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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比亚海关税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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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比亚海关税则.docx

    赞比亚税收管理局海关关税税则参考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术语第四类调制食品、饮料、酒精、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类注:1. 本类所称“团粒”指通过直接挤压或添加质量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凝聚而成的产品。 第十六章肉类、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章注:1. 本章节不包括按照第二章或第三章或第05.04节中规定程序制作或储藏的肉类、杂碎、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2. 香肠、肉类、杂碎、血制品、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任意此类产品组合的重量含量超过20%的食品制品包含在本章内容当中。如果制品中包含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时,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组成成份归入第16章的相应节号内。该规定不适用于标题19.02的包馅产品或标题21.03或21.04中的制品。目注:1. 第1602.10目所称“均化制品”指经细致均化的肉、杂碎、血制品,作为婴儿食品或营养食品供零售,在容器内净重不超过250克;采用此定义时,对因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加入的任何少量配料可不予理会。此类制品还可含有少量可见的肉或杂碎粒。归类时,本目相对第16.02节的其他各目优先适用。2. 仅以普通名称列入第16.04或16.05节各目的鱼类及甲壳类动物,与以同样名称列入第3章的鱼类及甲壳类动物属相同品种。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16.011601.00.0016.021602.10.001602.20.001602.31.001602.32.001602.39.001602.41.001602.42.001602.49.001602.50.001602.90.0016.031603.00.0016.041604.11.001604.12.001604.13.001604.14.001604.15.001604.16.001604.19.001604.20.101604.20.901604.30.0016.051605.10.001605.20.001605.30.001605.40.001605.90.00肉、杂碎或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这些产品制成的调制食品其他调制或保藏的肉、杂碎或血-均化制品-任何动物的肝脏-第01.05节的家禽:-火鸡-家禽(雉科家禽)-其他-猪:-腿臀肉及其切片-肩胛肉及其切片-其他,包括混合肉-牛-其他,包括任何动物的血制品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提取物及汁液调制或保藏的鱼,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鱼子酱代用品-整条或切块但非剁碎的鱼:-三文鱼-鲱鱼-沙甸鱼、小杀甸鱼、小鲱鱼或西鲱鱼-金枪鱼、鲣鱼及大西洋狐鲣-鲐鱼-鳀鱼-其他-其他调制或保藏的鱼:-特别为婴儿调制的鱼-其他-鱼子酱及鱼子酱代用品调制或保藏的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螃蟹-小虾和对虾-龙虾-其他甲壳类动物-其他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25%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注:S=标准税率=17.5%(同下)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章注:1. 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项: a) 含可可的糖食(第18.06节); b) 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或第29.40节的其他产品;或 c) 第三十章的药物或其他产品。目注:1. 第1701.11及1701.12目所称“粗糖”指以重量计蔗糖含量在干燥状态时少于测定偏振读数99.5°的糖。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17.011701.11.001701.12.001701.91.001701.99.0017.021702.11.001702.19.001702.20.001702.30.001702.40.001702.50.101702.50.201702.60.001702.90.0017.031703.10.001703.90.0017.041704.10.001704.90.00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的粗糖:-甘蔗糖-甜菜糖-其他:-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的-其他的其他糖,包括固体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的糖浆;不论是否混有天然蜂蜜的人造蜜糖;焦糖-乳糖及乳糖浆:-以重量计干燥无水乳糖含量在99%或以上的-其他-枫糖及枫糖浆-葡萄糖及葡萄糖浆,不含果糖或以重量计果糖含量在干燥状态下为20%以下-葡萄糖及葡萄糖浆,以重量计果糖含量在干燥状态下含量至少达到20%,但应低于50%-化学纯果糖:-散装-非散装-其他果糖或果糖浆,以重量计果糖含量在干燥状态时超过50%-其他,包括转化糖提炼或精制糖后剩余的糖蜜-甘蔗糖蜜-其他糖食(包括白巧克力),不含可可-口香糖,不论是否外包糖衣-其他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25%25%25%25%15%25%25%25%25%25%25%25%25%-SSSSSSSSSSSSSSSSS*25%或500克瓦查/千克,两者取较大值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章注:1. 