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税顾问税务筹划.docx
税 务 筹 划2005年第4期(总第10期)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目 录 1筹 划 前 沿筹划理论论税务筹划的形成机制与实现手段 2筹划技术纳税筹划谈何容易 7税 务 律 师律师谈法"脑白金"的不白税谜 11筹 划 实 务关于电信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探讨 19读税收筹划之联想 25财 税 研 究并购中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影响研究 30经 典 案 例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筹划案例 47开发环保产品 注意税务筹划 50法 规 速 递 52关 于 润 博 93筹划理论论税务筹划的形成机制与实现手段税务筹划是企业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与对策。税务筹划的实质是节税,但其存在的前提是不仅不违反税法条文、会计准则等的规定,而且应符合立法意图。国家在制订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往往对企业的节税行为有所预期,并希望通过企业的节税行为引导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收入的合理分配。因此,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为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显然,以下两种情况不应属于我们研究的税务筹划:(1).通过违法、违规来减轻税负的行为,如偷逃税款;(2).虽不违法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减税行为,如合法避税。 研究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1).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对企业减税行为的认识更加全面和丰富。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视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但并非所有旨在降低税负的安排都意味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足。(2).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加合理、准确地解释和预测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更科学地设计税收的立法意图,有助于税制的不断健全。 一、形成机制分析 一般认为,行为由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刺激所决定的。我们分析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形成机制,同样要从行为的内在心理因素和外界环境刺激两方面着手,即具体分析企业产生税务筹划行为的动机及外界环境的影响因素。 (一)动机分析 我国目前的企业负担包括税收负担和收费负担两部分。“税”与“费”虽然共同构成企业负担,但两者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从性质上讲,税收具有“公共”服务付费性质,收费具有“个人”服务付费性质;从征收对象上讲,税收向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普遍征收,收费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受益者,只有享受了某此特定服务,才必须缴费,具有受益与支出的直接对应性;从用途上讲,税收是政府的集中性收入,不具有特定的用途,收费由于事出有因,因而各项收费具有特定用途。由于税费的上述差别及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往往更愿意支付与享受特定服务有关的费用,或者觉得收费相对无法避免。在这种费硬税软、先费后税的情形下,企业减轻负担的工作重点往往是设法减轻税负。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债权人、政府、职工等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备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字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在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我国政府部门对企业税收计征依据及计征比例的明确规定,实际上隐含了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在这一契约中,企业管理人员是代理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企业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如仅凭利润征收所得税及各地区税率存在差异等)进行减税的动机。然而,企业减轻税负的行为动机最终能否体现为税务筹划行为,则主要取决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 (二)环境分析 (1).税法、准则的执行情况。税法、准则的执行情况对企业的减税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如果税法、法规、准则得不到有效执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则企业就不会再费尽心思采取税务筹划行为,或者此时的税务筹划行为已异化为偷逃税行为。反之,如果税法、法规、准则得到有效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惩戒,则企业就有了更多的税务筹划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纳税意识。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税务筹划。如果纳税人纳税意识低下,纳税人往往会采取公然违法税收条文的偷逃税行为。只有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阶段,才有可能出现符合税法条文与立法意图的税务筹划。此时,纳税人按照立法意图、有意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融资及其它财务管理活动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3).财政的不公平程度。纳税人所感受到的财政不公平程度、财政支出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其自觉纳税的愿望,进而影响其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政府支出合理,尽可能将税收收入用到“刀刃上”上,提高纳税人的财政公平感,有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并推动企业主要通过符合立法意图的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 (4).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是企业从事税务筹划的保障机制,企业经营决策权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其采取税务筹划行为的能力。例如:总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由于受总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的制约,其经营决策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相应地,子公司采取税务筹划的能力明显低于总公司及其它经营决策权较大的企业。一般来说,只有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权,才具有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而经营决策权越大,税务筹划能力也越强。 (5).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如果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定得十分具体、明确,而且执法保障有力,则采取税务筹划的余地就相对小。而若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留有很多选择的机会,则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 (6).会计人员的立场。符合税法条文及立法意图的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税务筹划的目标能否实现,从事技术操作的会计人员的立场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关于会计人员的立场,理论上仍然存在着国家立场和企业立场的争论。