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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 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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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 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汇编.docx

    契税 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汇编(2009年版)QISHUI GENGDIZHANYONGSHUI ZHENGCEFAGUI HUIBIAN湖南省财政厅乡镇财政管理处 编目 录一 契税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2(国务院第224号令 1997.7.7.)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14(财法字199752号 财政部 1997.10.28.)3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17(国税发1997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7.11.25.)4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国税发1998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8.3.9.)5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20(财税字1998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8.5.29.)6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21(财税字1998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8.8.10.)7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21(财会字199836号 财政部 1998.10.14.)8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22(国税发1998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8.11.10.)9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24(国税函1999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6.3)10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4(国税函19994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7.8.)11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5(财税字1999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9.7.29.)12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26(国税函1999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8.10.)13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26(国税函1999572号 省财政厅 1999.8.23.)14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27(国税函19996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9.16.)15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27(国税函1999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11.11.)16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28(国税函200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0.1.17.)17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28(财税字2000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2.28.)18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29(财税字2000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6.7.)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29(国税函20004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0.6.19.)20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30(财税2000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7.28.)21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30(财税2000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7.11.)22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31(财税20001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11.29.)23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1(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2.20.)24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33(财税20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4.16.)25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33(国税函2001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6.21.) 26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34(国税函20016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9.7.)27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34(财税2001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9.8.)28关于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的批复35(国税函200180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6.)29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35(国税函20018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16.)30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通知36(国税函2002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3.13.)31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7(国税函200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6.11.)32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37(国税函20026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7.10.)33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8.16.)34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38(国税函2002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8.26.)35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接收中山东二路十五号楼契税问题的通知.39(财税2002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9.17.)36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转制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39(财税2002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9.29.)37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品销售企业重组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40(国税函20029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0.21.)38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40(国税函20021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2.18.)39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41(国税函2003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2.12.)40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42(财税2003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2.21.)41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43(国税函20035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5.16.)42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43(财税2003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5.20.)43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44(国税函2003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6.6.)4444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03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7.3.)45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46(国税函200394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8.12.)46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47(国税函2003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8.25.)47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47(国税函20031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9.)48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安徽等六省(区、市)电信资产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48(国税函20031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9.)49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49(国税函2003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10.) 50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03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10.)51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53(国税函20031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19.)52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收购三峡发电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21.) 53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55(财税2004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1.20.)54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55(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2.5.)55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58(国税函2004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3.2.)56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59(国税函200485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6.11.)57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60(国税函20048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7.8.)58关于航空信托投资公司转制为航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60(财税200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7.23.)59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61(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7.23.)60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61(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8.3.)61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62(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9.2.) 62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63(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0.18.)63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64(财税2005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3.22.)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64(国税函2005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5.11.) 65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65(国税函20058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8.29.)66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65(国税函200590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9.21.)67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66(国税函2006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2.23.)68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66(国税函2006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4.5.)69关于明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69(国税函200679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8.28. )70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69(财税2006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9.29.)71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70(农便函200628号 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2006.10.31.)72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72(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7.3.21.) 73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74(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7.6.1.)74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75(国税函2007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7.6.14.)75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75(财税2007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7.12.11.)76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76(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3.3.)77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78(国税函2008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4.8.)78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81(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5.12.)79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82(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5.26.)80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82(国税函2008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7.15.)81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83(财税2008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10.22.)82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83(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10.22.)83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84(财税2008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11.25.)84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4(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29)8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86(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省政府 1998.6.9.)86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89(湘财农税字199813号 省财政厅 1998.9.30.)87关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减免契税有关事项的通知89(湘财农税字199923号 省财政厅 1999.9.17.)88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91(湘财税函20013号 省财政厅 2001.3.13.)89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91(湘政办发200234号 省政府 2002.7.10.)90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93(湘财税200323号 省财政厅 2003.5.26.)91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95(湘政办发200523号 省政府 2005.5.31.)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99(湘地税发200561号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2005.6.7.)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104(湘财税2005101号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05.12.27.)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09(湘财税2005103号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2005.12.30.)95关于开展契税执法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110(湘财乡20083号 省财政厅 2008.5.21.)96关于对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房产划转不征契税问题的批复113(湘财乡函20091号 省财政厅 2009.2.23.)二、耕地占用税类9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2007.12.1)9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 2008.2.26.)9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120(财税2009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2.17.)100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121(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省财政厅 2000.6.8.)101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123(湘财农税20008号 省财政厅 2000.12.12.)10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5(湘财乡20084号 省财政厅 2008.5.21.)10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27(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省财政厅 2008.11.12.)104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的通知131(湘财乡200811号 省财政厅 2008.12.15.)105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137(湘财乡200812号 省财政厅 2008.12.31.)106耕地占用税征管实务操作解析139(省财政厅2009.02.)三综合类107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152(国发19984号 国务院1998.3.14.)10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154(湘财农税字19991号 省财政厅1999.1.18.)109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175(国税函1999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1999.5.13.)110关于加强农税征收专用车管理的通知176(湘财农税字199912号 省财政厅1999.6.24.)111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177(国发20002号 国务院2000.1.13.)112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78(财税200099号 财政部2000.10.13.)113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179(国税发2001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1.9.20.)114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180(湘财预2002127号 省财政厅 2002.5.15)115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182(湘财农税200214号 省财政厅2002.9.29.)116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184(国税函200295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2.11.8.)1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184(湘财农税20046号 省财政厅2004.10.23.)118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187(国办发200526号 国务院 2005.5.9.)119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191(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 2005.5.27.)120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194(国税发2005111号 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2005.7.1.) 121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196(国税发2005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9.22.)122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199(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5.11.14.)123关于明确乡镇财政建设经费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3(湘财乡20065号 省财政厅2006.7.19.)124关于明确烟叶特产税改为烟叶税后有关事项的通知203(湘财乡20066号 省财政厅2006.8.2.)125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4(国税发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8.1.23.)126关于印发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7(湘财乡200810号 省财政厅2008.11.19.)127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217(湘财税20097号 省财政厅2009.2.27.)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4.28.)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34(国务院令2002362号2002.10.15.)一、 契 税 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1997.7.7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 1997.10.28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 1997.11.25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二、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减税、免税。按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规定。    四、票证管理。为使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格式全国统一,具体式样及有关说明另行规定。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城镇地区是否发放“契税完税凭证”,由各地省级征收机关自定。“契税完税凭证”的参考格式及有关说明另行下发。    五、会计科目设置。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契税收入二级科目调整为: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六、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各地对征收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征收管理工作的开展。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可以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除条例、细则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 1998.3.9为了加强契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协助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土地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对土地权属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契税征收机关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所需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出让、转让时间、成交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所需的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应对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契税征收机关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所需已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情况。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可联合契税征收机关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应当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的评估,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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