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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协议(IP)网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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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协议(IP)网络.docx

    互联网协议(IP)网络和相关议题与问题手册2005年国际电联版权所有。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未经国际电信联盟事先书面许可,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分类并不代表国际电信联盟关于任何领土的法律地位或其它地位的任何意见,也不意味着对任何边界的等同或认可。本出版物中出现的“国家”一词,涵盖国家和领地。序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互联网协议(IP)技术的使用已成为一项战略内容。因此,国际电联成员更加关注与IP网络(如互联网)的发展及其与其它网络的融合有关的政策和监管问题。举例而言,近来由于IP话音(VoIP)的迅速采用,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程序和决策。我们还看到,各界对下一代网络(NGN,这是国际电联的一项主要标准化活动)在政策和监管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更加关注。媒体平台之间的融合(如通过宽带网络传送电视)正在促使人们对于以往针对不同行业的国家政策和监管审查进行跨行业调整。显然,这将给国家政策制定机构和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似乎需要就这些问题(包括国家经验和方法的共享以及在能力建设方面对发展中经济体的援助)建立国际对话。此间的机遇不仅体现于对共同技术手段的探索(如国际电联关于下一代网络的标准工作),而且体现于针对融合和网络安全问题的普遍政策和监管方法所进行的讨论和共享。国际电联理事会在其2003年5月5-16日的会议上讨论并批准了若干国家提出的一项建议,该建议要求ITUT与 ITUD合作编制一本IP政策手册,以便就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及相关问题为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建议。国际电联已为此成立了一个以信函通信方式展开工作的项目组。在IP网络发展方面的重要参与实体,包括国际电联的成员和非成员,已提交诸多相关文稿。 该项目组的工作结果已提交国际电联理事会2005年会议,并已获准出版。我们在此谨向下列人士表示衷心感谢:美国的 Fiona Alexander 女士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Nabil Kisrawi 先生及项目组的成员、工作的投稿人和提供秘书处支持的Richard Hill先生与Désiré Karyabwite 先生及协助秘书处工作的 Maite Comas-Barnes 女士和 Martine Métral 女士。哈玛德·图尔赵厚麟电信发展局主任电信标准化局主任前言随着IP网络(包括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得到广泛采用,有关各利益相关方在这些网络的普及、创新和利用方面的作用和责任的全球对话正方兴未艾。互联网及其所支持的应用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原因是全球社会正在寻求将互联网和其它信息通信技术(ICT)的利用作为将数字机遇提供给所有人的一种手段。因此,互联网的协调、管理、标准化和管理问题是目前各种国际、区域和国家论坛(包括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讨论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这些讨论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本手册的内容,故请本手册的读者对有关这些问题的讨论加以密切关注。鉴于以上事实,项目组一直在努力工作,以便对IP网络(包括互联网)目前的工作方式及与这些网络的发展繁荣有关的一些关键政策问题进行客观而公正的阐述。我们希望,随着国际、区域和国家在这方面的讨论继续进行,本手册能够为国际电联会员国、部门成员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此外,我们还希望向为本手册的成功编纂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致以最诚挚的谢意,特别要感谢ITU-T秘书处的代表Richard Hill 和 ITU-D 秘书处的代表Désiré Karyabwite ,没有他们的辛勤奉献和宝贵指导,本手册将不可能顺利付梓。Fiona AlexanderNabil KisrawiIP网络手册项目组共同主席IP网络手册项目组共同主席 互联网协议(IP)网络和相关议题与问题手册目录1引言41.1目的和范围42总体背景情况42.1当前电信环境的概述42.2互联网协议(IP)网络42.2.1公众网络与专用网络42.3何为“互联网”?42.4一些相关组织42.4.1国际电信联盟(ITU)42.4.2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AB)和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42.4.