列行为,应视为广慧公司接受该托运单作为双方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并默示接受该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且广慧公司与柏鸿基公司之间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均以该方式确立双方的运输关系,故广慧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柏鸿基公司向广慧公司出具的托运单的性质应认定为双方所订立的运输合同。此后一审法院依据该托运单判决柏鸿基公司赔偿广慧公司货物损失2400元及利息。广慧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柏鸿基公司签发的托运单为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范措施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尽量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尤其在运输贵重货物或运输方式复杂的情形。如果不签书面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运单。为了有效约束托运人或承运人,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或运单要体现出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如果该合同、运单是由某一方提供,该方要合理提示对方其中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并让对方确认。承运人提供的运单,建议尽量由托运人填写。合同或运单如果是由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员工代表签订,一定要有合同当事人本人的签章。应注意,运单的效力劣于书面运输合同,如果同时有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存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运单。2、承运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风险解读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固定条款,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首先,法律规定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将面临无效风险,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承运人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典型案例北京千喜鸽快递有限公司与北京维诺尔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维诺尔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委托千喜鸽公司快递发送软件产品一套(Office 2007中文专业版彩盒包装产品,价值4000元)。维诺尔公司于10月20日下午接到千喜鸽公司电话通知称快递软件产品已丢失,后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此维诺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千喜鸽公司赔偿所丢失Office 2007中文专业版彩盒包装产品价款4000元; 2、千喜鸽公司向维诺尔公司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千喜鸽公司承担。法院另查明该快件运单由维诺尔公司员工填写,编号为0006323070。运单左下侧只填写了体积重量为“1”,合计金额为“5”元,内件品名、件数、实际重量、保险金额处均未填写。运单第四联(发件人联)下方有千喜鸽公司预先印制的重要提示:“使用前请认真阅读本单后面的契约条款,您的签名表示接受本公司运送服务条款,有贵重物品请向保险公司保险,请用正楷字用力填写”。运单背面为千喜鸽公司预先印制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四条责任及赔偿中的第二款注明:“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货物被盗、遗失、破损或灭失等情况,本公司将负责赔偿。快件未保价,我公司的最高赔偿额将按照首重1公斤100元赔偿,续重1公斤30元给予赔偿。保价件每票最高保价为1万元人民币”。 托运合同签订后,货物及随货物托运的发票在千喜鸽公司运输过程中丢失。 法院裁判法院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千喜鸽公司承运的货物丢失后,该公司能否依照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对维诺尔公司进行赔偿,即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是否有效。该院认为,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属于千喜鸽公司预先拟定、在快件运单背面预先印制、并在维诺尔公司填写快件运单时未与之协商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千喜鸽公司应就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向维诺尔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千喜鸽公司虽然在快件运单下方事先印制了重要提示,提请维诺尔公司阅读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但除此之外,千喜鸽公司并未在维诺尔公司填写快件运单、交运货物时,提醒维诺尔公司注意重要提示并阅读快件运单背后的责任及赔偿条款中限制、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内容,告知维诺尔公司保价的方式及不选择保价的后果,以便维诺尔公司进行判断和选择。故该院认为千喜鸽公司在采用责任及赔偿的格式条款与维诺尔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时,并未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在维诺尔公司无法确知责任及赔偿格式条款中限制、免除赔偿责任内容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事实上免除了千喜鸽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货物丢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故该院认为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千喜鸽公司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千喜鸽公司应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一、维诺尔公司填写的千喜鸽公司0006323070号快件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中关于“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货物被盗、遗失、破损或灭失等情况,本公司将负责赔偿。快件未保价,我公司的最高赔偿额将按照首重1公斤100元赔偿,续重1公斤30元给予赔偿。