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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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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借款合同.docx

     个人 借 款 合 同 (住房按揭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或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法律常识;    二、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三、您确保提交给贷款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及向贷款人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的;    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提供任何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以及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七、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信用社批准之前签署本合同,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信用社审批为准;    八、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贷款人咨询。    立约人: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因购买房产资金不足,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并以所购买之房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对本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    第一条 借款种类。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二条 借款币种和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三条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第四条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第五条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一、贷款利率的计算: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上浮比例)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下浮比例)     二、基准利率指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每次发放时的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所载利率为准。    四、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因展期原因导致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五、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贷款划转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即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施行的基准利率。    第六条 罚息利率。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第七条  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调整周期。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二、贷款利率按年度调整利率的,利率调整日为次年1月1日;贷款利率按季度调整利率的,利率调整日为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的21日;贷款利率按月度调整,利率调整日为每月的21日。(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季/月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季/月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执行固定利率时,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做调整。执行浮动利率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和贷款利率计算公式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四、贷款人按约定调整贷款利率的,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自调整当日开始执行。    第八条 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双方签订的对原浮动比例进行调整的书面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计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利息和罚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第十条  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当期利率计算利息。借款人从贷款发放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结息,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二、结息周期。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第十一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每次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    二、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担保权已经设立,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    三、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格式的提款申请书。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和贷款人信贷资金充足。    五、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文件(由借款人签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已经填妥的以交易对象作为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原件);   (三)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订符合贷款人要求格式的委托支付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支付。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一、借款人应当委托贷款人代为支付贷款资金,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交易资料、付款凭证和支付委托,将贷款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代为支付贷款资金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交易资料、付款凭证等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进行形式性审查,贷款人经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支付贷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划款方式。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第十五条 还款原则。    一、借款人应于本合同或借款凭证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开立的指定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委托贷款人自行转款代为清息或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之任何款项或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第十六条 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还款方法。见本合同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 等额本息还款法。    指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九条 等额本金还款法。    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每月还款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指定账户或其他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银行卡(以下称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每月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可撤销,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二、借款人应在每期的约定还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内。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因委托扣款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形成贷款逾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三、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之任何款项或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此授权行为不可撤销,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四、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五、借款人于委托扣款账户项下的款项,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被征收任何税款,该等税款由借款人缴纳。    第二十一条 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借款期内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借款采用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对利率固定期和借款期限均不作调整。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本。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时,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支付违约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三、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提前还款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人民币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违约金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担保条款。    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二十五条 保证担保。    一、为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本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其他形式的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四、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购房产依法办妥房地产权证书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办妥及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之日止。    五、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对本合同借款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借款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减轻了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借款本金金额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协议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如将来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无需再征得保证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本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在此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本合同借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并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长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九、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依法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在此同意,在保证期间,贷款人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应继续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保证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等情况。十二、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抵押担保。    一、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自愿以其所购买的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抵押物清单所述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由贷款人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用于抵押担保之抵押物的范围包括:   (1)房地产建筑期内(期房)的权益:是指抵押人与售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项下抵押人所享有的对所购房地产的全部权益。抵押人同意将该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同时,抵押人同意在该建筑期内的抵押房产变为现房后继续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2)抵押房地产(现房)的权益:是指经房地产管理机关验收合格并颁发产权证书之房地产及相关权益。    二、抵押物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清单。见本合同第六十条。    第二十八条 抵押说明。    一、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二、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贷款人持有借款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2、抵押权存续期间,贷款人有权依法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让的债权受让相应的抵押权。    3、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可以许可借款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如将来贷款人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抵押人口头和/或书面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在原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4、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对本合同借款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借款人债务的,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不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减轻了借款人的债务的,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5、抵押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借款本金金额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抵押人以抵押物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6、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本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7、抵押人在此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本合同借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并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同意继续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存续期间延长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四、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同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贷款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应交贷款人保管。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七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条第六款第5项约定处理。    2、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管理费、修理费、水电费等款项,否则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抵押物的保险。    1、贷款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承担费用按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三个月。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否则贷款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3、保险单中应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亦应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按本条第六款第5项约定处理。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4、抵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    六、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本款第5项约定处理。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如被征用、拆迁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款第5项约定处理。    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在贷款人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时,在所得价款清偿借款人之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价值或所取得的款项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5、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和/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1)清偿或提前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付的款项;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根据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4)经贷款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七、抵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违反本合同约定;   (2)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6)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能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的;   (7)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2、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及抵押物应缴税款;   (2)清偿借款人及抵押人应给付贷款人而未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等;    (3)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   (4)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借款本金;   (5)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贷款人应按抵押人的要求予以返还。    八、抵押登记及注销。    1、以抵押物设置抵押权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备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亲自和/或委托贷款人指定的人士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物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2、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权自动撤销,贷款人同意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如贷款人另有要求,借款人还应根据要求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其他担保,并由担保人按要求与贷款人签署或出具相关担保合同、担保文本及办妥相关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    一、账户开立。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用于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资金回笼及贷款归还的指定账户。    二、账户管理。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应通过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指定账户进行。   (二)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相应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后,即视为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了相应贷款。   (三)贷款人有权对指定账户内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有义务随时接受贷款人对其经济收入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应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个人及其家庭收入情况、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贷款余额、交易资料、付款凭证等;    三、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等)完整、真实、有效;    四、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严格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检查;   七、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委托扣款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每月应偿付之还款额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还款专用账户资料;   2、借款期间,按时将应还款额足额存入还款专用账户中。   八、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住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2、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3、借款人发生重大消费、负债行为;    4、借款人与他人发生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纠纷;    5、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6、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若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形,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否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若贷款人认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贷款人亦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九、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保管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印花税等全部税费,均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身份、职业、健康状况、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四、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六、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七、本合同签订之后,若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任何违约及隐瞒事实之情形,或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的相关规定,或出现足以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八、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全部应付费用。    九、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十、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违约责任。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和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六、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七、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八、借款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九、借款人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十、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    十一、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十二、部分或全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违反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十三、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十四、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十五、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不遵守相关承诺。    第三十五条 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六、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贷款人有权按扣收当日贷款人外汇牌价的银行卖出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借款人应付贷款人的款项;    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八、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行使担保权利;     十、以债权转让、招标、公告等方式进行追偿借款本息,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一、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与售房人纠纷。    1、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本合同项下房产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本合同自动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的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2、借款发放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项下房产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的修改、延缓执行或被宣布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购房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如遇不可抗力情形,或本合同债务之担保人遇不可抗力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和变更。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贷款人一致确认,贷款人有权单方转让本合同项下之权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其他事项的变更均应由各方签订书面协议;新的书面协议达成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其他约定条款。见本合同地六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上述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联络可以传真、函件、专人递送或公告的方式发送。    二、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如发出当日为工作日,则视为在当日送达对方,如发出当日非为工作日,则在发出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以挂号信件的方式发出的,则在投邮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采用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有关方工作人员签收之日视为送达该方;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采用公告方式发出的,由贷款人指定公告媒体,公告刊登后第七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收件人或其他联系方式,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四、本合同首部的通讯地址为各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各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四十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向贷款人作出的承诺书;   (5)各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包括补充协议。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保证人、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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