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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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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docx

    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目录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会计核算第三节 会计监督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第二节 税收制度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第二节 税务管理第三节 税款征收第四节 税务检查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第三节 票据结算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第五节 结算方式第六节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基本要求】(一) 掌握法、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二) 掌握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三) 掌握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四) 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五) 了解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和分类、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关系【考试内容】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二)法的形式和分类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法律部门: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2 .民法商法法律部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3 .行政法法律部门,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4 .经济法法律部门,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5 .社会法法律部门,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6 .刑法法律部门,如刑法。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三、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如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2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3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等。(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四、经济法(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4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仲裁(一)仲裁适用范围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二)仲裁的基本制度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四)仲裁协议1 .仲裁协议的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五)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申请1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2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4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三、诉讼(一)诉讼适用范围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判制度1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2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的制度。(三)诉讼管辖1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 .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分为: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五)判决和执行1 .审理与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2 .执行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130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执行措施。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仅指犯罪之外的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二、违法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三、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二)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等法律规定(三)掌握单位负责人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内容(四)熟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权限、代理记账、总会计师、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规定(五)熟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六)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会计法律制度及其构成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会计法律。(二)会计行政法规。(三)会计规章。(四)地方性会计法规。(五)会计规范性文件。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桧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侩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一)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 .爱岗敬业。2 .诚实守信。3 .廉洁自律。4 .客观公正。5 .坚持准则。6 .提高技能。7 .参与管理。8 .强化服务。(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1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均属于会计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实施上相互促进。2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循则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引导其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规定。(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四、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主要负责拟订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监督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人员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二节 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一)依法建账。(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会计核算的内容(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三、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四、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会计法律制度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填制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二)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账簿的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六、财务会计报告(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等。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按编制时间分为年报、季报、月报。(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各单位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又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八、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 年、5 年、10 年、15年和25 年五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三节 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内容有:(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9)其他控制。(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1 .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政府会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会计监督: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三、社会会计监督(一)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1 .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1 .政府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 .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四)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五)审计报告1 .审计报告的概念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 .审计报告的种类审计报告种类包括: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审计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代替独立核算单位代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1 .至少有3 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及管理制度;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 .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 .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记账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责任。(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四)委托人的职责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经历。四、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1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4 .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5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1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2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3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4 .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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