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42.4.4互联网域名和号码分配机构(ICANN)42.4.5区域性互联网注册机构(RIR)42.4.6根服务器运营商42.4.7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43与IP网络的一般性使用有关的主要政策问题43.1有关普遍接入/服务的规定43.2消费者保护43.3对市场主导公司的监督43.4应急业务43.5残疾人的接入43.6安全性和隐私43.7稀缺资源的分配43.8争端的解决44.ICT 资源的技术管理与协调及其它相关问题44.1E.164 号码44.2IP 地址44.3互联网域名和地址44.3.1互联网顶级域名44.3.2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44.3.3通用和专用顶级域名(gTLD 和 sTLD)44.3.4国际化域名(IDN)44.4互联网的国际连通性44.4.1国际流量交换44.4.2ITU-T 第3研究组的工作45融合问题,包括融合中各网络之间的技术和政策关系45.1国家主权和国际互操作性45.2政策的技术中立性45.3互操作性45.4电话号码变址(ENUM)45.5“IP 电话”46使用借助IP实现的应用46.1电子教学和互联网在教育中的其它用途46.2电子政务46.3电子卫生46.3.1电子卫生应用46.3.2公民和机构对卫生和医疗信息的检索46.3.3案例研究和正在开展的标准化工作46.4电子商务46.5电子农业46.6电子广播:互联网之上的广播46.6.1音频节目广播46.6.2视频流46.6.3网播(Web/Net-casting)46.6.4窄播(Narrow casting)46.6.5若干一般性意见316.6.6如何选择适当的网络容量326.6.7如何在避免过度投入内部资源的情况下确保成功实施一个电信解决方案326.7其它电子应用47结论48更多信息来源:建议阅读的资料和有益的在线资源48.1可查询的报告(及其URL)48.2可访问的网站41引言1.1目的和范围编写本手册的目的是向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通报与互联网协议(IP)网络有关的问题,包括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和相关问题。本手册的内容以国际电联的材料和为制定本手册而成立的项目组成员的输入意见为基础,其内容不代表国际电联成员或国际电联作为一个机构的观点,而只是对目前与IP网络利用相关的一些结构、机构和问题做出一种事实性的描述。本手册的读者群为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政策制定机构。人们要求或可能要求这些政策制定机构影响或决定对IP网络的利用和/或IP应用的国际政策产生影响的国家政策。本手册的正文言简意赅,主要包括一些摘要内容,有关的具体内容则另见后附资料。选择这一形式旨在提高手册的完整性。后面各章节的结构和方法如下:1) 一般背景:介绍目前的信息通信技术(ICT)行业以及该领域的一些主要参与者。 2) 与IP网络的使用有关的公众利益问题:讨论可能在国家层面具有针对性的问题,以便使所制定的国家政策有利于创建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有效部署IP网络和业务,并符合公众利益的环境。3) 技术管理和协调:讨论可能在国家层面具有针对性的技术协调问题及其在国际层面上的影响。4) 融合问题:讨论因话音和数据技术融合而产生的问题。5) 借助IP实现的应用的使用:介绍IP网络的实际或未来潜在使用情况。6) 结论7) 补充信息的来源。应当强调指出,在技术飞速发展以满足各国需求的时代中,本手册可作为一本概要性介绍材料。因此,本手册的当前版本反映的是在手册编写过程中,即,2005年中期的情况。本手册应被视为目前已存在的文件或随着技术的发展与本手册的目的和范围日益相关的可用文件的补充资源。它不应被视为是有关议题方面的确定性成果,并可能需要按照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和国际电联其它活动的结果重新加以讨论。2总体背景情况本节为一般性的背景介绍,向读者提供有关作为满足ICT要求工具的互联网协议(IP)网络的基本入门知识,并述及积极参与该领域工作的一些主要的全球和/或区域性组织。为编纂本手册,我们专门进行了一次有关不同国家如何处理某些问题的调查并通过反馈意见收集了一些一般性数据,见电信标准化局第168号通函,有关反馈意见参见以下网址:· http:/www.itu.int/itudoc/itu-t/ip-polic/question/ 2.1当前电信环境的概述人们普遍认为,近几十年来,电信基础设施和网络是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未来亦将如此。然而,自20年前始直至目前,由于技术的进步、管制的放松和全球竞争的日益加剧,电信环境一直处于变革之中。从政策和技术的观点来看,变革已经产生并且将继续出现。从政策角度而言,我们已从一种主要基于国家控制的垄断体系转型为一种主要基于私营公司的竞争体系,后者的某些活动由国家监管机构加以监督。从技术角度而言,以往我们所置身的体系的收入大多来自对缓慢发展并以固定线路为基础的话音业务进行的长期投资,如今则转型为另一种体系,在该体系中,未来的收入将主要来自采用移动和IP技术的迅速发展的电信业务和应用。尽管上述变革持续不断,但在有利于ICT发展的环境所发挥作用的问题上,国际电联成员之间却有着广泛的共识。