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办法、考察实施办法、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678189
资源大小:24.16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办法、考察实施办法、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docx
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办法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实施办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完善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工作机制,建立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主推荐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笫三条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厅机关晋升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的、市县生态环境局领导干部晋升职级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厅机关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的,一般只进行民主测评,不作民主推荐。笫四条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两种形式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五条民主推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干部队伍结构等,由人事处研究报厅党组同意,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一般应当差额提出;(二)召开推荐会议。由单位领导主持会议,说明推荐职位职级、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三)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厅党组汇报推荐情况。第六条从厅机关民主推荐考察人选,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厅领导班子成员、一二级巡视员、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厅机关全体公务员、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从厅直属事业单位民主推荐考察人选,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编制内的全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从市县局民主推荐局领导干部或职级晋升考察人选,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股)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局机关全体公务员、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第七条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整理汇总民主推荐结果,形成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工作书面报告,及时报厅党组。民主推荐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二)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包括谈话人、时间、地点、推荐人选及汇总结果等;(三)会议推荐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推荐表汇总结果等;(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八条将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谈话调研推荐中得推荐票未过半的一般不列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会议推荐中得推荐票未达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列为考察人选。第九条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Ao第十条市县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和职级晋升民主推荐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条件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设置。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产生人选。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厅党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0日印发的原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办法同时废止。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工作机制,防止用人失察失误,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海南省受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任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察是指在选拔任用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巡视员、一至四级调研员,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生态环境局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及领导干部职级晋升过程中,按照规定对拟任人选进行的任前考察。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从严要求原则;(二)依靠群众、注重基层原则;(S)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四)依法依规办事原则。第四条考察工作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一)“德”方面,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以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二)“能”方面,考察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深入了解执行政策、组织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处理复杂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市县生态环境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职位拟任人选,应突出考察其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统筹协调、选人用人、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三)“勤”方面,考察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敢于担当、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以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四)“绩”方面,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服务自贸区(港)建设的情况。重点考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五)“廉”方面,考察廉政情况。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还要考察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第五条厅党组负责考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决定重要事项。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按规定开展考察工作。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机关纪委对考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第六条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确定考察对象。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应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报厅领导审定。考察对象在系统外其他单位的,要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一般选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四)开展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审核个人事项报告、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向纪委监委机关征求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反馈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整理汇总考察材料,形成考察报告。(八)人事处向厅党组汇报考察情况。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办法执行,其中应报省委组织部征求意见的,经答复同意后,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在经核查证明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之前,不确定为考察对象。第八条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考察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巡视员、一二级调研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领导,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廉政情况,应专门征求厅机关纪委、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的意见。(二)考察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和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考察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廉政情况,应专门征求厅机关纪委、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的意见。(三)考察市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提名局长人选)、党组成员(提名副局长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廉政情况,应专门征求市县区纪委监委或派驻局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四)对从外系统交流到本系统任职的干部,考察时参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确定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以及征求廉政情况意见的具体纪检监察机构。第九条严格把好考察对象廉政关。(一)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有廉政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应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制作考察对象廉洁自律表现鉴定意见表,经单位党组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纪委书记)签字。(二)严格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考察时必须将个人事项报告核实情况作为考察材料的重要内容,并注明核实人的姓名。经核实影响考察对象资格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严格干部档案审核。考察组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干部档案,对考察人选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仔细核查。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或干部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存在疑问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实前一律不能上会研究。要将干部档案审核情况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并注明档案审核人的姓名。第十条干部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二)民主推荐汇总表;(三)考察工作方案;(四)征求意见表汇总表;(五)廉政意见双签表;(六)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七)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A)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情况;(九)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一)不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意见的;(二)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四)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五)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六)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七)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材料,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A)发现干部漏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或没有核实清楚的,违规安排上会的;(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的;(十一)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厅党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0日印发的原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锻炼力度,更好推进我省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自主选派干部到市县、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以及厅机关接收市县、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选派或接收干部挂职锻炼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笫三条挂职(学习)锻炼分为挂职锻炼和学习锻炼。挂职俄炼是指锻炼期间担任行政职务,一般为选派单位相应行政级别干部,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学习锻炼是指锻炼期间不担任具体行政职务,一般为选派单位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笫四条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比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团结协作;(二)具有挂职(学习)锻炼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S)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处级干部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或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1年以上,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无不良记录的厅直属单位正式聘用人员,也可纳入厅机关接收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范围。第五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挂职(学习)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一般应当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生活。第六条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坚持工作需要、择优选派、严格程序、统一管理原则。第二章厅机关选派干部挂职(学习)锻炼第七条厅机关干部选派到市县、厅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由厅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并决定人选。第八条厅机关干部选派到市县、厅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的时间一般为卜2年。第九条选派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着眼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干部的能力素质和接受单位的工作需要,重点是处级及以下缺乏基层工作经历和岗位经历单一的干部,应分期、分批安排到基层单位挂职(学习)锻炼,锻炼时间一般为1-2年。第十条厅人事处与接收厅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单位或相关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跟踪了解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情况。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赴任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厅领导与其进行谈话,人事处负责做好行前教育。第十一条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自觉接受挂职(学习)锻炼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主动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派出单位一般不得再向挂职干部安排工作任务。干部挂职期间,每季度应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工作季报表,报接收单位领导审签,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人事处留存,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挂职(学习)锻炼时间已满半年未结束的,参加挂职(学习)锻炼单位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未满半年或当年已结束的,参加厅机关年度考核。第十二条厅人事处要加强对选派挂职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与接收单位沟通。挂职干部要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在岗情况表,经接收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厅人事处报送,每年7月上旬报送上半年在岗情况,次年1月上旬报送下半年在岗情况。第十三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满后,由厅人事处会同或委托挂职锻炼(学习)单位或相关组织部门进行考核。第十四条派出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向接收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第十五条派出挂职(学习)锻炼干部一般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学习)锻炼,挂职期满后一般不再延期。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学习)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厅人事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厅党组同意后商接收单位办理。第三章厅机关接收干部挂职(学习)锻炼笫十六条选派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学习)锻炼的单位,由厅人事处负责衔接。经审核拟选派人选符合资格条件要求且本厅能够提供锻炼岗位的,填写挂职(学习)锻炼干部推荐表,呈报厅党组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及接收处室。第十七条接收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因工作需要延期的,经厅党组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接收挂职干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须由选派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原因,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和党组书记同意后办理。笫十八条厅人事处负责组织挂职(学习)锻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各接收处室负责。干部挂职期间,每季度应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工作季报表,报接收处室领导审签,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人事处留存,同时报送派出单位,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挂职(学习)锻炼时间已满半年且未结束的,原则上参加厅机关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抄送派出单位;未满半年或当年已结束的,参加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第十十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超过一个月的脱产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安排出国(境)学习考察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由接收处室报人事处办理,派出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审核工作。第二十一条厅人事处要加强对接收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与派出单位沟通。挂职干部要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在岗情况表,经接收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人事处报送,人事处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干部在岗情况。每年7月上旬报送上半年在岗情况,次年1月上旬报送下半年在岗情况。第二十二条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结束前1个月,接收处室应组织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进行工作总结,填写挂职(学习)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经厅人事处审核后送干部派出单位。第四章挂职(学习)锻炼干部的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享受派出单位在职干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的休假、探亲、医疗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因病、因事请假7天以下的,由挂职接收单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审批;请假8天以上的,由接收单位商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笫二十四条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学习)锻炼期间,食宿费用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本厅给予一定的午餐补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厅党组负责解释。笫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0日印发的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