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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资产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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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资产论.docx

    水资源资产论:第一节 水资源资产概论第八章 水资源资产论水资源资产是难以替代的资产,随着水资源短缺加剧,水资源成为研究的热点和焦点之一。本章在分析水资源资产面临的挑战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水资源资产产权(水权)、水资源资产市场、水资源资产投资政策、水资源资产科技政策、水资源资产管理及其能力建设。第一节 水资源资产概论一、水资源资产现状(一) 世界水资源概况水是地球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表9-1-1是地球水圈赋存于各种介质中的水分布情况。 水圈是地球“四圈”中最活跃的圈层。在水圈内,水主要以液态形式存在,其次是以气态形式存在于大气,第三以冰雪等固态形式分布于南北极和陆地高山上。从表9-1-1可以看出,地球上总储水量约为13.86亿立方公里,其中96.54贮存于海洋中,97.47%为咸水,淡水仅占总水量的2.53%,且主要分布在冰川与永久积雪之中。如果考虑现有的经济、技术能力,扣除无法取用的冰川和高山顶上的冰雪储量,理论上可以开发利用的淡水不到地球总水量1。据有关资料统计,大陆稳定淡水量所占比例为:欧洲为43%,非洲45%,北美洲40%,南美洲38%,大洋洲位5%。水资源资产就是1%淡水总量的一部分,但究竟其数量如何,目前难以准确估算。(二) 中国水资源概况我国水资源总量见表9-1-2。 表9-1-2是根据19561979年24年间水文资料平均的结果。我国平均降水总量为61889亿立方米,比全球陆地平均值为低20%。在这些降水中,44%形成径流,径流总量为27115亿立方米,其余56%返回空中。地下水排泄量为6780亿立方米,冰川融水补给为560亿立方米,从国境外流入的水量为172亿立方米。全国土壤水通量为4.2万亿立方米,其中16%补给地下水层,另外的84%被土壤和植被蒸发。我国计有地下水资源量为8288亿立方米地下水通过人工开采与潜水蒸发的形式消耗,我国平均年潜水蒸发量北方平原地区为844亿立方米,南方平原区为119亿立方米。如果扣除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的重复量,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立方米。表9-1-2还表明,我国的水资源主要分布于长江流域、珠江(包括华南诸河)和西南诸河,占总水量的71.73%,人口最为密集的海滦河流域只占了1.5%。水资源量并不等于水资源资产量,如洪水能给国民经济和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它不是水资源资产,但如果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如建立水库将其储存起来,洪水可以转化为水资源资产。水资源与水资源资产密切相关,从水资源量的情况可以了解水资源资产状况。从总量上来看,水资源量大于水资源资产。二、水资源资产特征水资源资产不同于其它资源资产,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时空分异性水资源资产具有明显的时空分异性,主要由降水的时空性决定的。受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年影响,降水地区分布不均匀,我国东南部湿润多雨,向西北内陆逐步递减。我国各地降水可以划分为5个类型地带:十分湿润带、湿润带、过渡带、干旱带和十分干旱带。从时间上来看,我国降水年内分配极不均匀,大部分地区69月降水量占全年的6090%,我国水资源中2/3左右的水资源是以洪水形式存在的。由于受季风气候的影响,我国降水量年际变化较大,大部分地区年降水量变差系数在0.4以上,个别地区高达0.7以上。2、流动性水是流动的,这就决定了水资源特征具有流动性。水资源在河道内流动,由于其河岸社会经济环境的差异,使得单位水资源资产的价值不断发生变化,形成系列的“价值流”(姜文来,1998)。正因为如此,水资源资产的移动可以通过“渠道”进行转移,形成各种方式的“调水工程”,使水资源资产在空间上进行重新布局。3、易污染性水资源资产是量与质的统一。由于水具有可溶性的物理性质,导致水资源资产具有非常容易受到污染的特性。如果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水的自净能力,水资源资产就会受到污染,导致其价值受损,甚至出现“负价值”(姜文来,1994),所以,在保护水资源资产时,保证水资源资产质量不变化是重要的内容。当然,导致水资源资产受污染的因素是面源和点源,从目前情况来看,面源治理比点源更加困难,有资料显示,我国面源污染占COD的比例为1/4作用,个别更高,云南滇池94%的SS、84%COD、58%TP来源于非点源。4、难以替代性水资源资产是特殊的资源,它在生产生活、生态系统中扮演了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难以替代性成为水资源资产的重要特性之一。