感兴趣的读者可查询关于在发展中国家推动基础设施发展和互联网使用的ITU-D第1研究组的最后报告,详见:· http:/www.itu.int/ITU-D/study_groups/SGP_1998-2002/SG1/StudyQuestions/Question_13/QIndex.html 国际电联关于“电信改革趋势”的年度报告亦已详细总结并讨论了全球改革趋势,详见:· http:/www.itu.int/ITU-D/treg/ 2.2互联网协议(IP)网络描述网络特性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逻辑拓扑结构(点对点与广播);物理拓扑结构(中心辐射(hub& spoke);总线;环状);传输媒体(有线、无线、固定、移动);速度;传输协议等为基础。互联网通常被描述成一种分组交换网络。应当指出,利用这种特性,基本而言可分为三类网络:电路交换(如电话)网络;面向连接的分组交换(如X.25 和 X.75)网络与无连接的分组交换网络(如7号信令和IP网络)。互联网亦可被描述成一种独立于任何特定网络的逻辑架构,多个不同网络通过此种架构进行互连的方法能够使计算机和用户在通信时不必了解其使用的是何种网络或如何将信息在其之间进行路由。换言之,互联网是一个包含协议和程序的概念,这些协议和程序将由参与其中的网络用于互连。美国联邦网络委员会的一个定义(第1995号决议)亦体现了这一观点,该定义已提交联合国互联网管理工作组 在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第一阶段会议期间,已对互联网管理的议题进行了讨论和辩论。由于在互联网管理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WSIS文件呼吁联合国秘书长成立一个互联网管理工作组(WGIG),以期形成关于互联网管理的一个工作定义;确定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就政府、现有政府间和国际组织和其它论坛以及发展中和发达国家的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各自的作用和责任达成共识;同时,拟定一份关于该活动结果的报告并提交于2005年在突尼斯召开的WSIS第二阶段会议进行审议并采取适当行动。该组已于2005年7月18日结束工作,其报告连同有关建议见:http:/www.wgig.org/ 。为体现互联网的演进本质 http:/www.wgig.org/docs/CNRInovember.pdf,在该定义中还提出了一项修正案建议。诚然,IP网络的无连接分组交换本质是一个良莠并现的特色,但与另两个传统特征相比,此特色又显得并非举足轻重,这两个传统特征为:a)边缘上的智能(又称为“沙漏(hourglass)”架构)。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的互联网时代的来临(2001年,美国科学院出版社)对此做了如下论述:“这一沙漏形状的架构设计使得在网络的边缘出现了创新,这一创新是通过在连至网络并采用开放接口的设备上运行的软件来实现的。与之相对照的是,公共交换电话网传统电话网是针对智能性极差的边缘设备(电话)而设计的,并借助于一种提供所谓“智能设施”的复杂核心进行工作”。在历史上这曾经是正确的,如今却正变得愈发不具备说服力,而下一代网络(NGN)(从定义上讲为分组网络)的终极目标则是将网络的边缘和核心智能进行合并。b)动态路由又称稳健性原则。上述同一著作指出:“尽管存在争议,但稳健性原则是互联网的最大优势。最初,该原则在ARPANET(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网络)中用于应对国防应用中不可预测的拓扑结构的变化(即动态网络重新配置),然后又在互联网中用于应对由多家实施机构采用多种实施方案(即设备和技术的多元化)和不同构件建成的不同网络的互连。在满足这两种要求时,互联网得以适应了分散化的管理、增长和相应的演进”。另应指出,特定的IP应用(特别是电子邮件和万维网)广泛采用域名系统(DNS)提供的名称解析服务。DNS是一个高度分布式的分级数据库,并依赖一个由冗余的权威主服务器构成的系统来提供各域名的具体信息。应特别指出,DNS依赖于域名分级架构顶部的“根服务器”。一般认为,这些根服务器是DNS的主要核心资源。从操作角度而言,提供DNS的计算机是分散式的(根服务器为分布式),但从数据管理角度而言,DNS的权威数据来源是集中式的(所有根服务器均包含来自唯一中心来源的相同数据备份)。根服务器系统的关键作用(尽管只用于主机名称这一特定目的)对互联网而言是独一无二的,大多数其它网络技术均无法与之抗衡。 综上所述,过去将IP网络描述为“无连接的分组交换网络”,在该网络中,可只对“边缘”进行创新,而无需修改中心网络。在过去,这一方法是行得通的,原因是如果需要修改很多不同的网络来支持网络互连的概念的话,那么将很难实现互联网架构的部署。之后出现了分层的概念,用以描述在实际通信能力之上所增加的业务。事实上,在单独网络之间使用路由器是此方法的另一例证,原因是要(通过路由器)参与到新生的互联网之中,不必对任何特定网络加以改动。在此之后,出现了一种可能性,即在一个或多个底层网络中可以采用一种更为集成的方式来开发应用。如果这些集成应用未嵌入下一代网络(NGN)中,那么这些应用仍可被视为互联网的一部分,前提是此类应用可以与支持终端应用的其它网络相互操作。2.2.1公众网络与专用网络公众网络指任何用户均可接入的网络,而专用网络指仅有一些有限用户群可接入的网络,这些用户群多为某特定私营公司的员工。多数国家将公众网络和专用网络区分开来,并对这两种网络实行迥异的监管规定。对专用网络通常只采用很少的监管规定(如有的话),并且仅针对由在公众使用的专用网部分。IP网络可以是公众或专用网络。通常所说的“互联网”事实上是包括公众和专用网络在内的复杂集合体,在此集合体中,公众可部分地接入部分专用网络(例如,接入某一私人组群的网站或向该组群发送电子邮件)。2.3何为“互联网”?