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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海关作业常见问题及查税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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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海关作业常见问题及查税案例解析.docx

    大陆海关作业常见问题及查税案例解析目次一、 进出口报关作业常见问题及对策.1-4页二、 大陆海关查税案例解析.5-10页三、 走私及违反海关规定的处理.11-17页四、 台商经常面临的税务行为分类.18-19页五、 结论.20页n 资料来源大陆海关实用手册及案例分析行政院陆委会编印n 资料整理 台湾区制鞋工业同业公会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进出口报关作业常见问题及对策第一节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作业 根据海关反应企业报关常见的问题及实际辅导台商从事报关作业的经验中,总结报关人员在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常出现申报不实的项目有以下14点。由于这些申报不实仅对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有影响,并未造成海关作业的困扰,也未影响到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因此,海关对发生这些申报不实的行为,大都对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处以罚款处分,一般是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以下是常见报关作业申报不实的问题:1. 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填报不齐全,但该项目不影响到报关作业,例如:运抵国是途经香港运至美国,该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应填写美国不应填写香港。2. 对以收取工缴费的来料加工装配企业,于报关单上未分别填报原料费和加工费。3. 对于不同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或不同产、销国别(地区)的货物,未分别填报。4. 报关单的产、销国别填报错误。5. 报关单中填报的产、销国别与随附单证不符。6. 实行集中报关的企业,对不同产、销国别(地区)的货物,未分别汇总填制报关单。7. 报关单所填项目与实际货物不符,或与随附单证不符。8. 收发货单位所在地填报错误。9. 贸易方式填报错误。10. 填报数(重)量与实际进出口数(重)量不符。11. 商品编号填报错误,差错4位数以上。12. 报关单位对海关的查询未按期作出答复。13. 报关申请内容有变动,未及时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从而影响到海关的统计。14. 其它填报统计项目不符合海关统计要求的。 针对报关作业时发生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种种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报关人员训练不确实,以及做事粗心大意。然而报关人员的训练是由海关负责培训,报关出了问题,就要处罚企业及报关人员,海关却不需负担训练不确实的责任,这对企业而言并不公平。但为了减少上述问题的一再发生,台商干部惟有接受报关训练来熟悉报关作业流程和掌握报关技巧,并在每次报关作业时,由台籍干部负责审核相关报关单据,如此,一方面可对报关人员产生自我警惕作用及造成压力,另一方面可达到监督的效果。若能配合报关人员的奖惩制度,相信将有助于减少报关填报不实的问题一再发生。第二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错误或漏填影响报关作业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错误将造成企业报关无法顺利进行。针对此一行为海关会采取从重处罚,一般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内,严重的会暂时取消企业、报关资格和吊销报关员的报关证。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报关单填写错误的问题:1. 报关单重要指针项目漏填 报关单重要指针项目填写错误或漏填,是进出口报关单填写错误中最常见的。例如:备案号、合同号、许可证号、批文、进(出)口日期、征免性质、毛重、成交总价等重要栏目,都是海关监管工作最重要的内容。这些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填,将影响到货物的进出口及征税问题,有些更涉及走私等法律责任。针对这些问题若出错,将造成企业被海关重罚,同时也影响到企业的报关进度。故企业应加强报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及建立报关人员责任中心制度。2. 报关单重要指针项目填写错误 报关单重要指针项目填写错误主要出现以下几种状况:(1) 经营单位及其代码和企业类型填写错误(2) 贸易方式填写错误 例如:三资企业将登记手册从保税仓库领出货物时,其贸易方式应按货物种类分别填为合作合资设备、三资进料加工或、独资设备物品,但在实际填写时常写成其它。此外,针对货样广告品,除非属于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及暂时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之外,其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方式的来样或去样,均需依有无经营权分别填写。