这种特性,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为争夺水资源资产发生战争。5、缺乏贸易性水资源资产运输的不经济性,导致了其长途运输是比较困难的,这样,在国际贸易中,直接水资源资产的贸易很难实现,即便是在国内,水资源资产的贸易也不多,水资源资产缺乏国际贸易性。但可以通过间接的贸易形式进行。6、循环性从总体上来看,水资源总量在地球上是恒定不变的,这是因为水是循环的。水资源资产的循环性是由水的循环性质决定的。他存在水文大循环和小循环。在生产上,水资源资产可以循环利用。三、水资源资产面临的挑战水资源问题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不仅影响、制约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将成为21世纪全球资源环境的首要问题,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将由此引起战争。继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发出“水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以来,水资源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且愈来愈严重,为此,1994年,在近80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出席的首次国际饮用水和环境会议上,UNEP主任伊丽莎白·多德斯韦尔呼吁世界各国采取一致的行动,象解决臭氧层问题那样,认真解决非常现实的水资源危机。最近,受联合国粮农组织、环境署、开发计划署、科教文组织和世界银行资助的“世界水委员会”成立了“21世纪水世界委员会”,其主要工作就是指导制定21世纪水、生命和环境的长期构想,站在人类未来的高度,满足未来对水的需求和保证可持续用水。该委员会在1999年4月1516日,在上海召开了一次工作会议,探讨提出中国21世纪水的展望与构想的可能性,并在2001年“世界水日”召开的第二次世界水论坛与部长级会议,提出该委员会对21世纪水的展望报告以及世界21世纪水的行动建议。中国水资源问题更加严重,毫不夸张地说,21世纪水资源安全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学术界通常将我国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形象地概括为“水多、水少、水赃”。21世纪,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有愈衍愈烈的趋势,同时出现许多新新情况,导致21世纪中国水资源问题更加严峻,主要表现在(姜文来,2000):1 水资源供需矛盾达到白炽化目前,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比较严重。在全国640个城市中,缺水城市达300多个,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114个,日缺水1600万吨,每年因缺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全国每年因缺水少产粮食700800亿kg。21世纪,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表9-1-3是我国水资源供需状况表。 根据表9-1-3,2030年,全国需水量为7119亿立方米,此时可供水量为6990亿立方米,可利用量为6800亿立方米,缺水量为229亿立方米。2050年,全国需水量为7319亿立方米,此时可供水量为7300亿立方米,可利用量为7050亿立方米,缺水量为269亿立方米。值得说明的是,在19491994的46年间,我国的供水量仅增加4 000亿m3,在此期间水资源开采利用较容易,难度较小,如果在今后30余年水资源供水量增加到4 00045 00亿m3,完成这项任务非常艰巨。由此可见,21世纪我国水资源供需面临非常严峻形势,如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上没有大的突破,在管理上不能适应这种残酷的现实,水资源很难支持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需求,水资源危机将成为所有资源问题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它将威胁中华民族的腾飞,前景十分令人担忧!2 水质危机所导致的水资源危机大于水量的危机水资源是量与质的高度统一,21世纪我国面临着水量的危机,同时水质危机更加严重,甚至因水质问题所导致的水资源危机大于水量危机。目前,无论是地表水还是地下水,我国的水质污染非常严重。根据2001年对全国7大水系752个重点监测断面数据,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和类标准水质只占29.5%,属于水质占17.7%、类和超类标准的占52.8%,其中,7大水系干流154个国控断面中,、和类标准水质占50.6%,属于水质占26.0%、类和超类标准的占23.4%,我国河流长度有70.5%被污染,约占2/3以上,可见我国地表水资源污染非常严重。即便是各水系干流,类水质以上占49.4%,即一半的断面受到污染,可见我国的水质污染非常严重。我国地表水资源污染严重,地下水资源污染也不容乐观。