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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审计制度程序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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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审计制度程序汇编.docx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制度程序汇编目 录一、内部审计管理办法11.1 总则11.2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11.3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权21.4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41.5 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71.6 审计档案管理71.7 奖惩与责任81.8 附则8二、制度审计实施办法92.1 总则92.2 制度审计的内容与频次92.3 制度审计的程序与方法102.4 制度审计的评价112.5 附则122.6 附件122.6.1 经营管理制度审计要点132.6.2 工程管理制度审计要点142.6.3 企业技术制度审计要点152.6.4 财务内控制度审计要点172.6.5 行政企管制度审计要点182.6.6 人力资源制度审计要点21三、综合审计程序233.1 预备调查及审计计划233.2 审计实施253.3 总结及审计报告263.4 增加的综合审计程序273.5 审计程序的复核与批准28四、符合性测试常规程序294.1 购置与付款循环294.2 销售与收款循环304.3 仓储与存货循环314.4 生产循环324.5 工薪与人事循环344.6 融资与投资循环364.7 现金和银行存款37五、实质性测试程序385.1 货币资金审计程序385.2 短期投资审计程序395.3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审计程序405.4 应收票据审计程序415.5 应收股利审计程序425.6 应收利息审计程序435.7 应收账款审计程序445.8 其它应收款审计程序455.9 坏账准备审计程序465.10 预付账款审计程序475.11 存货审计程序485.12 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515.13 待摊费用审计程序525.14 待处理财产损溢审计程序535.15 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545.16 长期债权投资审计程序555.17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审计程序565.18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审计程序575.19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计程序585.20 固定资产清理审计程序595.21 工程物资审计程序605.22 在建工程审计程序615.23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审计程序625.24 无形资产审计程序635.2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审计程序645.26 长期待摊费用审计程序655.27 短期借款审计程序665.28 应付票据审计程序675.29 应付账款审计程序685.30 预收账款审计程序695.31 应付股利审计程序705.32 应付工资审计程序715.33 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审计程序725.34 应交税金审计程序735.35 其他应交款审计程序755.36 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765.37 预提费用审计程序775.38 长期借款审计程序785.39 应付债券审计程序795.40 长期应付款审计程序805.41 专项应付款审计程序815.42 股本审计程序825.43 实收资本审计程序835.44 资本公积审计程序845.45 盈余公积审计程序855.46 利润分配审计程序865.47 主营业务收入审计程序875.48 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885.49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审计程序895.50 其他业务利润审计程序905.51 营业费用审计程序915.52 管理费用审计程序925.53 财务费用审计程序935.54 投资收益审计程序945.55 补贴收入审计程序955.56 营业外收入审计程序965.57 营业外支出审计程序975.58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审计程序985.59 所得税审计程序99六、其他审计程序1006.1 期初余额审计程序1006.2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审计程序1016.3 会计估计审计程序1026.4 债务重组审计程序1036.5 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程序1046.6 非货币性交易审计程序1066.7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程序1076.8 财务承诺审计程序1096.9 或有事项审计程序1106.10 现金流量表审计程序1116.11 期后事项审计程序1136.12 持续经营能力审计程序114III*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内部审计管理办法1.1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促进*集团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第3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4条 集团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1.2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5条 集团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第6条 集团设立监督审计中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督审计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7条 监督审计中心下设审计部门,配置审计经理1名、审计专员4名;监督审计中心的其他组织与人员,负责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第8条 监督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部经理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和任免。公司应当披露监督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经理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法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第9条 独立性和客观性是确保内部审计功能有效执行的关键要素,因此监督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监督审计中心独立设置,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10条 分(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集团监督审计中心的指导并报告工作。第11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2.熟悉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第12条 监督审计中心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部门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第13条 集团及分(子)公司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集团应予以保证。第14条 集团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15条 集团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1.3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权第16条 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集团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集团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17条 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集团控制及管理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18条 审计委员会在督导审计人员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监督审计中心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4.