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填为货样广告品A,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填为货样广告品B。然而在实际报关作业中,却常常填写成其它、其它进口免费提供或出口免费提供。另外,针对从事装饰行业的三资企业进口的料件,因系加工后从事内销,故依规定需依法征税,其贸易方式应填为一般贸易,但在实际报关作业中,却常常填写成其它。(3) 征免税填写错误 企业在报关过程中,常将三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料件的征免性质填写为例外减免。将科教用品免税性质填为其它法定;将货样广告用品的征免性质填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将进料加工贸易的征免性质填为来料加工等等。(4) 运费、保险费填写错误 有些企业在报关过程中,错将运费、保险费的单价写成总价,造成征税的困扰。(5) 成交单价、总价填写错误 有些报关员在填写报关单时错将总价写成单价,或将单价写成总价。有的将计算货物价格的币值填写错误。另外,针对暂时进出口货物及展览品等不需统计和征税的货物,未依规定填报单价。(6) 转换比例错误 报关员在填制报关单时,除需填写成交计量单位外,还需填写海关统计计量单位的转换数量。但在实际报关作业中,常弄错转换比例。例如公制马力转换为干瓦(KW)时,其转换比例应为1公制马力0.735(KW)。3. 报关单填写不按规范 最常见的有下列三种情况:(1) 合同号、备案号、批文、许可证号、征免性质等内容不按规定填写在相应的报关单栏目内,而填写在备柱栏内。(2)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编号及征免税证明编号应填在备案号栏目内,而填写在合同号、批文栏内;有些则将批文号填在合同号栏目内;或将合同号填在备案号栏目内。(3) 携带进出境修理的物品、暂时进出口货物、货样广告品等进出口货物未填写货值,造成成交总价为零。第三节进出口集中报关出现死单 集中报关时出现死单,是指报关员未依规范填写进出口集中报关申报单,造成海关无法将填报的内容输入计算机进行作业。一旦出现死单不仅造成企业被海关罚款,更影响到海关办理集中报关的进度。以下是实际从事进出口集中报关常出现的死单类型:1. 用错进出口集中报关申报单 最常见的情况为将料件所使用的进出口集中报关申报单,误用成设备使用的进出口集中报关申报单。2. 货物的序号、数量、计量单位填写错误 报关人员未依经海关审批备案后的合同内容进行填写进(出)口集中报关申报单,甚至有的企业将该申报单交运输司机代为填写,导致填写错误。3. 使用过期合同 企业的合同已过期,但报关人员仍然使用该过期合同的进(出)口集中报关申报单来进(出)口货物。4. 进口数量超过合同备案数量 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超过合同备案的数量。 进(出)口集中报关申报单是企业凭以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亦是企业办理集中报关的依据文件,若因报关员一时疏忽,造成死单,将造成企业无法办理集中报关手续,对企业而言,因报关不顺,将会影响到正常生产。因此,企业报关时,一定要要求报关人员避免出现死单现象。以下几点是可行的做法:1. 慎选报关人员 报关人员若从外面招聘,企业较难掌握该报关员的品格及能力,建议最好是从工厂工作数年的员工中选出教育程度较高,工作仔细的员工,送到海关进行培训以取得报关资格。此外,企业应制订报关人员的奖惩办法,以增强报关人员的责任感。2. 做好报关人员的培训 报关人员虽然都需经海关进行培训始可取得报关资格,但根据实务上报关人员的表现,发现并非取得海关颁发的报关证,就能做好报关工作。报关人员取得报关证只是一个开始,企业须不断对报关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包括海关法、商检法及海关相关法规的培训。此外,还需要求报关人员熟悉本企业的产品,以及货物进(出)口报关的填单要求及合同备案内容。3. 企业负责人加强对报关人员的监督 企业负责人不能以报关员已经过海关培训,资格应没问题来搪塞;也不能因为报关工作太专业而不去钻研,而将所有报关的工作及责任放在报关员身上。企业应建立内部报关的控管制度,以便及时发现报关异常,及早采取对策,以免事态扩大不可收拾。第四节办理协议、合同备案手续遭到退单 三资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在进口设备、生产材料及办公用品之前,都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批并输入计算机后才可进口;但在实际作业中、常发生单证漏填或填错而造成退单。为了避免在办理协议、合同备案过程中被海关退单,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企业在办理新协议、合同备案前,必须先到海关档案管理部门,编好海关编号,然后到海关统计部门审核商品编号和计量单位,并在手册上编好统计编码。2. 企业报批设备,包括办公用品、建筑材料等,必须控制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并报明具体用途。若是报批建筑材料、空调机,必须注明使用面积;若是报批整套计算机,必须同时报明主机、打印机、键盘及屏幕的数量。3. 企业报批产品(成品)以重量为单位时,但原材料不是以重量为单位的,必须按协调制度规定的单位填写,此外还要在备注栏内注明重量。4. 企业报批有内销比例的产品时,必须在批准的内销比例范围内注明内销比例。5. 企业报批的产品超出经营范围时,应先向外经贸主管部门补充报批,并到工商部门领取扩大经营范围后的营业执照。6. 报批产品属十八项不得搞来料加工项目的商品或禁止出口的商品时,应先报对外经济合作部审批,同意后立项,凭立项批文向海关备案。7. 夹板、胶合板等用作生产原料的物品时,必须注明单位产品的用料率。8. 报批广告品等不属于生产原材料的物品时,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随产品出口字样。