“八五”期间水利部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了中国水资源质量评价,其结果表明,我国北方五省区和海河流域地下水资源,无论是农村(包括牧区)还是城市,浅层水或深层水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局部地区(主要是城市周围、排污河两侧及污水灌区)和部分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污染呈上升趋势。具体而言,根据北方五省区(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1 995眼地下水监测井点的水质资料,在69个城市中,类水质的城市不存在,类水质的城市只有10个,只占14.5%,类水质城市有22个,占31.9%,、类水质的城市有37个,占评价城市总数的53.6%,即1/2以上城市的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进入21世纪,虽然随着我国环境治理力度加大,水质恶化的势头有所控制,但从总体上来判断,水质恶化的趋势不可避免,从空间上,将由大陆向海洋,从城市到农村扩展,如果不采取有利的措施,一些城市、地区或流域甚至全国可能发生水质危机,可以说,水质危机危害远远超过水量危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3 水资源“农转非”严重,水权成为重大问题“农转非”是指农业水资源通过不同的途径改作它用,导致单位水资源所产生的效益高于原有的水资源利用模式。从世界角度来看,这是一种趋势,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比较效益在发挥导向作用,可以估算,单位水资源所产生的农业效益远远低于工业所产生的效益。我国水资源“农转非”现象更加普遍,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趋势更加明显。表9-1-4是我国建国以来农业、城市、工业的水资源所占比例情况,他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水资源“农转非”的趋势(姜文来,2000)。 表9-1-4表明,1949年我国农业用水量约为1001亿m3,占全国总用水量1031亿m3的97.1%,到1998年,该比例下降到74.65%,与此同时,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比例由2.9%上升到24.6。目前,还没有可靠的统计说明有多少农业水资源被城市和工业所挤占。我们做了一个假设:如果以1949年的比例为基准进行估算,那么1998年约有1222.9亿m3水资源被转移到工业和城市生活,其中工业用水接受了983.7亿m3,城市生活用水接纳了239.1亿m3,即便是以1980年为基准,也有771.7亿m3水资源总量被转移利用,尽管此数字并不确切,但他足以说明水资源“农转非”的趋势。21世纪,水资源农转非的现象更加明显。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50年,全国需水构成比例为农业:城市生活=54:46,即农业用水占54%,城市生活用水占46%,如果仍以1949年的比例为基准,那么到2050年将有3427亿m3水资源被转移。大量的水资源“农转非”并没有制约农业的持续发展,仅以粮食生产为例,1949年只生产粮食1132亿kg,1998年则达到49000亿kg。水资源只是农业持续发展众多因素中重要因素之一,农业用水向城市生活和工业转移没有根本影响农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优质种子、化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其中农业节水技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水资源“农转非”挤占了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农业水资源资产,他迫使农业生产走高效用水之路,因而促进了农业节水技术的发展,其最终结果是水资源资产增殖。水资源“农转非”并不是无限的,它有量的限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水资源“农转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水权。关于水权问题,我们在下节中将详细论述。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水权问题更加突出,必须认真研究水权取得、水权的交易、水权的实现与水权调控等系列重大问题,使“农转非”问题在水权方面得到圆满解决,如果对此忽视,那么必将引发系列社会矛盾。4 水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更加严重为了满足21世纪水资源需求,必将加大水资源开采力度,水资源过渡开发,无疑会导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通常认为,当径流量利用率超过20%时就会对水环境产生很大影响,超过50%时则会产生严重影响,目前,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达19%,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倍,个别地区更高,如1995年松海黄淮等片开发利用率已达50%以上。