对于“何为互联网”这一问题的答案可谓纷繁多样。以下是ITU-T第13研究组在关于全球信息基础设施术语的Y.101建议书中通过的技术定义:“采用互联网协议的一组相互连接的网络,该协议允许这些网络作为一个大型虚拟网络进行工作。”在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第一阶段会议上,成立了一个互联网管理工作组(WGIG),该组的职责是执行一系列特定任务,其中包括对互联网管理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定义(working definition)。2.4一些相关组织各类组织均在参与IP网络的标准化和发展工作。其中一些组织以政府间条约为基础,如国际电联;一些组织主要为非政府性质,如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其中包括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AB);其它组织则为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学术界之间成立的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和互联网域名与号码分配机构(ICANN)。目前,这些组织在IP网络(包括互联网)的发展方面均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下面介绍一下其中一些组织的情况。2.4.1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电信联盟(ITU)成立于1865年,是负责电报业务的历史最悠久的政府间组织,后来成为联合国(UN)系统负责电信业务 在国际电联的组织法和公约中,电信的定义为:“利用导线、无线电、光学或其它电磁系统进行的、对于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信息的传输、发送或接收。”。 在国际电联的组织法和公约中,国际电信业务的定义为:“在位于不同国家或属于不同国家的任何性质的电信局或电台之间提供电信能力”。的专门机构。该组织是一个公正的国际组织,政府和私营部门在其中一起工作,以实现国际电联组织法第1条第2至19A款确定的宗旨。国际电联的三个部门为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和电信发展部门(ITU-D)。如今这些部门正在为建设和塑造未来的电信网络和业务而辛勤工作。在完成此任务的过程中,这些部门得到总秘书处的支持,包括总秘书处战略与政策处(SPU)的支持。国际电联的活动涵盖电信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关于无线电频谱问题的条约(无线电规则)和国际电信的条约(国际电信规则)、批准旨在确保电信设备和系统能在全球无缝地互联互通的建议书、为范围广泛且不断发展的各种有线和无线业务通过操作程序并构思旨在改进发展中国家电信基础设施的相关计划。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职能和结构如下: “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职能应为,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的问题的同时,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国际电联关于无线电通信方面的宗旨:根据本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确保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使用对地静止卫星轨道或其它卫星轨道的业务,合理、公平、有效和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谱;开展没有频率范围限制的研究,并通过关于无线电通信问题的建议。” 国际电联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职能和结构如下:“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职能应为,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的问题的同时,通过研究技术、运行和资费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通过建议,以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从而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国际电联关于电信标准化方面的宗旨。” 国际电联电信发展部门的职能和结构如下:“电信发展部门的职能应为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国际电联的宗旨,并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国际电联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开发系统或其它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执行机构的双重职责,以便通过提供、组织和协调技术合作和援助活动,促进和加强电信的发展。”“按照本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的活动应为发展方面进行紧密合作的内容。” 