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会计的立场是由其所面对的具体经济环境,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会计的立场将直接影响到税务筹划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显然,会计的企业立场更容易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会计人员主要采取企业立场,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实现手段分析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努力使税负减少,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税务筹划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各个阶段。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由于各行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导致企业最终所获得的投资效益有所差别。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投资收益率。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势必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单位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支机构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以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投资地区的选择。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向这些地区投资,可明显减轻税收负担。 (3).投资方向的选择。国家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除执行15%税率外,还享受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的优惠;又如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方向。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而会计准则往往给企业提供了方法选择的机会,这便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即使会计准则规定得相当明确,企业也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实现一定程度的利润控制并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实际负担。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务筹划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常常在初期阶段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一旦税收优惠期满,开始全额上交所得税,则立即改用加速折旧法,以降低利润,减少所得税支出。 (3).利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例如,如果企业想少计当期利润,以减轻当期所得税负担,则往往可以进行以下调控,将本可在本期实现的收入推迟至下期实现,将本可在下期发生的费用提前至本期发生;提前增加固定资产,从而提高折旧费用;加快坏账损失的处理及固定资产清理的速度;以租赁形式代替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当然,采用这些手段的前提是不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 (4).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也是税务筹划行为的重要实现手段之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到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就关联交易本身而言,其存在的目的本该是降低交易成本,运用内部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能不采取正常基础上的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成交(有时甚至是无偿的)。这样,关联交易在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还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在税收待遇上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由高税负企业向低税负企业转移,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这显然是一种税务筹划行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必须具备预见性的特征,即企业税务筹划应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对自身的应税经济行为的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径获得节税利益。因此,上述实现手段中,有关筹资和投资过程的税务筹划行为更能体现税务筹划的这一特征,而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比较容易变形为应税经济行为发生以后的不合法控制,例如根据税前利润情况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了加速折旧法等,此时的减税行为其实已异化为偷逃税行为。而且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往往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税负的,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的负面影响。 三、结论与启示 1.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行为,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说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 2.引导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行为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重要途径,而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普及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氛围。在当前税法松弛、征管不力、处罚软化的税收分配秩序下,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利益,往往并不刻意区分多种减税形式的差异,致使偷逃税盛行,大大制约了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完善、规范的税法与税制,带给纳税人逃避税的空间应大为缩小,而将为税务筹划的开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3.税务筹划的研究拓展了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与广度。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往往习惯于从政府理财即财政的角度与宏观调控的角度研究税收,而较少从企业理财即财务角度与微观企业行为的角度分析税收。随着企业决策权力的扩大及理财环境的改善,税务筹划已逐步成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动机、途径及行为影响的研究也应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作者:周夏飞筹划技术纳税筹划谈何容易如果询问税收方面什么样的书最畅销,答案肯定是关于纳税筹划的书。因为许多纳税人都希望通过对纳税筹划知识的学习来掌握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巧,从而达到降低税负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对纳税人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就不言而喻了。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学懂容易学会难,这就像炒股,说起来容易,但能够赢利的终究是少数人,纳税筹划也是一样,真正能够实现纳税筹划目标,达到节税目的的也终究是少数人。那么,纳税筹划在经济生活中的可行性怎样?可操作性又如何?有哪些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笔者对这些问题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纳税筹划人)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分析如下。