据预测,到2050年全国地表水资源利用率为27%,除西南诸河利用率较低外(12%),其他各流域均超过20%,特别是海滦河、淮河、黄河地表水资源利用率均超过50%,分别为62%、60%和56%。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也将达到相当程度。2050年,全国地下水利用率平均为64%,除内陆河较低外(27%),其他流域(不含西南诸河)地下水利用率均大于56%,特别是海滦河、淮河、黄河地下利用率将分别高达100%、74%、93%。过度开采地下水会引起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海水倒灌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在目前水地下水资源开发条件下,全国已经出现区域性地下漏斗56个总面积大于8.2万平方公里,地层沉陷的城市达50余个,其中北京的沉降面积达800平方公里,环渤海平原区由于海水倒灌影响面积已达186万亩(姜文来,2001)。水资源资产论:第二节 水资源资产产权第八章 水资源资产论水资源资产是难以替代的资产,随着水资源短缺加剧,水资源成为研究的热点和焦点之一。本章在分析水资源资产面临的挑战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水资源资产产权(水权)、水资源资产市场、水资源资产投资政策、水资源资产科技政策、水资源资产管理及其能力建设。第二节 水资源资产产权一、水权基本概念及特征综观国内外,水权尚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研究者常常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界定,作者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水权与一般的资产产权不同,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姜文来,2000):1、水权现实非排他性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样导致了水权二元结构的存在。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约束的水权具有无限的排他性,但从实践上来看,水权具有非排他性,这是水权特征之一。我国现行的水权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理论上水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实质上归部门或者地方所有,导致水资源优化配置障碍重重。我们以黄河为例,尽管成立了黄河水利委员会代理水利部行使权利,并且在黄河水管理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水资源开发利用各自为政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水从门前过,不用白不用,多用比少用好”等观念长期驱动人们的用水行为,大量引水无疑加剧了黄河断流,引起更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家水资源拥有的产权流于形式,水权强排他性在现实上转化为非排他性。2、水权分离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存在着严重的分离,这是由我国特有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所决定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是非常明确的,但综观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国家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将水资源的经营权委授给地方或部门,而地方或部门本身也不是水资源的使用者,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给最终使用者,水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相分离,所有导致水权的非完整性。3、水权的外部性水资源资产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他既有积极的外部经济性(效益),也有消极的损失。我们以流域为例,如果上游过多地利用水资源,就可能导致下游水资源可利用的减少,甚至江河的干涸,给下游带来一定的损失。同样,在某一地区修建大型水库,由于改善了局部地区的小气候,可能给周边地区带来额外的效益,如增加旅游人数,为当地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等。4、水权交易的不平衡性水权交易的不平衡性是市场经济发育未完善的结果,其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引发水权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失,缺乏补偿性导致交易不平衡;政府拥有水资源产权,他们是权利的拥有者,容易受到腐败或者垄断的影响,也对交易的平衡性产生影响。二、国内外水权进展(一)国外水权进展 1、美国水权进展美国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权取得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的地表水权主要特征是多元化,通过法律认可方式取得水权,法律包括联邦法律、或者州法律。