保价件每票最高保价为1万元人民币”的约定无效;二、千喜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维诺尔公司货物损失4000元;三、驳回维诺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防范措施承运人自己一方提出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是否生效,关键取决于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按照合同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了说明。如果承运人做到了上述二点,即可保证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在实践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在合同的结尾处让托运人亲笔书写以下内容:“本合同全部内容已经承运人充分说明,本人已对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充分了解,并同意合同全部内容”。此后,双方再加盖公章并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经过以上签署程序,格式条款的内容将成为合同约束内容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3、货物包装要求约定不明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风险解读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托运人没有进行包装的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运输安全需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因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但是,如果约定包装义务由承运人履行,则承运人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的托运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货物包装责任以及包装的标准,对分清损失责任至关重要,应当作为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典型案例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航捷货运代理公司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2009年1月14日,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与航捷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航捷公司作为承运人承运从上海外高桥港区装载扬帆公司从德国进口的一台MAK主机,运往舟山市沈家门港扬帆公司下属的江湾船厂,途中MAK主机倾斜与舱壁接触受损。经查明,本案MAK主机在运输途中发生倾斜触碰舱壁受损的原因在于主机本身的包装垫木强度不足,于运输途中产生开裂、倾斜而彻底变形损坏所致。因此,扬帆公司与航捷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航捷公司承担货物损失250536.49元的赔偿责任。法院裁判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倾斜受损,托运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关键。据各方无异议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固定货物的钢丝、绳索均断裂,货物下原包装垫木也塌陷。至于先因钢丝、绳索断裂引起垫木塌陷,还是垫木塌陷引起钢丝、绳索断裂,各方意见截然相反。法院认为,本案货物包装为明包装,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通过一般观察即可明确。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如发现包装破损可拒绝承运或向托运人说明。现承运人既未拒绝承运也未充分证明据证明已向托运人说明,应认定承运人对货物包装已作一般认可,故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航捷公司向扬帆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536.49元。防范措施承运人在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明确由谁承担对货物的包装义务,作为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明示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原则是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至于何为“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则需根据具体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作出判断。承运人欲避免货物包装不善导致对托运人赔偿风险,则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对包装责任、包装要求等内容作出适当详细的约定。4、托运人托运不明或者违法货物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风险解读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托运人有义务事先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危险物品的,应当按有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标识,向承运人提交并将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因此,承运人在托运货物不明的情形下,有许多主动性权利,可以要求托运人说明、提交材料、甚至拒绝运输,要求赔偿。但在实践中,对于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法律要求其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有义务向托运人进行说明、提示以及采取其他恰当方式避免损失的产生,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一旦受托运输的不明甚至违法货物造成自身损失,可能会无法从托运人处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北京市蓝宝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宏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06年8月4日,北京市蓝宝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蓝宝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出售涂料95桶,并约定十二个月不能交付货物的违约金2000元。同年8月4日,蓝宝公司将货物委托北京宏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宏驰公司)承运。当日,宏驰公司从蓝宝公司提走货物。因托运的部分货物的包装上没有标识,部分货物仅以数字作为货物名称,部分货物名称含有油、漆等字样,宏驰公司认为应该附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在没有得到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将货物发运。