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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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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附件: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强Ba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 题,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使 用监督管理,切实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 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 奖励条件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原 则,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 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 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 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 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负责本统筹地区举报案件的查处, 以及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举报 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举报查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 的,由本级负责查处;(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 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 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S)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 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共同查处。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 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 作为奖励依据。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 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第三章奖励范围第八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 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 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 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S)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行为。第九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 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 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 险基金的;(S)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 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 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行为。第十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 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 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行为。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 入上述程序的;(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五)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第四章奖励条件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 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 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 予奖励:(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 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 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 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 协商分配。第五章奖励标准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 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3%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 不超过10万元,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对同一举 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六条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发现未造成社会保险基 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但举报情况属 实,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给予200元的奖励。第六章奖励程序第十七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 填制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 件1),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后,通过EMS快递、传真、电子 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发出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奖励通知书(见附件2),并与举报人确认是否收到。举报 人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反馈是否收到。(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临时居民 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黑龙江省社 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其他 银行卡,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的相关 手续,不能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 的奖金发放途径。举报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到现场办理领取 奖励资金手续,并提供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 励通知书、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领取授权 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社会保 障卡(银行卡)账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三)举报人或受委托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黑龙江 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奖金领取凭证(见附件3)± 签名,并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 银行卡发放。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 报奖励审核制度,严格审核程序,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 资金发放管理,防止骗取冒领。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 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责令退回冒领的奖励 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 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 报奖励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S)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 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 细则实施举报奖励,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程序 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L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2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3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奖金领 取凭证4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奖金领取授权委托书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编号:举报人姓名/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受理日期立案日期结案日期举报事项承办意见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 为属实。查实违法违规金额元。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 细则(试行)第_条第一款,应按 给予奖励, 建议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经办人:复核人:年 月日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年 月日厅(局)分管领导意见年 月日备注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编号:(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你于年 月 日举报(主要违规内容)。经查,(主要违规事实及认定资金损失金额)属实,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决定给予人民币(大写)¥元奖励。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原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本人社会保障卡 (银行卡)等至 (领取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 的,视为放弃。特此通知。联系人: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盖章) 年 月日(本奖励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举报人、一份存入奖励档 案。)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奖金领取凭证编号: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举报人名称举报奖金数额财务经办人领款人奖励金请转账至 社会保障卡号(银行卡号):举报人/受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领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O受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O委托人 现委托受委托人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的领取业务。受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 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委托人无转委托权。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托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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