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docx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和界定岳麓区含浦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社区(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建立分类管理台账。所在区域内各类企业、商场、市场、网吧游戏室(姓名、许可证照号码);各类道路公里、河流、水库、山塘、林地;学校,学生人数等。协助交警及交通部门建立摩托车、货运车、客运车、私用轿车、农业机械、校车(姓名、车牌、动力号码)台账。2、制定村(居)民安全公约,依法规范村民安全行为。3、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4、对管辖区进行巡查(填写安全巡查记录表),发现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5、协助安全生产执法。参与协助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机构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6、协助事故处理善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要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依法依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共同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党政办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街道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2、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街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3、负责影院、出版发行、复制印刷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管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协调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加强应急管理。4、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5、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6、承担机关事务管理(含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维修、改造和处置)和后勤保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防范措施。7、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党建办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选任干部重要参考,将有关部门和领导班子、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足配强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的领导干部。3、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5、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加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6、指导协调基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服务。三、公共安全办1、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规划,指导协调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街道安全生产形势,发布街道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4、承担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5、根据街道办事处授权,依法组织对一般事故的协助调查处理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6、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街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7、组织指导并督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持证上岗,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8、指导协调和监督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街道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9、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含安全生产),组织开展安全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10、统筹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11、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12、负责应急预案管理,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内的应急救援预案(含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13、负责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14、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烟花危化工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15、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安全。负责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巡查。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农业农村办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统筹归集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工矿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限制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将安全生产纳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政策性粮食流通、储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做好重点生活物资的风险储备管理工作。2、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规划引导,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协调街道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含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3、负责对农业系统和畜牧水产养殖单位(包括饲料加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维护农机安全作业持续;组织实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以及事故处理、发证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职责,对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经营、使用环节实施安全监管,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养殖生产单位落实免疫工作,发生人畜共患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果断措施扑灭染疫动物。对职责范围内的农博会等大型农业相关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林区高危企业防火隔离带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检查等工作。指导督促林业系统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火情早期处理。4、负责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村(社区)落实林产品加工及林木花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承担农林水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管辖区的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制定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地区职责范围内建成移交后的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运行(含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属水库内的旅游船舶等)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牵头负责对本地区河道采砂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与交通运输和自然资源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及湘江库区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配合自然资源与规划所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建设工程和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的统计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参与防汛防旱中的安全工作。5、负责指导协调对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业(包括住宿、家政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拍卖、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报废、旧货流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供应工作,配合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负责指导协调大型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6、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五、城市管理办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市政工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建设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业以及供水排水、混凝土、沥青搅拌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获得施工许可证非法开工建设、挂靠资质等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工作职责,承担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主管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牵头组织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承担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做好辖区范围内切既有房屋安全监管和危险房屋的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承担公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防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对其他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安全进行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审核、审批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审核、审批职责,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进行审批管理。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3、承担所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所辖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职责。承担对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相关许可工作,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督促检查、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安保工程。负责机动车维修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对所辖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在建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公路、危险点段和危桥整治以及相关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非公路设施项目建设的审查监督。配合做好辖区内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指导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强化货运企业源头管控。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4、承担渣土管理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渣土运输行业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消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交通、公安、交警、环卫部门做好对渣土车辆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履行对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5、统筹监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安全生产工作。六、公共服务办1、指导、督促辖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助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中福在线销售网点安全管理工作。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和再就业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协调、协助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及其设施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A级景区、星级酒店(包括星级饭店、授牌的旅游点、星级农家乐)的安全管理工作。拟订文化市场、文物保护单位、体育行业等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文物保护单位、KTV、游戏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文化旅游体育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监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剧院、文物保护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等级旅游景区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旅行社企业处理旅游团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救援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承担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4、负责卫健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监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并按程序报告伤者救治等情况。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宣传教育、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根据区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参与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5、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研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七、财政所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支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2、负责安全生产项目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工作。3、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4、会同应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八、含浦中心校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教育系统各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实习实训、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等安全管理。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指导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指导督促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提升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技能。3、会同公安、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4、组织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无证幼儿园、无证培训学校的专项整治行动。5、加强对学校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6、承担学校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九、司法所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督促“谁执法谁普法”有关责任单位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2、督促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督促各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3、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具体承办办事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4、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十、城管中队1、负责协调市城管局关于城市桥梁隧道、大型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景观灯亮化工程等城市管理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根据职责分工,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建筑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并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热力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一、市场监督管理所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合许可审批部门进行查处;对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除民用航空器外)、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范围,对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推送告知。3、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对涉及安全的烟花爆竹、汽车产品、取暖器、电动车等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4、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5、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未纳入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除外)的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对列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6、按照权限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7、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以及集贸市场、农资市场、重要商品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8、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大型经贸展会活动有关安全管理工作。9、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二、含浦派出所1、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2、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工作。3、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对公共场所及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制定大型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4、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爆炸物品、及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5、会同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6、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十三、自然资源和规划所1、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2、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3、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用地许可安全距离进行严格把关。4、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综合考虑预防、减轻自然灾害专项规划。5、负责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的清理认定工作,及时函告相关村(社区)及城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6、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负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布局,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纳入大型超市的规划布局和体系建设中。7、参与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十四、交警八中队1、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3、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爆炸物品、及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4、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十五、工会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全区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拟订工作。3、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加强保护工作措施,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4、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5、依法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配合应急管理加大企业劳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六条共同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2、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4、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5、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预案并演练。6、负责本行业(系统、领域)发放有关许可证(包括资质认可、登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7、对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负有指导或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8、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9、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10、完成工委、办事处、安委会(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第四章附则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职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