协调监督审计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19条 监督审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制定和完善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3.对集团各部门、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协助集团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4.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5.对集团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6.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7.对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目标、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8.对集团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对分、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9.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部门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10.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11.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12.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13.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14.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处理建议。15.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集团审计委员会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监督审计中心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16.监督审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集团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17.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会报告。18.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领导班子、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20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集团及分(子)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4.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集团审定公布后施行。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交出或暂时封存。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裁进行检查整改。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11.对集团有关部门及分(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裁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1.4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第21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计划。第22条 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集团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第23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第24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2.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4.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5.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6.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7.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8.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第25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第26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监督审计中心提出审计报告。第27条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第28条 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监督审计中心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公司领导班子予以处理。第29条 审计报告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班子审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15日内,向监督审计中心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第30条 监督审计中心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第31条 监督审计中心对审计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并与有关奖惩责任制度挂钩。第32条 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33条 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34条 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1.5 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第35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36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对过程审计及审计期中,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期中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第37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第38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领导班子对审计报告的批复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下发各种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报告及各种处理处罚意见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第39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信息可随时报送,但监督审计中心的各项监督结果,未经领导班子批准,不得对外披露。1.6 审计档案管理第40条 监督审计中心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监督审计中心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销毁。第41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1.7 奖惩与责任第42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43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商业秘密,公司可视情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4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集团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1.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3.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5.