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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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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讲义.docx

    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欧盟对华反倾销概况目前,欧盟已发展为拥有27个成员国,5亿人口,除美国之外的最重要的经济势力。中国是欧盟的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进口国,欧盟对中国进口的商品贸易额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3.4%,而且增长快速,自中国2001年加入WTO至2005年,双方的贸易额已增加了94%。但是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额存在巨大的顺差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额比进口额高出3倍(2005年数据),且主要产品是初级产品、普通产品、农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全球化程度低,主要以产品价格竞争优势取胜,极易遭受反倾销。根据中国驻欧盟使团商务处介绍,截至2007年10月,欧盟共向中国提起反倾销案件101起,其中:正在调查尚未采取措施的案件中国6个,所有第三国 12个;正在采取最终措施的案件中国 32个,所有第三国 90个;正在采取临时措施的案件中国 3个,所有第三国 9个;采取最终措施进行反规避调查的案件中国 1个,所有第三国 2个;临时复审的案件中国 6个,所有第三国 17个;日落复审的案件中国 4个,所有第三国 26个。在所有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中,中国案件所占的比例最高,涉及产品种类最广,金额最大。可见,反倾销已成为欧盟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对华贸易政策中的一个最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虽然,历经对华皮鞋反倾销案(2005年7月7日立案,涉案金额约7.3亿美元,2006年7月终裁,系欧盟近年来对我发起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之后,欧盟已有9个月未对中国发起新反倾销案子,但是由于中欧贸易不平衡的加剧,欧盟对中国的在市场准入、技术产权保护等问题上的不满,目前中欧经贸关系已处于历史上最紧张的时期,欧盟对华新的反倾销案件已一触即发(如钢铁)。因我省外向型经济、块状经济和民营企业发达,所以在上述所有案件中,我省的反倾销涉案金额和案件数量都居全国之最,涉及皮鞋、纺织品、打火机、手推车、小五金、节能灯等众多产品,给我省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及调查程序(一) 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欧盟的反倾销的规定的遵循WTO规则而制定的,但又有所发展,目前执行的是欧盟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根据上述规则,当以下四方面条件同时满足时,可以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1、 倾销事实的存在;2、 欧盟国内的工业受到了严重的损害;3、 倾销事实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其中第4版权法的规定是欧盟超越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不得高于获得的收益,另一方面,欧盟必须平衡生产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以避免对正常贸易和竞争造成的损害。欧盟规定,反倾销措施可以采用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限制价格(如最低限价)的形式。其中征收反倾销税是最普遍的措施,一般适用期为两年。反倾销一般是由受损害的欧盟内生产商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是进口商,即提高了进口商从反倾销国家或地区获得商品的价格。反倾销税是从价税(一般是作为加在CIF上的进口关税),税率一般固定,但从对华皮鞋反倾销案起,欧盟发明了递进式征税这一新的方式,即在一定的时间内逐步提高反倾销税的税率直至达到最终税率,这在短期内对出口商是有利的,但是增大了今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机率。(二) 欧盟对倾销的认定倾销定义:出口国产品出口至欧盟的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可能被视为倾销。出口国可能是原产国,亦可能是中间国。1、出口价格的确定在正常情况下,出口价格指产品直接销售给欧盟进口商的价格(一般是到岸价格CIF)。但如果进出口商之间有关联或彼此间有补偿性合约等原因导致出口价格不可信,欧委会将以产品第一次转卖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推算出口价格。欧委会在推算出口价格时会考虑如下项目:运费、保险费、处理及装卸费用、关税、反倾销税、其它进口税以及推算出来的合理的营销费用及利润。欧委会在推算利润率时不会以与出口商有关联的进口商的真实利润率为基础,而以同业中独立进口商已实现的利润率为基础。2、正常价格的决定一般来讲,正常价格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过程的价格。同样,如果进出口商之间有关联或彼此间有补偿性合约时,除非有证据表明这种关联性不影响到销售价格,否则交易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如果无法取得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正常交易价格,或者该价格不具代表性,或者不可信,欧委会将会采取以下办法计算: (1)出口商国内生产成本+营销费用+利润(即成本加成价格);或(2)出口商销售到第三国正常交易的价格。 如果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量未超过输往欧盟数量的5%时,其国内销售价格不得做为正常价格的基础,除非有证据表明虽然没有超过5%,但其价格具代表性时,才可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此外,如果80%内销是获利的,可允许少数亏损,欧委会选择全部内销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如果10%-80%内销的获利的,只用获利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如果内销获利少于10%,则用成本加成价格销售到第三国正常交易的价格。