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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纪法律思想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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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纪法律思想ppt课件.ppt

    第三章 中世纪法律思想,第一节 中世纪概述,一、关于中世纪 中世纪是指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结束到以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和宗教改革为标志的现代欧洲兴起,直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样的一个时间间隔,大约有一千二百多年。,中世纪社会背景,在近1200年的漫长岁月里,除了社会的纷争不断、战争频繁以外,在意识形态领域,神学世界观统治一切,人们的思想受到神学的严格禁锢,极端愚昧和落后。一切科学都是神学的婢女,都要屈服于神学。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神权理论主宰一切,成为解释法律等社会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恩格斯指出,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重新解读中世纪的黑暗,一般认为,中世纪没有言论自由 ,中世纪迫害异端,在人权史上写下了最黑暗的一页。 事实上,中世纪是西方文明的一个生意盎然的时代。它在许许多多方面,都取得了不起的成果,不但使当时时代的民众受益,而且也对近现代人类文明的发展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一、中世纪的要素,第一个要素:罗马要素,罗马帝国的版图罗马法,第二个要素:日耳曼要素,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 重要的法律体系。,第三个要素:市民阶级要素,中世纪城市兴起,城市的标志是市民阶级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市民阶级的兴起意味着城市开始走向近代,商人、从事与商业活动相关职业的人们,手工业者、运输业从业者等人构成了最初的市民阶级。,第四个要素:基督教要素,基督教,是一个相信耶稣基督为救主的 一神论宗教。,圣经,基督教与圣经,基督教是指崇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的各个教派的统称,包括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以及其他一些小的宗教派别。据传,基督教最早是公元1世纪兴起于罗马帝国的东方,具体是巴勒斯坦地区犹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环境。313年,罗马帝国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80年,狄奥多西皇帝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国教,为罗马统治者服务。估计现在全球共有15亿至22亿的人信仰基督教,占世界总人口25%-30%。,教会是一个组织,它离不开活动规则,规则就是法律,因此,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实际上就是法律,被称为教会法。就基督教而言,它的教会法体现在它的经典圣经里面。十字架是基督教的标志。圣经有一百多万字,分为旧约和新约两部分。旧约全书是犹太教的经书,新约全书是耶稣基督以及其使徒的言行和故事的纪录。,基督教教义中的法律思想,(一) 教父学(二)圣经中的法律思想,(一) 教父学,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天国报应说,(二)圣经中的法律思想,第一,其内容贯穿着一种伦理化的法观念,一种超现实的价值取向。第二,主张国家和法律都来源于神。第三,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圣经宣传财产共有。第五,轻视富人,扶弱救贫。第六,圣经宣传守法。此外,教会在缓和刑罚的严厉性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基督教对中世纪及后世的影响,第一,对知识的影响。 “与古典时代的希腊罗马和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文明相比,西罗马帝国覆亡之后是一个智识停滞的时期。唯一照亮黑暗的寥落灯光是基督教会点燃的。”(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汪庆华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读写能力成为教士阶层的垄断,神父的著作是各有关中世纪政治与法学理论的唯一资料。,第二,对规则的影响,教会本身是一个组织,不能脱离规则而存在,因此,对教义的遵守,规范性、规制、服从的观念还是很快的注入到基督教教会中,又通过基督教对中世纪的统治贯彻到整个世界中去。,第三,对组织的影响,基督教会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认为上帝及其在人间的代表基督教会与教皇的权力应高于国王与国家的权力。这就向从未受过怀疑的国王与皇帝的权力提出致命的挑战,这是关系到其统治合法性的根本性问题。