9. 三资企业进口的设备超出投资额时,必须追加投资。生产合同或生产计划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凭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海关备案。例如:印刷广告、图片、杂志等,应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大陆海关查税案例解析第一节 海关查税案例类型 大陆海关建立稽查制度3年以来,积极展开对重点企业及重点商品进行专项稽查,全国海关共稽查企业3.3万家,查获各项走私及违规案件共10159起,查获率为31,追补税款计 35.2亿人民币。由海关查税案例分析,可概括下列十类:(1)报关员倒卖企业清单进行走私;(2)报关员挪用报关章及公章进行走私;(3)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私自内销;(4)擅自处理边角废料;(5)转厂出差错;(6)报关作业不符海关规定;(7)账册不规范;(8)报关单位及报关员未依规定年审;(9)核销出问题;(10)报关员盗用清单及登记手册进行走私。 本文因篇幅关系,只针对部份案例提出说明。在案例撰写架构上分为五个部份:首先介绍案情简介,其次说明处理经过与结果;第三部份进行解析;第四部份列出参考法规,第五部份说明资料来源。建议读者透过了解每一个案例的背景,以及所做的分析,进而掌握案例与相关海关法律法规抵触的地方,希望透过案例探讨能避免类似的问题再发生。第二节海关查税个案选评壹、报关员倒卖企业清单个案案例一:报关员张××将公司清单倒卖给不法份子进行走私。一、案情简介广东省深圳布吉某台商独资企业,从事自行车零件加工,员工大约600人,台籍干部有 5位,都是技术出身的,对于报关工作均无实际经验,因此,有关报关工作全权交由湖南籍的报关员负责,台籍干部从未闻问,有关报关所用的手册、清单均由该报关员保管,该报关员张某在1995年6月以几千元一份将该公司210份清单卖给不法份子,该不法份子以该清单走私进口了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轴承,直到海关到该企业进行核销时,才发现这批货物已被倒卖掉了,海关便依法对该企业处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二、处理经过与结果海关于进行核销时,因在工厂仓库查不到该批轴承,经询问台籍干部,台籍干部不知有此批轴承入厂,但实际进口报关清单却有此批货,且有报关员签名及公司公章,因此,海关判定企业涉嫌走私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就私自转内销,且金额巨大,立即扣押手册及合同,并要求报关员及企业负责人到海关接受调查,该报关员知道问题爆发,就不告而别。该企业负责人认为是报关员违法,但该企业实际上并未从事该走私,而且认为报关员既经海关培训,报关员出了问题,责任不能全由企业负担,但海关仍然认为是企业本身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且企业负责人平时未做好对报关员的监督,因此,对企业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三、解析登记手册和清单是海关核销的重要资料,该企业未妥善保管,给报关员有机可乘,且该问题的发现并非由企业内部自行发现,而是等到海关进行核销时才被海关发现的。另外,公司公章亦未做好领用及盖章的管制,而是任由报关员自由取用,且未监督做何用途。因此,该企业除了对报关员管理不善之外,对清单亦将其视做普通窗体,而未重视清单对企业的重要性,致使企业因此蒙受重大的损失。针对此一个案,企业应做好下列5项管制,才能避免报关员有机会从事违法活动:1. 指定台籍干部专人负责保管登记手册及清单,并经常检查及进行监督。2. 针对从海关领回的手册、清单,必须要一页一页清点,检查页(份)数是否齐全,应注意中间页次是否有被撕掉。3. 报关员每次要领用登记手册、公章到海关从事报关作业时,必须要细问,并要求做登记,报关员返厂后,必须核实办理的事情。4. 平时需与报关员核对及检讨报关工作,防止报关员私下背着公司偷卖清单。5. 若发现报关员有异常或不告而别时,须仔细清点该报关员的相关文件,若发现登记手册、清单有异常时,须立即向海关报告。四、参考法规1.海关法2.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海关稽查条例4.刑法5.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五、资料来源:实际辅导案例贰、报关员挪用报关章及进口清单个案案例二:报关员利用进口清单走私白纸板达500万一、案情简介 一九九六年五月东莞某台商独资企业,从事鞋类生产,产品100外销。由于下游纸箱供应厂商所聘雇之报关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台籍干部对报关业务一无所知而放纵对该报关员的管理,以致该报关员利用进口清单走私及空转白纸板、纸箱板及卡纸等,非法报关进口保税货物总额达港币500余万元。海关稽查科调查员到该公司调查,并将该公司往来的企业列入可疑名单,逐一进行调查。 海关人员选定该鞋厂后,一行三人开车直奔该厂,门卫一见是当地政府官员二话不说就开门让海关人员入厂,门卫事后未向台籍干部反应,该三名调查员直奔会计部门,控制住会计人员及出纳人员,同时开始搜查所有账册。台商干部事后知道赶到调查现场,立即被监控并带到台籍办公室当面翻箱倒柜,又跑到总经理办公室及宿舍进行搜查。经过23小时的搜查查获出货单以及客户货款名单及记录,调查员认为事态严重,有从事内销逃漏关税及增值税之嫌疑,于是要求会计人员将相关账册五大册打包后送回海关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台籍干部及报关员每天早上09:00到海关接受调查。二、处理经过与结果 经过七天从早到晚的疲劳轰炸,调查员打电话到台湾要求老板隔天立刻到大陆解决否则将合同查扣,该老板起先推托业务忙暂时抽不出空,海关调查员立即威胁老板不来就关厂,不得已老板第二天从台湾到大陆处理,。