通常,欧委会倾向于选择成本加成价格做为正常价格,主要是因为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也有可能是倾销价格,而且在出口商与第三国进口商有关联时,仍然需要计算成本加成价格。在计算成本加成价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欧委会以成本加成价格做为正常价格时,应以出口商本身的财务会计纪录为基础,这些会计纪录需按照出口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须对非经常性成本项目进行分摊。(2)为了推算正常价格中的利润和营销费用,原则上应以受调查厂商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基础,如无法由此推算,则应按照其它受调查厂商在国内市场销售同类产品的正常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且经欧委会认定的加权平均利润及费用为基础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计算正常价格的基础不一样。对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其正常价格是其在国内正常渠道内的销售价格。而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其正常价格应以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或该第三国出售给其它国家(包含欧盟在内)的售价或推算价格、或欧盟同类产品的价格并经适当调整后(包含合理利润)的价格。欧盟委会在选择市场经济第三国时,需考虑信息取得的难易程度及时效等因素。3、反倾销税率的确定欧盟确定反倾销税率的基本原则是,反倾销税率和倾销边际(正常价格-出口价格)相等。欧盟对自由进口至欧盟将引起损害的任何倾销产品都可以适用反倾销税(进口关税)。 倾销幅度用百分比表示,依下列公式计算: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_ X 100 在欧盟边境的CIF出口价格,税前针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税率的征收对象和计算依据并不相同。对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反倾销税率是分别出口商计算,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出口商,确定不同的反倾销税率。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反倾销税率是针对行业内的全部出口商计算确定,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出口商,确定相同的反倾销税率。当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个出口商可以申请“个别认定”,即针对那些出口业务不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可以申请按照它们自己的出口价格和第三国的正常价格计算确定反倾销税率。(三)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和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1、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欧盟认定市场经济国家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标准:(1)政府对资源分配和企业决策的影响程度,是直接还是间接的(通过公共机构),例如政府定价的运用,或在税收、贸易和货币政策上的歧视。(2)政府政策引发的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行为扭曲(即从旧体制下的“转换”), 非市场的贸易和补偿体制(例如易货贸易)。(3)透明和非歧视的公司法,保证公司的较好的内部治理(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保护持股人,公司业绩的真实信息对公众的可获得性)。(4)完整、有效和透明的尊重产权并有助于破产操作的法律体系。(5)存在真正的独立于国家金融部门,从法律和执行的层面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2、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2001中国加入WTO之时,协议中规定中国可用15年的时间过渡成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在此期间,中国可以向WTO各成员国提前申请市场经济国家地位。2003年6月,中国申请欧盟给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被欧盟于2004年拒绝。2007年6月,中国向欧盟递交了新的报告,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下降、民营经济所占比重上升以及在破产法和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进展。欧盟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虽然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重大的进展,但中方仅满足了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国家五条标准中的第(2)条,并再次拒绝了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因此,作为欧盟对中国进行贸易谈判的重要筹码,预计在最近一段时间内,中国很难取得欧盟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可。目前,中国被欧盟认定为是经济转型国家。总的来说,在反倾销调查中,经济转型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基本相同。(三)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经济转型国家的市场导向型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待遇(Market Economy Treatment)。如果取得市场经济待遇,欧盟会根据该出口商的实际出口价格和实际正常价格计算其个别的反倾销税率。