美国东部湿润的31个州采用的是英国早期的河岸权,而西部干旱地区采用了加利福尼亚早期的矿业习惯的优先占有权。所谓的河岸权指河岸边的土地所有者对河水具有使用权,并且这种权力并不因为暂时不取水而丧失,也不存在基于开始用水的时间建立的优先权。优先占有权通过申请获得,遵循“时间优先,权力优先”的规则,并且在一定时间(5年)不用水,优先占有权即丧失。由法院裁决的水权即“法定水权”高于河岸权和优先占有权。目前,越来越多的州只采用一种水权(河岸权或优先占有权),其主要原因是水权的多重性导致水权管理复杂化。美国地下水权附属于土地,即土地所有者拥有其土地范围内地下水的水权,可以将其称为地下水的绝对所有权。由于绝对所有权无法解决水污染和地下水超采问题,美国现行法律对其进行了适当修改,附加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使其限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不能出现超采;按拥有土地比例规定地下水抽取量,不能影响其它人的用水需求等。对于非私人领地的地下水属公有,其水权与地表水水权相似。美国的水权分配主要根据河岸法则(Riparian Doctrine)、占用法则(Appropriation Doctrine)等来进行。河岸法则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指的是毗邻河流的土地上的人们自然而然地拥有水权,但水权不能转让。占用法则核心法则有三个: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First in time, first in right.);二是有益用途(Beneficial Use),即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就作废(Use it or lose it),即水权不可保留一段时间后再使用。用水权的次序认定是各州政府的责任。这种规则有两个好处,一是产权有所保障;二是促成了水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拥有先用权者可以向后用权者出售用水权,从而实现水利资源从边际收益低的使用者向边际收益高的使用者的重新配置,经济效率得以提高。这时许多互助性的灌溉公司应运而生,它们向需要灌溉的农户发行股票,运用这些筹集到的资金购买引水权和建造引水工程,这时虽然水资源的产权的分配由各州执行,但是由于水交易市场可以跨州运行,由此并不妨碍州际引水工程的进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还成立了世界上首家水银行。它的主要作用是在州的水权范围内利用水市场机制,组织水权持有人和水买主之间的交易,实现水资源在州内短期的重新分配。水银行从农民和其他自愿卖水者那里取得水权,然后按照水权合同的规定,将水输送到买水方所在地。据悉,每年通过这家水银行成交的水量在10亿立方米左右,有效地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流通。现在美国还出现利用互联网进行水权交易,水权的买卖双方都可以到水权市场网站进行登记,从而在网上完成水权交易,使水权得到重新分配。美国的水权既可以暂时转让,也可长期转让,或者是水权占有者将自己剩余或节省下的水进行转让。水权的出售和转让完全是由自愿卖水者和自愿买水者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并不通过政府的参与和调控。典型的例子就是农业灌溉用水大量转移到工业城市用水中去。美国州和联邦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来满足持续城市化造成的用水增加、增加渔业和野生环境及湿地保护用水、有效把农业用水转移到城市中去。水权出售下转让的水量目前为止并不太大,但有逐渐增加的趋势。法律保障下的水权交易和转让对用水者具有极大的经济激励作用,但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当地经济依赖农业的地方,水权的交易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制来弥补这一损失。亚利桑那州颁布法律规定,如果城市要使用或购买农村地下用水,必须交纳“地下水经济发展基金”,该基金用来弥补受损失的经济活动。用水市场化的立法和在水权交易中的水资源配置策略,到目前为止还只是探索性的。美国西部的州在发展初期并没有水分配体系,随着发展的需要,各州根据自己的立法机构颁布了相应的水权管理组织机构。有的州把水占用权包含在立法程序中,有的州水权并不包括在行政体系中,有一些创立了州工程办公室来管理水权法律,还有一些采用各种各样的部门和委员会来承担水权管理的责任。尽管各州的水权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都具有一些共性特征。以加里福尼亚水权管理为例,该州立法机构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来管理水资源。1872年以前,专用水权通过有益的使用就能很容易地获得;18721914年,各地颁布了各种条款,如河岸法则,也在加州被采用,但尽管水资源管理委员承认1914年以前的专用水权和河岸水权,却并不管理水权,只是当用水申请者之间发生冲突时诉诸法律程序来解决;1914年以后,任何人要想直接从地表河流取水使用或贮存水以备后用,都必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便获得未被占用的水的使用权,也同时建立了申请水使用权的记录。