在上述范围内,电信发展部门的具体职能是:“a) 提高决策者对电信在本国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水平,并对可能的政策和结构选择提供信息和建议;b) 通过加强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管理、资金筹措和研究与开发的能力,并考虑其它有关机构的活动,特别是通过建立伙伴关系,促进电信网络和业务的发展、壮大和运行,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c) 通过与区域性电信组织和全球性及区域性开发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电信的发展,监督其发展计划中所列项目的状况,以保证其正常执行;d) 通过促进确定优惠和有利的信贷额度和与国际和区域性金融和开发机构进行合作,搞活资金筹措,以向发展中国家的电信领域提供援助;e) 根据发达国家网络的变化和发展,推动和协调加速向发展中国家转让适当技术的计划;f) 鼓励工业界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电信发展,并对适当技术的选择和转让提出建议; g) 必要时,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监管和政策问题提出建议、开展或赞助研究,包括对电信领域内具体项目的研究;h) 在制定国际和区域性电信网的总规划时,与其它部门、总秘书处和其它有关机构合作,以便为提供电信业务而促进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国际电联的工作正推动并协调着大多数电信基础设施,其中包括IP网络运行所需的基础设施的发展与演进。以下网址介绍国际电联在IP网络方面开展的工作:· http:/www.itu.int/osg/spu/ip/index.phtml 欲了解国际电联的概况,参见:· http:/www.itu.int 2.4.2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AB)和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是由主要来自关心互联网架构演进和互联网顺利操作的工业国家的网络设计者、运营商、厂商和研究人员结成的一个大型开放非政府国际团体。该团体向任何愿意以个人名义参加工作的个人开放。IETF的实际技术工作,包括互联网标准的制定,由其工作组完成。工作组按议题分成若干领域(如路由、传送、安全等)。多数工作是通过电子邮件通讯录处理的。IETF每年召开三次会议。 IETF工作组在不同领域各司其职,并由相关的领域董事(AD)分别进行管理。领域董事为互联网工程指导委员会(IESG)的成员。负责在架构方面进行监督的是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AB)。IAB还负责对针对IESG的上诉进行裁决。IAB和IESG经互联网协会(ISOC)授权履行上述责任。 领域总董事亦担任IESG和IETF的主席,并且是IAB的当然成员。更详细的情况见:· http:/www.ietf.org ITU-T 和 ITU-R与IETF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突出表现为在国际电联建议书中对IETF的相关输出成果均有参引。在其它标准制定组织(SDO)方面情况亦然。2.4.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开发一系列范围广泛的标准,其中与IP网络有关并较为著名的标准为 ISO 3166,该标准对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中使用的国家代码进行了定义,见:· http:/www.iso.org/iso/en/prods-services/iso3166ma/index.html 在很多领域内,国际电联和ISO/IEC 之间均存在着密切合作。2.4.4互联网域名和号码分配机构(ICANN)互联网域名和号码分配机构(ICANN)是一个非盈利组织,总部设在美国,负责按照与美国商务部签订的谅解备忘录(MOU)来行使与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相关的职能。 现行MOU的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9月。 具体而言,ICANN 处理的问题涉及IP地址空间的分配、协议标识符的分配、通用和国家代码顶级域名(gTLD和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职能。ICANN由下述ICANN选区组织指定的提名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来自世界各界的董事会进行管理,负责协调域名系统(DNS)技术内容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普遍的可解析性,从而使所有互联网用户均能寻得全部有效地址;此外,ICANN亦负责协调域名业务方面的某些政策和商业问题。ICANN的结构包括三个支持组织和五个咨询委员会,这些机构提出政策建议供 ICANN 董事会审议。这些组织包括: 地址支持组织(ASO):由五个区域性互联网注册机构(RIR)组成,这些机构共同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将IP地址分配给有需要的机构。RIR通过ASO向ICANN董事会提出有关全球地址分配的政策建议。通用域名支持组织(GNSO):为政策制定机构,负责制定并向ICANN董事会建议与gTLD(如.com、.org、.biz、.info或 .museum)有关的实质性政策。