除了立即交押金人民币参拾万元外,同时要求老板在300万人民币的字据上签字,并注明罚款缴纳的期限在二个月之内。 老板一到大陆即先到广州,找海关调查处处长协助处理, 又透过台商协会人员与当地海关联系,此外,亦找上与海关熟悉的中间人进行谈价,最后海关提出逃漏税的具体证据,依规定欲罚款500多万人民币,后经讨价还价最后以250万人民币成交。三、案例解析 此一事件的发生,起因于其协力厂商纸箱厂之报关员涉嫌盗卖清单走私,海关人员循线查到该鞋厂,以致被罚款250多万人民币,算起来也是受害者,但却因此被扫到台风尾,而造成公司损失惨重。 此一案例凸显该公司门卫制度松散,公司未申请内销,且进口原物料未缴纳关税及增值税。此外,该公司出纳账册及会计账册未分开保管,以致调查员从出纳账册查出客户缴款名单,再追溯到会计账册而查出有漏税的嫌疑。另外,该台籍干部办公室抽屉存放太多的送货收据亦被调查员拿来扩大逃漏税的证据,最大的致命伤是该公司设厂8年多的账册全部放在会计部门,以致全被海关带走查帐,造成海关掌握更多的证据。最后就是台籍干部系技术人员,欠缺与共产党打交道的经验,结果造成坦白从严处罚的下场。 因此,面对共产党员如何临危不乱,处变不惊,应对自如,虚应故事,也是台籍干部必修的一门课程。四、参考法规 大陆海关查税是依法行事的,决不是无中生有,任凭喜好的。因此,台商平时若能了解下列法规的规定,将有助于防止被海关查税处以巨额罚款:(1)海关法(2)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海关稽查条例(4)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5)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6)行政处罚法(7)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处理操作规程(8)刑法五、资料来源:实际辅导案例参、减、免税货物私自内销个案案例三:台商将减免税进口货物未经外经贸部主管及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私自内销。一、案情简介 1996年4月中旬,广东省××海关调查科三名调查员前往××镇××管理区某台资企业进行查厂,该三名调查员直接前往会计及出纳办公地方,要求将房间所有抽屉及柜子打开,并查扣所有账册及报关合同,台籍干部开始并不了解事态的严重性,等到海关调查员要求其不可离开且须配合调查问话时,才知问题非同小可,该调查员不仅限制其行动,还要求搜查台籍干部及总经理的办公室及宿舍房间,整个调查行动从早上10点到晚上8点半,到了晚上还要将人带走,后经台籍干部的力争,该调查员才勉强允许隔天早上9点半到海关报到,当天海关将账册查扣并运到海关,海关调查员接连八天要求台籍干部每天 9点半到海关报到调查,每天几乎从9点到8点半,如此疲劳轰炸之下,不断的折腾,直到台籍干部在调查资料上签字认罪及缴交50万人民币保证金才将人员释回。 二、处理经过及结果 调查员首先查扣报关合同,让公司无法进出口,接着要求台籍干部、报关员、会计员天天到海关报到一整天,如此少则一周,多则一个月,整个公司几乎停摆,同时要求当场打电话给台湾的老板,并要求立即前来处理,否则查扣合同,老板毫无选择的只有立即放下身边的事务搭机前来大陆工厂处理,除非他放弃大陆的工厂。调查员等老板一来,就将公司涉及将减免税原物料自行加工转内销等涉及走私、逃漏税的证据摊开,并将需补缴税额的金额写好要求老板自行写一遍并签字,等老板签字后,该调查员就任务完成。整个案件处理历时8天,被补缴税款3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于5月中旬前缴清,公司四年内销营业额仅约一千万人民币,补缴税款却高达300万人民币。这还是以补税方式处理,若是以罚款或走私罪处理,那就不仅仅是花三百万元人民币可以解决的!三、对台商的启示1. 过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时代,台商可各凭本事将事情解决,因此许多台商常常自恃关系好,而轻忽法律的存在,但由这次中央下令整顿东莞地区来看,完全靠势并不可靠,守法才是台商最后的保障与护身符。2. 大陆法律多如汗毛,尤其这几年立法速度之快,连大陆专业人土都很难掌握,更何况常年在大陆工厂的台籍干部,因此建议台商要了解大陆最新讯息及动态,并随时与国内陆委会、海基会、工总、商总、台北市进出口公会、台北市企业经理协进会、台商张老师及台商协会等单位常保持连系取得最新相关讯息。3. 欲从事大陆内销市场者,首先应了解是否合法有内销比例权,其次应守法按海关相关规定办理内销许可合同,并依规定缴纳关税及增值税。4. 报关不能成为三不管地带,台籍干部需设法监督报关员的转厂及核销作业,以免出了问题,最后还是公司负责收拾。5. 密切注意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台帐制度相关规定及做法,以避免成为下一个祭者。四、参考法规1.海关法2.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海关稽查条例4.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五、资料来源:实际辅导案例肆、报关作业不符海关规定个案案例四:报关作业进口清单与载货清单不符,被海关开箱查柜。一、案情简介1995年9月,深圳沙河某台商从事文具生产,自美国进口一批150公吨的牛皮卡纸。到货港注明是香港,货从美国到了香港之后,该台商透过香港报关行安排货柜将货从香港运抵深圳。由于该台商工厂仓库容量有限,因此分批将六个40英尺的货柜运抵深圳。9月底,首批三个货柜运抵深圳文锦渡海关,该公司的报关员立刻带齐所有的单证(美国公司寄来的原始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及填好的报关单、司机簿及香港运输公司填写的进境汽车清单,前往海关报关大楼报关。但报关时发现此批货物共有三辆货柜车,而美国的原始发票是整批货物共六个货柜,于是海关关员不同意该公司进行报关。不得已,该公司立即电告美国公司,要求美国公司赶填两份发票及装箱单,一份为三个货柜,另一份亦为三个货柜。次日,该公司报关员再前往报关。结果,海关仍拒绝接收美国方面开来的原始发票,因为美国开来的发票只有签名而没有印鉴。该公司只得再与美国公司进行联系,但由于时差的关系,等收到美方传真已是第三日清晨了。