这也就是二元权力向一元权力的挑战。于是,世间事物不仅由一部分人说的算,而是至少有两部分或三部分人说的算。在国王、教皇与贵族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我们都知道,正义与法治的源泉是妥协与软弱,因而,中世纪的基督教会为近代文明埋下了智慧的种子。例如,主教授职权之争中亨利、格里高烈七世及贵族之间的斗争。这正如伯尔曼所言,“最后,达成了妥协,哪一方都没有取得完全的胜利。正是这次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的法律传统。”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7页。),第四,法律上的影响,西罗马帝国覆亡之后,基督教教会感到斯多葛哲学的诸多理论与自己有着情感上的亲和力,于是便把二者融合起来。而斯多葛学派的思想是通过西塞罗的著作留传下来的。所以,古希腊与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便在中世纪得到曲折的反映。,伯尔曼说,“没有对炼狱的恐惧与对最后审判的希望,西方法律传统就不会存在。”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5页。)所谓的“对炼狱的恐惧”就是相信上帝的存在,相信上天惩罚的存在。从另一方面讲就是上帝以及代表上帝的教会和教皇的权力对国王权力的分散与制约。所谓“对最后审判的希望”是指对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律审判的相信。这种相信建立在对法律的信任,对上帝的信任,对法官审判的信任以及对国王贵族教会遵守法律的信任基础之上。,第五,政治上的影响,中世纪的欧洲分崩离析,缺乏统一的世俗领导。此时,“欧洲好像一块四分五裂的破毛毯”。历史呼唤一种能够统一欧洲的力量,唯有基督教堪当此重任,于是,基督教起到了通过思想的统一维护政治统一的目的。,第六,对社会制度的影响,古希腊与古罗马都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其思想家无论多么开明,都无法超越历史的局限,都为奴隶制度唱赞歌,作辩护。在中世纪,基督教会宣言人类在上帝面前的平等,众生平等,作为上帝之子的人类在原则上是平等的等观点,当然,也不是十分彻底的平等观。但这毕竟是伟大的历史进步。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平等观一个是凭借了基督教,另一个凭借是古罗马的万民法思想。梁漱溟先生说,“中古封建的统治,既资藉于宗教,而宗教自身又复政治化。”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53页。),人种交融的地方盛产美女,帅哥;水流交融的地方盛产鱼虾;文化交融的地方盛产思想;朝代交融的地方盛产伟人;权力交融的地方盛产法治。罗马与日耳曼,教权与皇权,文明与野蛮,天国与世俗以及黑暗与文明的交融使得中世纪的思想充满了智慧,特色与妥协。,正是中世纪的黑暗衬托了以前文明及以后文明的辉煌,正是在中世纪修整了古希腊文明尤其是古罗马文明的狂飙突进与文明背后隐藏的阴影,也正是在中世纪各种文明各种权力互相冲突,互相妥协才能为近现代的政治文明与法治埋下有着最优秀基因的种子,并提供了让其成长的最好温床。,第二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简介:奥古斯丁:中世纪初期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他是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在罗马天主教系统,他被封为圣人和圣师,他的理论是宗教改革的救赎和恩典思想的源头。他最后皈依基督教的契机是“花园里的奇迹”。,据他的自传忏悔录记述,某日正当他在住所花园里为信仰而彷徨之际,耳边响起清脆的童声:“拿起,读吧!拿起,读吧!”他急忙翻开手边的圣经,恰是圣保罗的教诲赫然在目:“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奥古斯丁年轻时生活放荡,他感到这段话击中要害,“顿觉有一道恬静的光射到中心,驱散了阴霾笼罩的疑云”。387年复活节,他接受安布罗斯洗礼,正式加入基督教。最终成为教父思想的集大成者 。,名言,当你不问我“什么是时间”时,我觉得我知道“什么是时间”。但是当你问我“什么是时间”时,我仔细一想,我就糊涂了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时间,著作,著有忏悔录论三位一体上帝之城论自由意志论美与适合等。,忏悔录,法律思想体系,国家和法的起源两个世界的理论 自然法与正义法的分类,(一)国家和法的起源,奥古斯丁认为,国家与法乃是惩罚及救济犯罪的一种社会制度,起源于人类的堕落,是罪恶的产物。第一,国家和法是作为对人类腐败和堕落的惩罚。国家和法的正当性就是作为维护人间和平的工具。第二,国家和法的起源也是上帝理性的产物。第三,从神学世界观出发,提出君权神授论。,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奥古斯丁认为,自从人类祖先亚当、夏娃因犯罪而被贬人间之后,现实世界就被划分为两座城:“一座城由按照肉体生活的人组成,另一座城由按照灵性生活的人组成。”后者是“上帝之城”,它是上帝的“选民”即预定得救的基督徒的社会,这是一座永恒之城,在现世中代表着它的就是教会;前者是“尘世之城”,它是撒旦的领域,是肉体淫乱的渊薮,在现世中表现为异教徒的生活态度。,(二)“双城论”,第一,“两国”并存直接起因于亚当的堕落。第二,“两国”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以不同的爱为基础。第三,两国的生活性质不同。第四,强调和平与秩序。第五,“神国”和“俗国”不可分,相互联系,是今世和来世的人们共有的。只有末日审判时才能分开。奥古斯丁强调,教会承担着拯救全人类进入神国的责任,意在强调基督教会的统治。