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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与财务会计管理知识分析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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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与财务会计管理知识分析讲座.docx

    增值税(营改增)与重要会计理念、方法讲座 目录 第一部分 增值税与营改增第一讲 增值税第二讲 营改增第二部分 重要会计理念与方法一、会计理论基础:资产负债观二、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有何区别? 三、如何区分列报、列示和披露? 四、资产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有何区别?五、负债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有何区别?六、收入与利得有何联系、区别? 七、费用与损失有何联系、区别?八、资产可作哪些分类?九、通过什么途径把资产搞实? 十、各种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有何区别?十一、比较各种资产减值的异同?十二、企业发生的支出有哪些列支渠道?十三、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有何区别?分清金融资产意义何在?十四、金融资产期末有哪两种计量方法? 十五、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如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十六、我国土地使用权在资产负债表上有哪四个列报项目?十七、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有何区别?十八、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有何区别?十九、无形资产出售和出租的会计处理有何区别?二十、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有何不同? 二十一、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有何区别? 二十二、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有何区别与联系?二十三、价外税与价内税有何区别?各种税金的会计处理有何规律?二十四、政府补助何时计入营业收入、何时计入递延收益?二十五、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二十六、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有何区别?二十七、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有何区别?二十八、库存股是不是资产?库存股分不分股利?二十九、权益结算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有何不同?三十、提取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有何不同?正文 第一部分 增值税与营改增第一讲 增值税 增值税是就货物(生产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和会计处理差异很大,现分述如下:一、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掌握二句话:应交增值税和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科目如下: 一般纳税人科目设置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营改增用)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用)增值税留抵税额(营改增用)1.应交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1)进项税额的处理进项税额分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三种情况: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三个来源: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计算得出(按运费的7%、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的13%和废旧物资按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价税分离入账。【例1】甲家具公司于2013年6月1日购入木材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付清,材料已验收入库,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代垫) 贷:银行存款 117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即用于应交营业税的项目)、购进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如古旧图书)、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特别注意的是,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价税合一入账。【例2】甲公司于2013年6月1日购入一台设备用于集体福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付清,设备已验收投入使用,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 58.5 贷:银行存款 58.5如果购进的货物原定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已作抵扣,但其后因改变了原生产经营用途或发生了非常损失(不包括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见下例:【例3】甲家具公司于2013年6月1日购入木材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付清,材料已验收入库,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代垫) 贷:银行存款 117假设发生了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被盗):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批准后列作损失:借:营业外支出 117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17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常损失(不包括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即甲公司为国家代垫资金国家不承认,全部经营风险都由企业承担。但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以抵扣(汶川大地震后),无须转出,体现了人文关怀。(2)销项税额的处理销项税额可由一般销售和视同销售产生:一般销售时,根据不含税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例4】甲家具公司将100万元木材加工成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款项已收,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代收)视同销售。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用于对外投资、用于发放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实际上,随着会计改革,这些视同销售,会计上也计入收入了,因此,会计与税收基本没有差异,不能说是视同销售了。 【例5】甲公司将将自产货物用于用于工程,该商品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 2.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缴纳,即本月增值税在下月15日前缴纳;另一种是预交,如本月预交一次,下月15日前结清。预交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正常缴纳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现对缴纳增值税的各种情形举例如下:【例6】假设2013年9月18日预交本月增值税100万元,则会计处理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贷:银行存款 1009月30日,已知本月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385万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115万元;因已预交100万元,下月初尚需交15万元,账务处理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5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10月15日前缴纳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贷:银行存款 15 【例7】假设2013年9月18日预交本月增值税税额100万元,则会计处理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贷:银行存款 1009月30日,已知本月销项税额为480元,进项税额为385万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95万元;因已预交100万元,多交5万元应转出,账务处理是: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注意:多交的5万元可抵下月应交增值税。)【例8】如果2013年9月18日预交本月增值税税额100万元,9月30日,已知本月销项税额为375万元,进项税额为385万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为-10万元,即下月可留抵进项税额10万元;因已预交100万元,多交100万元应转出,账务处理是: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注意:多交的100万元可抵下月应交增值税)综上所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贷方没有余额,借方可能有余额,表示下月可留抵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表示应交的增值税,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在会计处理时应注意二点:1.购进货物时其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例9】甲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付清,材料已验收入库,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2.销售货物时按不含税价格乘以征收率3%计算应交增值税。【例10】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含税收入103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103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1+3%)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0×3%) 3总结:从哪三个方面快速理解增值税? (1)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与国家就是代收代垫的关系,企业按照负债核算增值税。上述例中,甲公司为国家代垫17万元,为国家代收34万元,所以应交给国家17万元。 提问:增值税的最终负担人是谁? (2)增值税就增值部分按17%交税。上述例中,购入木材100万元,销售产品价格200万元,该木材在甲公司增值100万元,应交增值税=增值额100×增值税税率17%=17万元。提问:增值税的优点是什么,为什么增值税会成为国际上的主流税种?为什么要营改增?未来增值税的税率是提高还是降低? (3)从技术角度看,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当期销售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17万元。提问:为什么国家要搞金税工程? 第二讲 营改增 一、营改增试点概况1.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总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社会分工,提高劳动效率。2.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又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省市。3.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即取消营业税。4.从目前试点情况看,营改增的好处有:(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2)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根据经济日报刊登的数据,上海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5.税收征管问题的衔接纳税人在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事项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1)试点纳税人自试点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协助地税机关追缴欠税。(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二、营改增的税务处理(一)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注意:(1)在试点地区,装卸搬运将不再属于交通运输业(2)包车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问题:快递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2.