因此,对中国企业而言,为减少反倾销调查所可能带来的损失,更为有效和直接的办法是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市场经济待遇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公司关于价格、成本、投入(如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产出、销售、投资等方面的决策是根据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信号做出的,并且没有严重的政府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能充分反映市场价值;(2)公司具备一套清晰的、适用于任何目的、经过独立审计的并且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基本会计记录;(3)公司产品成本和财政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其他冲销、易货贸易、和强制性债务支付方面没有受到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扭曲;(4)公司受到能保证公司运营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的破产法和财产法约束;(5) 采用市场汇率进行汇率转换。 注: 如果符合个别待遇条件的话,参与协作的出口商将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否则将适用剩余倾销幅度,有时还会遭到罚款。(四)欧盟反倾销法律机构1、欧盟执行委员会(简称欧委会)。欧盟执行委员会由欧盟各成员国任命的公务员组成。欧盟执行委员会贸易总司反倾销处决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并负责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实施和征收反倾销税率的初裁。初裁之后,反倾销处将会评估各方的法律请求并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关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欧盟执行委员会贸易总司反倾销处的不同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倾销是否存在以及评估损害程序和共同体利益。2、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欧盟理事会具有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权。3、欧盟顾问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主席由欧委会所任命。尽管只是一个咨询机构,但它的参与可对反倾销调查的结果带来重要的影响。(五)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欧盟反倾销调查必须在立案起15个月内完成,初步裁定必须在立案起9个月内作出。为了调查倾销的存在,欧委会一般需要追溯审查立案前12个月内欧盟涉案产品的进口情况。为调查损害情况,欧委员还需审查调查期间内以及立案起一般是3年的欧盟工业发展情况。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提出倾销控诉、公告立案通知、问券调查、实地调查、初步裁定、最终裁定、复审。1、 提出倾销控诉。虽然欧委会有权自动启动反倾销程序,但是通常是由欧盟企业向欧委会提出倾销控诉,该项指控可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行业协会代表遭受倾销损害的欧盟企业,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企业必须占全欧盟生产涉案产品生产量的25%,以满足“共同体工业”条件的要求。通常,欧盟的反倾销控诉案由欧盟各行业协会代表其会员提出。为了说服欧委会启动反倾销程序,申诉企业必须在控诉书中提供倾销事实,倾销所造成损害的初步证据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欧委员在审核控诉书中所提证据之后,决定是否正式开展反倾销调查。 2、欧委会在征询欧盟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于控诉提出后45天内决定是否开展调查。欧委会如认为控诉书证据不够充分,将提请控诉人提供资料。如欧委会认为没有充分证据,则可决定不进行调查。如欧委会决定展开调查,则应将其立案通告刊登于欧盟公告。一般情况,欧委会颁布的立案通告会要求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所有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和行业协会等,在通告颁布之日起40天内以书面形式表明身份及发表意见。通常情况下,欧委会还会通知涉案出口国的有关政府机构。展开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决定启动调查的原因,涉案产品及国家,并应说明利害关系人提供资料的最后期限。 3、问卷调查。在启动反倾销调查后,为进一下调查共同体产业是否受损,以及裁定反倾销税率,欧委会将对涉案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欧盟同类产品生产者发送不同的问卷,基本内容包括: (1)对外国出口商的问卷。该问卷将作为欧委会判定是否存在倾销事实以及是否造成产业损害的依据。一般要求填答出口商至少过去三年来产品输往欧盟的价格、数量的详细资料,并提供调查期(一般自立案通告之日起上溯12个月)逐笔输欧及本国国内销售价格资料,以及调整出厂价格所需的直接销售费用,以作为计算倾销边际的基础。 (2)对与出口商相关联的进口商的问卷。要求填答购买价格、转售价格及其所发生的成本,以获得计算“成本加成价格”的资料。 (3)对与出口商无关联的进口商的问卷。要求填答购买价格、转售价格及其所发生的成本,所得到的资料将用来核对第(1)项问卷的正确性,并估算“成本加成价格”的利润率。(4)对欧盟生产商的问卷。此类问卷将作为欧盟产业是否受到损害之依据,通常要求提供过去四、五年来欧盟生产商生产数量以及销售价格等资料。受调查者应在30天内答复问卷,如能提出正当理由的,可适当延长。4、实地调查。欧委会在接到填答的问卷后,将派员至出口国进行为期2-3天的实地调查,核实问卷填答资料。如果出口国拒绝接受实地调查,欧委会一般会根据现有资料判定较高的反倾销税,所以通常出口商都会予以配合。5、初步裁定。调查结束后,欧委会应在着手准备初步裁定。如调查结果并未发现倾销及损害的事实,欧委会在征得欧盟顾问委员会同意后可终止调查程序,并刊登于欧盟公报。如欧盟顾问委员会反对终止调查程序,则欧委会应向欧盟理事会提出拟终止调查的建议,除非欧盟理事会表示反对,否则欧委会应在报告提出后一个月内终止调查程序。如调查结果显示确有倾销事实,且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欧委会将在欧盟顾问委员会同意后开始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但如果出口商提出价格保证(承诺)并经欧委会同意,欧委会应终止调查程序。通常,初裁反倾销税所征收的有效期为6个月,但当案件复杂,欧盟理事会无法按时作出终裁时,初裁的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6、最终裁定。欧委会在做出初裁后,将进一步分析后续的法律要求,如有必要,欧委会可能会实施进一步的调查。如欧委员进一步调查明确有倾销及损害的事实,且有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将做出课征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并于初裁措施界满前一个月提交欧盟理事会,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及其税率。