该公司报关员于是又前往报关,但此时海关又查到新的问题,该公司报关清单注明的是牛皮卡纸,而司机载货清单上填的是白纸板。这一次的问题比前两次更严重,前两次只是海关拒绝接受报关,但这一次海关认为报关清单注明的是每公吨300美元的牛皮卡纸,但实际进口的是每公吨1000美元的白板纸,涉嫌逃漏国家关税,严重的可判走私罪。二、处理经过与结果 海关要求将三个货柜开箱检查,为了进一步查证,海关将每一箱纸的外层均捅破,造成了纸的损失,虽然最后检查结果证明是牛皮卡纸,海关也放行了。但三个货柜在文锦渡耽搁了两夜的租箱费以及检查费、纸破坏费,共损失了约2万多港币,这尚不包括司机的过夜费、临时停车费等。三、解析此一问题的发生主要是报关作业疏失所造成。第一次是分批运输时,报关单据、发票等未分别列出,亦即进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一定要与所提交的单据一致。第二次是因中西方商业习惯差异所造成的,亦即在大陆报关要依照大陆的法律、习惯,以印鉴为主。第三次是货物的名称不一致,造成海关误以为企业涉嫌走私。因此,报关人员必须了解到任何名称的不符或有任何细微的差错,都可能造成货物进不来或货物出不去的困扰,故,惟有报关员正确填报进出口报关单才能使货物进出海关顺畅。四、参考法规1.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2.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3.海关稽查条例五、资料来源:实际辅导案例走私及违反海关规定的处理第一节大陆海关如何进行稽查一、海关稽查的对象包括那些?海关稽查的对象是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就是说,海关稽查的对象首先是物,其次是人,由物及人。具体包括:(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2)自营对外贸易的生产性企业;(3)外商投资三资企业;(4)对外加工贸易企业;(5)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其它经营保税货物的企业;(6)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事业单位;(7)报关企业;(8)其它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企业。二、海关稽查的范围海关稽查的范围及内容包括:(1)与进出口有关的活动;(2)与进出口有关的会计帐薄、记帐凭证、报表、报关单证、财务报表;(3)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其它材料,包括:发票、业务函电、记录、文件、合同等;(4)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产品、商品、原料。具体而言,海关稽查内容的重点主要以下3项:1. 查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例如:进出口许可证及批文是否合法有效。2. 进出口货物有无逃漏国家税收和税费的情况,例如:是否逃漏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是否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而私自从事内销。3. 进出口货物有无走私违法等活动。三、海关稽查的期限大陆海关稽查的期限规定如下:若属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其稽查期限在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若属减免税进口货物,其稽查期限则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其中属于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其稽查期限为8年;属于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其稽查期限为6年;属于机器设备和其它设备、材料等,其稽查期限为5年。另外,对迟交税款、漏报、伪报等情况,其追征期限为三年;对于特定减免税的,海关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了不同的规定。例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是以合同执行完毕以后做为一个期限。四、海关稽查的法律依据大陆海关稽查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外贸法、会计法、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处理操作规程、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海关听证实施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规。五、海关对企业稽查的重点会计科目不同企业及行业的特点不同,因此企业设置的会计账册也不同。海关稽查是以账册为主,亦即海关稽查的目的在了解企业进出口状况的会计记录。因此,企业有必要了解企业账册的设置并在会计账册上正确反映会计科目。一般生产性企业涉及海关业务且有直接相关的账册或科目有:原材料账册(进口料、件)、固定资产账册(进口设备、交通工具)、银行存款(支付货款及缴纳关税)、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产品)、应交税金(关税及退税)、材料采购(国外购入材料)、废料账册、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长(短)期借贷、预付帐款、预收帐款及往来账户。