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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列尾合同-广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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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列尾合同-广铁.docx

    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LW2011-1-GT 买方: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卖方: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 年 月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采购合同协议书合同号:KLW2011-1-GT签订日期: 以中国法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以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在KLW2011-1号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并经友好协商在上述日期和地点订立本合同如下:1、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以下列优先顺序解释:(1)合同协议书(2)签约通知书(3)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采购合同条件及其附件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包括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4、考虑到卖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包括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技术资料、售后服务,买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5、卖方应履行和承担本合同项下卖方应履行和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5.1向买方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售后服务,对卖方所供全部设备提供质量、性能及交货期的保证。5.2 在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交付后,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测试。6、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1)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2)买方收到卖方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完成其负责落实的上述条件,并书面确认合同生效日期。7、本合同协议书用中文书就,一式四份,下述签字方各执两份。买 方 名称: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地址:邮编:传真:电话:授权代表:_卖 方 名称: 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十二区31楼世纪东方大厦邮编:100070传真:010-51853567电话:010-51853518授权代表:_34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采购合同条件第1条 定 义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1.1 “合同”指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合同协议书,以及本合同条件及其附件,它们一并构成合同。“合同”一词在所有这些文件中均应据此解释。1.2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已经完全和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内容详见附件1的规定。1.3 “合同货币”是指在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用的货币,即人民币。1.4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材料、专用工具、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包括为确保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达到合同规定的设计能力和性能指标而应包含在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中的任何部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1.5 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的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的规定。1.6 “买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买方”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7 “卖方”指在合同中被指定为卖方的国内制造企业,即: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根据合同第15条 规定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1.9 “检验当局”是指位于作业现场或其附近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 1.10 “现场代表”是指合同当事人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1.11 “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组装、安装、调试、检验、测试、运行、操作、维修/维护以及部分部件制造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等。1.12 “初步验收” 是指在卖方签发质量合格证之后,合同设备出厂之前,买方代表在设备生产地对产品进行的验收。1.13 “开箱验收”是指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合同设备数量、外观、配件等进行的检查。1.14 “交接验收” 是指合同设备测试后,达到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并为买方所接受,买方出具交接验收证明。1.15 “保证期”是指自交接验收之日起的一段期间,在此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缺陷。第2条 合同范围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包括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详见附件的规定。2.2 除非合同明确排除在外,卖方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合理推知与交付合同设备所必需的部件、工作和服务,就如同这些部件、工作和服务在合同中得到明确规定那样。第3条 价 格3.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安装工料及技术服务的合同总价为¥3,116,144.00 (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壹万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3.2 合同整套设备价格如下: 整套设备费:¥6602.003.3 合同第3.1条规定的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并已包含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费用。