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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新旧政策深度对照解析暨财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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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新旧政策深度对照解析暨财税.docx

    营改增新旧政策深度对照解析暨财前言:“营改增”8月1日全国推开,政策有何变动?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第一讲  营改增整合出新“新”在哪里?一、第一“新”:试点范围扩至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8月1日起将扩至全国范围。未纳入试点地区不需要再单独申请了。从此再无“税收洼地”之说。从此再无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之别。二、第二“新”: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纳入试点,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征税。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进行。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时间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目1.交通运输业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3.服务业(部分)4.文化体育业(文化业)1.交通运输业,2.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三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广播影视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另外,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将免征增值税。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标志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因为广播影视服务的播映服务,即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已经是直接面向广大的个人消费者,为居民的文化生活提供服务。这不仅对振兴文化产业意义重大,还可以为今后“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积累经验。问:营改增前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答: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提示: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三、第三“新”: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一个“惊喜”,此举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起到一定的降低税负效果。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问题:购入自用不可抵租入可抵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为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此项规定在财税201337号中予以取消。意味着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注意:也有不能抵扣的时候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四、第四“新”:一个办法+三个规定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完整。而之前之所以分行业、分地区推进,意在防范改革中不可预见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自2012年11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以财税文号发布了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共有8个文件有效。由于试点政策散布在多个文件中,增加了征纳双方执行的难度。为了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执行,通知整合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现有6个文件中的政策,形成了4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因此,请全国试点纳税人,特别是前两期的试点企业注意,以上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已经全部废止,相应的业务应按照新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内容涉及暂时无需调整的另外两个文件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五、第五“新”: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止,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扣除部分费用金额此前下发的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但因考虑到营业税与增值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的衔接问题,试点政策针对一些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规定在接受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允许继续采取差额计算的方法。即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此规定既涉及原营业税政策,又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难以把握,也是试点地区的征管难点。而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这个问题将不复存在。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问题:财税200316号中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是什么内容呢?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使这部分纳税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也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但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财税201337号同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可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以其余额作为销售额。但对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适用此项规定。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被压缩有什么影响呢?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征税,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影响较大。六、第六“新”: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特别提示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此进行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计算。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引申:农产品都可以抵扣13%吗?【案例】A油品加工企业2009年10月计划以3 700元/吨的价格采购大豆100万吨,其既可以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集中进货,又可以直接从农民个人以及农业合作社或者其他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分散采购。两者渠道不同,税负有区别吗?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企业集中采购,支出3 7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700÷(113%)×13%425.66(万元)。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进货,支出3 7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700×13%481(万元)。 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企业或个人处进货可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55.34万元(481425.66),增加比例为13%。结论:按照买价×13%的公式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抵扣更多。注意:从非一般纳税人企业或个人处进货尽管可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材料成本将降低55.34万元,间接增加企业所得税55.34×25%13.84(万元)。 与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货比较,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购货共减少税金支出41.50万元(55.3413.84)。引申:采购农产品都能抵扣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发文日期  2008-06-24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发文日期  2011-12-31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财税201275号发文日期  2012-09-27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发文日期  2013-02-06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税收通用缴款书现税收缴款凭证运费抵扣政策的调整,本次变化较大,交通运输业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因此,通知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2项运输费用进项税的抵扣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上述政策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七、第七“新”:应税服务范围有整合1明确广告代理归入广告服务子目;广告的设计、策划调整到设计服务子目。思考:广告设计、策划既然到设计子目中还要缴纳文化事业费吗?2财税201286号规定整合到应税服务: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关于应税服务范围的规定,直接写入通知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八、第八“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运输服务内容增加,是否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可选择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九、第九“新”:离岸服务外包免税范围扩大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税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均统一适用免征增值税税优惠。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第二讲  营改增指导方针有无变化? 一、从增值税税改看营改增营改增是因财税制度的要求应运而生。中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第一个试点地区:上海市第一批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二、增值税试点时间表8月1日之前,已经试点地区有上海、北京、江苏、安徽、广东、福建、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9个省市纳入营改增试点区域。1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过渡政策。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为保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试点后税负变化。截止到2012年5月,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原国税总局局长肖捷经济日报撰文: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22012年9月1日起,北京试点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32012年10月1日起,江苏、安徽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如期启动“营改增”试点4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福建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含深圳)、福建(含厦门)“营改增”试点工作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东省纳入“营改增”纳税人16.46万户,其中深圳市6.42万户;福建省纳入“营改增”纳税人2.94万户,其中厦门市0.62万户。52012年12月1日起,天津、浙江、湖北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含深圳)、福建(含厦门)“营改增”试点工作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东省纳入“营改增”纳税人16.46万户,其中深圳市6.42万户;福建省纳入“营改增”纳税人2.94万户,其中厦门市0.62万户。6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施行上述地区纳入试点之后,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省市的改革阶段目标已顺利完成。在北京等8省市扩大试点后,改革涉及的地域范围已包括华北、华东、华中和华南地区,涉及的经济区域包括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长江中游经济区。试点地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下一步改革在全国推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营改增”试点将于8月1日扩至全国。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企业今年将减负1200亿元左右。“营改增”成绩显著,但一些具体问题仍需关注。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到今年2月底企业减负超过550亿元,95%的企业是减负或税负没有增加的,5%左右的企业是税负有所增加的。据了解,出现税负不降反增情况的主要是物流和交通运输业的企业。对大多数物流企业来说,可用于作为成本抵扣的商品税额很少,占营运成本比重较大的人工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均不属抵扣范围,这使多数大型物流企业的税额猛增。此外,在实际业务层面上,由于很多加油站、维修点等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具体情况,导致交通运输企业无法进行抵扣,造成税负增加。企业增负是阵痛。随着试点推进,税负增加情况正呈逐步下降乃至逐月下降态势。相信随着改革范围扩大,试点行业增加,企业增负面还会继续下降。此外,各省财政都对税负增加较多企业实行临时扶持政策,也会减轻增负企业压力。三、政策整合8月1日废止的文件会增加1新政推出作废了哪些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2新政推出影响到哪些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公告制定依据来源于原营改增财税文件,且已经完成试点地区营改增任务,原财税文件8月1日废止,则皮之不附,毛将存焉,8月1日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一定会有新的公告指导全国营改增政策执行。文件文号发文日期不适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2011-12-02依据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2011-12-02依据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2011-12-15依据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2011-12-26试点地区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规定文件文号发文日期不适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2012-08-10政策制定依据财税201271号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同时废止。文件文号发文日期不适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2012-08-24政策制定依据财税201271号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2012-08-27政策制定依据财税201271号已经废止。纳税申报等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02-06试点地区非试点规定将不存在,例如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05-07引用了43号公告3新规将陆续出台需要及时关注政策更新四、营改增基本方针未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三节  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推进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1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试点方案依然是营改增指导方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组织实施(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第三讲  实施办法新旧政策比对及深度解析 财税201337号与财税2011111号中条文内容的比较分析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财税2011111号差别对照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一致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第二条有关规定,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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