欧盟理事会做出最终裁定后,调查程序即告终止。7、复审。如果形势的变化导致正在执行的反倾销措施可能不再适用,欧盟生产商、进口商或涉案出口商可要求欧委会进行期中复审(临时复审),也可由欧委会自行决定启动。临时复审的结果可能是保持、增加或减少原来的征收税率。此外,在反倾销措施即将失效的前三个月内,欧盟涉案生产商可要求欧委会进行日落复审(也可同时要求临时复审)。欧委会也可自行决定启动。在日落复审过程中,原反倾销措施继续保持有效。如欧委会认为的倾销措施的终止将带来倾销或损害的继续或重返,可导致反倾销措施再延长5年。(六)反倾销程序的时间表欧盟颁布立案通告 10天对替代国的意见 15天回答抽样问卷,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如不抽样,40天 欧委会选择并通知抽样企业 37天 提交填好的倾销调查问卷以及损害问题的备忘录 听证 欧委会官员到出口商所在地核查 和欧委会一般磋商立案起9个月内,欧委会作出初步裁定(宣布征收临时性叛关税,披露对出口商所作裁决依据事实)初裁起6个月内,欧盟理事会作出最终裁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者结案)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应诉企业“四位一体”反倾销应诉机制,为反倾销应对提供了机制上、法律上、组织上的“硬件”保障。随着欧盟对华反倾销形势的日趋复杂化、技术化、政治化。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反倾销应对策略这一“软件” 。(一)影响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结果的十大规定1、非市场经济地位。该规定是影响我反倾销应对的最主要规定。欧盟目前没有承认我完成市场经济地位,应诉企业倾销幅度计算中的正常价值实际上是“替代国”企业的正常价值,由于欧盟经常以美国等国家作为替代国,容易高估我企业倾销幅度。经过我政府交涉,欧盟于1998年对反倾销基本条例进行了修改,目前我企业可以申请单独市场经济地位,即如果企业符合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条7款规定的五条标准,该企业的正常价值就是其正常贸易环境下的国内销售价格,这种计算方法才相当于欧盟其他针对市场经济体企业的做法。 2、分别裁决。如果企业不满足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条7款规定的五条标准,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如果企业满足第9条5款规定的分别裁决五条标准,则其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出口价格可以使用该企业自己的出口价格。这种待遇下的倾销幅度一般略低于其他既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又未获得分别裁决企业的倾销幅度,但往往要高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的倾销幅度。3、抽样技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如果应诉企业众多,欧委会可以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一般抽取出口量比较大的前几家企业。在抽样情况下,应诉企业的税率计算比较复杂,欧委会在实践中的做法也存在变化。在铸件井盖和化纤布案中,欧委会对出口应诉企业进行了抽样,通过桌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问卷均予审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非抽样企业的税率;获得分别裁决的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获得分别裁决的非抽样企业的税率;其他企业为全国统一税率。但在随后的皮鞋案中,欧委会没有对非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问卷进行审查,在抽样企业无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认为所有企业均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在最近的柠檬酸案中,欧委会在中国强烈交涉下,同意对所有企业的市场经济问卷进行审查,同时对四家企业进行抽样。 4、低税原则。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7条2款和第9条4款的规定,反倾销措施水平取决于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孰高孰低,以较低者为准。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使倾销幅度为100,而损害幅度仅为5%的话,也以5作为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尺度;如果损害幅度为0,则不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根据欧盟统计,大约有50的案件是根据损害幅度结案。5、因果关系。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3条7款,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存在倾销和损害,也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到目前为止,季戊四醇反倾销案是欧盟针对中国第一起以没有因果关系而无措施结案的案件。6、欧盟利益。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1条规定,即使存在损害性倾销,但是如果采取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则不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截至目前,仅有聚酯短纤(针对台湾地区和马来西亚)等为数极少的反倾销案因不符合欧盟利益而无措施结案。7、结案方式。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反倾销案件的结案方式分为征收反倾销税(包括从价税、从量税、最低限价)、承诺等方式,不同结案方式会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和未来出口行为带来不同的影响。欧委会在皮鞋案曾试图以关税配额结案,在即将立案的橘子罐头案中,欧方还有可能提及该结案方式。8、决策机制。欧盟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是较为独特的“简单反向一致”的决策方式,即如果27个成员国中,如果没有超过14个成员国反对,则欧委会关于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案则获通过。在最近的节能灯复审案中,虽有11票反对,无票赞成,但因无过半数成员国反对,最终建议案可能获得通过9、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中规定了一系列复审形式,如临时复审(含部分临时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复审、反吸收复审等,这些复审可以改变原始调查的结果,对我企业出口带来实质性影响。