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1.8 附则第45条 本办法由集团监督审计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第46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16二、制度审计实施办法2.1 总则第1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进而促进公司完善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确保既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审计程序及各部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指对集团公司组织制定的各中心管理制度体系的有效性、执行度、健全性、符合性的调查、评价和建议。第3条 审计原则。1.独立审计原则:审计人员应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程序对被审计部门/单位进行独立进行审计和监督,不受公司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2.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应有依有据、尊重事实。3.保守秘密原则:审计人员不向非相关人透漏审计情况。第4条 集团监督审计中心是制度审计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定期全面对集团各管理中心的制度进行审计。各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本中心管理制度的编修与执行的组织人,负责配合监督审计中心完成制度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制度体系。2.2 制度审计的内容与频次第5条 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各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的所有制度。常规审计的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汇编、工程管理制度汇编、企业技术制度汇编、财务内控制度汇编、行政管理制度汇编、人力资源制度汇编。第6条 审计频次:经营管理制度汇编、工程管理制度汇编、财务内控制度汇编每季度审计一次;企业技术制度汇编、行政管理制度汇编、人力资源制度汇编每半年审计一次。第7条 审计维度:1.有效性:内控制度是否得到了完全有效的执行。2.健全性:内控制度是否覆盖了企业经营与管理的全部过程、所有部门、岗位和个人;主要关节点是否得到了严密有效的控制;企业授权是否明确。3.符合性: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的经济法规、政策和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2.3 制度审计的程序与方法第8条 制度检查1.了解制度在审计的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应了解待审计制度体系以便作出初步评价。对企业内控制度系统了解的方法与步骤如下:获取制度资料。审计人员可向集团制度管理人员或各职能中心负责人索取制度资料。另外,由于内部控制制度通常变动不大,审计人员应充分利用前次审计所掌握和了解的资料,以节约审计成本。询问。询问是了解被审计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主要方法之一。询问时应注意询问对象的不同层次,基层员工、中层管理人员、高管都应有一定的比例。收集被审计单位/部门内控制度体系的文件记录。凭证和记录检查。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真实、完整的凭证和记录,详细了解文件中所记录的内容。现场观察。审计人员可以选择实地观察各单位/部门人员的工作过程,进一步加深对系统运行的了解和认识。交易测试。审计人员可以选择几笔主要业务,检查正在处理的每一阶段的全部记录,证实被审计单位/部门内控制度文件中记录的控制手段是否存在。2.记录描述如果审计人员选择的审计方案是全部或部分信赖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内控制度,就应将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内控系统记录下来。记录的主要方法如下:文字说明法。按主要业务流程,用书面形式描述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状况。其主要内容一是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配置、职务的分离、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控制措施等情况;二是各项业务的处理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管理方式、控制重点、控制效果及审计人员的初步判断。调查表法。针对某项业务的主要控制点及潜在的主要问题,用事先设计好的表格来调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状况。流程图法。用描述有关业务活动处理程序的图式来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状况。第9条 实质性测试实质性测试是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制度遵守情况,以获取内控制度在企业内部一贯执行并发挥作用的的证据。1.凭证检查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的相关凭证和记录文件,检查签字、盖章等情况,以验证被审计单位制度的执行情况。2.重复执行控制程序审计人员可以选择几项重要业务,部分或全部重复执行被审计单位/部门已经完成的程序,借以检查其依从性。2.4 制度审计的评价第10条 内控制度最终评价的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内控系统的可靠性,并根据所作出的评价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审计人员对于可靠性的判断可以利用风险来表示:1.低:内控制度系统很少出现差错,违规行为很少甚至没有。这表示审计人员可以依赖、利用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文件记录。2.中:内控制度系统有差错,违规行为很少。这表示审计人员可以部分利用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文件记录。对出现差错或违章行为的内控制度适当增加审计抽样的数量和实质性测试的项目,保证审计结论的正确性。3.高:内控制度系统有差错,违规行为的结果很严重。这表示审计人员不能利用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文件记录。应增加实质性测试的份量并进行大量的抽样审计或详细审计。第11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内控制度进行审计后,应结合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审慎地作出恰当的评价,应实事求是,符合客观实际,明确指出内控制度中的缺陷及薄弱环节,究竟是哪一项措施或工作方法存在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意见和改进措施。第12条 内控制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肯定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执行有效方面的成绩,指出企业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内部控制制度失控点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后果。1.企业是否根据内控制度的要求建立了各种必要的流程与标准并认真执行;2企业是否对规章制度、流程、标准进行宣贯和培训;3.企业和各职能中心及有关人员是否认真执行有关内控制度;4.执行内控制度取得哪些成绩;5.执行中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其影响及后果如何;6.通过加强哪些环节的管理能够预防或揭露各种错弊;7.企业有无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和其他检查监督制度,效果如何。第13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要点。以各管理中心的制度汇编为基础审计对象,结合公司实际现状拣择出每个制度的执行难点、薄弱环节作为审计要点,详见附件各表。2.5 附则第14条 本办法由集团监督审计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组织执行及解释。第15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6 附件(详见下表“经营管理制度审计要点、工程管理制度审计要点、企业技术制度审计要点、财务内控制度审计要点、行政企管制度审计要点、人力资源制度审计要点”)2.6.1 经营管理制度审计要点序号制度名称审计要点1客户关系管理办法1.客户信息统计是否有完善而统一的模板2.区域公司是否每季度按照模板向集团上报客户数据库3.客户分类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定期评估客户级别4.客户投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2工程投标管理办法1.投标资格预审是否按规定执行、预审记录是否全面2.招标文件是否按程序进行评审、是否有评审标准或记录3.投标文件是否按程序进行评审、是否有评审标准或记录4.定标会议组织及执行情况,定标会议纪要3合同管理办法1.标准合同文本的全面性与适用性2.合同签订的授权情况及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3.合同台账及合同文本的备案保管情况4.合同履约情况及履约监督情况5.对合同方的评价是否及时、全面并存档4合格供方管理办法1.合格供方的评价标准是否合理2.