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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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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掌握)最大诚信原则(掌握)近因原则(掌握)损失补偿原则(掌握),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掌握),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掌握)保险利益的意义(理解)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掌握),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掌握),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二)保险利益成立要件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 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衡量),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二、保险利益的意义,(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危险(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保险以保险利益受损为赔偿前提,二、保险利益的意义(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抵押权与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抵押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并取得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的价值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担保。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 从概念可知:抵押物是不转移给债权人的,而留置物是转移给债权人的。,抵押权与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案例:,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案例: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案例:,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5.因被保险人同意而产生的关系(如:男女朋友间),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掌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掌握),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理解),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投保人的陈述是否正确属实,对于保险人是至关重要的,由此确定了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一)告知知无不言、言无不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什么是重要事实?,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什么是重要事实?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 无限告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主动地向保险人告知他所知道的有关承保标的的一切重要事实,这种告知要求非常苛刻,它只强调告知义务的严格履行,却完全不考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情况,即使是善意的、非故意的不告知也视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在法律上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至今英国海上保险仍然遵循这种严格遵守的原则。 询问告知指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告知即可,而对询问之外的问题则无义务。,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二)保证,(二)保证,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不涉及将来。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不涉及过去。,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默示保证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并非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若干年来从事该业的人都应遵守的惯例一般存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 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2. 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十七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十七条,(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合同,第十七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 关于退还保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第十七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3) 关于退还保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3) 关于退还保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投保,(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案例:,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 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案例: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 1,案例:,1995 年 9 月 14 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 A 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年9月26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9月27日至1996年9月26日。 1995 年 11 月 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 120 万元。,案例:1995 年 9 月 14 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案例,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1995年11月10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天及罚款处罚。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年5月21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元。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 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案例分析与结论,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 此外,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 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案例分析与结论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案例分析与结论,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这样一个消防条件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更应在这方面了解清楚,或向有关部门了解,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1109490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10949元。,案例分析与结论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案例:离婚后保险金谁享受?,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寿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该笔保险金应该如何分配?,案例:离婚后保险金谁享受? 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案例:前后两任“妻子”,保险金谁应领?,1998年5月,赵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某在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某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原来,1998年5月赵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某;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某又与蔡某结为夫妻。,案例:前后两任“妻子”,保险金谁应领? 1998年5月,赵某,案例:前后两任“妻子”,保险金谁应领?,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某在投保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某和蔡某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崔某的理由是,在前夫赵某投保时,她与赵某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某对此反驳说,赵某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某,她才是赵某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某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某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案例:前后两任“妻子”,保险金谁应领?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某,案例,2008年3月,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由于该车辆已经投保了相应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而不是在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结果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车辆底盘损失和发动机损失均属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梁先生的车辆底盘损失,为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梁先生的车辆发动机损失,为什么?,案例2008年3月,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二)多种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确定近因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单纯,即损失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该原因即为近因。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这是保险赔案中较为常见,也较易区分的情况。,(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确定近因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二)多种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1. 多种原因相互延续(有因果关系)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二)多种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1. 多种原因相互延续(有因果关,实例,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实例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2. 多种原因交替,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2. 多种原因交替 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实例,已经投保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溺水身亡 投保人投保了火险没有投保盗窃险,当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后又被盗走,实例已经投保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溺水身亡,3.多种原因并存,1) 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 损害可以以原因划分,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承担责任。 2) 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因为各种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使得从中判定某个原因为最直接、有效的原因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从中强行分出主次原因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论。,3.多种原因并存1) 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实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已经投保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引致被保险人心肌梗塞最终死亡,被保险人同时在车祸中丧失一条腿 。,实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实例,已经投保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遇车祸轻微刮伤手臂入院治疗,急救过程中因心脏病发死亡。,实例已经投保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遇车祸轻微刮,如果损失是多个近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单至少承保一个以上近因且未明确除外任何一个近因的,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两个或多个近因中,至少有一个明确除外的,被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凭借除外条款免除责任。因为除外条款属保单的特别约定,效力上优于普通条款。,如果损失是多个近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单至少承保一个以上近因且,实例,一艘名为Miss Jay Jay的船投保了定期船只保险,在保险期内的一次航行中因为遇到恶劣天气而且由于该船存在设计缺陷不适航受损。,实例一艘名为Miss Jay Jay的船投保了定期船只保险,,中新社报道(2006年1月)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多位专家、教授近日分析“非典型肺炎”(“非典”)死亡病例表明,非典并不一定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年龄偏大、有慢性病等可能才是非典型肺炎患者的主要死因 。如果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只有在二者共同作用下才会产生保险事故,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如果该慢性病和非典均未在保单中明确除外,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中新社报道(2006年1月)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多位专家、教授近,案例:,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 年 1 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保险法设置上述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因此,对于此条规定应当作目的性缩限解释,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形下,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死亡可能导致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实施自杀行为的,才属于本条规制的范围。,保险法设置上述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案例:,何卿,男,42岁,系平顶山市区某单位职工,2004年5月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国泰民康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险费100元;2004年10月20日下午何的家人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称何卿在家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赶到何卿的家中,查看尸体,全身皮肤没有擦伤、出血的痕迹;保险公司对何卿的家人及邻居进行了询问中了解到何卿在10月19日下午18:00左右骑摩托到家,下摩托时感到头痛,随即就晕倒在地,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时何卿已经死亡;还了解到何卿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到急救中心见到当时出诊医生,其讲述接到初诊电话后10分钟赶到患者家中,患者呼吸停止,进行常规抢救无效死亡,因患者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这次是心肌梗塞导致的猝死。,案例:何卿,男,42岁,系平顶山市区某单位职工,2004年5,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多数学者主张定为1小时。各种心脏病都可导致猝死,但心脏病的猝死中一半以上为冠心病所引起。 引起猝死的常见病因有:冠心病、心肌梗死、心室颤动、心肌病等;药物中毒或过敏;电解质紊乱,尤其是血钾过高或过低;手术及麻醉意外;其他如电击伤、暴怒、恐惧、大喜、大悲等。,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规定;发病,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贬值; 2.以保险金额为限升值; 3.以保险利益为限抵押。,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 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障程度,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赔偿方式,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一)定值保险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 (一)定值保险,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二)重置价值保险保险标的价格上涨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四、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四、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案例,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案例 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案例,到了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案例 到了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案例分析与结论,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案例分析与结论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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