,(三)自然法与正义,自然法:自然法是人对上帝的真理或上帝的永恒法的智性参与。所谓“永恒法”,是规定着万物秩序的上帝的神圣理性,而人对永恒法的领悟就是自然法。正义: 正义是一个永恒的标准,先于国家存在而存在。正义是心灵的一种倾向,它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尊严。正义不是一个人的正义观,而是某种内在力量给予的东西。 正义与道德密不可分,正义的主要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所以要实现正义,首要的前提就是爱上帝、侍奉上帝。,(四)法律分类,神法是永恒的最高的法律,是上帝的理性和意志,是最高的理性和永久的真理,也就是正义。神法的要求:爱上帝、爱邻人、爱自己;不得伤害别人;尽力帮助别人,但首先要注意他自己;遵守职责和秩序。,人法是维护和平和秩序的一种手段。(治理国家的世俗法即人定法。)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维护和平和秩序,用命令来控制那些没有理性的人的各种欲望。特点:第一,必须以神法为基础,治理国家的世俗法应符合神法,人定法是从神法那里获得效力的;第二,它会因时因地改变;第三,它对人内心罪过不予惩罚,现实世界最重要的部分还要靠永恒法统治;第四,其作用只能预防犯罪、维护和平;第五,它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由君主制定和颁布,人人必须遵守,不得破坏。,第三节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托马斯阿奎那,一、生平和著作,托马斯阿奎那(公元12251274年),出生在意大利的一个笃信天主教的家庭。五岁时被送往隐修院接受初级教育,攻读当时中世纪学校规定的“七门自由艺术”(即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受到良好的教育。之后,阿奎那进入那不勒斯大学文学院哲学系攻读,接触到风靡当时的亚里士多德哲学。1244年学习尚未结束时,他决定参加多明尼克修会,表示献身于天主教和教会。此后,前后赴法国巴黎大学和德国科隆大学专门学习基督教神学和哲学。,1250年升为神父,不久,他登上巴黎大学的讲坛讲授神学和哲学,在此期间,他对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做了大量的注释,撰写了许多著作。包括论真理、反异教大全、神学纲要、神学大全和论万物的精神,其中神学大全充分体现了阿奎那的思想体系,包罗万象,被称之为基督教的一部百科全书。阿奎那也因此而称为“经院哲学之王”,20世纪中叶的马里旦也以“新托马斯主义”为名来建构自己的哲学体系,由此也可以看到阿奎那的影响。,法律思想,一、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政体论二、法律的概念和特征三、法律的分类,一、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政体论,(一)国家和法律起源 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在家庭的基础上自然发生的学说,即认为:“人天生是个社会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因此,国家源自于人的天然“合群性”。国家的起源依次经过家庭-村落国家。,(二)政体论,社会最初的、最基本的形式是父权制的家庭,君主同家庭之父是相似的,可以称为“人民的父亲”。国家是上帝的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象征,治理人民的国王则是上帝的一个仆人。托马斯认为在君主制、暴君制、贵族制、寡头制、平民制和暴民制(民主制)六种政体中,平民政治、贵族政治和君主政治是正义统治。而暴民政治、寡头政治和暴君政治是不正义统治。其中,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三)关于国家的目的,政治社会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幸福,而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不仅是德风广播,而且要通过有德行的生活(基督教的生活)以达到享受上帝的快乐的目的。不过世俗国家只能引导人们趋向这个终极目的,却不能达到,只有教会才有这个力量。,(四)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关系,君主的任务有三:确立他所统治社会的安宁;保证不让任何事情来破坏这样建立起来的安宁;费尽心机继续扩大这种福利。在神学大全中,表明了自己的基本倾向是“双剑论”,即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都来源于上帝,其差别就在于分工的不同:在涉及有关拯救灵魂的事情上,人们应当服从宗教权力,再服从世俗权力;在涉及社会福利的事情上,人们应服从的是世俗权力,而不是宗教权力。同时强调,“世俗权力只服从宗教权力,犹肉体之服从灵魂”。,二、法律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的概念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它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主所发出的实践理性的某种命令。,(二)法律的特征,两个基本特点:法律是指导人们行动的规则,同时又是一种强制力量。五个属性:政治性;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目的性。