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将把申请公布于众,如果没有引起抗议,就进行听证(hearing)或调查,来判断申请项目是否会对公众和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如果申请得以批准,就颁发许可证,并规定项目完成和有益用水的合理时间。许可证持证人应尊重优先权。当项目和用水完成后,将进行视察,如果确保水资源用途是有益的,即可签发执照(license),只要水一直被合理地使用,执照就不受时间限制。但法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如果水权连续五年没被使用,即使持证人有意图恢复其有益的使用,执照也将失效。但河岸水权在加州不会因没有使用而丧失。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有责任进行独立的水文调查,水文数据对预测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最小流量期,应保护渔业用水和其它生态用水。只有未被占用的水才能被申请利用,而可利用的水量受能投入有益用途的预测水量(包括合理的运输损失)的限制。委员会接到用水申请后,要把申请公布于众,看是否会引起公众不满和抗议。用水项目有可能会与航运、渔业、野生环境保护或娱乐用途发生冲突,但由于生态用途(instream uses)在加州法律中没有享有占用权,所以委员会有责任来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和其它有益用途之间的关系,对生态用水加以保护。如果有抗议提出,委员会将通过听证权衡利弊,判断许可证颁发与否。如果有未被占用的水可以为申请者所用,同时申请者的使用满足公众的利益,许可证才能被签发。2、日本水权进展Masahiro Nakashima在“water allocation methods and water rights in Japan”(日本水资源分配方法和水权制度)一文中提出水权是指长时期对水资源拥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由于在日本,河法(the River Law)规定河水不能私有,因此水权实际上是一种用益权(usufructuary right),也是受某种约束的产权(property right)。日本地下水的水权种类比较单纯,由市政法(207条)规定,私人领地范围内的地下水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即土地所有权与地下水权不分离。工业水法(1956)规定大型建筑物下的地下水由当地政府控制使用量,以保证不会由于地下水超采而导致地面沉降。当代许多人认为,地下水应该被看成类似于河流的公共财产,建立共同解决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法。对于地表水,河法(1964)规定,河流属于公共财产,不允许私有化。地表水水权是指对长期而言独有的用水权力,包括使用一定数量的水的权力,同时也指明不能改变水权规定用途(可以废除原有权力之后申请不同用途的新水权)和不能单独转让水权(必须与和水权相关的其它财产如耕地一起转让)的限制。水权可以按照成因、用水目的和用水安全进行分类:按照成因,可分为许可水权(permitted water rights,指根据河法所拥有的权利)和习惯水权(customary water rights,指在法律实施前约定俗成的用水权利);根据用水目的,可分为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水电水权和渔业水权;根据取水的确定性和安全性,可分为稳定水权(stable water rights)、丰水年水权(wet-year water rights)、暂时性水权(tentative water rights)或暂时性丰水年水权(tentative wet-year water right)。习惯性水权是一种被当地社会建立和承认的权利,用来解决干旱年份村里用水冲突,由于历史原因多在稻田区灌溉用水中采用。正式的水权是河法中规定的,它用特定的术语和条件规定了可以提取的水量多少。稳定水权是保证10年再现期最小流量使用权的水权,这是一种比较可靠的水权。其余的几种水权都是条件性水权,丰水年水权是只有在河水大于“10年再现期最小流量”、满足了先前使用者(持稳定水权者)之后还有剩余水量时,才可获得的水权,暂时性水权或暂时性丰水年水权是指将来建立贮水设施并具有丰水年的条件下拥有的水权,在一段时间后该权利会终止,故为暂时性的水权。水权中还有优先权的概念,表现为“时间上优先,权力上优先”。优先权原则由法院裁定,而且没有永久性的优先权,只是因地因时而言暂时的权力。如某些河流实行过的上游优先权和水稻优先权,与水稻优先权相比,上游优先权可看成河岸权的一种形式。因为,如果所有河岸边用水者对河水有用水权的话,上游用水者将更为有利。历史上曾流行过的上游优先权,现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和抵制(包括在国际水法中也禁止使用)。现在各种水权中的优先权,从原则上说,是基于批准水权的时间顺序确定的。这项原则表明,后来的用水者不能妨碍先前使用者的权益。稳定水权比临时(丰水年)水权具有更高的优先权,出现干旱时,引水优先权成为很重要的问题,原则上遵循“按时间顺序优先”,但引水量要由有关各方相互磋商,协调达成协议。