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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资讯XXXX年2月刊-法规资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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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资讯XXXX年2月刊-法规资讯.docx

    公司各服务单位:大家好。值此2010新春佳节之际,本刊代表我司全体员工向各位拜年!恭祝大家新年愉快,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同时,在新的一年里,我刊会继续努力,争取给大家带来更多更好看,更实用的资讯和信息,也希望大家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成长。 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申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力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2010.02一、2010年全国各地关于调整最低工资专题3(一)最低工资的基本概念及特点3(二)2010年各地关于最低工资调整相关新闻4上海:将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涨幅15%4北京:2010年最低工资上调方案:最早4月1日上调4广州:2010年最低工资调整,至少提至千元,将于近日公布4浙江:2010年最低工资上调方案:将调整三项工资待遇4重庆:2010年最低工资上调方案:具体调整方案正在研制4吉林: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15%左右4(三)2010年江苏省各城市最低工资调整相关法规5江苏: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5号5苏州: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043号5南京: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薪20102号6南通:关于调整南通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劳社薪20104号6二、上海市关于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案例专题7案例1: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7案例2: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年限需分段计算8案例3: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8案例4: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何特殊规定9一、2010年全国各地关于调整最低工资专题(一)最低工资的基本概念及特点最低工资概念依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的基本特点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工资的基本构成要件1、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2、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直接确定;3、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有了计量基础,也使最低工资标准化。最低工资的确定原则1、 协调原则;2、 基本生活保障原则;3、 民主协商原则; 4、 分级管理原则。最低工资的调整1、由国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原则;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3、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特殊情况下除外)最低工资对单位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2010年各地关于最低工资调整相关新闻上海:将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涨幅15%目前,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元/小时。上一次调整时间为2008年4月1日。上海市市长韩正在1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上海市委、市政府已经做了研究,今年职工最低工资线将从4月1日起上调。涨幅为15%左右。调整最低工资线的同时,还将适度地调整低保线,包括城市和农村的低保线。北京:2010年最低工资上调方案:最早4月1日上调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回应,解决一线职工和普通劳动者工资偏低已经纳入了政府工作日程。为了应对金融危机,2008年北京市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今年一定会上调,调整幅度和比例将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最快4月1日开始执行。广州:2010年最低工资调整,至少提至千元,将于近日公布广州市总工会和市人保局近日在联合召开的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会议透露,今年人保部门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对工资协议严格审查。目前,广州人保部门已确定提高2010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提高140元/月。预计提高到1000元/月,近期就会公布。浙江:2010年最低工资上调方案:将调整三项工资待遇在1月26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浙江省省长吕祖善说,2010年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同时,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内容,浙江还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重庆:2010年最低工资上调方案:具体调整方案正在研制在2010年1月13日召开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侯小川表示,今年重庆市将提高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重庆市调整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主城为例,最低工资标准已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80元,提高了现在执行的每人每月680元。今年,重庆将继续加强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提高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调整方案正在研究制定。吉林: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15%左右吉林省将于201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上调15%左右,这也是吉林省第10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具体调整的标准,需要统计部门的一些数据出来之后进行测算才能确定。,如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同时,深圳,东莞等其他城市,也在酝酿在2010年上调最低工资方案,我们会随时关注相关上述及其他城市最低工资调整的信息,如若公布,将在第一时间内发送给大家。(三)2010年江苏省各城市最低工资调整相关法规江苏省2010年最低工资上调方案最先出台具体标准,已于1月23日向社会公布,并于2010年2月1日施行。下面是江苏及江苏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法规,共大家参考。江苏: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5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苏州: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办201043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南京: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薪20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南通:关于调整南通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劳社薪20104号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依法授权我局发布,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省厅一类地区标准,960元/月、7.8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省厅二类地区标准,790元/月、6.4元/小时。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二一年二月三日二、上海市关于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案例专题案例1: 小李于2007年12月到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000元。2009年2月,因该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即:一个半月的工资。小李不予认可,他认为他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以2008年为界限,分段计算,即2个月的工资4000元,双方就此产生异议。案例焦点: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案例分析:我们知道,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基数*(工作)年限。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同时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也需要“分段计算”的问题并未明确。上海在仲裁实践中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月的工资收入”的几种情形,包括: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下几种不属于“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情形: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本案例中,小李就属于上述所说的情况,那么公司对于他经济补偿金不分段计算也并不不妥。案例2:员工陆某于1992年9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08年8月,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若陆某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陆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案例焦点: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年限需分段计算。案例分析:乍一看,这一案例与上一案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那么结果会不会相同呢。同样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需分段计算,但是年限需要分段计算。即: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并入计算。本案中,由于陆某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我们上述提到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所以2008年1月1日前,陆某的工作年限受十二个月封顶限制,但是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计算,根据这种情况,陆某经济补偿金就应该为3000*12+3000*1=39000元。由此可见,虽然,小李和陆某的工资水平都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但是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使得他们各自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也不相同,因此需要我们平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要格外注意。案例3:张某于1988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2009年4月30日,单位因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呢?(提示: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三倍为9876)案例焦点: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案例分析:前面我们提到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和年限都需要分段计算。即在2008年1月1号之前,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在2008年1月1号之后,经济补偿金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时并入计算。本案中,张某是由于裁员而解除合同的,其工资又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那么其经济补偿金就应该为:10000*20+9876*1.5=21.4814万。若,张某是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他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应该为:10000*12+9876*1.5=13.4814.对比上述两组由于不同的理由,而得出的不同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及差异,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案例4:孙女士于1995年7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月1日签订,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2009年6月,孙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其“因你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配合等原因,公司将于2009年6月30日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对于解除原因及理由并未提供明确的书面及其他相关证明,而在此前一年,孙女士的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20000元。若经仲裁认定,公司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孙女士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呢。案例焦点: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何特殊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都不分段计算,且一律施行“双封顶”。根据这种情况,那么孙女士应该得到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9876*12*2=237024.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单位准备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这也提示我们各公司,一定要制定完备的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并且保证员工的亲自签收,这样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才能保证有规矩可循,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上述案例参考文件: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司联系方式公司名称: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申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力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1号华西证券大厦11层公司网站:联系电话:(021) 6521 6611传真号码:(021) 6521 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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