,三、法律的分类,永恒法(神的自然法),在上帝的心灵中,存在一种按其目的安排万物秩序的计划,这种计划就是永恒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神的自然法,是宇宙间最高的法,是一切法律的渊源。,自然法(人的自然法),自然法是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是沟通自然法与永恒法的心灵渠道。自然法有三条原则:自保原则,要自我保存,既是个人的也是整个人了的自我保存。即生命权的延续,才谈得上也上帝沟通,自我修行;二是本能原则,自然教给人类和其它动物共有的天性。三是向善原则,人与动物的区别,人的理性促使调整人类向善。,人法(人的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世俗的法律。人法的特点:第一,人法从自然法中来。第二,人法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的。第三,人法应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加以颁布,只有国王有权颁布。第四,人法的内容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调整的。第五,人法是支配人类行动的准则。,神法(神的成文法),即圣经和神启,它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由上帝恩赐给人类的,人类需要神法的理由:第一,人有追求永恒福祉的目的,而这超出了人类天然才能的目的。第二,人的判断不可靠,其行动要遵循绝地无误的、神所赋予的法律。第三,人法只能规定人的行为而不能够指挥和规定人的内心活动,人又必然得过道德生活,所以有神法补充的必要。第四,人法不可能禁止和惩罚一切罪刑,而神法可以弥补人法的不足。,二、神意国家观,1、阿奎那的双重理论来源。一是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即认为国家是人的合群天性使然的观点;二是奥古斯丁的国家观,即天国和地国的起源论。阿奎那同亚里士多德一样承认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但阿奎那又有和亚里士多德完全不同的地方,他认为人的理性是由上帝赋予的,之一点就和奥古斯丁有了异曲同工之妙。,同时,阿奎那的理性观与近代思想家们所主张的理性观不相同,前者的前提是肯定上帝的存在并承认神的理性支配着宇宙。上帝既创造人,又赋予人以理性。人的理性不过是神性体现,目的在于应到人认识上帝的存在。在上帝的“启示”下,人的理性才逐渐从不完善到趋于完善阶段,人类的行为才能逐渐符合至善的目的。一句话,上帝是万能的,在上帝面前,人不是完全独立的,人要依赖和仰仗上帝。而后者最大的特点,也是对历史的最大贡献在于,是人从上帝的重重束缚中解放出来,人重新成为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的理性。,2、国家的定义与目的。,国家是“政治社会”或“城市”,国家的目的是谋取社会的共同幸福(公共幸福)。社会的共同幸福“就是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已达到享受上帝的快乐的目的”。(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5页),他还说,“享受上帝的快乐这一目的,并不是单靠人类的德性就能达到的,而是要靠神的恩赐”,“只有神的统治而不是人类的政权才能导致我们达到这个目的”。在这里,他有两个目的,于是国家要服从教皇,世俗的事物要服从宗教的事务,世俗的政权要服从神权,人们要服从神的统治。二是国家要提供条件保证这个目的,这也是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之一。,三、封建等级秩序观,关于国家的统治秩序的基本点,阿奎那也是借助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不平等观,对封建秩序作了符合神权统治的解释。,1、不平等的秩序。,阿奎那认为,国家的产生即是一种秩序的形成,即有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权威与服从的关系,奴隶与自由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人们之间是天然不平等的,人有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上的差别,由这些差别造成的不平等,也是天意的安排。既然自然秩序和人类社会是不平等的,统治,支配与服从就是自然的,符合神意的。但无论什么人,都要服从上帝的统治与安排。,2、三种服从关系。,第一种是无罪状态下的服从,如臣民服从君主,妇女服从丈夫,这是人的本性使然。他说,“即使是在无罪状态下,总有一些人是管辖另一些人的。”(101页)第二种是为赎罪而服从,这种服从是奴隶式的。人类因为有罪而服从,服从是对原罪的惩罚。第三种是宗教服从。这是最高的和最终的服从。宗教服从就是服从上帝。,3、学说本质。,社会是基督教社会,为了维护基督教会的统治,他是极端自私和蛮横的。,四、君主政体论,阿奎那一方面追随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也鼓吹过亚里士多德提倡过的混合政体。但另一方面,阿奎那也表现出对君主制的钟爱与倾心。,原因有三,第一,君主制能最有效地实现社会的目的。一个由个人组成的多样体需要统一作为约束。所以,与其让那些达成协议的许多人统治,还不如由一个人统治的好。第二,君主制是最接近自然的方式。而最接近自然过程的办法就是最好的办法。他说,“在自然界,支配权总是操纵在单一的个体手中。”(48页)“人类社会中最好的政体就是由一人所掌握的政体。”(49页)如心起推动作用,蜜蜂群受蜂王指挥,灵魂统治躯体,上帝主宰宇宙。,第三,人类社会的经验证明它是最好的政体。那些不是由一个人统治的城市或省份,常常由于倾轧而陷于分裂,反之,有一个国王统治的城市和省份却是一片升平气象,民情欢腾。