10、司法审查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出口企业如果不服欧盟反倾销调查,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裁决撤销欧盟反倾销措施。出口国政府可以将有关反倾销案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对双方争议点进行法律裁决。(二)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欧盟反倾销应对策略的制定的基础是上述有关规定,从倾销幅度到损害幅度,从因果关系到欧盟利益、从结案方式到决策机制、从原始调查到复审、从司法审查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任何一个环节都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发展。因此,应对策略的制定也应当重点针对上述规定,在任何一个环节有所击破,都能取得良好的应对效果 。1、不同类型调查制定不同应对策略如上述,反倾销调查可以分为原始调查和复审调查。原始调查的侧重点是争取无措施结案或降低反倾销措施水平。具体而言,有如下五种可能的策略方式:(1) 所有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或分别裁决,同时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2) 部分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或分别裁决,重点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或,所有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或分别裁决,不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 (3) 企业应诉但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或分别裁决,主要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 (4) 企业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或分别裁决应诉,也不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 (5) 对于日落复审,由于其结果或是终止反倾销措施,或是继续延长反倾销措施,不存在改变应诉企业单独待遇的可能性,此时好的应诉结果相当于“公共品”,在大部分欧盟对华日落复审案件中,企业存在“搭便车”心理,盼望其他企业出面应诉,待取得较好结果后坐享其成。在原始调查中取得较低税率的个别出口企业甚至希望反倾销措施继续下去。因此,日落复审中宜由行业组织出面协调,组织行业内所有企业出资应诉,或者组织龙头企业出面应诉;实在没有企业应诉的情况下,行业组织可以向欧委会提交评论意见。(6) 对于临时复审(包括部分临时复审),如系个别出口企业提起,则政府和行业组织可视情帮助交涉和抗辩;对于欧委会发起的临时复审,因为审查涉及到倾销、损害等各个方面,类似于原始调查,可组织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视情组织无损害抗辩;对于改变产品范围、反倾销措施形式等部分临时复审,因其也具备“公共品”的性质,可参照日落复审组织应诉。 (7) 对于反规避和反吸收复审,其调查重点集中在企业经营方式上,主要审查有无规避和吸收行为,宜由企业自身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应诉方式。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侧重点应放在监督欧委会调查方法上,同时与欧委会保持密切沟通。2、不同类型企业制定不同应对策略应诉企业按照所有制性质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种;按照外资参与与否分为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可以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按照生产流通的分工不同可以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1)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据欧盟反倾销实践,前两者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应诉侧重点应放在淡化国有和集体成分色彩上,同时积极参与无损害抗辩,或努力降低损害幅度;而私营企业重点要放在完善财务管理上,对国家和地方各种优惠补贴事项进行清理,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2)对于外资企业,在实践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概率较大,鼓励外资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是理所当然的选择(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竞争的情形除外);同案中内资企业则要把重点放在无损害抗辩上,或争取较低损害幅度,或争取承诺。(3)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相比,除争取自身单独待遇外,还应该从全行业长远发展出发,为无损害抗辩多做贡献,其最终收益也最大。中小企业则可团结一致,将重点放在无损害抗辩上。(4) 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相比,在应诉中不能获得单独的税率,因此其重点应放在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应诉上;同样,生产企业离开外贸的外销数据也难以使欧委会对其计算单独税率,生产企业也应主动与外贸企业联合。(三)调查不同阶段制定不同应对策略以原始调查为例,反倾销调查一般要经历立案、替代国抗辩、抽样、提交市场经济问卷、实地核查、市场经济地位裁决、提交倾销问卷、初裁、初裁评论、听证会、终裁评论、终裁、终裁后等阶段。在不同阶段,各应对主体的工作侧重点不同。1、在立案、替代国抗辩、提交抽样表等短短的10多天内,政府、行业组织和应诉企业应充分、高度合作,该期间重点在于,提交高质量的替代国抗辩资料,酝酿产生抽样企业建议名单,就市场经济问卷中有关事宜进行协调,确定是否进行无损害抗辩,与进口商取得联系等。2、在确定抽样名单和企业提交市场经济问卷后,应迅速做好实地核查准备工作。该期间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工作侧重点在于与欧委会技术官员保持密切沟通,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实地核查现场。同时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到初裁前,企业代理律师和我驻外经商机构继续与欧委会技术官员保持沟通,以合作为主。