3.4 合同第3.2条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的设备费、包装费、技术资料费及其在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交付地点交付给买方以前发生的一切费用。3.5 合同设备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附件。第4条 支 付4.1 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由买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铁道部统一支付。4.2 买方对卖方的支付或卖方对买方的支付均应通过买方银行和卖方银行以合同货币进行。4.3 本合同第3.1规定合同总价,即¥3,116,144.00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给卖方:合同第3.1规定的每批交付货物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百 (100),应当在每批合同设备通过验收测试后,在收到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天之内支付给卖方:A卖方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支付申请一份正本二份副本;B买方出具的交接验收证书(“车统-33并36”)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C以铁道部为抬头的并注明应付合同设备费的销售发票一份正本二份副本。4.4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予以扣除。4.5 买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而买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第5条 合同设备的交付 5.1交付条件合同设备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的铁路局设备使用现场。在合同设备到达指定地点之前的任何费用、风险、责任均由卖方承担。5.2 合同设备迟交违约金如果卖方未能按照规定的交货计划交付合同设备,卖方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零点四(0.4%);(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零点八五(0.85%);(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一(1%)。在计算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迟交的合同设备的义务。第6条 包装与标记6.1 合同设备应以整箱独立包装发运。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等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6.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标明以下内容:(1)合同号: (2)目的地;(3)收货人;(4)部件名称及项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7)尺寸。根据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运输中其它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一公吨或超过一公吨或超过4公尺的部件,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6.3 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1)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2)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3)相关技术资料一份;(4)需要组装的部件及设备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6.4 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和/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第7条 检验、试验、交接与验收7.1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的设计、制造工厂、测试机构和实验室,在合同设备的制造或组装过程,参加出厂检验及初步验收,并对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在检验过程中买方检验人员提出的任何改进意见或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并不能取代买方在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的联调试验及交接验收。7.2 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验收均以本合同附件2的技术规格为依据。7.3合同设备、零件、部件在不妨碍生产的情况下,在制造、装配过程中均可进行检验。7.4 卖方应在每项检查和试验的7 天前通知买方验收人员,试验完毕后应立即写出详细的试验报告,写明所试验的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图纸。在检查和试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些部件或设备有缺陷,应向买方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缺陷的器件和部件要更换,并且将所要求的副本提供给验收人员。对不合格的零件卖方应立即更换,但是交货时间不得推迟。7.5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所有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并保存检验记录,以备买方审查。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如数提交给买方。但卖方签发的合格证明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替代合同设备在现场进行开箱验收、联调试验、测试和交接验收。7.6合同设备验收7.6.1 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将由合同双方根据附件6的规定,进行开箱验收。7.6.2 卖方应提供合同设备出厂前及试联调期间所有的图纸、试验报告、计算报告、主要零部件、原材料等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和有关资料给买方审查。7.6.3 合同设备在现场的测试应在卖方的技术指导下按合同附件2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和说明由卖方无偿配合买方进行。具体试验项目及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详见附件4和附件6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车辆部门客车改造计划对于竣工测试的安排。7.6.4 在合同设备测试前10天,买卖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代表处理合同设备抵达现场后到验收期间所发生的所有技术问题。详细情况应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并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7.6.5 在合同设备测试期间,如果合同设备未能达到附件2和附件6中规定的要求和验收指标,双方应共同就此进行调查,澄清责任。对此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使试验顺利进行。买方有权重做测试。7.6.6 在合同设备测试期间,如合同设备达到合同附件2规定的要求,买方应在测试结束之日起5天内出具交接验收证书(出具“车统-33并36”)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持两份,这将被视为合同设备已被买方所验收。