通常需要干旱委员会(用水户代表与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参与,产生冲突或纠纷时,由法院裁决。日本法律规定,一种用途的水权不能转移他用。如果要进行水权交易,水权买卖双方必须向河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水的必要性。管理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议后决定,但水的用途不能直接改变(如灌溉用水水权不允许直接转让给其它部门的用水)。近些年出现了由城市部门提供部分灌溉设施改造费用,提高灌溉用水效率,产生多余的水则由提供投资的城市部门使用。这种间接的改变用途的水权转让在日本是允许的。河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水权持有者都不允许出售水权,即水权出售是非法的。Masahiro Nakashima认为,在水分配中若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则是危险的。日本的水资源配置主要采取协商谈判(成立了专门的水资源分配的协调机构)、法院仲裁的方式来进行。日本的水权管理依据河法(River Law)和多用途水坝法(Multipurpose Dam Law)。前者规定,任何人欲获得河水的使用权,需要先获得河流管理者的允许;后者是让用水者获得水坝的用益权,该权利与水权本质上相同,市政用水、工业用水、发电用水都可以通过入股获得水坝的使用权。出于管理的需要,日本的河流分为四种类型:A级河流、B级河流、准B级河流和普通河流。其中A、B级河流严格按照河法进行管理,准B级河流按照与河法相同的方式进行管理,普通级河流不需遵守河法,但应根据地方法规来管理,对于没有地方法规的地区,国家财产法被用来管理普通河流。A级河流是指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旦遭破坏将引起极大灾害的河流,由国家建设部部长负责管理;B级和准B级河流是对公众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分别由地方政府管理者和市政政府主要人员负责管理;普通河流由地方政府管理。一般来说,在日本发电用水的水权有效期为30年,其它用水水权有效期为10年。但实际上只要继续用水,就能继续享受使用权。许可水权的有效期是根据用途有益与否来决定的。3、加拿大水权进展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所有的水资源都属于王室。要获得使用地表水的权利,必须持有用水许可证或根据水法获得批准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水法对于所有的地产拥有者,在其领地所属的或毗邻的水源都一律平等地按照事先权先的原则来获得引水和用水的权利。如果事先没有取得用水许可证和批准证,从水源地取水几乎无例外地都是非法的。但为了居民生活、探矿和救火而未经登记用水不违法。所谓未经登记的用水是指从各种水源中引用水,既未经许可又不是为其他的目的如为了鱼类栖息而保留的水。各种水源是指自然河流、湖泊、泉水、沼泽、小溪、峡谷、冲沟和地下水。虽然也包含地下水,但钻井不需要获得许可证。用水许可证是由水管理计划处发行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用水权利的期限和条件。批准证是由管理部门发行的一种时间短于一年的短期用水授权证明。批准证也包括在水源地进行河岸保护和管道安放等专门工程的授权。用水许可证的条款包括:取水或储水地的水源的名称和地点、取水口的地点、许可证的优先日期、用水的目的、引用或储存的最大水量、一年中的用水时间、用水许可证所属的地产、从水源地到使用地点建设引水和输水工程的授权、特殊用途引水的专门条款。用水许可证属于土地、矿山和工程的所有者。如果土地和矿山出卖或转让给他人,水权也自动地转给新的所有者。用水许可证的一个很重要的条款是它的优先日期。对于同一个水源如果发放多个许可证,优先日期最早的许可证可取得第一优先权,优先日期第二早的许可证取得第二优先权,余此类推。大多数的用水许可证的发放是为了民用、灌溉和各种水利工程。其它的用途还包括工业、电力、环境保护、采矿和土地整治等。许可证还发放用于储存水以支持许可引水水权,这种许可证允许在丰水季节引水储存而在枯水季节放出使用。 4、澳大利亚水权进展澳大利亚最早的水权制度来源于英国的习惯法,实行河岸权(riparian rights)制度,与河道毗连的土地所有者拥有用水权,并可以继承。20世纪初,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明确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维多利亚州制度改革在澳大利亚具有代表性。维多利亚州水法的规定,水权分为三类,其一是批发水权(Bulk Entitlements),即授予具有灌溉和供水职能的管理机构、电力公司的水权,其二是许可权,授予个人从河道、地下或从管理机构的工程中直接取水以及河道内用水权利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15年;第三,农业水权,灌区内的农户具有的水权自20世纪80年代,维多利亚州不再审批发放新的水权,要想取得水权,只能通过水权交易取得。