本章不包括第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或30.04节中的制品。2. 第18.06节包括含可可的糖食,及本章注1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调制食品。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18.011801.00.0018.021802.00.0018.031803.10.001803.20.0018.041804.00.0018.051805.00.101805.00.2018.061806.10.001806.20.001806.31.001806.32.001806.90.101806.90.90生的或已烘焙的全粒或破碎可可豆可可壳、荚、皮及其他可可废料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未脱脂-全部或部分脱脂可可脂、脂肪及油可可粉,不含添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散装-非散装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调制食品-含添加糖或其他甜味料的可可粉-其他重量超过2公斤的块状、片状或条状制品;液状、膏状、粉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由容器包装或立即包装的每件净重超过2公斤的制品-其他块状、片状或条状制品:-夹心的-不夹心的-其他-特别为饮用调制的可可及巧克力-其他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15%15%15%15%15%15%15%25%25%25%25%25%25%-SSSSSSSSSSSSS第十九章谷物、面粉、淀粉或奶的制品;糕饼点心章注:1. 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项:a) 以重量计,香肠、肉、杂碎、血、鱼或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上述任何组合的含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第十六章),但第19.02节的包馅产品除外;b) 用面粉或淀粉制成的专供动物饲养使用的饼干或其他制品(第23.09节);或c) 第三十章的药物及其他产品。2. 第19.01节所称“面粉”及“粗粉”指:a) 第十一章的谷物面粉及粗粉;及b) 其他各章的蔬菜粉、粗粉及粉末,但干蔬菜(第07.12节)、马铃薯(第11.05节)或干豆类蔬菜(第11.06节)的面粉、粗粉或粉末除外。3. 第19.04节不包括以重量计全脱脂或外包巧克力可可的含量超过6%的制品,或第18.06节中其他含可可的调制食品(第18.06节)。4. 第19.04节所称“其他方法调制”指调制或加工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的节号或注释所规定的范围。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19.011901.10.001901.20.001901.90.0019.021901.11.001902.19.001902.20.001902.30.001902.40.0019.031903.00.0019.041904.10.001904.20.001904.90.0019.051905.10.001905.20.001905.30.001905.40.001905.90.00麦芽精;面粉、粗粉、淀粉或麦芽精制成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第04.01至04.04节的货品制成的其他税目未列名调制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零售的婴儿食用制品-供制作第19.05节面包糕饼用的混合料或面团-其他面食,不论是煮过或包馅(肉或其他物质)或经其他方法调制,例如:意大利粉、通心粉、面条、汤团、馄饨、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不论是否调制-未煮过、未包馅或未经其他方法调制的面食:-含蛋-其他-包馅面食,不论是否煮过或经其他方法调制-其他面食-蒸粗麦粉木薯淀粉及用淀粉制成的木薯淀粉代用品,成薄片状、粒状、珠子状,经筛滤的粉状或类似形状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胀或烘焙所得的调制食品(例如:玉米片);税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调制的粒状、薄片状或其他加工粒状(面粉及粗粉除外)的谷物(玉米除外)-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胀或烘焙所得的调制食品-未经烘焙谷物薄片制成的调制食品或由未烘焙谷物薄片与已烘焙谷物薄片或已膨胀谷物混合制成的调制食品-其他含可可或不含可可的面包、糕点、蛋糕、饼干及其他烘焙制品;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碱、糯米纸及类似制品-薄脆饼干-姜饼及类似品-甜饼干;华夫饼及圣饼-干面包,烤面包片及类似烘烤产品-其他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 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SSSSSSSSSSSSSSSSS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可食用部分的制品章注:1. 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项:a) 用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一章所列的方法调制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b) 以重量计香肠、肉、杂碎、血、鱼、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上述任何组合的含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第十六章);或c) 第21.04节的均化混合调制食品。2. 第20.07及20.08节不适用于制成糖食的果冻、果酱、糖衣杏仁或其他类似品(第17.04节)或巧克力糖果(第18.06节)。3. 第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及2009.71节所称“白利糖度值”指直接从白利糖液化比重计读取的白利糖度数,或温度在20摄氏度时从折射计读取的以蔗糖含量百分比计算的折射率。在不同温度下所读取的数值必须折算为20摄氏度时的折射率。