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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资本各部门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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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资本各部门细则.docx

    1、4月13日,交通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在投资领域、投资重点、投资服务和投资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其中增加的内容包括:引导民间资本全面参与基础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进一步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2、5月18日,铁道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意见表示,将规范设置民间资本投资铁路领域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3、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4、5月2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社会资本可以自主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5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出台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三大方面共15条具体措施。6、5月25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意见涉及14条具体细则,要求国企改制重组不得单独对民资设置附加条件,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7、5月2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8、5月31日,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商务部等12部委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9、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工程咨询行业,允许民间投资者按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服务民间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民间资本“走出去”的服务力度。10、6月1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6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6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和境外放款外汇管理。11、6月1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要求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12、6月1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传统发电领域,同时保障可再生能源无歧视接入电网,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13、6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勘察开发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6月18日,教育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允许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学校,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14、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明确提出凡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15、6月20日,科技部发布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上市。16、6月2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17、6月22日,商务部出台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国内成品油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原油与成品油储运及零售网络建设,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分销市场。18、6月26日,水利部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农田水利实施细则明确,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投资人依法享有其出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19、6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20、6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20、6月29日,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21、6月30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加快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推动交通运输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家和部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交通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涉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项目,严格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8 年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道路运输业务。鼓励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普通客货运输和出租车运营业务,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各种专用运输、鲜活农产品及高附加值货物直达运输、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定班定线的货物运输、零担、快运、城市配送等新型货运业务,以及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机场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汽车租赁等特色客运业务。从企业营运资质、服务质量、驾驶员从业资格等方面对各类运输企业加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安全发展。(六)支持民间资本以适当方式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等公共事业领域,并建立相应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水路运输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沿海、内河和远洋客货运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江海运输、海铁联运、汽车滚装运输、国际班轮运输以及国际邮轮运输、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和水上旅游客运等业务。(八)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公路货运中介服务、无车承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以及无船承运、船舶代理等业务。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及运输服务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信息化和智能交通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城市交通智能系统等研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能减排与绿色交通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调整优化车船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引导营运车船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低碳化方向发展。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二)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改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十三)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十四)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民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支持交通运输各类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十五)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建立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渠道,加大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十六)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保密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投资政策的相关事项,包括投资领域、审批条件和内容、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以及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相关信息,均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发布,不断提高透明度,引导民间投资行为。(十七)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积极作用。(十八)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制度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对于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同时,注意跟踪了解本地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利用民间投资的情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铁政法201297号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是实现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深化铁路体制改革,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促进铁路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结合铁路行业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二、深入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股改上市,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鼓励保险基金扩大投资铁路的范围和力度,探索利用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工具,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建设的渠道和途径。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允许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标。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采用统一的招标条件,确保公平竞争。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技术创新,投资铁路新型运输设备、轨道桥梁设备、电气化铁路设备器材、节能环保设备器材、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平等参与设备采购投标。七、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走出去”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与国铁企业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专业培训、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铁路市场准入条件、财务清算办法、运输管理、项目审批、接轨许可及公益性运输负担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十一、加强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统一铁路网建设规划,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铁路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职责,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良好环境。十二、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完善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动许可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做到依法行政。十三、加强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发布有关铁路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市场准入、建设、运输、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和规定,积极向民营企业提供铁路技术、管理和人才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强化铁路安全质量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十四、切实转变铁道部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大铁路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及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148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为了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对民间投资进行监测分析,为民间投资提供信息引导,既是科学分析全社会投资形势、合理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准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合理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前提。认真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有利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理解国家相关政策、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充分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从而减少盲目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国家制定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可持续增长。    二、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工作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分析本地区民间投资的区域分布特征、行业结构变动、跨区产业转移等情况,认真听取民间投资主体的意见建议,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和障碍,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投资政策,引导本地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分析本行业民间投资的增长速度、结构变化、资金来源等情况,主动了解民间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能力、投资意愿等,认真分析本行业相关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影响,及时发现民间投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本行业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有关行业协会要全面了解、收集本行业的民间投资信息,做好汇总整理和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政府机构反映并向社会发布,并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帮助民间投资主体与有关政府机构之间、民间投资主体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引导本行业的民间投资活动。    三、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信息引导工作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民间投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民间投资信息,可以设立民间投资信息专栏,方便民间投资主体查询,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涉及民间投资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准确、及时地进行公开。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做好民间投资政策的信息整合和宣传解读工作,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和防止盲目投资。    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促进本地区、本行业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中国证监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28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为了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七、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八、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九、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十一、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有序聚集和组合民间资本,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十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十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十四、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八)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九)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十)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十二)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的监督。(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三、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十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十五)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十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按照“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评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加大专营机构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型微型企业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林权抵押、税款返还担保、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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