3、初裁前后,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加大对欧委会调查中不公平做法的交涉和抗辩力度。实践表明,该期间的交涉、游说、抗辩工作最容易发挥作用,该阶段应与欧盟各成员国代表、进口商组织、消费者组织等保持密切联系,促使欧委会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该阶段的重点除倾销计算外,要寻找损害幅度计算、因果关系、欧盟利益等一切有利因素进行抗辩。3、初裁后到终裁前,因为欧委会技术层面的工作基本已经完成,单纯的企业应诉难以奏效。政府和行业组织在该阶段应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除帮助企业开好听证会外,继续加大交涉和抗辩力度。必要时动用外交资源对欧盟总部和成员国强力交涉,如皮鞋案。4、终裁后,如欧委会调查中确存在不公平做法,政府可以考虑将案件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企业视情到欧洲法院起诉。也可以根据案情为企业争取迅速复审的机会。 (四) 替代国”到“替代企业”的转变对应对策略的影响欧盟目前采取的“替代国”做法面临着挑战,中国驻欧盟使团商务处的技术官员在各种外交场合批评欧委会这种不公平的做法;欧洲议会一直置疑欧委会目前到“替代国”调查这种既不经济也无效率的做法;我节能灯企业曾就“替代国”问题诉诸欧洲法院,虽终败诉却引起了欧盟内部对替代国做法的反思;在最近空气压缩机反倾销案件中,欧委会一直没有得到“替代国”企业的合作,导致无法初裁。综上各种原因,欧委会内部正在借欧盟贸易救济绿皮书反思之际,酝酿修改“替代国”做法,初步设想为:如果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则把该企业的正常价值(或这些企业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作为其他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这也是我节能灯企业在欧洲法院起诉时所持的观点。欧委会如果采用这种做法,总体上对中国企业有利,毕竟中国企业自身的正常价值要比经常作为替代国的美国等企业的正常价值要低,更接近于其他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此同时,这种做法将单个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原来的“私有品”变成了“公共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部分企业在应诉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积极性,对上述应对策略带来一些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2002-2005年8月,我省已遭遇来自美国、欧盟、印度等18个国家提起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案件116起,涉案金额28亿多美元,分别占全国的1/3和1/4,反倾销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目前,又恰逢中欧经济关系紧张,新的反倾销一触即发的关键时刻,大家都认为省财政厅、省注协组织的本批培训恰逢其时。通过本次培训,我省的注册会计师与欧盟反倾销一线的专家、官员面对面接触、密切交流,获得了了第一手资料,对反倾销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掌握,可以开展以下的专业服务:1、 提供会计咨询服务在当今的贸易体制下,反倾销是一种常见的贸易保护手段,由于企业对国际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知之甚少,至于怎样起诉,需要准备或提供哪些会计资料,如何进行会计举证和抗辩都会无所适从,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较强的人才优势给予指导和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都很强的会计问题。如因为国际会计准则与企业现行的会计制度及成本核算方法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可在在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国际通行的成本核算方法在基础,辅导企业完成问卷,帮助企业对成本进行进行归类和整理,以合理降低倾销幅度。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成本、费用还原和分摊,仔细计算替代国结构价格,划分清楚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满足问卷要求,使直接消耗计算准确,同时使涉案产品合理而较少地分摊间接费用。如果企业同时生产不同品种的大批量产品和少批量产品,因涉案产品主要是大批量产品产品,如果按作业成本分摊间接费用要比传统的按工时分摊,可以对降低产品成本起比较明显的效果,同时也更符合欧盟的理念。而对于现行会计制度与国际准则的差异,应进行适当调理:如住房退休福利等非工资支出的员工薪酬,应根据国际准则要求,调整列入人工成本。2、 应诉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时提供会计抗辩每一起反倾销案的应对,首先就是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问题,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长期困扰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关键。在企业单独向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5个条件中,浙江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最难达标的是第(2)条标准,虽然欧盟调查机关在执行时也稍有放松,认可企业执行本国规定的会计制度。而这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专家,参与到反倾销案件中,会对于企业能否成功申请市场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在欧盟对华草甘膦案中,欧盟以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国家公务员为理由,认为公司依然受国家控制,即否认了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第35类纺织品案中,一应诉公司为一外商投资企业,因内部管理非常规范,按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且会计核算体系完整,历年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在手动液压搬运车案中,两家应诉企业为民营企业,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其中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有会计政策的选择都符合制度规定,审计意见为无保留,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另一家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因个别会计处理不够规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因而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可以看出,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与政府的关联程度越小,财务越规范越有可能申请成功。