各区域公司是否按要求上报合格供方目录3.区域公司及所属项目部是否向合格供方采购4.合格供方目录及黑名单是否及时通告到相关单位5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1.各单位是否有预结算专职人员或兼职专业人员2.合同预算是否及时按实编制并与财务及时沟通3.每月各项目产值是否逐级上报集团4.竣工结算报告是否按规定格式编制并履行审批程序6项目成本管理办法1.各级成本管理机构与人员是否存在并且履职2.施工项目成本计划是否按要求及时编制并报批3.各种成本费用控制标准是否设立并执行4.成本核算科目体系及其标准是否合理、成本报表是否合规7内部承包管理办法1.内部承包项目经理评选标准、项目经理档案是否全面2.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程序3.区域公司是否定期对承包项目进行评估并反馈8项目部仓库管理办法1.是否设置仓库并配备合格的仓管人员2.材料出入库是否按既定流程办理,各种账单是否准确全面3.是否定期盘存仓库并按规定报损、处理材料2.6.2 工程管理制度审计要点序号制度名称审计要点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质量目标体系的合理性,是否逐级贯彻下去2.集团对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对项目部是否按期检查质量3.各级质量整改单是否落实并上报整改结果4.质量验收标准、验收记录是否全面5.月度、季度的质量检查评价是否实施并有记录6.是否进行质量总结(质量总结记录表)2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安全目标体系的合理性,是否逐级贯彻下去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编制与报批是否合规3.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按规定执行4.集团对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对项目部是否按期检查安全5.各级质量整改单是否落实并上报整改结果6.安全验收标准、验收记录是否全面7.月度、季度的安全检查评价是否实施并有记录8.是否进行安全总结(安全总结记录表)3工程设备监督管理办法1.设备需求计划的申报是否及时、合理2.设备的采购与租赁是否经过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3.设备进场验收与建档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4.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规程是否适用5.设备维修、检查是否按流程办理并有记录6.设备调拨与退场是否经过审批并有记录7.设备转让或报废是否经过审批并有台帐8.是否进行设备总结(设备总结记录表)4工程创优管理办法1.创优目标体系的合理性2.年度创优计划、创优策划书的编制与实施情况3.是否进行创优总结(创优总结记录表)5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办法1.工程质量事故是否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置是否按程序执行3.是否进行质量事故总结(质量事故总结记录表)6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1.工程安全事故是否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级2.工程安全事故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上报3.安全事故调查是否按程序执行和备案4.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5.是否进行安全事故总结(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7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1.质安教育培训需求表、培训计划是否按程序制定2.培训时间、内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3.培训资料下发、培训效果反馈是否在做4.是否进行培训总结(培训总结记录表)8工程投诉管理办法1.是否进行了投诉信息搜集与统计(投诉信息表)2.投诉处理方案制定是否合理、是否按方案处理投诉3.是否对投诉进行总结(投诉总结记录表)9工程管理信息沟通管理办法1.与内外部单位的沟通是否正常进行2.是否配置信息沟通专员并建立沟通网络3.是否有信息分类标准并对信息按要求记录10成品保护管理办法1.成品保护策划、专项防护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和审批2.施工交接时是否明确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要求3.对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的保护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查2.6.3 企业技术制度审计要点序号制度名称审计要点1技术资料、标准、规范管理办法1.资料的收集、审核、移交、归档是否按要求进行2.资料是否编目成册、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学习资料3.技术资料是否定期进行核查、更新、发布4.技术资料档案室是否设置并按要求管理5.技术资料是否按要求进行分级、分类整理2图纸自审、会审及设计交底管理办法1.项目部是否有专业人员组织图纸会自审、会审并记录2.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按程序进行审批3.区域公司是否定期检查按图施工4.技术问题是否逐级上报处理、处理方案是否存档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管理办法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编制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附评审记录)是否按程序进行审批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更是否按程序编制和审批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变更的)是否交底并严格执行5.是否定期巡查专项方案的实施4技术交底管理办法1.技术交底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全面交底并记录2.各项交底是否坚持逐级交底3.交底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5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1.项目部是否按要求组建QC小组并向集团注册登记2.是否组织开展QC教育3.QC成果发表会是否按年度举行并对成果进行评审、评优4.集团是否对QC小组活动进行抽查与考核并做相应处置6施工工法、专利管理办法1.企业级工法是否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2.专利信息数据库是否及时更新和有效运用3.工法、专利的获取情况,是否满足企业规划的要求7技术成果应用推广管理办法1.区域年度“四新”项目推广使用计划是否按要求制定2.“四新”项目在使用前是否按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批3.“四新”项目实施后是否按程序进行评审和反馈8技术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1.技术开发创新计划是否及时制定且符合公司实际2.项目立项是否按程序经过专家委员会的评审3.项目经费是否按程序申请、审批,是否专款专用4.项目半年度验收和校正是否符合要求5.是否按预期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并经过专业评审9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办法1.各区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是否按统一要求编号分类2.各区域是否按期编制检定计划表并按期送检3.在用设备是否持有检定证书并粘贴检定结果标志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停用、报废是否按规定实施5.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或验证是否有记录10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符合性2.信息系统的安全、网络、设备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3.信息保密措施是否按规定执行4.是否定期对机房进行安全检查、防护5.信息发布是否按程序进行审核6.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的申请与审批是否符合程序7.违规处罚是否按规定执行11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1.各单位是否配置信息化专职人员2.信息化的运营体系是否正常运转3.信息化是否纳入考核12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1.各单位是否按要求配置宽带网络及人员2.是否按规定程序和录入要求进行数据录入3.是否按要求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检查4.对信息化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罚5.各单位、部门是否按照PM系统工作任务表开展工作2.6.4 财务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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