此后宏驰公司多次催促蓝宝公司,提出让其附上运输许可,并声明无法承运该批货物,请求其协调解决或领回货物,而蓝宝公司接到催告后一直未办理合法的准运手续。从2006年8月15日起,宏驰公司租用场地保管该货物,至2008年12月15日已支付费用25 200元。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货物,蓝宝公司也其客户支付了违约金2000元。其后,蓝宝公司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宏驰公司的货物托运协议,宏驰公司返还涂料并赔偿损失2000元。宏驰公司则反诉称蓝宝公司作为托运人怠于告知货物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不能,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蓝宝公司向其赔偿保管费用25 200元。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蓝宝公司与宏驰公司存在有效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蓝宝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宏驰公司之后,宏驰公司发现部分货物没有货物名称,仅以数字命名,部分货物名称中含有油、漆等字样,为了保证蓝宝公司和其他人托运货物的安全,宏驰公司要求蓝宝公司提供有关货物的准运手续或产品说明,在此之前,不予运输并无不当。法院对双方解除运输协议不持异议。宏驰公司应将货物返还给蓝宝公司,造成货物没有运输的责任在于蓝宝公司,货物变质的风险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宏驰公司的仓储费用损失,蓝宝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蓝宝公司要求宏驰公司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蓝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主要上诉理由是宏驰公司未恰当进行告知并且擅自处置货物,直接导致货物未及时运出以及损失扩大。针对该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宏驰公司在从蓝宝公司处提取货物后,如因蓝宝公司未办理危险品准运证明,不能履行运输义务,宏驰公司可以将货物运回蓝宝公司处,再主张相关费用,如果蓝宝公司拒收货物,宏驰公司还可办理提存手续  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履行义务即告解除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关于办理提存手续的部门,根据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应当是公证机关。    办理提存公证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债务依据(如合同)、难以履行债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办理,出具提存公证书。然后由公证处将提存事实及领取时间、地点、方法通知债权人。从公证书确认的提存日期起,所提存的财物即转归债权人,债务人对提存债务的履行义务即告解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从提存之日起,超过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现宏驰公司自行租库房将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存放,产生了仓储费用,是致使损失扩大的行为。对仓储费的产生,宏驰公司负有主要责任。蓝宝公司迟延供货的损失2000元亦应由宏驰公司承担。蓝宝公司在交运货物后,在得知货物未送到的情况下,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不主张权利,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蓝宝公司承担全部仓储费,属认定有误。该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协议,宏驰公司返还货物和赔偿2000元,蓝宝公司给付仓储费10260元。 防范措施承运人为了避免托运人的不明货物甚至违法货物对其造成损失,首先在缔约之时就应当要求托运人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必要情况。如果条件允许,承运人还应检验货物是否与托运人声明的一致。承运人应当尽量做到货物不明不缔约、不提货、不运输。如果缔约时因托运人隐瞒或提供虚假货物情况致使合同不能订立或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主张其缔约过失责任。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承运人发现货物与托运人声明不一致是危险或者违法货物的,应当首先采取恰当措施,避免损失产生或者扩大,同时应及时通知托运人以及有关部门,并依照其指示采取行动。承运人事后可以追究托运人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或者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请求托运人赔偿实际损失。当然,如果货物是普通货物只是与托运人声明的不一致,承运人可以及时与托运人协商变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可以向托运人主张违约或者侵权责任。5、托运人未申报货物价值或申报过低,货物毁损时承运人的法律风险风险解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进行运输,通常对其货物的价值是不了解的,在货物已被事先包装的情形,甚至可能连货物具体内容都不知道。而托运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故意隐瞒或疏忽告知货物的真实价值。此时,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承运人可能会面临着远远超出自己预期接受范围内的货物损失赔偿请求。实践证明上述情形在物流企业经营当中是十分常见的。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典型案例郭庆志诉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11年8月8日,郭庆志委托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宅急送公司)运输画作一幅,运单正面载明:寄件人为郭庆志;收件人为刘月;收件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园路998号;托运货物品名为画;包装费、运费合计35元;保险、保价处空白未填;声明价值处空白未填写;收件人处有刘月本人签字确认(黑色签字笔所签);收件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10时50分(蓝色圆珠笔所签,且有涂改痕迹);在郭庆志和刘月签字的上方,该运单以红色醒目字体载明:重要提示:请您仔细阅读本单背面的运单契约,您的签字或盖章表示您同意运单契约条款及本单记载的全部内容。该运单背面的运单契约载明:一、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在运单上签字或实际交寄快件前应仔细阅读,并就疑问当场向承运人提问;四、重要提示:4.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交寄物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承运人最高按本票运费的3倍赔偿,该条以标粗字体加以提示。