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注意:(1)搬家公司提供搬运家具的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因此,搬家公司提供搬运家具的服务属于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2)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注意:不包括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缴纳营业税。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注意:不包括劳务派遣、工程监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l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l 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l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广告促销费属于会展服务。l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l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l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3.在确定征税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1)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时应是有偿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注意: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注意:对员工的界定: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提供的岗位性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范畴。比如,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自己的货车为单位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费则属于营业活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 只针对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征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如: 法国本地的旅行社为在法国旅游的中国团队提供的运输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在德国的某汽车租赁公司为中国游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1.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注意: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例:2012年10月,北京通达运输公司与河北宏图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宏图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通达运输公司拥有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北京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通达运输公司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2. 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业务类型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问题:试点地区A公司从事货物生产并兼营运输业务。试点前,A公司已被认定是货物生产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后其是否还需要被认定为从事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假设其年营运额只有10万元。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试点前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如果其兼营应税服务,则不需重新申请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问题: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应从何时算起?因各省市营改增试点的时间不尽相同,因此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也不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江苏省规定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问题:试点地区甲税务师事务所,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服务额为510万元。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构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标准?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100000÷(13%)4951456.31元5000000元。b.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是按差额计算还是全额计算?要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例:某纳税人税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交通运输业应税全部收入为560万元,支付给合作运输方的运费为80万元。税改前应纳营业税(56080)×3%14.4(万元)税改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13%)543.69(万元)500(万元)该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注意: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b.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3)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问题: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营业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4)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5)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申请: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受理:文书受理回执单审批告知:税务事项通知书3.汇总纳税问题:A运输公司(总机构)为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其运输业务按增值税一般的计税方法征税,而其分支机构B公司不在试点地区,其运输业务仍计征营业税。请问总机构A运输公司应如何汇总纳税?注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思路如下:l 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l 分别在各自在所在地纳税;l 其次汇总纳税信息;l 最后抵减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1)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问题:总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但分支机构缴纳的是营业税,怎样把营业税额变为增值税额。如:A公司是试点地区的总机构,其当期应纳增值税为540万元,B公司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非试点地区,当期应纳的营业税为170万元,在汇总纳税时,170万元的营业税应核定为多少增值税税额。(2)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例: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简称“东航”且在试点地区)为例,假设2012年2月,东航山东分公司(在非试点地区)航运业务收入1000万元,上海航空公司(为东航的分公司且在试点地区)航运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收入17000万元,其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400万元。请问东航应怎样汇总纳税?a.各自分别在所在地缴纳税款东航当期应纳增值税17000÷(111%)×11%40012846846.85(元)上海航空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2000÷(111%)×11%101881981.98(元)山东分公司当期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0000(元)b.汇总信息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以营业税传递单、增值税传递单的形式,传递至总机构确认纳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东航当期销售额17000÷(111%)153153153.15(元)上海航空公司当期销售额2000÷(111%)18018018.02(元)山东分公司当期销售额1000÷(111%)9009009(元)汇总销售额153153153.1518018018.029009009180180180.17(元)c.抵减计算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缴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款后,解缴入库。总机构应缴增值税180180180.17×11%40000001000003000001541.98(万元)。(3)发应税服务行为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4)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注意: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上述办法。(三)税率和征收率1.营改增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行业内容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11%(3%)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6%(3%)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其中动漫设计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中经营租赁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17%(3%)问题:搬家公司成为试点纳税人后,税负会增加还是减少?搬家公司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率3%3%6%税负变化下降可能会上升问题:纳税人如何解决成为试点纳税人后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关注当地的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申请政策扶持,减少税负。(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财政扶持对象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资金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告过渡扶持对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企业)。过渡扶持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到此次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过渡扶持资金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项扶持资金”。过渡扶持方式财政部门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年中拨付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方式,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2.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1.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概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1)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上述所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例:某运输企业为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07年11月购入,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应纳税额27000/(14%)×4%×50%519.2元例:某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含税收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10年11月购入,已抵扣过进项税额,则该项销售行为应计算的销项税额是多少?销项税额27000/(117%)×17%3923.08元(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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