国家代码域名支持组织(ccNSO):负责制定与全球层面上的ccTLD管理有关的相应全球政策。政府咨询委员会(GAC):为一个向政府和不同经济体开放的论坛,其代表可通过该委员会向ICANN董事会就与DNS的技术管理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目前,一些政府间组织(如国际电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为该委员会的观察员。 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RSSAC):负责向ICANN董事会提出有关DNS根域名服务器的运行的建议。该委员会对各类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这些议题包括根域名服务器的运行要求(如主机硬件能力、操作系统和域名服务器软件版本)、网络连通性和物理环境。安全性和稳定性咨询委员会(SSAC):该委员会的作用为就与互联网的域名和地址分配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有关的事务向ICANN组织和董事会提出建议。SSAC收集并解释相关要求,以便让参与DNS协议的技术修订和地址分配及操作规划的相关人士了解有关要求。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ALAC):负责推动全球单独的互联网用户群体在知情情况下有组织地参与ICANN,并从最终用户角度对影响个人用户的ICANN活动发表见解。应当指出,除了与美国商务部(DOC)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之外,ICANN还按照其与商务部签订的一项单独合同行使互联网域名分配管理机构(IANA)的职能。这些职能包括行使与根的管理有关的行政职能、协调技术协议参数的分配以及分配互联网号码资源。IANA的职能合约规定,由ICANN接受修改请求并向商务部提出建议,商务部负责对权威根区文件进行运行方面的监督和履行政策责任,随后再由商务部指示VeriSign 公司根据商务部和VeriSign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对权威根区文件做出修改。权威根区文件的管理与互联网流量的路由无关。 详细信息请参见:· www.icann.org · www.iana.org/root-managment.htm 2.4.5区域性互联网注册机构(RIR)区域性互联网注册机构(RIR)是负责分配诸如全球唯一IP地址(IPv4 和 IPv6)的互联网号码资源和路由标识符(即边界网关协议(BGP)自主系统号码)的非政府组织。每一RIR将资源分配给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互联网业务提供商(有时称为本地互联网注册机构,或LIR)和其它组织,且通常不会涉及国家。 RIR体系的建立和演变并非仅缘于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对日益繁重的行政任务加以细化和分散化的自然需求,相反,它源自(并密切跟踪着)互联网协议的技术演进,特别是目前IP地址和路由架构的发展。据民间传说,记录所分配的网络地址的任务最初是由Jon Postel使用一个记事本自发完成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注册机构的出现,Postel的记事本已远无法记录所有已分配的网络地址。最终,按照一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合同规定,这一任务转由设于加州Menlo公园的斯坦福国际研究所(SRI)接手。如今,在地址和路由所必需的行政职能方面由五个RIR负责进行技术协调。这些机构在结构上被定位为非盈利和开放的组织,并作为中立和公正的行业自我监管机构进行工作。随着ICANN的成立,特别是ICANN的ICP-2号文件(http:/www.icann.org/icp/icp-2.htm)的通过,ICANN已接受对这些RIR进行资格认证(认可)的任务。 目前有五个RIR:· 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APNIC),成立于1993年,服务范围为亚太区( );· 美洲互联网号码注册机构(ARIN),成立于1993年,原名为 InterNIC,服务范围为北美洲和加勒比海的部分地区( );·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互联网络信息中心(LACNIC),由ICANN于2002年正式认可,服务范围为中南美洲和加勒比海的部分地区( );· 欧洲IP地址分配联盟网络协调中心(RIPE NCC),成立于1992年,服务范围为欧洲和中东( );和· 非洲互联网络信息中心(AfriNIC),成立于2005年,服务范围为非洲( )。每一RIR均作为一个私营非盈利公司或组织在一个特定国家组成。虽然每一RIR的成员结构均为向所有相关方开放,但成员多为要求地址空间服务的本地互联网注册机构(LIR)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某些情况下(大多为APNIC的情况),由中间注册机构在单个国家或经济区域(通常由ISO-3166代码进行定义)层面上提供服务。这些“国家”注册机构为自治机构,但在地址管理责任方面却是其相应RIR的代理机构,并按照区域政策来提供分配服务。欲了解有关RIR的具体信息,请查询上述RIR网站。2.4.5.1RIR的政策程序RIR的另一职能是推动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指导互联网资源管理所需政策的制定。