一、税务部门(一)税法的严密性和成熟性我国的税法经过建国后几十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严密性和成熟性,目前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如果一味寻找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违背税法的立法意志追求最低税负,那就是避税或偷税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止或制裁。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又对暂行条例第六条所述的“价外费用”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从而有效地堵塞了在确认消费税计税收入方面的漏洞,保证了消费税税基的完整。如果纳税人不将从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一并计算交纳消费税,那就是偷税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又如,一些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常常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来规避流转税或所得税。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所交易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无可厚非,这就给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来降低流转税或所得税的税基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但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条例中都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作出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来重新核定其计税基数的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关联企业闻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对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己经产生了很好的抑制作用,企业要想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将非常有限。通过以上两个例子笔者要说明的是,税法本身的严密性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不规范、不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如果纳税人强行突破税法的严密体系,违背税法的意志,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惩处。(二)纳税筹划要经得起税务部门的严格检查笔者认为,成功的纳税筹划不但要符合税法对有关经济行为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税法的立法宗旨,即不管是从实质还是从形式上,都必须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吻合。另外,最关键的还要看是否经得起税务部门的严格检查,不然就可能误入禁区,变成避税或偷税。比如,一些纳税人为了规避房屋出租收入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在订立租房合同时弄虚作假,将房租的出租收入通过合同表现为承包费、联营分利、上缴管理费等。税务部门为了堵塞漏洞。在以后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对采取固定收益形式的上述收入均视为房租收入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此类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但是,一些纳税人又采取与承租方签订真假两份合同的办法来逃避税负,还有一些纳税人将本单位部分职工的工资安排由职工直接向承租方领取,美其名日安置职工。更有一些纳税人干脆直接在承租方报销本单位的费用或职工福利。但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要发现纳税人是以提供自有房屋为前提,双方仅存在出租和承租房屋的关系,不管合同上表现的是什么关系或何种获取报酬的形式.均将视为房屋出租行为.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这种本质上属于偷税的所谓纳税筹划或避税行为。再如,一些购房单位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与开发商签订虚假委托建房的协议来逃避营业税。税务部门针对此类问题及时对委托建房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如要求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项目计划以及建设项目的批准手续,且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委托代建还要符合“其他代理服务”的条件等.对于这些要求,一般单位是不容易也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所以,如果想在上述问题上造假是经不起税务部门检查的。 (三)税务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征管的方式方法和严密程度往往影响和决定着税收筹划成功与否。所以。从此意义上讲,一些所谓成功的税收筹划.并不完全是因为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的“聪明才智”,而常常与税务部门征管方面的缺陷和漏洞有密切的关系。由于税务人员的玩忽职守,粗心大意,甚至是一些徇私枉法的税务人员的里应外合,成就了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的所谓筹划行为,而这些所谓的纳税筹划,从严格意义上讲往往就是避税和偷税。合法、合规的纳税筹划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但是对这些披着纳税筹划外衣,实际上是在进行避税或偷税的行为应该予以坚持打击。目前税务部门已经成立了反避税机构.我国第一部反避税的法规也即将出台.一些地区对避税行为已经采取了强有力的行动,全国范围内的反避税队伍也将建立,避税行为将在我国受到更严厉的打击和约束。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二、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一)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必须具有相当的素质笔者认为,纳税人或纳税筹划入要成功进行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税收法律和财务会计知识,而且需要掌握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具有税收、财务和会计方面的丰富实践经验,更需要具备税收、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各方面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除此专业素质外。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素质,既要保证纳税筹划在法理上的合法、合规。还要保证纳税筹划不是以侵害国家利益为目的和前提。要求如此之高,可见纳税筹划并非任何人都可为。(二)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对税法的滥用由于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条件苛刻,一些纳税人或纳税筹划人就想方设法寻找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进行所谓的纳税筹划。甚至故意歪曲税法。例如,税法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如果安置的“四残”人员达到35以上,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如果安置的“四残”人员为35以下但在10以上,则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同时,税务部门对符合上述比例要求的福利生产企业还规定了必须同时达到的其他五个条件。国家作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民政福利企业充分吸纳残疾人就业.