郭庆志称,2011年8月10日上午8时许,宅急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曾电话称货物包装已经开启,没有在包装用的PVC管中看到画作。对此,宅急送公司不予认可,郭庆志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2011年8月10日9时50分许,宅急送公司工作人员将涉诉货物送至收货人处,收货人刘月未验货即签收。之后,有证据证明收货时画作已经丢失。郭庆志遂起诉宅急送公司,要求其赔偿货物(画作)丢失损失7万元。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郭庆志与宅急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郭庆志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诉画作系在收货人刘月签收之前丢失。涉诉运单的背书条款明确约定,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交寄货物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承运人最高按本票运费的3倍赔偿;收件人签收后发现内物破损或丢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上述条款均为格式条款,但因宅急送公司已经采用标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在运单正面提醒寄件人和签收人仔细阅读背书条款,故法院认定,宅急送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相关当事人注意该运单背书条款中限制和免除宅急送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相应条款应属有效。且按照郭庆志的陈述,在涉诉物品送至收货人之前,宅急送公司已经电话提醒郭庆志涉诉画作可能丢失,在此情形下,郭庆志并未及时告知收货人刘月应当仔细检查后再签收货物,致使刘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检查即行签收。对此,郭庆志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基于上述理由,郭庆志要求宅急送公司赔偿画作丢失损失7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宅急送公司同意按照本票运费35元的3倍赔偿郭庆志画作丢失损失105元,法院照准并以此判决。郭庆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宅急送公司没有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并且有恶意让收件人签收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防范措施物流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预防或降低该法律风险:首先,货物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中应具有以下内容,包括:1、货物的名称、性质;2、货物的包装情况;3、货物的价值;4、保价及保险;5、免责条款。上述内容全应被标明,其中,1、2项应要求托运人必须填写,第3、4项应要求托运人填写,货物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中应有对托运人特别提示,提示其第4、5项会对其权利有重大影响。其次在接受货物时,承运人应注意检查货物状态是否与托运人声明的一致,货物是否适于运输,事先有没有包装。如果货物已被托运人包装,承运人还应检查包装,看其有无破损,包装是否紧密。如有包装不当,应要求托运人妥善包装或自行包装。如自行包装,应确保内装货物与托运时的一致。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不能擅自开启、变更托运人的自行包装。货物运到后,一定要注意让收货人实际签收(签收时间应根据不同情况精确到不同程度)。但是,承运人如果明知货物已经毁损的,不能要求收货人签收。如此,发生货损时承运人可以依据货物价值,保价或保险,免责条款等行使抗辩。6、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损的法律风险风险解读货物包装状况在货物运输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装良好一方面可以保护托运人货物的完好,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承运人运输的安全。而对货物进行妥善的包装一般居于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保证托运货物包装处于完好状态则是承运人的重要注意事项,包装的破损往往可以作为货物已经毁损的证据。但是,完整的包装有时并不意味着内部货物的完好,对于承运人而言,如果接受的是事先包装完好的货物,但无法亲自查明其中货物状况,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一旦发现货物并非托运人声明所述状态,承运人便难以证明货物毁损原因,从而可能面临承运人或货主的索赔。因此完好的包装也能引起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典型案例A物流公司诉B货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0年4月8日,A物流公司与B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委托单,委托B货运公司运输1780件某牌饮料(为纸箱包装)至青海西宁C粮油公司,运费为 6300元。当日,B货运公司安排货车至D饮料公司提货。2010年4月11日,B货运公司将货物送至收货人C粮油公司处,有部分货物外包装破损,经协商由B货运公司赔偿800元,C粮油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条,相关破损货物由C粮油公司自行处理。C粮油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出具货物污染报告,该报告载明C粮油公司即将外销时发现货物外包装完好,但内包装却在北京至西宁的运输过程中遭到严重污染。B货运公司认为该报告所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其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货物污染问题。A物流公司后起诉B货运公司,要求其赔偿1760箱货物损失。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A物流公司与B货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委托单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该委托单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运输货物的内包装被污染,A物流公司要求B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则货物污染是否系B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是本案争议的焦点。B货运公司在2010年4月11日向收货人C粮油公司交货时仅发现少量货物外包装毁损并已做了赔偿,对于其他外包装完好的货物,双方并未开箱检验,C粮油公司当时也未提出异议,B货运公司已完成了交货义务,故A物流公司要求B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就货物污染发生在B货运公司运输过程中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A物流公司提交了C粮油公司出具的货物污染报告予以证明,该报告称在交货次日C粮油公司发现货物内包装污染,B货运公司对此报告内容不予认可,A物流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货物污染发现的时间。