4. 干重量在7%或以上的番茄汁归入第20.02节。5. 第20.07节所称“经烹煮而得”的产品指在大气压力或减压下加热到沸点以通过减少水分含量或其他方式增加粘度的产品。6. 第20.09节所称“未发酵及不含添加酒精的果汁”指以容量计量酒精浓度(参阅第二十二章注2)不超过0.5%的水果汁。目注:1. 第2005.10目所称,“均化制品”指经细致均化的蔬菜制品,作为婴儿食品或营养食品,在容器内的净重不超过250克,供零售。采用此定义时对因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加入的任何少量配料可不予理会,此类调制品可含有少量可见的碎蔬菜。归类时,第2005.10目较第20.05节的其他各目优先适用。2. 第2007.10目所称“均化制品”指经细致均化的水果制品,作为婴儿食品或营养食品,在容器内的净重不超过250克,供零售。采用此定义时对因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加入的任何少量配料可不予理会,此类调制品可含有少量可见的水果。归类时,第2007.10目较20.07节的其他各目优先适用。3. 第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及2009.71目所称“白利糖度值”指直接从白利糖液化比重计读取的白利糖度数,或温度在20摄氏度时从折射计读取的以蔗糖含量百分比计算的折射率。在不同温度下所读取的数值必须折算为20摄氏度时的折射率。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20.012001.10.002001.20.002001.90.0020.022002.10.002002.90.0020.032003.10.002003.20.0020.042004.10.002004.90.0020.052005.10.002005.20.002005.40.002005.51.002005.59.002005.60.002005.70.002005.80.002005.90.0020.062006.00.0020.072007.10.002007.91.002007.99.0020.082008.11.002008.19.002008.20.002008.30.002008.40.002008.50.002008.60.002008.70.002008.80.002008.91.002008.92.002008.99.0020.092009.11.002009.12.002009.19.002009.21.002009.29.002009.31.002009.39.002009.41.002009.49.002009.50.002009.61.002009.69.002009.71.002009.79.002009.80.002009.90.00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黄瓜及小黄瓜-洋葱-其他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调制或保藏的番茄-整个或成片的番茄-其他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调制或保藏的蘑菇及块菌-蘑菇-块菌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调制或保藏的其他冷冻蔬菜,但第20.06节的产品除外-马铃薯-其他蔬菜及什菜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调制或保藏的其他非冷冻蔬菜,但第20.06节的产品除外-均化蔬菜-马铃薯-豌豆-豆(豇豆,菜豆):-豆,去荚的-其他-芦笋-橄榄-甜玉米-其他蔬菜及什菜糖渍(沥干、覆以糖霜或包糖)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其他部分经烹煮而得的果酱、果冻、柑橘果酱、水果或坚果果泥及水果或坚果果膏,不论是否含有添加糖或其他甜味料-均化制品-其他:-柑橘类水果-其他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用其他方法调制或保藏的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可使用部分,不论是否含有添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酒精-混合或未经混合的坚果、花生及其他种子:-花生-其他,包括什果-菠萝-柑橘类水果-梨-杏-樱桃-桃-草莓-其他,包括什果,但第2008.19目所列的除外:-棕榈心-什果-其他未发酵且不含添加酒精的水果汁(包括酿酒用的葡萄汁)及蔬菜汁,不论是否含有添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橙汁:-冷冻-非冷冻、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其他-葡萄柚汁:-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其他-其他任何单一柑橘类水果的果汁:-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其他-菠萝汁:-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其他-番茄汁-葡萄汁(包括酿酒用的葡萄汁):-白利糖度值不超过30-其他-苹果汁:-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其他-其他任何单一水果汁或蔬菜汁-混合汁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 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25%25%25%25%25%25%25%25%25%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第二十一章杂项调制食品章注:1. 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项:a) 第07.12节的什菜;b) 含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第09.01节);c) 香茶(第09.02节);d) 第09.04至09.10节的香料及其他产品;e) 以重量计香肠、肉、杂碎、血、鱼、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上述产品的任何组合的含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第十六章),但第21.03或21.04节的产品除外;f) 第30.03或30.04节药用酵母或其他产品;或g) 第35.07节的酶制品。2. 本章注1 b)项所述的代用品提炼物列入第21.01节。3. 