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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您附上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原文,仅供您的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您好,932880933,这是我为别人所做的回复,仅供您的参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用可以在发生时就一次性计入到企业的当损益"管理费用-开办费用"中.而不必在通长期待摊费用来结转了.请注意过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然后在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中.而现在新准则规定只要是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均可在发生时计入到"管理费用"中.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看到筹建期发生的费用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来按5年摊销的说法了,但是在国税函200998号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关于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的所得税处理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开办费用的处理是允许企业自行选择上述两种方法来扣除.即可以在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性扣掉,也可以选择在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按不超过3年来扣除.但是一经选择确定后就不能再更改了 开办费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及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欢迎您再次咨询!【关闭窗口】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式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关于筹建期的理解:筹建期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段划分,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筹建期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法上倒是有不少版本,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中“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这些都是针对税收作出的政策规定。如果财务上有更明确的规定,会计处理应当遵守财务上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中第1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因此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果难以确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则可以依据税法规定“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并据以确定企业的筹建期。”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目前存在不少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家税务总局97年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很明显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异很大,97年规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办期,03年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那天才是“生产经营之日”,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不得不采取使用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而且由于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第三产业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这些第三产业的企业开办期较短,这样规定对其影响基本不大。但是如果是工艺复杂的工业企业或者大型商业企业,以营业执照为标准就不合适了。即使一般的工业企业,盖造厂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何况还要安装设备等其他的准备时间,所以以营业执照作为开办期的截止日期是不妥的。同时税务总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对一个优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随意扩大到开办费的计算上来。 最近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这个规定基本与97年税务总局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例如一般的商贸企业。服务性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开办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开办期的结束。开办费摊销处理方式有三种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此种选择方式,对开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开办费的摊销时间,无论企业成立于何时,也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发生当期。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摊销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一次摊销,此种方式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成立的企业,或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2008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一、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税法规定,既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计入当期损益处理。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二、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根据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SPAN&NBSP;&NBSP;LANG=EN-US>5<SPAN&NBSP;&NBSP;STYLE="FONT-FAMILY:&NBSP;&NBSP;宋体;&NBSP;&NBSP;MSO-ASCI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NBSP;&NBSP;MSO-HANS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应是企业被批准成立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分期扣除的是开办费,不包括开始生产经营后的费用。生产经营期的费用应按规定在当期的相关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二是开办费扣除的最短期限为<SPAN&NBSP;&NBSP;LANG=EN-US>5<SPAN&NBSP;&NBSP;STYLE="FONT-FAMILY:&NBSP;&NBSP;宋体;&NBSP;&NBSP;MSO-ASCI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NBSP;&NBSP;MSO-HANS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年,并不排除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SPAN&NBSP;&NBSP;LANG=EN-US>5<SPAN&NBSP;&NBSP;STYLE="FONT-FAMILY:&NBSP;&NBSP;宋体;&NBSP;&NBSP;MSO-ASCI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NBSP;&NBSP;MSO-HANS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年以上的期间进行分摊。如企业按财政部财会<SPAN&NBSP;&NBSP;LANG=EN-US>2000<SPAN&NBSP;&NBSP;STYLE="FONT-FAMILY:&NBSP;&NBSP;宋体;&NBSP;&NBSP;MSO-ASCI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NBSP;&NBSP;MSO-HANS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SPAN&NBSP;&NBSP;LANG=EN-US>25<SPAN&NBSP;&NBSP;STYLE="FONT-FAMILY:&NBSP;&NBSP;宋体;&NBSP;&NBSP;MSO-ASCI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NBSP;&NBSP;MSO-HANSI-FONT-FAMILY:&NBSP;&NBSP;'TIMES&NBSP;&NBSP;NEW&NBSP;&NBSP;ROMAN'">号文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则应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我公司从开业到现在已经五个月了,还没有开出一张发票,报税也一直是零税。那么从开业到现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应该怎么记?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还是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等有收入时再分月摊销?这些费用都能算作是开办费吗?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因此,在企业开业(即开始生产、经营之前,一般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准)之前产生的费用,应作为开办费记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月分摊。而在开业之后产生的费用,则不作为开办费处理。您企业已经开业经营,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再计入开办费。企业在没有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发生的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等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2、对于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应当计入“财务费用”。以上两项属于企业的固定费用,与产品生产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必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等有收入时再分月摊销。3、如果在此期间企业从事产品制造,则对于为制造产品而发生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开办费的列支范围(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三)筹建期的确定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四)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内容: 我在税法书上看到: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此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1.不知是如何界定何时为"开始生产经营"的.是从我公司拿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的日期开始,还是从开具第一张发票的日期开始.2.如果我公司9月15日拿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但尚未领取,开具发票.那9月的费用应该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等.望尽快解答.谢谢! 受理单位: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回复意见:你好,市民朋友:1."生产经营"的界定.是从你公司开具第一张发票的日期开始.2.如果你公司尚未领取、开具发票.发生的筹建费用应计入开办费。咨询解答 筹建期的结束日期该如何界定? 我单位是一定彩印包装公司,于05年4月份办理工商登记,并开当月到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但直到5月份结束,我单位并未正式投入生产,我想请问一下,我们的筹建期的结束日期该如何界定,因为牵扯到费用的入帐问题。 2005-6-516:31:19 所得税信箱税官答复 工商执照日之前的计入开办费,之后的计入相关科目。 2005-6-69:42:20选自:江苏国税网“税法咨询”信箱企业筹建期间用于固定资产建造所发生的费用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应在“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在建工程”下设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待摊支出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进行成本归集。你所说的:“勘察费,规划勘测费,环评费等”应在待摊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待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一定比例(如概算、建筑面积等)进行分摊。为工程购买的材料、设备在“工程物资”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分为自营和分包等形式,核算方法有些不同。按分包形式,一般会计处理: 1、支付土地出让金: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2、支付勘察费,规划勘测费,环评费等 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预付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4、工程结算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费(xxx项目) 安装工程费(xxx项目) 贷:应付账款 5、支付工程款并抵扣预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 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6、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费(xxx项目) 安装工程费(xxx项目) 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7、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费(xxx项目) 安装工程费(xxx项目)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万元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万元÷5年÷12个月×5个月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96888(万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2006年应调减所得额96万元÷5年÷12个月×7个月11.2(万元)。(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