所以,上帝安排一个君主来统治大众,这是上帝的巨大恩惠。,五、关于法和法律的概念。,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是理性的精神,法律是理性的具体形式,是法的外化。“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51页)法律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106页),六、关于法律的分类,法律有四种类型: 永恒法 自然法 人法 神法,1、永恒法。,永恒法是上帝对宇宙秩序的合理安排,是上帝领导和指导整个宇宙的规范。第一,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想。第二,永恒法是上帝的施政计划。作为观念的东西,他是上帝的理性,是万法之源。,2、自然法。,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 自然法是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指导人类社会的法。它是神的荣光在人类身上留下的痕迹。 自然法具有普遍性不变性和增益性。增益性是指自然法的内容可以增加或附加,也可以删除某些内容。,3、人法。,人法,也即人定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人法是为人们享受和平,过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4、神法。,神法,是神祇法,基督教徒的新旧约全书等都是神法。它是自然法的增益,神恩的礼物,是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十进制各项罪恶的安排,是促使人们的内心怎样向善的安排。,神法存在的必要性:一是,人注定要追求一个永恒福值的目的,为了这一目的,不但要接受自然法和人法的指导,而且要接受神法的指导。二是,人类的判断是不可靠的,特别是在偶然的,特殊的问题上更是如此,而神的法律是不可能发生错误的。三是,人类的法律不足以指挥和规定内心的动作,因而就有必要再加上一种神的法律。四是,人类的法律既不能惩罚又甚至不能禁止一切罪恶。神法却可以防止各式各样的罪恶。,第四节 马基雅维利法律思想,第四节 马基雅弗利,马基雅弗利出生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他生活和著述的时代是意大利文艺复兴的鼎盛时期,他是文艺复兴的产儿。因此,他的政治学说充分体现了文艺复兴的精神。我们都知道中世纪是神的世纪,一切都在神学的统治之下。文艺复兴就是要复兴上古文明的精神,从神的庇护和阴影中走出来,从神的世纪重回人的世纪。所以说,马基雅弗利的最大贡献在于把人重新变成独立的人。,一、论人性,1、马基雅弗利认为,现世的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功利和安全。在这种人面前空谈道德尊严和人生的高贵是没有意义的,用自然规律和神圣法规约束人也是枉费心机,因此,他完全否定了道德与宗教的作用。大家想,马基雅弗利在这里主要是反对道德呢还是主要反对宗教呢?,2、马基雅弗利认为,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人不要服从命运,听任命运的摆布,人要征服命运,驾驭命运。这也是强调人在神的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而要摆脱神的主宰。,二、论权力,1、马基雅弗利政治学的基本内容就是权力。他认为政治就是权力、权术。权力本身就是目的,终极目的,不必管权力是否正义掌握权力的人不必是上帝的代表,也不必是品德优良的人,只要具备夺取权力的技巧,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就应独享其权力,2、君主要靠什么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呢?一要靠法律,二要靠军队,且良好的法律要靠良好的军队作保障他说:一切国家,无论是新的国家,旧的国家或者混合国,其主要的基础扬长避短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军队,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同时如果那里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一定会有良好的法律(意马基雅弗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8页),三、论政体,马基雅弗利的政体思想基本上是重复古代思想家的思想,没有太多的创意。有一点比较有特色的是将君主国进行分类,分为世袭的君主国,全新的君主国,市民的君主国和教会的君主国。全新的君主国是指由他人武力和由于幸运而获得。,四、论统治权术,这是马基雅弗利最有代表性的思想,也是他的著作被人们关注尤其是被统治者重视的重要原因。所谓的“君人南面之术”。 一是赞扬和责难,二是慷慨和吝啬,三是爱戴和畏惧,四是守信和无信。,君主要特别善于运用野兽的方法,他说,“他就应当同时效法狐狸和狮子。由于狮子不能够防止自己落入陷阱,而狐狸则不能抵御豺狼。因此,君主必须是一条狐狸以便认识陷阱,同时又必须是一头狮子,以便使豺狼惊骇。”(君主论,83页),1530-1596,第五节 布丹的法律思想,背景:阿奎那是中世纪盛世的产儿,他的思想集中体现了中世纪神学的法律观点。在中世纪晚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资产阶级想要发展自己的经济、政治与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迫切要求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而这种要求是和中世纪基督教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完全冲突的。