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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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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八月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 .1第二部分 释义. .3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3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5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3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46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49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57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69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0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6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1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87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4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96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7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97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98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8 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三、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该基金:指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7、销售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6、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一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一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37、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38、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当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39、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40、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41、保本金额: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在本基金的后续保本周期内,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4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43、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44、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48、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49、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含第4 个工作日),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50、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只接受过渡期申购51、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52、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5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5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5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59、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9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67、元:指人民币元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0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严格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1九、保本周期本基金以每一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十、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本金额为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十一、保本保障机制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2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根据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3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4、募集上限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4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5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6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7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8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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