是出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如果一个福利企业通过招聘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并同时符合其他五个条件而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解决了一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国家、为社会分了忧解了愁,这是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合法、合规、合情的纳税筹划行为,是值得鼓励和支持的。但是。一些企业想方设法寻找残疾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吸纳那些残疾人就业,而是利用他们的残疾证明和身份去申请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审核企业申报减免税的资料,那肯定是十全十美,无懈可击,但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真正招聘那么多的残疾人,有的仅是招几个残疾人装装门面而己,这表面上是对税法的滥用,实质上就是一种偷税行为。但是,由于税收征管力量和力度的薄弱,再严密的税收法律也会因为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而受到侵害。 又如,我国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等地区新办的企业有比较诱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促进那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从而推动全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但是,有的投资者为了寻求自身利益,仅在那些地区注册一个空壳企业,将企业的有关会计账务在优惠地区进行核算,从而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而那些地区为了所谓的政绩,也会默认企业的这种行为。事实上,这些企业根本没有解决那些地区的劳动就业问题,更没有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去什么良好的效应。这就不符合国家制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意图,实际上是对税法的滥用,因此.不能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合规的纳税筹划行为。点评:纳税筹划难,合法、合规又能达到经济目的的纳税筹划更难。这是其挑战性所在,也是其魅力所在。作者:刘志耕 帅晓建 来源:财务与会计 律师谈法"脑白金"的不白税谜脑白金不白税谜 脑白金上市以来,就一直备受争议,在真“金”的质疑下,“白银”却滚滚而来。近日,在媒体热切地关注下,又传来这样的消息:脑白金的生产企业无锡健特以“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高达亿元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受到了质疑 7月15日,在北戴河的一个会议上,一位无锡企业界资深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脑白金”的生产企业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健特”)存在违规申报,并获取了一块名不符实的“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后来藉此获取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总额高达一亿多元。 同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公告,称将在全国范围内就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而无锡健特是否也在调查之列呢?它是如何获得这块“高新技术企业”招牌的呢?之后又是如何获取至少1亿元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日前,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亲赴江苏、上海、山东,希望就此揭开“脑白金”的不“白”税谜。真“金”白银 八月的太湖,碧波轻风。8月16日,在位于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灵山大佛之侧的“无锡健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吃了闭门羹。该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因为度假,公司留守的人员很少,不能接待。此时,中国经济周刊发现一“高新技术企业”匾牌悬挂于气派的“无锡健特”新大门的中央,格外醒目。亿元“实惠” “正是这块高新技术企业的招牌,给无锡健特带来了滚滚财运啊。” 无锡企业界一位资深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些财运在它的母公司青岛健特生物<行情资讯 论坛 点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00416,以下简称健特生物)的年报中可以查看到。” 8月23日,中国经济周刊在查看健特生物所有的公司公告中发现了“蛛丝马迹”。2001年12月12日,一份名为关于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提及: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持有51%股份)已经由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注册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无锡新区。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核准,该公司200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此项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就是说,无锡健特毋须再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而据健特生物2001年年报显示,在该年第四季度,无锡健特按15%所得税税率纳税后,实现净利润9526万元。据此推算,在此期间,无锡健特凭借“高新技术企业”的招牌,得到税收优惠2017万元。 在2002年1月16日,健特生物再次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推动无锡市生物医药产业化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锡滨财(2001)12号文批复,同意给予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财政补贴人民币1949.8万元,并计入该公司补贴收入科目,由该公司享有和支配。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12月份全部收到该笔财政补贴。此举将对公司2001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003年初,健特生物年报显示,2002年无锡健特按15%所得税税率纳税后,实现净利润1.943亿元。据此推算,该年无锡健特得到税收优惠4114万元。 几乎是在同时,第四笔实惠如期而至。2003年1月16日,健特生物发布公告称: “控股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推动无锡市生物医药行业产业化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无锡市关于政府性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精神,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批复同意给予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财政补贴2702.218万元,并计入该公司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由该公司享有和支配。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已于2002年12月底全部收到该笔财政补贴,这将对公司2002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撇开“优惠税率”和“财政补贴”屡屡给健特生物带来的巨大股市收益不谈,仅以上四笔合计,无锡健特获益于“高新技术企业”招牌的直接收益高达1.0783亿元。 前世今生 无锡健特的“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到底是张什么牌,竟然能带来1亿多元的实惠?这就不得不从无锡健特的“前世”谈起。 8月16日,中国经济周刊在无锡市工商局查看了无锡健特的相关资料。 1995年8月3日,无锡华弘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弘药业”)成立,并注册在太湖地区的马山镇古竹桥西(现归无锡滨湖区管辖)。此时的华弘药业不仅是我国首批通过GMP认证的制药企业,而且拥有“双达芬”、“双达林”等国家级新药。也正是因为这些优良资质,华弘药业成为了“脑白金”的生产厂家。1998年,“脑白金”上市。 2000年3月,上海健特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健特”)和黄山康奇实业有限公司,整体收购了华弘药业。