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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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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docx

    合同编号:201420200400010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 目 录1引言12定义13信托目的64信托类型65信托的规模76信托资金及其交付77信托的成立118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129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1310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151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712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813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221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2615受托人的权利、义务2716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717受益人大会2818信托的终止与清算3119信息披露3220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3321违约责任3622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3723合同生效3724通知与送达3825不可抗力3826其他条款3927填写说明401 引言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2014202004000101的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成立之日/申购开放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2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2.1 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或信托:指“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2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2014202004000101号的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 信托合同:统指本合同、编号为2014202004000102号的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B类)及编号为2014202004000103号的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T类)及其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5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6 信托文件:指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2.7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借款人、担保方等各方就信托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4202004000104)、保证合同(编号:2014202004000105)。 2.8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主体,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2.9 A类委托人:指签署本合同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的主体。2.10 B类委托人:指签署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B类)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B类信托单位的主体。2.11 T类委托人:指签署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T类)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T类信托单位的主体。2.12 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13 保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2.14 受益人:指在信托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为以受让等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依所持信托单位的类别分为A类受益人、B类受益人和T类受益人。2.15 借款人:指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滁州)有限公司。2.16 保证人/担保方:指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1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 开户行:【】2.18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该信托募集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募集账户为: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 开户行:【】2.19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2.20 信托单位:指本信托计划下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拟分为A、B两类,受托人有权自行设置开放期发行除A、B两类以外的特别信托单位(T类信托单位),具体以届时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告为准。2.21 A类信托单位:指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2.22 B类信托单位:指委托人签署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B类)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2.23 T类信托单位:指委托人签署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T类)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有权发行一系列T类信托单位,T类信托单位根据其预计存续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等条件,可再细分类别,该系列信托单位统称为T类信托单位。2.24 信托单位期数/期数:指用于指称、区分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先后分别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数字。2.2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资金。2.26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2.27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2.2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2.29 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2014202004000104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滁州)有限公司关于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0 保证合同: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2014202004000105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1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2014202004000106的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2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合格投资者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33 申购:指信托计划成立后,新的合格投资者或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34 赎回: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自受托人购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2.35 申购开放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决定的投资者成功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之日,为申购开放期届满日之次日。2.36 赎回开放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决定的受益人成功赎回其持有之信托单位之日,为赎回开放期届满日。2.37 推介期:指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信托计划成立的目的,向合格投资人进行推介以募集信托资金的时间。2.38 开放期: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开放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申购和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时间,具体由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2.39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本合同第7.2.1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2.40 信托单位取得日: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收益/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2.41 信托单位注销日:指下列任一日期(视情形适用),各类信托单位受益人享有的信托收益/利益计算至该日(不含该日)止:(1)在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提前赎回、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指各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到期日;(2)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提前赎回或提前终止情形时,指各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或提前终止日;(3) 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延期情形时,指各类信托单位的延长期限到期日。2.42 信托收益核算日/信托利益核算日: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核算受益人可分配信托收益及/或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每6个信托月度届满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及/或信托单位注销日。2.43 信托收益支付日/信托利益支付日: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受益人可分配信托收益及/或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收益核算日/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之内的任一日。2.44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指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的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4个信托月度之日。2.45 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就各类信托单位而言,各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为认购(申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约定的期限。2.46 延长期:指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及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2.47 信托月度/月: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每个公历月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公历月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信托单位经历的信托月度的个数为信托月数。本合同中“xx年xx月xx日”指自然月的情形除外。2.48 信托季度/季: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季度。2.49 信托年度/年: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2.50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2.51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亦适用的正常营业日。2.5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53 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3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借款人采购设备与原材料。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置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4 信托类型4.1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4.2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5 信托的规模5.1 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人民币壹亿元(小写:¥100,000,000.00元),实际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50,000,000.00元);且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及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5.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期以进行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并自行设置开放期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募集条件及方式,受托人将另行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同时,受托人还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开放发行A类、B类以外的T类信托单位,以届时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告为准。6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6.1 认购资格要求6.1.1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份额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的整数倍递增。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拒绝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6.1.2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6.2 委托人就交付的资金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为6.1.2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该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管理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3)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4)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5)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6)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认购价格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6.3 必备证件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证件签署本合同:6.3.1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配偶)、配偶同意认购信托计划的同意函原件(如有配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6.3.2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供受托人存档)、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受托人只对前述必备证件进行形式审查,证件的客观真实有效性由委托人负责。6.4 付款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类信托单位XX(份额数)份”,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6.5 签约6.5.1委托人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6.5.2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6.5.3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6.5.4提交本合同第6.3条约定之必备证件。6.5.5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6.6 认购文件的管理信托合同正本中的贰份由受托人持有。