我们知道,思想是时代的产物,时势造英雄,一种学说能否具有历史价值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时代价值,现世感越强的思想越是流传得久远,只有现在的才是历史的。,一种思想能否在产生之初就为统治者所重视,能否成为有力的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满足政治统治的需要。处于中世纪晚期的布丹和马基雅弗利的思想代表了新兴的中产阶级的利益,故而,能够在历史上留下了自己的轨迹。,一种思想能否在产生之初就为统治者所重视,能否成为有力的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满足政治统治的需要。处于中世纪晚期的布丹和马基雅弗利的思想代表了新兴的中产阶级的利益,故而,能够在历史上留下了自己的轨迹。,布丹生活在16世纪的法国。当时的法国在独立的国家君主的领导之下,实现了政治统一,但是政治统治者的权威极不巩固,理论上国王拥有最高权力,但实际上他的权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教士、贵族享有广泛特权,制约着王权。而资产阶级的发展要求一个强有力的民族国家,一个强有力的王权,以及和平安全有秩序的环境。当时的资产阶级不需要依靠宗教的支撑,而是要新的保卫措施来巩固世俗的民族国家。布丹的法律思想便应运而生了。,1、国家起源及定义,布丹认为,国家最终是从家庭中产生的,人的本性要求人组成家庭,许多家庭彼此联合又形成国家。国家的产生带有家庭的特点:一是,家庭中成员间不平等,国家中所有人也不平等,强制平等违反人性:二是,家庭要有私有财产,国家也需要私有财产,否则国家就不能维持存在;三是,家庭中家长有至上权威、绝对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标志,没有主权国将不国。,布丹认为,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正义,或指遵循自然法,这样就把国家同强盗集团、非法组织区别开来,还把它同家庭区别开来。布丹很有创意的地方在于将国家与政府区别开来。把国家与政府区别就意味着防止政府以国家和民族的名义侵吞人民的权利。,2、论政府形式,布丹认为,一个统一的法律上的首脑作为真正国家的标志,君主制中主权属于国王,各等级的职能具有顾问性质,君主可以和顾问商量,但不受提建议的限制。如果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同时属于不同机关,那么就不成其为国家,而只能是无政府状态。同样道理,主权是最高权力,这种权力是不能分割的,不能由不同机关来代表和行使,所以,布丹是坚决反对分权的。,布丹认为,君主制分为三类,一是暴君的君主国,暴君置自然法、神意法与万民法于不顾,任意对人民施行暴政。二是专制的君主国,君主统治人民如同家长统治奴隶一样。三是明君的君主制,在明君的统治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很安全,有保障,明君尊重自然法、神意法和万民法。布丹当然选择第三种。 布丹反对混合政体论,这与布丹坚持君主制和主权的不可分割有密切的关系。,3、论主权,布丹最有特色、最突出的思想是主权论,这也是他的思想能被当时的时代所接受并流传久远的最根本原因。 布丹认为,主权的定义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大家想,为何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强调主权、君权要受法律的约束,强调法律,尤其是自然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反倒是在中世纪思想家们又开始强调主权高于法律了。这是为什么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时代赋予了中世纪的思想以新的历史使命。中世纪基督教、教皇与教士阶层垄断了社会中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各项事务,王权与主权都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压迫,人民呼唤统一的、强有力的民族国家,于是,思想家就要为主权及主权国家“鼓与呼”。举例:李白与杜甫的区别。康有为与梁启超的区别。,布丹认为,根据主权的定义可以推导出主权的性质与特点。一是它是最高权力,绝对的权力,它可以绝对地支配人们的财富、生命和整个国家的权力。强调这个最高就是针对教权与王权和主权的斗争。二是,它不受法律限制,因为主权者是立法者,因此不能受法律限制。也是强调主权者的地位。三是,它是永恒的,不受时间限制。四是,它是不能转让的权力。五是,它是广泛的权力。这几个特征都充分体现了主权与王权在中世纪受到的压抑与想要产生的巨大反弹。,4、论法律,布丹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主权者意志的行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 布丹认为,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神意法与基本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神意法即教会法、圣经、上帝的意志。基本法指国家基础法,如法国的撒克利法,对其不能破坏和禁止。我想,可能基本法是指宪法和国家中最重要的法律,比如十二铜表法之于古罗马,法国民法典之于法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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