此证书并不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测试应按照附件2和附件6的规定进行,对测试的详细情况应在工作日志上予以记录并由双方现场代表在完成后的5天内签字。如果设备有个别微小缺陷,只要这些缺陷不影响车辆的安全、经济和可靠运行,双方也应签署证书,并注明卖方同意在双方现场代表同意的期间内自费消除这些缺陷。7.6.7 如果在7.6.6条款规定的测试中,如果有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指标未能达到附件2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调查,澄清责任,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7.6.7.1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指标,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理、更换或改进。所有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设备和原材料费、将设备和材料运抵和/或运出试运行现场所涉及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卖方人员的技术服务费都应由卖方承担。上述费用应按照修理、更换和/或改进记录,由双方现场代表进行最终计算,在交接验收之前由卖方支付。上述记录应在每次修理、更换和/或改进之后由双方现场代表会签。在缺陷消除以后,应按附件6的规定在30天内进行再次测试。卖方进行测试的机会不超过2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在其所进行的再次试验有任何保证指标仍未能达到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根据前款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后,买方应出具交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但是,卖方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设备达到附件2规定的技术保证指标。卖方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其在保证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7.6.7.2 如果测试由于买方原因而失败,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试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附件2所规定的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技术服务费应由买方负担。7.6.7.3 如果测试因卖方原因发生迟延和/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买方有权要求赔偿因迟延发生的损害和损失和/或任何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误工损失费和赶工费等7.7 对合同设备的交接验收不得免除卖方在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第8条 保 证8.1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应保证所供合同设备含有在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在合同签订日前的全部最新改进。8.2卖方保证买方使用合同设备不会引起第三方的侵权之诉。如果买方因使用合同设备而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害任何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他知识产权,买方应通知卖方,卖方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弥补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赔偿或损失。8.3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测试以及运用、保养、维修/维护等相关要求。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测试以及运用、保养、维修/维护等相关要求。8.4卖方保证及时安排合格的人员对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测试以及运用、保养、维修/维护等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售后服务。8.5对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入运用后12个月,详见附件2的规定。如果合同设备因卖方的原因在保证期内发生缺陷,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修理或替换的设备的保证期应按附件2规定重新计算。在保证期内,如果因卖方原因影响合同设备的运用,保证期应按附件2的规定延长。8.6如果在保证期满前发现设备/部件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买方均有权提请检验当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检验当局有权自行决定按照买方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当局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8.7 卖方在三年内按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单价(包括部件的分项报价)向买方提供补充和备用设备。第9条 索 赔9.1如果在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测试和保证期内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指标或合同其他任何要求,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由卖方负责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卖方不在接到买方通知后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2)由卖方负责以新设备或以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新的技术资料,并承担相关费用;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或补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资料运抵工作现场。对于急需的设备,卖方应自负费用将其空运到工作现场。(3)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4)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5)赔偿由卖方违约引起的其他损失。9.2如果索赔通知是在保证期满后30天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9.3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9.4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运营损失除外,且不超过本合同3.1条合同总价100%。9.5 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按转包总价的300%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交招标人。