自然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如有配偶),机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原件,由受托人核验后交还委托人,本合同第6.3条约定的、前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文件的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6.7 认购的撤回信托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确认委托人的撤回申请有效的,应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财产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6.8 信托计划加入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签订信托合同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6.9信托单位的赎回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关赎回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规模、赎回开放期、赎回开放日的设置、相关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信托费用的计算方式等由受托人另行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6.10 信托单位的申购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并有权决定设置申购开放日发行信托单位。有关申购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申购开放期、申购开放日的设置,所发行的信托单位种类、规模等由受托人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7 信托的成立7.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7.2 信托计划的成立7.2.1本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信托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成立:(1)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最低募集金额(包括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调整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最低募集金额),且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2) 借款人已向受托人提交其股东或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其签订和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的决议书,并提交借款人有权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及与信托贷款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需)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3) 借款人已取得使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必要的全部政府授权、许可、批准或备案文件(如需),并已向受托人提供该等文件;(4) 信托贷款合同已生效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5) 保证人已向受托人提交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担保事项的授权文件及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的决议;(6) 保证合同均已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初始委托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信托收益支付日支付给初始委托人。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仍分配给初始委托人。前述所返还的利息优先于利息返还时点的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利益)进行分配。7.2.2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时,按照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的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权利。受托人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在拒绝认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8 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8.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信托计划的期限预定为24个信托月度,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和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8.2 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本信托计划项下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自A类信托单位取得日起至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日止。9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9.1 信托单位的申购9.1.1信托计划成立后,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开放发行信托单位。受托人开放发行信托单位的,将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具体确定投资人可以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及每次发行的信托单位的类型、数量等,具体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并以受托人与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9.1.2申购价格及申购份额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1元/份。投资人应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作出第6.2条的陈述与保证,且其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100万份,超过部分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9.1.3信托单位申购程序9.1.3.1申购材料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应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0:00点前将如下申购申请材料提交受托人:(1)投资人需提交6.3条规定的必备证件;(2)需签署提交第6.5条规定的签约文件。9.1.3.2申购资金的交付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人应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0:00前将申购资金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9.1.4申购申请的审核受托人收到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提交的前述材料后,应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之前对该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该等申购申请,并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是否接受其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等情况)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9.1.5申购申请的撤销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0:00前,投资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签署的信托文件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已交付)。投资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已交付)的,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收。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撤销申购申请人的委托人签署的有关申购信托单位的所有法律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9.1.6信托单位的取得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且受托人接受其申购申请的投资人,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取得其申购的信托单位,其交付的申购资金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不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申请的,受托人将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后10日内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银行划付手续费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收。前述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该等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9.2 信托单位的赎回9.2.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决定赎回开放日,受益人向受托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经受托人同意,该部分可被赎回的信托单位称为“可赎回信托单位”,持有可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称为“可赎回受益人”。受托人决定赎回开放日后,可赎回受益人可申请于赎回开放日赎回其持有的可赎回信托单位。9.2.2赎回条件及程序9.2.2.1可赎回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当至少在赎回开放日前10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如下书面赎回申请材料:(1)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书(以受托人提供的版本为准);(2)已签署的信托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申请人姓名;如申请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交付信托资金的银行汇款凭条复印件,并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5)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可赎回受益人应当对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赎回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性负责。若因可赎回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有误造成损失的,由可赎回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9.2.2.2可赎回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后,可撤销该笔赎回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最迟应当于赎回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受托人,否则可赎回受益人的撤销赎回申请无效。9.2.2.3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其认购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可赎回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余额不得低于100万份。因可赎回受益人部分赎回导致其持有的信托份额低于100万份的,提出的部分赎回申请无效。对此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选择不赎回或全部赎回;全部赎回的应当于截止日前向受托人重新提出赎回申请。9.2.2.4受托人在收到上述赎回申请及相应材料后,应转交保管人一份,并对可赎回受益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赎回程序和条件的,于对应的赎回开放日予以赎回。9.2.3被赎回之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和支付见本合同第12.2.2条规定。9.2.4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于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停止计算信托利益,该等确认被赎回的信托单位于其根据本合同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足额分配之日自动退出信托计划,不再享有本合同及信托计划项下任何权益,被赎回的信托单位的可赎回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即行终止(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或自动变更(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10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10.1 信托财产的管理10.1.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10.1.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10.1.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10.1.4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10.1.5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10.2 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和处分,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10.2.1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期限及利率以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用于借款人采购设备与原材料;10.2.2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如借款人未按照交易文件约定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受托人可以行使担保权利,并以所获款项优先保障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10.2.3 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保证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予以约定;10.2.4信托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罚息、违约金和/或采取交易文件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同时,发生前述情形或借款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其他受托人可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10.2.5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开放发行信托单位募集的信托资金可以用于支付赎回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或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支持用于采购设备与原材料;10.2.6信托计划项下如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其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其他高流动低风险的金融产品。10.3 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发生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不损害受益人利益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1.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11.1.1办理继承/承继需提交文件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继承/承继法律文件包括: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11.1.2办理继承/承继手续费办理继承/承继确认手续受托人不收取手续费。11.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2.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11.2.2 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11.2.3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11.2.4转让手续费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不收取手续费。 11.2.5 信托受益权发生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在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办理完毕后则由受让人享有,委托人在信托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概括转移至受让人,但委托人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继续有效。11.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计划受益权可以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11.3.1 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11.3.2 办理赠与手续费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不收取手续费。12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2.1信托利益的计算12.1.1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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