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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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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案例.docx

    案例甲(7岁、女)乙(12岁) 两人邻居,经常放学同行,巷子里总是有一条狗,甲很害怕。“绕道行吧” “不怕,我保护你,狗咬了我负责” 问:如果甲真的被狗咬了,到医院医治用了2000元,乙应不应当赔偿?答案: 乙不承担甲受伤的法律后果,乙无须赔偿。理由:乙才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可以进行与他的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中乙承诺要保护甲的安全是他不能理解和承担的,故此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 甲(16岁高中生)与乙是好朋友,好到立遗嘱:假如有一天我死了我所有的财产归乙所有。果有一天甲车祸死亡,问乙能否继承其遗产?答案:当然不能,因为甲在立遗嘱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立遗嘱的行为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无效。案例某教授举办学术讲座学生乙参加在举办讲座的礼堂外的公告栏告示如有意买其一部新书(标明价格)就在签名簿上签名, 乙并不留意公告栏目之告示以为谁到谁签名在签名簿签名了问:现某教授认为学生乙既已签名就应当买书,乙不愿意。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乙如不愿意并不需要买书。 理由是学生乙签名之行为并不表明其意思就是要买书,只有他的真实意思是买书并通过行为表现,才能表明他的签名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因其对签名的意思发生了重大误解,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有效条件,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案例甲签合同乙双方约定,乙如果教训甲的仇人丙一顿,即把丙打伤,甲支付乙1000元。答案:此合同无效。因为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行为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为内容,签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案例唐某好朋友彭某一日彭某父亲病重向唐某借款3000元,唐某说:“别说什么借快先拿去用.”唐某说不好意思,不久先后还了1000元。后双方反目。唐某要彭某立即还2000元,唐某认为是借贷,是双方的双务法律行为确。而彭某不想还认为是赠与是单方的单务的无偿的法律行为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彭某应当返还2000元. 理由:1、唐某的行为是借贷行为,一方面双方对此意思表示不明确,以借贷论断;另一方面是彭某先后还了1000元,以行为的方式明确他是借唐某的钱,双方为借贷关系; 2、即使是赠与也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一方赠与双方财产需经对方同意,并非只要一方赠与财产就可以成立。彭已以还款的行为方式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案例甲是一名15岁的初中学生。他利用自己攒的压岁钱给自己买了一部手机,价款1200元。甲的母亲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未经家长同意,因此甲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反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销售商指出,该手机已经被发现撕掉“维修标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1、甲购买手机的行为起法律效力如何? 2、该案如何处理?答案:1.甲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因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认为,手机价格过高,而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虽能对手机的品牌、价格等能做出选择,但对以后手机维修和话费可能会对其法定代理人造成的经济困难难以作出预见。2、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价款。案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 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洗车费用。 理由:双方虽然达成了主要条款为就餐的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一致,因此王先生无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车费用。 即双方就洗车这项民事行为并未达成意思真实一致,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有效要件。案例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甲表示允诺。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问:1、甲乙买卖黄牛的行为是否有效? 2、乙说3个月内起诉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 1、甲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甲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或撤销此买卖行为。乙明知牛有病而不告知,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虽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不是“必然”有病,不能认定甲对标的物之性质已有认识而否定乙欺诈行为之成立。 2、甲乙约定的诉讼期限无效。因为诉讼期限是法定的,不是双方可以约定的,不能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引例: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引发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质疑 案情:孙志刚,男,岁,湖北武汉人,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月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月日晚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月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日凌晨时多,孙遭同病房的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时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月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小时曾遭毒打。月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月日上午,孙案开庭。月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年至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年至年的有期徒刑。小张认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形式之一。请分析小张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以及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所以小张的观点是错误的。案例王某从某商场购买一台电冰箱,因其出国工作而一直没有使用,过了三年,王某回国使用电冰箱时,发现电冰箱有质量问题。王某想起购买时商场并未声明电冰箱有质量问题。于是,王某找到了该商场。商场称,该售出商品已经远远超过了厂家规定的“三包”日期,商场不负责任。王某欲诉至法院。想一想王某现在去起诉还来得及吗?答案:王某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商场并未声明电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王某使用后,发现电冰箱存在质量问题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从王某购买电冰箱之日起,即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并未越过20年。因此,王某仍有权在指导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于2007年3月1日向甲企业发出书面信函,要求甲企业在2007年4月1日前还本付息。甲企业表示同意,但在2007年4月1日仍拒绝清偿债务。答案:本案中,乙银行2007年3月1日要求还本付息的信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乙银行对甲企业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4月1日2009年4月1日。案例 王明和李刚是中学同学,李对王明称:自己想购买一套商品房;付商品房首期款还缺 2 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 6 个月。王明答应。第二天,王明找到舅舅张某借 钱。张某借给他 1.5 万元。王明又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不满15岁的妹妹在。陈红的妹妹从家中柜里取出 5000 元借给了准姐夫。次日,王明电话告知陈红,陈红未表示反对。随后,王明将借到的 2 万元交给李刚,李刚写了一张借据。6 个月过去,王明找李刚还钱。李刚的妻子俞芳告知,李刚在 3 个月前一次进货时被歹徒袭击伤了头部,为此诱发严重精神病。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某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某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 1.1 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同意了。 问题: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2、其中的法律事实有那些,即那些属于法律行为,那些属于法律事件。3、假如李刚借钱是为了赌博,而王明知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5、其中那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为什么?6、这里涉及到法律关系变更了吗?7、这笔 2 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8、如果李刚之妻拒还怎么办? 