9.6合同签订当月,首批一次性最大供货数量应符合卖方投标文件承诺数量,如果实际交货数量少于投标文件承诺数量,将按不足部分合同总价的300%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交招标人;如果卖方违约情节严重,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款上述关于合同责任限额的规定不应限制:(1)卖方因买方在中国使用合同设备或零部件而受到任何第三人在专利权、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侵权索赔时、应向买方承担的赔偿责任;(2)卖方因买方使用合同设备或零部件发生产品缺陷导致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提出侵权索赔、应向买方承担的赔偿责任;(3)卖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欺骗、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况而导致的应向买方或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第10条 履约保证金 10.1 卖方在合同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附件7 规定的格式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百分之五(5%)的履约保证金。10.2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10.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提交: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行提交的银行保函。10.4 本合同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保证期期满30天后,履约保函失效。第11条 合同的终止11.1 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行使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A.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30天内仍未能履行交付计划。B. 卖方未能使合同设备达到附件2规定的技术性能和指标要求,并且经过修理、更换或改进后仍未能被买方接受;或者C.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11.2 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他救济手段。11.3 在买方根据上述情况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和/或未提供的技术服务类似的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和/或技术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第12条 不可抗力12.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2.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2.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第13条 税 费13.1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13.2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第14条 仲 裁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该在北京按照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14.2 尽管已诉诸仲裁,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第15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5.1本合同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的规定生效。15.2 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15.3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签字方各执两份。15.4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合同条款效力优先。15.5 关于合同变更:A. 在合同执行期间,买方有权提出关于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技术条件要求的实质性变更,但应通过买方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这份通知应至少列出变更的背景和理由、变更的内容、变更对合同规定的可能影响。卖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对变更要求进行评估,考虑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并将对变更要求的评估提交买方。B. 买方在收到卖方根据A款提交的变更要求评估后,应尽快组织买方和卖方进行适当协商,并将经协商确定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加入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C. 如果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以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使卖方在合同执行中发生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买方和卖方适当协商后确定,并加入合同价或从中扣除。D. 除了B, C款规定的费用变更,买方不考虑其他的费用调整要求。费用的调整不应免除买卖双方在合同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E. 费用调整应反映实际的费用变动。如果买方和卖方无法就费用调整达成一致,双方应进一步进行友好协商。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可就此事根据A款的规定提交仲裁。F. 对于本合同条件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5.6 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先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5.7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以中文进行。有关重要事项的传真应及时用快件确认。16 其他经买方和卖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合同附件附件目录附件1 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清单附件2技术规范及保证期附件3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时间附件4技术服务附件5合同执行进度表附件6检验、试验与验收的具体内容和规定附件7双方签署的其他文件附件1供货范围和分项价格清单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到使用现场单价到使用现场合价1KLW主机KLW-II台4726602.00 3116144.00 (1)电源单元VI-JNR-IZ个4721322.00 623984.00 (2)控制单元KLW-II-KZ个472800.00 377600.00 (3)数码管单元KLW-II-SM个472200.00 94400.00 (4)电磁阀和风压传感器组件EQX323D/CEMPX230XGM2AV4个4721100.00 519200.00 (5)信道机TK480个4722400.00 1132800.00 (6)外壳KLW-II-WK个472700.00 330400.00 (7)其他(转接馈线等)套47280.00 37760.00 附件2技术规范及保证期2. 2.设备满足技术标准列车防护报警系统和客车列尾系统技术条件(运基通信2009690号文)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2.0)(运基通信2010262号文)3. 3.整机介绍3.3.1设备构成 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以下简称“KLW”) 由主机和天馈线构成。主机包含外壳、控制单元、记录单元、数码管单元、电磁阀、风压传感器、风管、电源单元、电源电缆、信道机、转接馈线和挂接插槽等构成。