本案中货物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的内包装被污染,由于B货运公司在D饮料公司提货时及在C粮油公司交货时各方均未打开外包装进行检验,故在B货运公司提货前、运输中及交货完成后均存在污染发生的可能性。C粮油公司作为利益相关人,其出具的货物污染报告不足以证明污染系在B货运公司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而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证明,其内容记载不能表明B货运公司认可污染由其造成。故A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B货运公司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污染,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认为A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予以驳回,该判决在二审亦获得维持。防范措施对于托运人,1、在缔约时,一定要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真实情况,并载明货物的包装情况。2、货物合同中还应约定有关包装的处置方式,例如防潮、轻放等。3、托运重要货物,托运人可以让承运人参与到货物的包装,或让其代表或者第三方证明货物真实状况,也可以直接委托承运人一方代为包装。4、托运人应提示收货人,货到时应先打开包装验收后才能签收,如有货损应立即作出声明。对于承运人,1、在缔约时,应检查托运人的包装方式是否已经足够保护货物装卸、运输安全。2、在缔约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包装外表面完好但内装货物毁损作为免责情形记载于合同之中。3、在接受托运的货物时,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在可能的范围内检查货物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还应检查包装是否妥善、表面是否完好。4、如果在接受货物时,承运人发现内装货物与合同不符或者其外包装毁损可能导致其内装货物毁损,可通知托运人或者货主有关情形并让其检查并重新包装,也可让前手交货人出具有关保证,否则应拒绝运输。5、如果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包装破损疑似货损,承运人应当如实通知托运人或货主。 7、承运人承运危险品时承担的法律风险承运人在从事危险品的运输时,托运人应当办理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对于托运人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如果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作出标志或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即使托运人办理了合法手续,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07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典型案例空客飞机被毁 马航索赔6亿案2000年3月,大连化建购买80桶8羟基喹啉后,将其委托马航承运。大通公司作为马航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办理了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大通公司将货物交给地服公司包装、装机,在地服公司的要求下,大通公司提供了所需单证,其提供的由迪捷姆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货物为8羟基喹啉,按普通货物装卸、运输。迪捷姆公司是直接变更以前鉴定书的运单号作出上述鉴定结论实际,并进行实际检验。地服公司根据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标准将该批货物装入飞机。当飞机抵达马来西亚进行中转卸货时,马航公司发现该批货物发生泄漏,货物不是8羟基喹啉,而是强酸性腐蚀化学品草酰氯。大连化建承认货物真正名称为草酰氯。马航公司遂按大连化建提供的清理措施,及时对飞机进行了清理、净化和抢救,对剩余货物进行了销毁处理。飞机制造商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作出的飞机修理成本为至少8900万美元,且表示飞机修理后的使用价值不大。经鉴定评估,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认为飞机修理成本大大超过飞机全额保险金9500万美元的75,据此推定飞机全损,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向马航公司支付了全额95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马航等六名原告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货物托运人、代理人、鉴定人、地面服务公司等六公司,要求赔偿保险费和其他损失共计8000多万美元。 法院裁判北京高院认为大连化建对此案事故及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连化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迪捷姆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行为,且与此案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迪捷姆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各被告对此案事故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北京高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连化建为此次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判决大连化建赔偿曼班通用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6000余万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防范措施承运人在运输危险物品时,应当以可记载的方式告知托运人负有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示,此外,应当在合同中进一步约定,一旦托运人违反约定义务,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该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承运人因承运该货物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为了获得损害赔偿而作出的全部支出。8、承运人未使运输工具处于适于运输状态的法律风险风险解读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有义务使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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