欧盟反倾销调查问卷分为AI九个部分,分别为:一般信息;产品说明;运营统计材料;出口欧盟的有关产品;有关产品的内销;成本;补贴公平比较;要求提供的电脑信息;检查目录。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审查,欧委会的调查官员将决定是否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问卷涉及的内容很多,涵盖了企业的生产、销售、财务、投资、计量、质检、供应、劳资等多方面的资料,但主要还是会计专业问题,而且几乎每个问题都需要会计资料的支持,调查问卷的问题与会计信息资料的关联关系见下表。调查问卷序号问题内容会计信息资料A(38)列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交易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往来款项明细A4一般会计信息连续3年的审计报告或其他财务报告、内部管理会计报告C(18)运营统计资料生产成本、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销售收入等明细D出口欧盟的有关产品出口销售收入明细E有关产品的内销内销销售收入明细F成本生产成本、存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G补贴公平比较补贴收入、出口退税、资本公积等明细从上表可以看出,调查问卷的九部分内容里,除了B产品说明、H要求提供的电脑信息、I检查目录与会计信息的关联度不高外,其余各部分都需要企业会计信息的支持。具体来讲,企业在回答调查问卷的有关问题时,应围绕欧盟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提供以下会计资料进行举证抗辩:(1)提供和阐明企业设立、经营及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以资本结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情况、会计制度的选用等,证明企业受国家控制的程度和范围。(2)提供被调查产品或相似产品在我国国内市场的销售详细资料和会计记录,国内市场定价的会计决策依据,证明产品有无受到国家控制销售。(3)企业购买材料的定价依据,有无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市场定价规律。(4)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详细资料和会计记录,出口费用和销售条件的详细情况。(5)产品核算成本的组成和成本核算方法以及费用分配的原则,说明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合理的、公允的,并符合一贯性的原则。(6)企业投资情况,包括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说明资金来源和贷款的偿还情况、折旧的摊销等,说明企业的投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国家干预。(7)提供最近几期的审计报告,说明企业账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公允会计准则做账,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报告的有关数据,并进行了审计。调查问卷的设计是环环相扣的,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因此,企业必须认真对待,反复核查,否则出现很小的差错都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除了以上会计抗辩内容外,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还应注意避免出现以下补贴内容:(1)企业不支付或仅支付数额很小的费用就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2)政府干预能源价格,从而降低企业成本;(3)地方政府以低廉的价格供应水、电和其他原材料;(4)政府减免企业的债务,并且优惠贷款;(5)政府给予企业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6)政府放弃大量应收缴的利润,将这部分利润无偿留在企业内部;(7)政府对部分产业进行扶持性补贴,特别是在调整产业结构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源;(8)政府仍然对大量的产业以各种形式注入资本;(9)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中,政府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条件;(10)政府直接提供出口补贴,例如出口贴息。前面列举的国内企业获得补贴的情况,都是WTO不支持的,目前,欧盟因此对华提起反补贴调查,但是欧盟因此否决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已是事实。所以出口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尽量地避免出现“补贴收入”等科目,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变通处理,如在核算成本或产品定价时考虑各项补贴的影响,或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将政府补助项目以公允价值记入“递延收益”,每年释放一部分转为利润,可以从会计上使获得的补贴不至于突然增加。3、规范日常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及成本管理体系。根据时间表,从欧盟公布通告开始,企业只有25天时间来完成抽样问卷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其中包括获得通告公布和收到抽样问卷的时间,实际填写时间少于25天),37天时来填写大问卷,时间紧,内容多,如果平时没有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和有效的内控制度以及合理的成本管理方法来提供数据支持,企业根本无法按时完成问卷。所以自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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