设备组成如图3.1所示:图3.1 设备组成功能框图3.3.2设备功能Ø 具有列车尾部风压检测和数据上传功能。Ø 具有辅助排风制动功能。Ø 具有风压自动提示和供电电压欠压自动提示功能。Ø 具有状态信息和风压数据存储功能。3.3.3 供电电源采用车辆直流供电电源,标称电压DC48V,波动范围36V72V,正常工作时整机功耗不大于30W。电源过电压和浪涌符合TB/T3021-2001的相关规定。3.3.4工作环境海拔高度:设备在海拔5500米,温度-30+55范围内能够正常工作。环境温度:机车车辆外界环境温度为-30+55,内部空气温度为-25+45。相对湿度:温度保持30不变时,相对湿度95%(RH)。外壳防护: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符合GB 4208-2008/IEC 60529:2001的规定,达到IP54的等级要求(排风口除外)。振动和冲击:正常安装方式下,能承受使用时的振动和冲击而无损坏或故障。振动:试验条件符合TB/T 3058-2002第9章及表3-2中B级要求,具体指标见表3-1规定。表3-1试验严酷等级和频率范围类别取向r.m.s(m/s2,试验 5h)频率范围 HzB级车体安装垂向横向纵向7.903.505.505150冲击:试验条件符合TB/T 3058-2002第10章及表3-2规定。表3-2试验严酷等级、脉冲波型和方向类别取向峰值加速度 (m/s2)标称持续时间 (ms)A级和B级车体安装垂向横向纵向3030503030303.3.5可靠性指标正常使用条件下,电磁阀和压力传感器使用寿命应不低于2.5年。设备整机(电磁阀和压力传感器除外)使用寿命应不低于5年。3.3.6 电磁兼容特性电磁兼容性能符合TB/T3034-2002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试验及其限值的规定。3.3.7 线缆标识各种电缆和插座均有明显标识对应,各种线缆标识情况见下图。电源线缆标识:3.3.8 其它技术特性风压反馈准确度:±1%。有效排风口径不小于9mm。整机重量:不大于7kg;4. 4.各单元介绍4.4.1 电源单元工作电源采用机车直流电源,模块为美国进口的VICOR电源模块,型号为VI-JNR-IZ,性能稳定、工作范围宽。标称(额定)电压(Un)为DC48V,输入范围DC36VDC72V,输出范围DC7.5V(±1%),可满足标准要求的标称(额定)电压。我公司的KLW电源单元设计了滤波电路,电磁兼容性能更优,并通过铁路电务设备电磁兼容检测中心的严格检测。4.4.2 控制单元4.4.2.1 控制单元介绍控制单元是KLW主机的核心部分,主要由CPU、FFSK编解码单元、存储芯片,电源转换芯片、时钟芯片等几部分组成。其中主CPU选用ATMEL公司工业级芯片AT89S8253,其温度特性为-4085。主要特点是高性能、低功耗,完全能够满足KLW功能需求。4.4.2.2 控制单元主要完成的工作控制单元几个主要的信息处理流程如下:4.4.2.2.1 接收信道机传送过来的列尾信息,分析并处理,将处理后的信息通过信道机发送到LBJ主机。4.4.2.2.2 实时检测列车尾部的风压,判断尾部风压是否出现异常,发生异常时通过信道机发送给LBJ主机。4.4.2.2.3 实时检测列车尾部电源电压,判断供电电压是否出现异常,发生异常时通过信道机发送给LBJ主机。4.4.2.2.4 控制记录单元存储报警信息、列尾信息、调整信息、风压变化信息等信息的存储和读取。4.4.2.3 控制单元稳定性考虑4.4.2.3.1硬件方面Ø CPU控制单元、FFSK编解码单元等关键电路采用经长期验证,可靠性有保证的成熟电路。我公司的800MHz列尾和列车安全预警系统已经在多条线路应用,时间最长已达7年之久。在800MHz列尾和列车安全预警系统中,包含了KLW设备中的主要功能,因此,在设计控制单元时采用800MHz系统中的很多经过现场验证和各种环境考验的典型电路,以提高控制单元的可靠性。Ø 简化和减少接插件以减少故障点。KLW内部只采用单控制板,选用带锁紧装置接插件。Ø 由于KLW主机工作在电磁环境复杂环境中,控制单元的各个接口均采用接口隔离的办法,以减小外界对设备功能的影响。Ø 使元器件或设备工作时承受的工作应力低于元器件或设备规定的额值,从而达到降低故障率、提高使用可靠性的目的。元器件耐压、温度特性高于产品要求,选用工业级或军用级元件,保证在机车电源波动、高温等环境条件下的可靠性。4.4.2.3.2 软件方面Ø 采用硬件看门狗复位专用芯片,在程序的关键点,即程序正常运行中必须经过的程序区中对复位电路输入端取反,保证它的WDOG端口在60毫秒内电平翻转,这样,它的RSET输出就恒定为低。假如在运行过程中,程序进入到错误状态,在大于60毫秒后,看门狗电路没有能够得到及时输入刷新,输出端RSET变高,使单片机复位,从而达到使错误运行程序复位的功能。 Ø 为了保证主机通信畅通,不再沿用以前接收一帧数据处理一帧数据的办法,采用这种办法会发生丢帧的情况。采用堆栈的方法,循环存储接收到的数据,然后分析堆栈中的数据,确保了数据不丢失。4.4.2.4 程序下载采用专用的ISP拷贝机,对KLW主机进行程序下载。4.4.2.4.1特点Ø 支持USB1.1或USB2.0通信;支持WIN98,WINME,WIN2K,WINXP操作系统。Ø 可用USB供电,可用外部电源,脱机使用时用外部电源。Ø 在对芯片编程时,可以使用目标板本身的电源,也可选择供应电源给目标板。Ø 具备过流及欠压保护。4.4.2.4.2 使用方法1)从“通信参数设置及器件选择”中选择“Image Record”,然后和使用普通的ISP 一样对序列号、RC 校准、熔丝配置等编程选项进行设置。 2)此时使用擦除、编程、校验和读取均是对Image 存贮器进行操作,当选择“Image Record”时,“复位”按键的功能变成“测试”,按动此按钮和按动USB Copy 上的拷贝启动按钮是等效的,可以启动一次的新的脱机拷贝。3)用户可以从系统菜单中选择“查看拷贝信息报告”,以查阅当前的拷贝设置。 从拷贝信息报告中可以核查当前拷贝信息中的芯片型号、厂家码、FLASH/EEPROM 容量、以及使能了哪些编程选项等相关信息。4)用户还可以使用密码和拷贝次数来保护自己的设置,以防止被没有授权的操作人员读取相关信息。用户可以从打开“工作参数设置”界面进行相应的操作。 A、如果“映像访问密码”打钩,用户可以在右边的编辑框中输入一个密码,这个密码在对Image 存贮器进行编程时会一起写入到Image 存贮器中;此后如果用户希望对Image 存贮器进行校验、读取访问时,SLISP 会要求用户输入相关的密码后才允许访问。 B、当“设置拷贝次数”打钩时,用户可以编辑右边的编辑栏,以设置您允许的编程次数,当实际拷贝次数达到设定次数时,USB Copy 会自动停止拷贝操作。C、脱机拷贝时,应当使用外接电源。   4.4.3 记录单元4.4.3.1存储芯片介绍 记录单元采用的主芯片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的AT24LC512-I/SM。本款芯片采用串行接口进行数据交互的闪存芯片,工作电压范围2.5V5.5V,使用环境温度温度范围为-40125,存储温度范围为-65150,可广泛应用于数据、图像、程序代码数据存储中。4.4.3.2 KLW数据存储KLW存储实现分类存储各类信息,包括列尾作业、调整信息、风压变化信息等信息,具有状态信息存储功能和动态风压数据存储功能,列车主风管风压变化超过10KPa时自动进行存储,连续运行时存储时间大于130小时,采用循环覆盖存储方式。4.4.3.3 存储可靠性作为一个安全设备,对KLW的状态进行记录是KLW主机的一个重要功能。由于KLW主机辅助客车进行紧急排风管,确保行车安全,因此要保证信息可靠性及完整性,在研制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下几个方法确保存储信息的可靠性,并经过了大量验证。4.4.3.3.1使用的存储元器件和相关电路元器件均选用工业级,存储电路选用经过验证和各种环境考验的典型电路。4.4.3.3.2 每条信息存储前都增加了CRC校验,将CRC结果一起存储。读取本条存储结果,并进行CRC校验,如果校验结果正确则存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如果校验结果不对,则将本条信息再次存储。循环检验最多3次。4.4.3.3.3选用的存储芯片存储速度非常快,单条存储不超过20us。4.4.4 信道机KLW设备信道机采用日本健伍的TK480或摩托罗拉的PRO5350电台,以确保设备性能稳定。信道机特性指标见表4-1、4-2:表4-1发射机电性能序号项目指标要求1载波频率容差5×10-62载波输出功率(W)2.5±10%(W)3杂散射频分量(W)54邻道功率(比值)(dB)655调制限制(KHz)56调制频偏(KHz)33.5(1.2KHz 调制信号) (KHz)7音频失真(%)58剩余调频(dB)-409剩余调幅(%)310调制信号频率准确度(%)±0.5注:(1)最高最低极限电压时,载频输出功率恶化值不超过3dB。(2)高低温、恒定湿热中间测量时,载频输出功率允许比常温下降3dB。表4-2接收机电性能序号项 目指 标 要 求1参考灵敏度(V)0.6(12dB SINAD)2音频失真(%)53可用频带宽度(Hz)大于或等于载波频率容差允许的变化值的2倍4调制接收宽度(KHz)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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