答案:1)五个。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2)法律行为有:王明向舅舅张某借入1.5万元;法律事件有:王明遇车祸身亡;王明向女友陈红不满15岁的妹妹借入5000元;王明姐姐王丽向张某保证若弟弟无法还钱则由她还;王明向李刚妻子俞芳讨还借款。 3)不成立。赌博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一种违法行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刚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所以法律关系不成立。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不成立;原因:虽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都存在,但是没有打借条,没有合法的权利义务约定。5)其中,李刚与王明之间的这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因为李刚已经由于意外事故逝世。6)变更了。7)陈红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某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8)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则李刚之妻可以拒还。案例 甲贸易公司与外省的某家具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家具厂负责将家具托运至甲贸易公司。10日后,家具厂便与当地火车站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并将货物如约运至甲贸易公司。你能找出本案中巳形成的几个经济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有哪些构成要素?答案:案例1中包含了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在第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甲贸易公司与家具厂;客体是双方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双方买卖的家具;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第二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家具厂和火车站,客体是双方约定的运输行为;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案例 从小父母离异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 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岁,是否合法? 答案: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晨的父亲是否具有抚养责任?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案例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答案: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案例1、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 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答案: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案例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监视会名义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答案:(1)该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试分析,如果该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这个决议有效吗?)案例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该公司聘请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问:(1)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2)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答案:(1) 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实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应该。根据规定,聘用的高级人员违反公司规定,为一己谋私利,给公司。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被告杭州金都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经营不锈钢复合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允许分期注入,被告陈明、徐安系该公司股东。2001年3月、7月,经两次验资,金都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万元。在两次验资后,陈明、徐安均于短期内共同抽回出资,累计达 27.2万元,致使金都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出资进行经营。在第二期验资时,两人还共同将金都公司资产中的17.8万元充作应由两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两股东通过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支配,虚假出资45万元,实际出资仅5万元。    2002年11月被告与原告杭州铁路电机厂签订了承租场地、房屋及生产设备总计租金100万元的租赁合同,致使合同中止履行后原告至今无法实现大部分合同债权,利益遭受严重损害。问:本案该如何判?答案:认为法院审理,陈、徐两股东上述行为的性质均为虚假出资,导致金都公司实际未具备以独立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资格,依据公司法关于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被告金都公司支付原告欠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39元,被告陈明、徐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原告王方原为被告国有企业苏州金地地产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6月,被告苏州金地地产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企业改制文件规定,改制为有限公司。根据转制相关政策规定,王方作为单位职工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成为公司原始自然人股东,占股比例0.165%。2006年10月,被告将原告王方从公司除名。同年10月24日,原告得知被告将于次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遂委托律师出席大会。律师到达会议后对会议通知程序提出异议,公司未予采纳,律师离开会场。股东会最终以多数表决方式通过了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是:公司股东因调动、离职、退休、除名及去世等原因而离开公司,其所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额由大到小的顺序对该转让的股权实行优先购买,股权转让价格,以上年度末净资产额为基准等内容。 嗣后,被告根据股东会决议开除了王方股东资格,并自行将退股金划入王方的银行卡。王方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3年10月25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判令被告恢复原告股东地位并赔礼道歉。王方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答案:.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开程序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该决议应认定为无效。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恢复原告王方的股东资格,原告返还被告退股金。案例二、论述题1.如何认识我国产品法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答案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维护市场秩.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们通过对对经营者加经监督管理,制裁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过到恢复正常市场秩序的目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其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质量法就是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40条规定:售出产品不合格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47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的纠纷解决办法。案例张、李、王三人要办企业的事情与家里商量后,张的弟弟A要求带他。 A时年15岁,在读初中。李为了以后经营方便,拉了其时任地税局副局长的舅舅B入伙。五人于12年2月1日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电脑销售与维修。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飞翔电脑维修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为,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5、A、B承担有限责任,其余人承担无限责任。 4、利润平均分配, 若有亏损则除张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李全权负责,其他人不得过问。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李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3月30日电好告知B,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问题何在?答案:不符合项:1、A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B不能成为合伙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3、企业名称有问题4、 若A、B没有问题,该合伙企业的类型是那种?5、共享共担不符合;共同经营不符合。