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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民营经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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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民营经济政策.docx

    一、国家、广东省民营经济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国务院二九年九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创业扶持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技术创新第二十九条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市场开拓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第三十六条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第六章社会服务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增强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途径。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它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面临新形势和新的发展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在大发展中实现新的提高。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在全省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逐步实现从家族经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民营经济从分散小规模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从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相结合转变,从不规范经营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高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公平待遇,力促民营经济大发展 (三)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我省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营资本独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和推进在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按照广东省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四)放宽经营条件。放宽注册限制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五)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必须取消;在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在国内外经贸展洽活动摊位等资源的分配上应有适当份额;充分尊重民营投资项目投资人的自主权,除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外,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依法进行建设。 增加发展民营经济的土地供应,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政与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进行协调和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大胆探索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有效形式。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探索适合市场需要和我省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模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2亿元,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重点扶持发展四类民营企业 (七)民营科技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并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比例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按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划出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最高比例可达15%.省支持各地建立民营科技园,由科技部门会同经贸、信息、国土、工商、地税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入科技园区,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省财政对山区和东西两翼14个市一次性各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科技园和民营企业园区的建设。 省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规划、论证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八)外向型民营企业。大力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增加省财政设立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鼓励银行扩大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规模,缓解民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 (九)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粤发200215号文及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省财政从2003年起3年内,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和创业培训等补贴。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再就业专项资金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安排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各类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金。 (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行整合并集中使用,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实行省、市、县按比例负担的办法,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进行深加工和保鲜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设备更新改造、农产品加工基地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 省对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鲜活产品运销企业,发放500个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这批直通车证要优先发给省确认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在山区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及加工民营企业。盐业管理部门对农产品加工(腌、卤为主)企业的食用盐列入计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四、努力提高民营经济的素质和水平 (十一)积极推进民营经济组织结构调整。政府扶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从2003年起,每两年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省百强民营企业,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积极推动大企业、企业集团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经济技术合作,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防止和减少恶性竞争,建立整体竞争优势。 (十二)推动民营企业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开展品牌经营。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联合给予资助;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省主管部门确认,可直接参加省级科技评审;符合科技兴贸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民营企业,由“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给予资助。省政府重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出口商品被列为国家外经贸部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 (十三)提升专业镇经济整体素质,推进民营经济向园区化发展。总结推广“专业镇技术创新示范试点”经验,在全省专业镇广泛建立服务于民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中心、质量保证服务体系。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新增加的省科技三项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中心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 结合城镇化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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