为完成这一任务,RIR采用一种基于共识、自下而上且由行业自我监管的方式,以满足相应RIR组织中诸多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些政策制定程序对所有人开放,并常常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机构以及民间团体的积极参与。 每一RIR均定期主持召开开放的公共政策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是各区域政策制定方面的主要牵头机构。会议对相关各方开放,且无论其成员地位如何。这些相关方均可参加与IP相关的问题的讨论和号码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通过正式的政策制定程序以及向公众提供的电子邮件通讯录,可确保地址管理政策在影响整个辖区的问题上考虑到各界的观点。RIR的作用是推动这些程序的发展,帮助其组织制定基于共识的政策,并进而确保这些政策得到公正和连贯一致的执行。 由于区域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在有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RIR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此外,由于各RIR辖区的工作重点不同,同时在政策程序方面存在时机和参与程度因素的差异,因此在特定时间内,不同区域间的具体政策可能会各不相同。然而,RIR的工作人员和辖区成员通常会积极交流有关其它区域发展情况的信息(包括相应政策程序的结果),而在各类重要的政策差异或新政策的制定方面,目前也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融合趋势。不论各区域的具体政策程序或成果如何,在RIR之间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确保公平分配和以负责任的态度管理号码资源,以便最有效地保持互联网的稳定和持续发展。RIR的管理、行政和技术活动构成了互联网得以有效运作所需基础设施的一个完整组成部分。应当指出,在IETF RFC 2050(1996年出版)中提出了关于IP地址分配的一套全球性指导原则,但该文件是一份概要性文件,目前基本只具史料价值,原因是它实际上已被在各RIR区域内制定的更为细化的政策所取代。所有RIR政策均在各组织的网站上提供,各网站还提供一些辅助文件(如由RIR自身编制的一份由其共同使用的“政策比较图”)。 2.4.5.2号码资源组织(NRO) 尽管RIR是作为满足各自地区需求的单独实体存在的,但其之间仍须密切合作,以便协调各方共同政策的制定活动。2003年10月,四个RIR(APNIC、ARIN、LACNIC 和RIPE NCC)就组建号码资源组织(NRO)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MoU),请参见:NRO的宗旨是确保RIR的某些活动在全球协调一致,并在必要时向所有RIR提供一个统一联络窗口。NRO亦负责RIR的联合活动,包括技术项目与联络活动。NRO并不取代或干涉RIR的区域性政策制定程序,也不干涉RIR的业务活动。 2004年10月,NRO与ICANN签署了一份关于重建地址支持组织(ASO)的 MoU。ASO最初由RIR和ICANN之间于1999年通过一份MoU成立,在过去的两年中,ASO在ICANN的改革进程中被加以改造。ASO以审议并制定有关号码资源政策的建议为目标,并就这些问题向ICANN董事会提出建议。有关建立新的ASO的 MoU规定了NRO履行ICANN章程中提出的ASO的作用、职责和职能的方式。 详细内容参见:· · · 2.4.5.3基于提供商的寻址如第2.2节所述,互联网依赖于其所实现的一个动态路由环境,在此环境中,可按照合理的速度对网络拓扑结构的改变自动加以适应。然而,必须指出,如今的路由技术只允许在网络层面而非单个用户层面发生变化,因此此类变化不能得到实时处理。在当前的互联网中,一个ISP的全球路由表包含约180,000 个条目,且此数字正在稳步增长。人们普遍认为,路由表容量的大增将使许多路由器上的动态路由质量下降,致使较小的ISP失去对互联网的全面了解(global visibility),并进一步造成业务的不可预测性和/或必须人工选择其过去可以承载的路由。因此,IP地址的管理不仅需要做到防止地址空间的浪费,而且需要通过避免地址空间出现过多的条块分割而保护“路由空间”。为此,一般采用“基于提供商的”寻址原则,在此寻址过程中,IP地址的接收方是能够利用大块地址空间的ISP,他们可以通过最少的路由通知实现这些地址区间的通达。从寻址的角度讲,人们常说,在互联网的“地理”范围内,ISP是其中的主要分支,而借助于其边界所对应的互联互通则可以对全局路由信息进行交换。另一后果是:RIR不仅须按ISP得以证明的需求进行分配,而且需要限制分散且互不相关的分配的数目。资源的价值不仅源于IPv4 地址的相对稀缺,亦源于需要实现最大化的汇集并限制路由表的扩大。因此,对 IPv6地址的分配亦需进行认真管理。2.4.6根服务器运营商根服务器运营商包括12个组织,其中一个为公共实体(美国政府,运营3个服务器),其余为私营实体,这些实体所运营的系统用于对根区文件进行公布,此类文件通过互联网域名分配管理机构(IANA)的职能程序进行管理。由于历史原因,13个原始根服务器中有10个设在美国;然而,为推动地理分布的多样性和借助冗余设计来实现网络安全,一些根服务器运营商近期在全球范围内对现有的根服务器部署了镜像备份。目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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