6、合伙协议事项不全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火、违约责任等事项没有;解散与清算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7、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8、登记机关的处理超过了期限,且通知人不对。案例王,李,张三人成立一家合伙饭店,王出资3万元,李以房屋出资,张是厨师,以技术和劳务出资,王负责财务,李负责采购,李在采购中欠孙某2万元未还。在经营过程中,李因购买劣质食品造成5人食物中毒,需赔偿损失3万元。请思考:1)该合伙饭店的出资方式与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非货币出资的要求有哪些?2)如果孙某以2万元债权作为出资入伙,其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3)李造成的3万元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4)该饭店能采取有限责任合伙方式吗?为什么?如果能,3万元损失又该如何承担?答案:(1) 符合。因为合伙企业没有出资数额的要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出资. 因此,该合伙饭店的出资方式与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依法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2)如果孙某以2万元债权作为出资入伙则属于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属于入伙。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造成的3万元损失属于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应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能,因为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属于普通合伙的一种。/有限责任合伙规定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仅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3万元应有李某独自承担。案例甲、乙、丙3人经过协商一致,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大发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丙、乙分别为1/5;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配件厂经营期间,乙个人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的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乙变卖了车辆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3万元。无奈,乙找到朋友丁,商量把自己在配件厂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甲、丙不同意,但乙还是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年终结算时,企业亏损15万。丙要求退伙,甲丙将企业财物折价变卖,分别得款2万,因乙以自己已经退火为由拒绝分摊配件厂的亏损,发生争议,故对合伙债务拖延未做处理。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甲的弟弟因做生意需要贷款,为此请甲为其提供担保,甲遂以企业的设备向银行作了抵押。可否?该如何做? 4、对于配件厂的债务,甲、乙、丙应当如何承担?5、乙在甲、丙不同意转让出资时,应当怎么做?甲与丙应该怎么做?6、在什么情况下,丁才能成为配件厂的合伙人?7、经营期间乙可以退火吗?其退火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8、甲与丙分割配件厂财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应该怎么做? 答案:(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地说,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监督执行人的权利;(2)对合伙事务的知情权;(3)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4)对合伙事务的监督咨询权;(5)对重大的合伙事务的特殊表决权;(6)对企业盈利的分配权;(7)对转让的合伙分额的优先购买权。 (2)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伙全体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能与他人合作建立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也无权与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活动案例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大发汽车配件厂,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出任总经理,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一般不再参与管理,但签订代销合同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得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问: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2007年2月,丁撤资退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年3月,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问:戊入伙时应该履行哪些程序?丁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戊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7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 问: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依法应该怎么做?(4) 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5)2007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个人买卖合同中,无力支付D公司的应付货款8万元。D公司为此便扣押了合伙企业在该公司加工的价值6万元的零部件,以充抵乙的债务。问: D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2) 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伙全体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能与他人合作建立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也无权与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活动(5)D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案例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由于李某的工作比较清闲,因此李某很想从事一些其他的职业,并借此增加自己的收入。李某对个人独资企业非常感兴趣,并且非常希望自己能够创办一间个人独资企业。李某了解到市场上饮食业非常赚钱,因此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是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以及管理水平有限,因此李某同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 出资成立该餐馆。两人决定将该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酒楼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司(个人独资)”。李某了解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由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予申报。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饮食业非常重要,李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所以想在取得了工商局营业登记,获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后再行确定酒楼的营业地点。    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顾勇的想法能够实现,因为独资企业如何运作由投资人(老板)说了算,国家给予充分地自由。2、顾勇的做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独资企业同公司一样,要接受国家严格地管理。3、创建独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但是国家对独资企业的要求比对公司的要求要低得多。尽管申办独资企业条件比较宽松,但是独资企业创建、运作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首先,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在申办独资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 其次,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他应该先辞职。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另外,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都市工业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   再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作规定。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第四,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当然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的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案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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