批发水权和许可证的取得,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出申请;(2)发布申请告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征求意见;(3)调查研究,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组织一个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4)批准;(5)发布公告,对于批发水权的授予,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发布授权命令。授权命令包括授权水量的定量方法(如用体积,或指定水位,或用水流或库存水量份额等方法)、是否可以转让以及转让的方式和范围、安装计量设施、水的记账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条件等;(6)对于许可证的批准,附加有必须遵守的条件。 批发水权、许可证和用水权均可转让。水权转让可以是临时性的转让,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转让;可在州内转让也可跨州转让;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水权转让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不进行干预,转让人可采取拍卖、招标或其它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但是水权转让必须遵守州议会通过立法制定的有关规则。维多利亚州水法对水权的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5、俄罗斯水权进展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江河湖泽等水体归国家所有,个别少量的水体归市镇或私人所有。属国家所有制范畴的水体不得转为市镇单位、个体公民和法人。联邦所有制水体由俄联邦政府实施管理,俄联邦政府也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和水法的规定,将一部分水体的管理权限下放,由各州、区行政管理机构来管理。 非水体所有者可以对该水体拥有使用权,包括长期用水权、短期用水权和有限用水权(水役权)。短期一般为3年以内,长期指35年,水体的使用权期满后可以延期。有限用水权(水役权)分为公、私两种,两种水役权均可享用公用水体及其他水体。属于国家所有制范畴的水体,可以依据水体的使用目的、水源、水量及水体的生态状况等状况分配给公民或法人使用权。 用水许可证及其所签订的契约是水体使用权获得的依据。用水许可证主要包括:水体简况、用水户简况、用水人的情况、水体使用方法和目的、所提供使用水体或部分水体的空间界限的界定、用水限额、有效期限及其他要遵守的规定等。当公民用水户死亡和法人用水户改组时,原属他们所有的水体使用权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过户和转移,其满足的条件是转移过程中水体的用途没有变化而且是个人需要,而且需要申办专项任务许可证(按照规定程序凋度和处理水体使用权的专门许可证) 水体使用权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用水户提出不使用有关水体;(2)规定使用水体的时间已过;(3)公民用水户死亡;(4)法人用水户的业务活动终止;(5)水体自然干涸,或因人为因素消失等在下列情况下,可对水体使用权采取强制性终止措施:(1)有关水体已有3年没有使用;(2)由于水源不足,供水水体已有1年时间没有使用;(3)水体未按规定使用;(4)因国家和市政有特别需要而提出征用有关水体等(端润生等,2001)。6、法国水权进展法国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又可分为公共水域,私人水域和混合水道(水权属于国家,而河床则属于岸边地主的河道)三种。地表水受水法、民事法典、乡村法典、公共水道和内陆航运法典的管理。在民事法典上土地的所有权是同土地上面和下面的所有权连在一起的,每一个土地所有者拥有提取自己土地下地下水的权利。使用者依据土地权,可获得私有水的使用权。因此,可从土地所有权的继承、变更、赠予和转让而获得地表或地下水的使用权。用水的优先次序尚未立法。但如需确定用水优先次序时,则由全国水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的有关流域委员会磋商,提出关于某种用水或地区用水优先次序的意见,报国家立法委员会批准后以命令方式颁布执行。而已有的私有水用水权的优先次序,则由民事法典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条例管理。关于使用公共水,在发放用水许可证之前的调查询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已有的用水权。 7、智利水权进展智利的水权界定为河川水流或渠道水流的一种比例关系,水的使用权表示为每单位时间的流量。在智利的法律里没有优先权,在水权持有者之间共同分摊水的不足和短缺。在智利,法律认为水是一种公共商品,智利的宪法规定“个人、企业通过法律获得水权”,水权所有者被允许使用水、从中获利和处置水的权利,同时水权可以脱离土地并可作为抵押品、附属担保品和留置权。按照智利水法(Water Code),水的使用权有消耗性的和非消耗性的两种。非消耗性用水权允许使用者使用水的同时要保证以规定的水质恢复水量。它们的运行可能是永久性的和偶然性的,可能是连续性,也可能是非连续性的。8、以色列水权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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