一般生产性企业涉及海关业务间接相关的账册有: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六、海关稽查程序一般而言,海关稽查程序包括:(1)稽查准备;(2)通知被稽查人;(3)实施稽查;(4)提出稽查报告;(5)作出稽查结论;(6)稽查处理。第二节台商须知的海关稽查法令台商若能掌握大陆海关稽查所依据的法律,将有助于实际面对问题时的因应,以下是台商面临大陆海关稽查时应知的基本稽查法令。一、海关调查证管理规定台商遇到海关人员行使海关法所赋予的权力时,应该学会辨识调查证的真伪及有效性,若未依法律规定持有调查证的海关调查员前来调查时,可依法予以拒绝。以下是针对调查证须知的常识。1. 调查证的使用限制调查证仅限在海关监管区及与海关调查业务有关的区域内使用,方具有法律效力。2. 如何辨识调查证的真伪调查证是由海关总署或由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颁发的,调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铁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标志,通体为金黄色,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令牌造形。调查证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若发现海关调调查人员所持调查证不符规定时,台商有权拒绝该调查员进行调查。此外,调查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且调查证应让被调查人看清证件,若持用非本人调查证,台商亦有权拒绝接受调查。二、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条例是海关人员实施稽查的法律依据,因此,台商应了解海关稽查条例的要求事项,并掌握海关人员的稽查程序。以下是海关稽查条例的重要规定:1. 海关规定的稽查期限进出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有关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位证和有关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接受查核。亦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保存期限为依税法所规定的年限;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它数据,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2. 海关如何进行稽查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日前,以书面通知被稽查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通知时,需经海关关长批准,始可不事先通知进行稽查。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出示海关稽查证。海关进行稽查时有权查阅、复制账册、凭证等,及到现场实地进行清点,但需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代表到场。若欲查询银行存款账户时,须经海关关长批准。若要暂时封存帐簿,必须经过海关关长批准,且不得妨碍被稽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若欲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需经海关关长批准。稽查报告在报送海关之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海关应当于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稽查结论送被稽查人。3. 海关稽查结果如何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其它税收有违反法令规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采取补征、追征、强制执行措施,或依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若构成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稽查人员若有提供虚假数据、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或拖延提供帐簿、单证、转移、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人民币以上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违反海关证法令的处罚及申辩 台商若违反海关法令,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对符合听证要求的,可以提出听证申请,依法进行申辩。对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可提起行政复议,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以下分别说违反海关法令的处罚及如何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一、违反海关法令的处罚 违反海关法令的处罚主要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刑法。以下分别说明:(一)海关法行政处罚实细则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主要适用在下列三种情况:(1)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2)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的行为;(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1. 走私行为的处罚(1)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2) 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3) 伪报、瞒报进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4) 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5)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6) 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a. 走私情节轻微的; b. 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 c. 走私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2. 违反海关监督规定行为的处罚(1)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2倍以下的罚款。 a.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但有关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b.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 c. 经管保税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d. 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 e. 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它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f. 不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g. 不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h. 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擅自转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b. 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c.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b. 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c. 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 d. 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它用途的; e. 进出境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擅自改经营境内运输的。 f.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者中止、追加、转让有关合同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g. 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同意或者不接受海关监管的; h. 擅自开启或者拆毁海关加施于运输工具、仓库场所或者货物的封志的。(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机关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b.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c.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以及抛掷或者起卸货物、物品,不向附近海关报告而无正当理由的。(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补税或者将入关物品退运,可以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a.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海关规定数量但数额较小仍属自用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b. 个人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或者不接受海关查验的; c.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出境的物品,未按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d. 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a. 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 b. 违反海关法规,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8) 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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