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加我市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docx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通告 三府2008137号近期以来,我市接连发生“5·13”、“6·11”两起亡人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深刻吸取教训,从根本上遏制亡人和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切实重视并抓好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将此次排查整治的工作效果与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防火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重点抓好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合用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店)、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家庭旅馆、出租屋、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等易发火灾事故场所的消防检查,突出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组织制度不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不善,违章装修改造,消防疏散通道不畅,灭火器材不足,人货混居等问题。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四、各区、镇、农场、居(村)民委员会、派出所要会同房产管理等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辖区“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住房进行防火检查,解决人货混居、疏散通道不足不畅、电线老化及乱拉乱接、用火用电用气不当等问题,经常性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五、对存有“三合一”、“多合一”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分离,严格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宿与储存、经营使用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标准。的通知(三府办2008128号)中的标准执行。自通告发布起15日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不合格的,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营业证照等行政处罚。六、全体市民应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要积极报告。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从严处理;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对其责任人员及失职、渎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三府200814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海南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机构,不定编,不定级。其成员聘任、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助理由市法制办公室配备。特此通知。附件:1、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三亚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名单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一日附件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法律顾问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机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三)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各区镇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五)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六)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七)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第四条 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成人员除首席法律顾问外,由兼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组成。兼职法律顾问由市属各部门适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公职律师和社会执业律师组成。人数不限。专职法律顾问7名,由能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市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组成,不足部分通过社会招考形式择优聘用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士。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由市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其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和聘期,聘用合同须报市政府批准,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备案。法律顾问室首席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法律顾问室法律助理由市法制办公室现职公务员若干名担任。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室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室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室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室成员参与的,由市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第七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第八条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第十条市法律顾问室承办案件时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临时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代理费按相关规定支付。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室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8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成员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法制办公室于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三亚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名单首席法律顾问:关 平(三亚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兼职法律顾问:何世刚(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职律师)詹和泉(三亚市政府国有股权管理办公室公职律师)冯生成(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现聘常年法律顾问)汪世业(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聘常年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张 宏(三亚市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三府200814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南山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三亚历史文化名镇管理委员会。二、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涉及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内的规划编制、建设、张贴广告和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日QSF200802001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0814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一日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淡储工作),加强化肥淡储管理和市场调控能力,保障我市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琼府办2007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出资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第四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不超过6千吨实物,其中:复合肥2千吨,钾肥1.5千吨,磷肥1千吨,小颗粒尿素1.5千吨。第五条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单位由市供销合作联社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定。第六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3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淡储总量之和、平均库存不低于淡储总量的40%,调入淡储化肥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七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市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我市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外销或出口。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检查。第九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由市供销社负责制表),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第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应对承储企业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处理发现的有关问题。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其他补贴。第十二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依照信贷原则提供贷款,承储企业应按时还贷。第十三条 淡储化肥由政府负担的贴息资金,从市财政价调基金中安排解决。淡储化肥购进成本按照承储企业购进淡储化肥实际进价加上合理的运杂费逐年确定。政府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确认的购进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贴息资金的审核:承储企业申请付贴息时,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请表(由市供销社负责制表),连同企业支付储备贷款利息凭证、调入区内化肥的运输票证和购进化肥票证等有关票据资料,经市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和拨付:贴息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在承储企业购进化肥3个月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市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储备期间3个月的贴息;第二次拨付在化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储企业申请,市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市财政局清算拨付储备期间的贴息。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的贴息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市供销合作联社,再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拨付给承储企业。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价格由物价部门监控。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化肥淡储工作。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按职能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1日起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亚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 三府200814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文件要求,三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查时间: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二、调查范围: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三、调查目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四、调查主要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实地调查全市城镇以外每个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城镇土地调查,查清我市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四至、面积、用途等。五、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和个人必须配合、协助土地调查工作人员的调查测量工作,履行现场指界义务,如实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协助处理各类权属纠纷。