第21.04节所称“均化混合调制食品”指混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基本成份(例如:肉、鱼、蔬菜或水果),经细致均化的制品,作为婴儿食品或营养食品,在容器内的净重不超过250克,供零售;采用此定义时对因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加入的任何少量配料可不予理会,此类调制品可含有少量可见的原料碎屑。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21.012101.11.002101.12.002101.20.002101.30.0021.022102.10.002102.20.002102.30.0021.032103.10.002103.20.002103.30.002103.90.0021.042104.10.102104.10.202104.20.0021.052105.00.0021.062106.10.102106.10.902106.90.102106.90.202106.90.302106.90.90咖啡、茶或马黛茶的提炼物、香精、及浓缩物及以这些产品作为基本成份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份的制品;烘焙菊苣及其他烘焙开非代用品及其提炼物、香精及浓缩物-咖啡提炼物、香精及浓缩物,及以这些提取物、香精或浓缩物为基本成份或以咖啡为基本成份的制品:-提炼物、香精及浓缩物-以提取物、香精或浓缩物为基本成份或以咖啡为基本成份的制品-茶或马黛茶的提炼物、香精及浓缩物,以及以这些提取物、香精或浓缩物为基本成份或以茶或马黛茶为基本成份的制品-烘焙菊苣及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提炼物、香精及浓缩物酵母(活性或非活性);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不包括第30.02节的疫苗);经调制的发粉-活性酵母-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经调制的发粉酱油及其制品;混合调味料及混合佐料;芥末粉、细粒及其调制品-酱油-调味番茄酱及其他番茄酱-芥末粉、细粒及其调制品-其他汤、清汤及其制品;均化混合调制食品-汤、清汤及其制品:-散装-非散装-均化混合调制食品含可可及不含可可的冰激凌及其他食用冰其他税目未列名的调制食品-浓缩蛋白及组织蛋白物质:-专为婴儿调制的-其他-其他:-专为婴儿调制的-糖精片及其他人工甜味剂制品-用于制造饮料的不含酒精的复方制剂(称为“浓缩液”)-其他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5%25%5%25%5%5%5%25%-SSSSSSSSSSSSSSSSSSSSS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章注:1. 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项:a) 本章的产品(第22.09节所列内容除外)用作烹调用途不适合作为饮料消费品(一般归入第21.03节);b) 海水(第25.01节);c) 蒸馏水或导电水或类似纯度的水(第28.51节);d) 以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第29.15节);e) 第30.03或30.04节的药物;f) 香水或梳洗用品(第33章)。2. 本章及第二十章和二十一章所称“以容量计酒精浓度”应在20摄氏度温度条件下测定。3. 第22.02节所称“不含酒精饮料”指以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相应归入第22.03至22.06节或第22.08节。目注:1. 第2204.10目所称“汽酒”指温度在20摄氏度时装在密封容器中,多出的压力不少于3巴。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22.012201.10.002201.90.0022.022202.10.002202.90.0022.032203.00.102203.00.9022.042204.10.002204.21.002204.29.002204.30.0022.052205.10.002205.90.0021.062206.00.0022.072207.10.002207.20.102207.20.9022.082208.20.002208.30.002208.40.002208.50.002208.60.002208.70.002208.90.0022.092209.00.00不含附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的水,包括天然矿泉水或人造矿泉水及汽水;冰和雪-矿泉水及汽水-其他含附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的水,包括矿物质水及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第20.09节的水果汁或蔬菜汁-含附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麦芽酿造的啤酒-不透明啤酒-其他,包括淡色啤酒、储藏啤酒及烈性啤酒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葡萄酒;葡萄汁,但第20.09节所列的除外-汽酒-其他酒;加入酒精以防止或抑制发酵的酿酒葡萄汁:-在2升或以下的容器内-其他-其他酿酒葡萄汁味美斯酒(苦艾酒)及其他添加植物或芳香物质的鲜葡萄酿制酒-在2升或以下的容器内-其他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不含酒精饮料混合物以容量计酒精浓度为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以容量计酒精浓度为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甲基化酒精(即经专员核准适于饮用的烈酒)-其他以容量计酒精浓度为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烈酒、利口酒及其他含酒精饮料-蒸馏葡萄酒或葡萄渣所得的烈酒-威士忌酒-朗姆酒及塔非亚酒-杜松子酒及(荷兰)杜松子酒-伏特加酒-利口酒及甜酒-其他醋及用醋酸制成的醋代用品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升*25%*25%25%25%25%25%25%25%5%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35%100%125%125%125%125%125%125%125%125%-125%125%125%125%125%125%125%-SSSSSSSSSSSSS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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