同年7月12日,华弘药业正式更名为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 对于这一段历史,史玉柱的叙述是:“我们先是委托无锡的一个厂生产。在加工过程中,我们觉得也需要一个基地,慢慢付点现钱,也就接手这个工厂管理了。最后就把它盘了下来。” 这是自“脑白金”问世至今、唯一一家以资产收购形式,融入“脑白金”价值链的生产企业。在2000年,“脑白金”逐渐凭借铺天盖地的广告打开了市场,上海健特(即“脑白金”设在全国的销售总部)当年实现销售约10亿元,税收1亿元。而无锡健特是其唯一出资收购的生产基地。 2001年9月26日,无锡健特召开股东会议,青岛国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健特生物)正式控股无锡健特,此时,上海健特成为无锡健特的第三大股东。金字招牌疑窦重生 2001年3月,无锡健特将原无锡华弘生产的“双达芬”、“双达林” 、“比奇尔”等三个国家级新药申报江苏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原来,无锡健特同时正在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8月17日,无锡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处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按照规定,只有先拥有了高新技术产品,才能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2001年10月18日,“双达芬”等三个产品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当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产品。由此,仅仅在4天以后,无锡健特顺利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无锡健特如何申报并核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无锡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处一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企业在它企业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我们局只负责文件审查、企业申报的汇总,具体的核实是区科技局与科技厅来核实,具体的情况我们也不是很清楚。” 时至2004年,无锡健特“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开始受到质疑。此时,已与无锡健特没有任何资产关系的上海健特出面做出了回应。 中国经济周刊在上海健特发给某媒体的有关无锡健特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说明的传真件中看到:根据规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拥有高新技术产品;二是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无锡健特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是以2000年112月的销售收入做为基数,当时,脑白金的销量还很小,而且无锡健特的出厂价很低,脑白金在无锡健特2000年总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还非常小。而当时无锡健特已拥有双达芬胶囊、双达林胶囊、比奇尔口嚼片三个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这三个药品在无锡健特2000年总销售收入中占70%以上。 事实果真如此吗?在无锡健特出示的一份资料中,2000年“双达芬”产值为600万,“双达林”为1200万元,“比奇尔”为2300万元,三项总计为4100万元,而无锡健特当年的总销售收入为9520万元,三个药品所占总销售收入比例仅为43%,远未达到70%的硬标准。 根据记者所掌握的资料显示,在2001年5月11日以前,无锡健特“收入来源主要是收取脑白金的加工费。”另外,无锡健特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比奇尔”、“双达林”两个药品也存在疑点。 8月18日,上海健特总经理助理汤敏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称,关于无锡健特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产品”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健特生物会更清楚。然而在8月19日的采访中,健特生物没有对中国经济周刊做出任何关于无锡健特情况的回答。 此前,北京博泰康宁医药公司(原名北京双优医药科技发展中心)指证,“比奇尔”是原“无锡华弘”受“北京双优”委托、协议加工的产品,北京双优拥有“比奇尔”的知识产权。按照无锡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处处长濮和平的说法,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拥有清晰的知识产权,不能引起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她特别强调:“你总不能偷人家东西来申报,是吧!”8月17日,该处一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企业产品合作是允许的,人家有能力拿去申报也是可以理解的。 疑问还不仅这些。据江苏省药监局的资料检索显示,无锡健特报批的“双达林”,药品名称是“双扑伪麻颗粒”,剂型是“颗粒剂”。无锡健特通过了“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双达林”,药品名却是“双扑伪麻胶囊”。江苏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的孔祥森表示,国家对药品生产的管理极为严格,药品“批准文号”确定的是什么剂型,就只能生产什么剂型。如果有厂家报批的药号是“颗粒剂”,实际生产的是“胶囊”,应以生产假药论处。 种种迹象显示,正如该无锡企业界资深人士所言:无锡健特存在违规申报,并获取了一块名不符实的“高新技术企业”招牌。税贴疑局 在轻松拥有“高新技术企业”招牌之后,无锡健特下一步做了什么呢?直击优惠税率 事实上,无锡健特的目的在健特生物的公告(2001年12月13日“青岛健特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中已经透露了。 公告称:“无锡健特已于2001年10月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迁址注册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新区,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的核准,该公司从2001年第四季度起,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中国经济周刊在无锡市工商局查看的无锡健特变更的资料显示:2001年12月5日,无锡健特的注册地址正式从“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南堤路88号(现归无锡滨湖区管辖,原马山镇古竹桥西)”变更为“无锡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而变更的地址正是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8月24日,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税务部门将这一条款简称为双高标准。” 原来,无锡健特看中的是:国家规定的15的优惠 税率。那么,无锡健特是怎样执行“双高”标准的呢?无锡健特“住”在哪里 8月17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按照工商部门提供的无锡健特的注册地址前往“无锡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 在车水马龙的无锡新区旺庄路两旁,中国经济周刊并没有发现有关无锡健特的任何标识。一个全国响当当的“脑白金”生产企业竟然在它的注册地找不到?那么,无锡健特到底在哪里呢? 旺庄街道办事处的一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没有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这个地址啊。”并建议到无锡新区管委会询问。之后,无锡新区管委会多名工作人员也称不知这个地址。 记者向水站的送水工询问,几个人也肯定地摇着头说,“没听说!” 在一片安静而略显杂乱、陈旧的居民区里,记者向无锡新区另一家政府部门的办公地询问时,值班室的同志思考再三说,“这就是无锡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再问“有没有一个叫无锡健特的企业呢?”该同志称“没有这个企业。”并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这是原新区工商分局办公地。 之后,中国经济周刊在新区工商分局认真询问有无“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这个地址和“无锡健特”这个企业时,该局多名工作人员笑而不答,称不清楚。当记者再三询问时,一工作人员称,原新区工商分局办公地就是在“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