特此通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一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三府200816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2009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三亚市2009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为了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及海南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以三亚市 20082012 年住房建设规划为依据,在 2009 年住房建设计划的基础上,制定 2009 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本市的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和相关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与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相吻合的住房消费模式。从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出发,确定本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廉租住房供求,按分期建设分批安排的办法实施,最终达到解决本市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目的。 二、本年度住房建设供应量 按照我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实际需求,2009年我市拟提供廉租住房 2128 套。其中月川湿地公园“凤凰小区” 10 万平方米, 1860 套;南田农场 0.4 万平方米, 100 套;南新农场 0.24 万平方米, 48 套;南岛农场 0.16 万平方米, 32 套;立才农场 0.31 万平方米, 62 套;南滨农场 0.4 万平方米, 80 套。 三、廉租住房用地供给 2009年,我市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用地 48 万平方米,具体从月川湿地公园、南田农场、南新农场、南岛农场、立才农场、南滨农场地块解决,目前月川湿地公园地块正在规划报建中。 四、初步概算建设总投资 廉租住房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 2128 套,套型建筑面积平均为 50 平方米,建筑成本按框架结构高层( 10 层以上)每平方米约 2000 元,拟投资资金 2.4 亿元。 附: 2009 年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一览表(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三亚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修订稿)的通知 三府200816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三亚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三亚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三亚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和岛外人士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亚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三亚市区以及三亚市域的南田农场、南新农场、南岛农场、立才农场和南滨农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第四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第五条 市房产、规划、国土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附件。第二章住房发展方向与需求第七条 三亚城市发展规划根据三亚市规划,三亚市区发展方向为拓展两翼滨海度假区,提升中心城区。旅游房地产是三亚旅游发展的深化,是未来人类休闲度假生活的重要方式,因而三亚市住宅建设在满足三亚市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基础上,重点发展高品位、高档次旅游房地产,近期侧重酒店式公寓的建设。滨海土地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旅游度假的发展,其建设应主要面向度假者而非投资者,产业重心应转移到旅游度假产业而非停留在一般性房地产业上。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旧城片区河东、河西以及月川片区、红沙组团、凤凰水城、三亚湾新城。第八条 “十一五”期间住房需求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我市新增住房总需求为593万平方米。依据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商品住房532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8608套、建筑面积6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5390套、经济适用住房26万平方米3218套)。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与策略第九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旅游房地产及第二居住地住房建设,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区域指引规划期内,下列区域作为住房建设的主要区域:临春开发区(山水国际)80万平方米;凤凰水城120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月川村、榕根村、四更园村、南边海村、海坡村)50万平方米;丹州小区(卓达公司)30万平方米;三亚湾新城50万平方米;鹿回头开发区30万平方米。其余为存量和新增土地的住房面积160万平方米(凤凰岛、海螺村区、东岸村、南边海山坡、海坡、市区内等区域)。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住房结构比例和户型标准执行。中户型80平方米,小户型60平方米,户型面积比例为中户型占60%,小户型占40%。为了充分利用三亚市有限的土地资源,商品住房的建设以中高档为主,中高档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国内外人士在三亚作为第二居所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指引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2008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2009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18万平方米;2010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14万平方米;2011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24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32万平方米。规划期内,每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面积为:2008年,廉租住房面积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面积10万平方米;2009年廉租住房面积1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面积10万平方米;2010年,廉租住房面积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面积2万平方米;2011年廉租住房面积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面积2万平方米,;2012年廉租住房面积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面积2万平方米。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空间指引规划期内,第九条所列区域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南边海片区、月川村、四更园和海坡村应作为重点旧城改造对象,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规划期内,应当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三亚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第四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重点项目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为了保证三亚市住房建设能持续稳定发展,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为9000亩,2008年1600亩,2009年为1800亩,2010年为1700亩,2011年为1900亩,2012为2000亩。其中,规划期内,61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用地已落实,共计431亩(原天涯水泥厂93亩、荔枝沟村49亩、月川湿地公园120亩、红沙安置区61亩、南田农场26亩、南新农场16亩、南岛农场17亩、立才农场21亩、南滨农场28)。2008年,142亩;2009年,120亩;2010年,56亩;2011年,56亩;2012年,57亩。第五章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第十六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第十七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第十八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第十九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第二十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商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第二十一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第二十三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规划期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第二十五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具体应用由三亚市房产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三亚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修订稿)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立住房建设计划(规划)编制公布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和建设部办公厅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制定和公布的函,结合本市实际,以三亚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为依据,根据三亚市住房需求,在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一、指导思想2009年,本市住房建设计划,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和相关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起与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相吻合的住房消费模式。从财政的实际能力和职工居民的住房消费水平出发,确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规模和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供求,按分期建设分批安排的办法实施,最终达到解决本市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目的。二、本年度住房建设供应量(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国务院新颁布的200724号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测算,2009年,我市住房需求按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须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万平方米,共1333套,建廉租住房12万平方米,共1860套。(二)商品住房建设2009年我市商品房住房建设面积为96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主要集中在几片大的开发项目上,半山半岛10万平方米、山水国际10万平方米、三亚湾新城15万平方米、卓达丹州小区15万平方米、凤凰水城15万平方米、兰海公司和卓达公司开发面积15万平方米,共计约75万平方米,其余市区零星地块开发量约21万平方米。三、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给2009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共21万平方米的供求,其建设用地从月川湿地公园地块解决。此地块正在规划报建之中。四、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一)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二)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四)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五)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商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七)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八)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规划期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九)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十)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QSF200802001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港船舶管理的通告 三府2008163号为加强三亚港停泊、进出港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三亚港水域船舶停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在三亚港水域锚泊的船舶,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内抛锚停泊。二、船舶在锚泊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显示信号。三、在三亚西河水域停泊区锚泊的船舶,船头应向河道上游方向整齐并排停泊。每排船舶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40米。四、在三亚东河水域停泊区锚泊的船舶,应顺航道船头向河道上游方向整齐并排停泊。每排船舶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40米。五、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三亚大桥、潮见桥两侧100米范围内以及两桥上游的河道水域内停泊。六、严禁船舶乱停乱靠;严禁未经海事和渔政等部门登记的船舶出海作业;严禁非法造船活动;严禁未经批准的船舶擅自载运游客违规从事海上旅游业;严禁设立非法加油站(点)。七、凡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QSF2008020012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817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